公共社会服务低收入医疗计划
Section § 15909
本节指出,加州立法机关已指示相关部门寻求新的联邦豁免或项目,以取代即将到期的项目,旨在增加联邦对医疗保健的财政援助和资源,特别是针对未获补偿的医疗护理。
随着《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的实施,新的联邦资金机会将通过在2014年扩大州医疗保健计划来支持低收入个人。加州计划利用这些机会,创建领先的入学和扩大医疗覆盖模式,以符合全国范围的改革。
Section § 15909.1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它将“示范项目”定义为一项允许特定医疗保健倡议的联邦豁免。“符合条件的实体”可以是县、市县、县级联合体、卫生主管机构,或位于没有指定公立医院的县的特定公立医院。法律还将“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定义为一项针对19至64岁低收入人群的当地健康计划,这些人群不符合其他特定政府医疗保健计划的资格,并根据收入水平分为两类。“参与实体”是指任何运营当地健康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实体。最后,它还提供了“指定”和“非指定”公立医院的定义。
Section § 15910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地方倡议健康计划(LIHP)向19-64岁之间不符合Medi-Cal或儿童健康保险计划资格的低收入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这些人的收入必须在联邦贫困线133%或以下,但如果联邦资金允许,可扩展到收入高达200%的人群。
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对外展服务,目标人群包括无家可归者或频繁使用急诊服务的人。LIHP必须在2014年前帮助参保人过渡到Medi-Cal或健康福利交易所。
该法律概述了批准LIHP申请的程序,包括如果被拒绝可以申请复议的可能性,并详细说明了参保人的收入限制。LIHP只有在获得联邦资金的情况下才能运作,并且不受某些Medi-Cal管理式医疗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15910.1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的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特别是关于为特定人群提供额外医疗保健覆盖的资金问题。它规定,如果低收入健康计划决定服务额外的人群,只要这些计划同意承担非联邦份额,州政府将与它们合作分配联邦资金。特别强调要确保现有计划能够继续服务其当前的参保人。如果一个低收入健康计划选择覆盖收入在联邦贫困线133%至200%之间的人群,那么它们也必须覆盖收入低于133%的人群。资金和报销流程将遵循特定的条款或授权方法。任何剩余的联邦资金将根据示范项目的条款进行处理。
Section § 15910.2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议实施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的实体所需满足的要求。首先,实体必须同意承担符合条件的个人医疗费用的非联邦份额。提议的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还必须满足各项计划要素,包括在规定日期前建立与Medi-Cal一致的标准化注册程序、提供追溯资格,以及每年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个人是否符合Medi-Cal或“健康家庭计划”等其他计划的资格。
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必须将参与者分配到“医疗之家”,确保提供者之间协调护理,以实现全面的健康管理。此外,该计划必须在经批准的提供者网络内提供特定的核心福利,并制定注册以及向Medi-Cal或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过渡的外展计划。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应建立质量衡量、数据跟踪和消费者援助系统,包括提供有关覆盖服务、费用和网络提供者的信息。
Section § 15910.3
这项法律涉及设定加州低收入健康计划 (LIHP) 的支付费率。它要求部门决定每名参保人公平且充足的支付费率,以覆盖护理成本。每个LIHP必须提交一份提案,其中包含经精算师根据医疗补助原则认证的费率。
费率是基于参保人群的服务使用和成本的具体数据,部门将考虑护理可及性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风险走廊可能会调整费率。
如果达到某些绩效标准,可能会提供激励付款,费率每年审查,但如果法律增加了项目成本,费率可以更改。对LIHP的付款不受医疗补助按服务付费估算的限制,如果预期参保人数存在差异,则会进行付款核对。
Section § 15910.4
本法律条款规定,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若要参与此处概述的自愿项目,必须遵守第14169.7.5节的要求。
Section § 15910.5
Section § 159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本地倡议健康计划(LIHP)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它明确指出,LIHP的资金主要来自各实体自愿提供的非联邦份额支出。如果某个LIHP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就已经在运行“医疗保健覆盖倡议计划”,那么它可以继续为当时已加入该计划的人员提供资金。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具体的资金拨付方式,包括政府间资金转移或经核证的公共支出,以确保符合《平价医疗法案》等联邦法律的规定。
选择参与LIHP的实体必须自愿承担州级的行政费用,并就资金条款达成一致。州政府的普通基金不会用于LIHP服务,地方资金被视为自愿捐款。本节强调,参与LIHP是自愿的,并且对付款和财政参与有具体条件。
Section § 15911.1
财政部长可以批准在2012-13和2013-14财政年度内,最高达1亿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县医疗服务计划的开支。这些贷款有助于资金周转,但不计入普通基金的州政府支出。
财政部长必须设定这些贷款的条款,贷款利息将根据州政府投资账户的收益率计算。如果贷款获得批准,财政部必须在15天内通知立法机关,除非他们已在早前提交的医疗补助报告中提及该贷款。
Section § 15912
Section § 15912.1
本法律旨在将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从瑞安·怀特法案资助的项目过渡到加州的低收入健康计划(LIHP)。该部门将与州公共卫生部合作,制定政策和指导,以确保平稳过渡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护理中断。他们将与服务提供者和接受服务的人员等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制定明智的政策决策。
此外,州公共卫生部可以与运营LIHP的实体共享瑞安·怀特法案项目参与者的相关数据,反之亦然,以促进这一过渡。任何共享的信息都必须保密,除非披露给相关人员、其医疗服务提供者或艾滋病办公室。所有共享数据均受严格的保密法律保护。
Section § 15913
Section § 15914
Section § 15916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加州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来支持其医疗保健项目,特别是在州的“改革之桥”项目下。它规定了州政府和公立医院如何使用可用的联邦资金(称为“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或SNCP)来支付治疗无保险患者的费用。法律定义了“超额认证公共支出”和“转用SNCP资金”等关键术语,并明确医院的参与是自愿的。州政府努力有效利用每一笔资金,确保资金申报正确,并在州政府和医院之间合理分配。如果联邦政府发现财务差异或拒绝支付,州政府和医院将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目标是在不影响其他联邦财政拨款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联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