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际青少年协定
第一条
宗旨
本州际协定的缔约州认识到,各州均有责任对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并已潜逃、逃脱或逃离监督和控制,从而危及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青少年、少年犯和身份犯进行适当的监督或遣返。缔约州还认识到,各州均有责任安全遣返离家出走并因此离开了其居住州的青少年。缔约州还认识到,国会通过颁布《犯罪控制法》(4 U.S.C. Sec. 112),已授权并鼓励各州签订协定,以在预防犯罪方面进行合作努力和相互协助。
本协定的宗旨是通过缔约州之间的联合和合作行动,以:(a) 确保受本协定管辖的经裁定的青少年和身份犯在接收州获得遣送州裁定法官或假释机构所命令的充分监督和服务;(b) 确保遣送州和接收州公民的公共安全利益,包括少年犯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c) 将逃跑、潜逃或逃脱监督或控制,或被指控犯罪的青少年遣返至请求遣返的州;(d) 为需要特殊服务的少年犯在成员州的公共设施中进行合作收容签订合同;(e) 提供对青少年的有效追踪和监督;(f) 公平分配缔约州的成本、利益和义务;(g) 建立程序,以管理在法院、青少年部门或任何其他对少年犯有管辖权的刑事或青少年司法机构管辖下释放到社区的少年犯的州际流动;(h) 确保立即通知经授权可跨州旅行或搬迁的特定罪犯的管辖区;(i) 建立程序,以在根据本协定条款转移或释放到社区之前,解决针对少年犯的未决指控(羁押令);(j) 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收集系统,收集与受本协定管辖的青少年有关的信息,该系统允许经授权的青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官员访问,并定期向州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负责人以及青少年和刑事司法行政人员报告协定活动;(k) 监督青少年州际流动规则的遵守情况,并启动干预措施以处理和纠正不遵守行为;(l) 为参与青少年州际流动监管活动的官员协调培训和教育;以及 (m) 协调本协定与《州际儿童安置协定》、《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协定》以及其他影响青少年的协定的实施和运作,特别是在出现并行或重叠监督问题的情况下。缔约州的政策是,本协定所设立的州际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属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因此是公共事务。此外,缔约州应合作并履行其各自和集体的职责和责任,以迅速遣返和接收受本协定条款管辖的青少年。本协定的条款应合理且宽泛地解释,以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和政策。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否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章程”是指州际委员会为其治理,或指导或控制其行动或行为而制定的章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协定管理员”是指根据本协定条款任命的每个缔约州的个人,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州对受本协定条款、州际委员会通过的规则以及本协定下州际青少年监督州委员会通过的政策约束的青少年的监督和转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缔约州”是指任何已颁布本协定授权立法的州。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 “委员”是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任命的每个缔约州的有投票权的代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e) “法院”是指任何对少年犯、被忽视儿童或受抚养儿童有管辖权的法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f) “协约副行政官”是指在每个协约州内,根据本协约条款被任命代表协约行政官行事,负责管理和监督受本协约条款、州际委员会通过的规则以及州委员会通过的政策约束的青少年监督和转移的个人(如有)。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g) “州际委员会”是指根据本协约第三条设立的青少年州际委员会。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 “青少年”是指在任何成员州或根据州际委员会规则被定义为青少年的任何人,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1) “被指控的违法青少年”是指被指控犯有若由成年人实施则构成刑事犯罪的罪行的个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2) “被裁定的违法青少年”是指被认定犯有若由成年人实施则构成刑事犯罪的罪行的个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3) “被指控的身份犯”是指被指控犯有若由成年人实施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罪行的个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4) “被裁定的身份犯”是指被认定犯有若由成年人实施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罪行的个人;以及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5) “非违法者”是指需要监督但未被指控或裁定为身份犯或违法青少年的个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 “非协约州”是指任何尚未颁布本协约授权立法的州。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j) “缓刑或假释”是指根据协约州法律授权的任何形式的青少年监督或有条件释放。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k) “规则”是指州际委员会根据本协约第六条颁布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具有普遍适用性,旨在实施、解释或规定协约的政策或条款,或委员会的组织、程序或实践要求,并在协约州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对现有规则的修订、废止或中止。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l) “州”是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其指定机构)、波多黎各联邦、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美属萨摩亚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ARTICLE III
INTERSTATE COMMISSION FOR JUVENILE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各协约州特此设立“青少年州际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为法人团体和各协约州的联合机构。委员会应承担本协约规定的所有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根据本协约条款,由各协约州立法机关后续行动可能赋予的额外权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州际委员会应由各州根据其规则和要求,并与根据本协约设立的州际青少年监督州委员会协商后,由适当的任命机构任命的委员组成。该委员应为该州的协约行政官、协约副行政官或指定代表,并应根据或依照协约州的适用法律以该身份在州际委员会任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除作为各州有表决权代表的委员外,州际委员会还应包括非委员但属于相关组织成员的个人。此类非委员成员必须包括全国州长组织、立法者、州首席大法官、总检察长、成人罪犯监督州际协约、儿童安置州际协约、青少年司法和青少年矫正官员以及犯罪受害者组织的成员。州际委员会的所有非委员成员均为当然(无表决权)成员。州际委员会可在其章程中规定此类额外的当然(无表决权)成员,包括其他全国性组织的成员,其人数由委员会决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 在委员会任何会议上,每个有代表的协约州均享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州际委员会章程要求更大的法定人数,否则多数协约州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e)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可召集额外会议,并应多数协约州的简单请求召集额外会议。所有会议均应提前发布公告并向公众开放。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f) 州际委员会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包括委员会官员、成员以及章程确定的其他人员。执行委员会应有权在州际委员会休会期间代表其行事,但制定规则或修改协定除外。执行委员会应监督由执行主任和州际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的协定日常行政活动,并且该委员会应管理协定、其章程和规则条款的执行和遵守,并履行州际委员会指示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g) 州际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有权力和权力投出该缔约州有权投的票,并参与州际委员会的事务和业务。成员应亲自投票,不得将投票权委托给另一个缔约州。但是,委员经与州委员会协商,应在该州委员缺席的情况下,任命另一名授权代表,在指定会议上代表缔约州投票。章程可规定成员通过电话或其他电信或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 州际委员会的章程应规定州际委员会向公众提供其信息和官方记录以供查阅或复制的条件和程序。州际委员会可豁免披露任何信息或官方记录,如果披露会不利影响个人隐私权或专有权益。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 所有会议均应发布公开通知,所有会议均应向公众开放,除非规则另有规定或协定另有规定。州际委员会及其任何委员会经三分之二投票决定,认为公开会议可能导致以下情况时,可不向公众开放会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1) 仅涉及州际委员会的内部人事惯例和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2) 披露法规明确豁免披露的事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3) 披露商业秘密或受特权保护或保密的商业或财务信息。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4) 涉及指控任何人犯罪,或正式谴责任何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5) 披露个人性质的信息,且披露将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侵犯个人隐私。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6) 披露为执法目的而汇编的调查记录。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7) 披露包含在或与州际委员会为监管或监督受监管个人或实体而准备的、或代表其或供其使用的检查、运营或状况报告相关的信息。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8) 披露过早披露会严重危及受监管个人或实体稳定性的信息。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9) 特别涉及州际委员会发出传票,或其参与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j) 根据本规定不向公众开放的每次会议,州际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应公开证明,其认为该会议可以不向公众开放,并应援引每项相关的豁免条款。州际委员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完整清晰地描述任何会议中讨论的所有事项,并提供所采取任何行动的完整准确摘要及其理由,包括对任何事项表达的每种观点的描述以及任何点名表决的记录(反映每位成员对该问题的投票)。与任何行动相关的审议文件均应在此类会议记录中注明。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k) 州际委员会应根据其规则指示收集有关青少年跨州流动的标准化数据,规则应明确要收集的数据、收集和数据交换方式以及报告要求。此类数据收集、交换和报告方法应在合理可能范围内符合最新技术,并与适当的记录储存库协调其信息职能。
第四条
州际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在缔约州之间提供争议解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制定规则以实现本契约中列举的宗旨和义务,这些规则应具有成文法的效力,并在本契约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内对缔约州具有约束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监督、管理和协调受本契约条款以及州际委员会通过的任何章程和制定的规则约束的青少年跨州流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 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程序,强制遵守契约条款、州际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章程。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e) 设立和维持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应设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州内。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f) 购买和维持保险和债券。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g) 借用、接受、聘用或签订人员服务合同。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h) 设立和任命委员会并聘用其认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条所要求的执行委员会,该执行委员会应有权代表州际委员会行使其在本契约项下的权力和职责。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i) 选举或任命此类高级职员、律师、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并确定其报酬,界定其职责并确定其资格,以及制定州际委员会的人事政策和计划,除其他事项外,涉及利益冲突、报酬标准和人员资格。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j) 接受任何及所有资金、设备、用品、材料和服务的捐赠和拨款,并接收、使用和处置它们。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k) 租赁、购买、接受捐助或捐赠,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持有、改进或使用任何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l) 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租赁、交换、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m) 按照本契约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预算并进行开支和征收会费。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n) 起诉和被起诉。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o) 启用印章和通过管理和运营州际委员会的章程。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p) 履行实现本契约宗旨所必需或适当的职能。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q) 每年向缔约州的立法机构、州长、司法机构和州委员会报告州际委员会在前一年的活动。此类报告还应包括州际委员会可能已通过的任何建议。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r) 协调针对参与青少年跨州流动活动的官员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s) 制定数据报告、收集和交换的统一标准。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t) 州际委员会应依照章程维护其公司账簿和记录。
第五条
州际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A节. 章程。州际委员会应在首次州际委员会会议后的12个月内,经出席并投票的多数成员通过,制定章程以规范其行为,这些章程应为执行本契约宗旨所必需或适当,包括但不限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1) 确定州际委员会的财政年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2) 设立执行委员会以及其他可能必要的委员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3) 规定设立委员会,以管理州际委员会任何权力或职能的任何一般或具体授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4) 提供召集和举行州际委员会会议的合理程序,并确保每次此类会议的合理通知。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5) 确定州际委员会高级职员的职务和职责。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6) 提供结束州际委员会运作的机制,并在支付或预留其所有债务和义务后,在契约终止时返还任何可能存在的剩余资金。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7) 提供用于契约初步管理的“启动”规则。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8) 制定在执行契约时用于遵守和技术援助的标准和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B节. 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 州际委员会应由多数成员每年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每位主席和副主席应拥有章程中可能规定的权限和职责。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副主席应主持州际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如此选出的官员不应从州际委员会获得报酬或薪金;但,在预算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官员应报销其在履行作为州际委员会官员的职责和责任时产生的任何日常和必要费用和开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2) 州际委员会应通过其执行委员会,任命或聘用一名执行主任,其任期、条款、条件和薪酬应由州际委员会认为适当。执行主任应担任州际委员会的秘书,但不得是成员,并应雇用和监督经州际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C节 有限豁免权、抗辩和赔偿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1) 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和雇员应免于因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或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在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的,对财产损害或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民事责任的索赔,无论是个人还是以其官方身份,免于起诉和承担责任;但,任何此类人员不应免于因其故意或肆意妄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伤害或责任而受到起诉或承担责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2) 任何委员,或委员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其雇佣或职责范围内行事,且其行为、错误或不作为发生在该人所在州内,其责任不得超过美国宪法和该州法律为州官员、雇员和代理人规定的责任限额。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保护任何此类人员免于因其故意或肆意妄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伤害或责任而受到起诉或承担责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3) 州际委员会应为执行主任或州际委员会的雇员或代表进行抗辩,并且,经由缔约州任何委员所代表的州的总检察长批准,应在任何旨在追究因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责任的民事诉讼中,为该委员或委员的代表或雇员进行抗辩,前提是该行为、错误或不作为发生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或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且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并非由该人的故意或肆意妄为的不当行为造成。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4) 州际委员会应赔偿并使缔约州的委员,或委员的代表或雇员,或州际委员会的代表或雇员免受损害,赔偿金额为针对此类人员获得的任何和解或判决金额,该和解或判决是因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而产生,且该行为、错误或不作为发生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或此类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在州际委员会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前提是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并非由此类人员的故意或肆意妄为的不当行为造成。
ARTICLE VI
州际委员会的规则制定职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州际委员会应颁布并公布规则,以有效且高效地实现协约宗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规则制定应依照本条所列标准以及依据其通过的章程和规则进行。此类规则制定应大致符合《示范州行政程序法》(1981年法案,统一法律注释,第15卷,第1页 (2000))的原则,或州际委员会认为适当的、符合美国宪法(经美国最高法院现行或未来解释)正当程序要求的其他行政程序法。所有规则和修订应自指定日期起具有约束力,并与委员会批准的规则最终版本一并发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在颁布规则时,州际委员会至少应: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1) 公布拟议规则的全文,并说明该拟议规则的理由。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2) 允许并邀请所有人员提交书面数据、事实、意见和论据,该信息应纳入记录并公开提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3) 如有10人或以上提出请求,提供非正式听证会的机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4) 根据州或地方官员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颁布最终规则及其生效日期(如适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 规则颁布后不迟于六十天,允许任何利益相关方在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或州际委员会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交请愿书,要求对该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发现州际委员会的行动没有规则制定记录中的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应裁定该规则非法并予以撤销。就本款而言,如果证据根据《示范州行政程序法》被视为充分证据,则该证据是充分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e) 如果多数缔约州立法机构否决某项规则,则这些州可以通过颁布法规或决议的方式(以通过协约的相同方式),导致该规则在任何缔约州不再具有效力。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f) 本法取代的《州际青少年协约》的现有运作规则,将在根据本法设立的州际委员会首次会议后12个月失效。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g) 经州际委员会认定存在紧急状态时,可颁布紧急规则,该规则应在通过后立即生效。但根据本法规定的常规规则制定程序应尽快追溯适用于该规则,但不迟于紧急规则生效日期后90天。
第七条
州际委员会的监督、执行和争议解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A节 监督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1) 州际委员会应监督缔约州内受本协约约束的青少年跨州流动的管理和运作,并监测在非缔约州内进行的可能显著影响缔约州的此类活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2) 各缔约州的法院和行政机构应执行本协约,并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实现协约的宗旨和意图。本协约的规定和根据本协约颁布的规则应被所有法官、公职人员、委员会和州政府部门视为授权法规和行政规则的证据。所有法院均应司法认知本协约和规则。在缔约州内任何与本协约主题事项相关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如可能影响州际委员会的权力、职责或行动,州际委员会应有权在该等程序中接收所有送达的法律文书,并应有权为所有目的介入该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B节 争议解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 缔约州应向州际委员会报告协约管理所需的所有问题和活动,以及与遵守协约及其章程和规则规定相关的问题和活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2) 州际委员会应缔约州的请求,尝试解决受协约管辖的、可能在缔约州之间以及缔约州与非缔约州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其他问题。委员会应颁布一项规则,规定缔约州之间争议的调解和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3) 州际委员会应在合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使用本协定第十一条款中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方式,执行本协定的条款和规则。
第八条款
财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州际委员会应支付或提供支付其设立、组织和持续活动的合理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州际委员会应向每个缔约州征收并收取年度评估费,以支付州际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运作和活动费用,总金额必须足以支付每年批准的州际委员会年度预算。年度评估费总额应根据州际委员会确定的公式分配,该公式应考虑到每个缔约州的人口和每个缔约州青少年州际流动的数量,并应颁布一项对所有缔约州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以管辖该评估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州际委员会在获得足够资金以履行任何义务之前,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也不得抵押任何缔约州的信用,除非经该缔约州授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 州际委员会应准确记录所有收支。州际委员会的收支应遵守其章程规定的审计和会计程序。然而,州际委员会处理的所有资金收支应每年由注册或执业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包含在州际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并成为其一部分。
第九条款
州委员会
每个成员州应设立一个州际青少年监督委员会。虽然每个州可以决定其州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但其成员必须至少包括来自政府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受害者团体以及协定管理员、副协定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的一名代表。每个缔约州保留决定协定管理员或副协定管理员资格的权利。每个州委员会将就该州参与州际委员会活动以及该州可能确定的其他职责提供建议,并可进行监督和倡导,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关于该州内协定运作和程序的政策。
第十条款
缔约州、生效日期和修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本协定第二条款中定义的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其指定人员)、波多黎各联邦、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美属萨摩亚和北马里亚纳群岛均有资格成为缔约州。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本协定应在不少于35个州通过立法将其颁布为法律后生效并具有约束力。初次生效日期应为2004年7月1日或第35个司法管辖区将其颁布为法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此后,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州,协定在该州通过立法将其颁布为法律后即生效并具有约束力。非成员州的州长或其指定人员应被邀请以无投票权的方式参与州际委员会的活动,直至美国所有州和领土采纳本协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州际委员会可提议对协定进行修正,供缔约州颁布。除非并直至修正案经缔约州一致同意颁布为法律,否则该修正案对州际委员会和缔约州不生效且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款
退出、违约、终止和司法执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A节. 退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1) 一旦生效,本协定应继续有效并对每个缔约州保持约束力;但缔约州可以通过明确废除将本协定颁布为法律的法规来退出本协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2) 退出的生效日期即为废除的生效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3) 退出州应在该州提出废除本协定的立法后,立即书面通知州际委员会主席。州际委员会应在其收到通知后六十天内,将退出州退出本协定的意图通知其他缔约州。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4) 退出州应负责承担截至退出生效日期前产生的所有摊款、义务和责任,包括任何履行期限超出退出生效日期的义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5) 任何协约州退出后的恢复成员资格,应在退出州重新颁布契约时或在州际委员会确定的较晚日期发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B节. 技术援助、罚款、暂停、终止和违约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 如果州际委员会确定任何协约州在任何时候未能履行本契约、章程或正式颁布的规则规定的任何义务或职责,州际委员会可以施加以下任何或所有处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A) 根据州际委员会指示的补救性培训和技术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B) 替代性争议解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C) 由州际委员会确定为合理的罚款、费用和开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D) 暂停或终止其在契约中的成员资格,此项处罚仅在根据章程和规则确保遵守的所有其他合理手段均已用尽且州际委员会因此确定违约州已违约后方可施加。州际委员会应立即将暂停通知州长、该州的首席大法官或首席司法官员、违约州立法机构的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以及州委员会。违约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协约州未能履行本契约、章程或正式颁布的规则对其施加的义务或职责,以及委员会章程和规则中指定的任何其他理由。州际委员会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州州际委员会施加的处罚以及在违约纠正前的违约状态。委员会应规定违约州必须纠正其违约的条件和期限。如果违约州未能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约,经多数协约州投票赞成后,该违约州将被终止其在契约中的成员资格,并且本契约赋予的所有权利、特权和利益自终止生效之日起终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2) 在违约州终止生效日期后的60天内,委员会应将该终止事宜通知州长、首席大法官或首席司法官员、违约州立法机构的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以及州委员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3) 违约州应负责承担截至终止生效日期前产生的所有摊款、义务和责任,包括任何履行期限超出终止生效日期的义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4) 除非州际委员会与违约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州际委员会不承担与违约州相关的任何费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5) 任何协约州终止后的恢复成员资格,需要违约州重新颁布契约并根据规则获得州际委员会的批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c) C节. 司法强制执行
州际委员会可以经成员多数票通过,在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或由州际委员会酌情决定,在其设有办事处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对任何违约的协约州强制执行契约条款、其正式颁布的规则和章程。如果需要司法强制执行,胜诉方应获得该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 D节. 契约解散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1) 契约自协约州退出或违约之日起生效解散,这将使契约成员减少到只有一个协约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d)(2) 本契约解散后,契约即告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州际委员会的业务和事务应予结束,任何盈余资金应根据章程进行分配。
ARTICLE XII
可分割性与解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本协约的条款应是可分割的,如果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认定不可强制执行,则本协约的其余规定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本协约的规定应被宽泛解释,以实现其宗旨。
ARTICLE XIII
协约及其他法律的约束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 Section A. 其他法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1) 本协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执行任何与本协约不冲突的缔约州的其他法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a)(2) 除州宪法和其他州际协约外,所有与本协约冲突的缔约州法律,在冲突范围内均被取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 Section B. 协约的约束力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1) 州际委员会的所有合法行动,包括州际委员会颁布的所有规章和章程,对缔约州均具有约束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2) 州际委员会与缔约州之间的所有协议均应根据其条款具有约束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3) 应州际委员会行动的含义或解释冲突方的请求,并经缔约州多数票通过,州际委员会可就该含义或解释发布咨询意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0(b)(4) 如果本协约的任何规定超出任何缔约州立法机关所施加的宪法限制,则该规定旨在授予州际委员会的义务、职责、权力或管辖权应无效,且该等义务、职责、权力或管辖权应保留在缔约州,并由该缔约州在协约生效时有效的法律所授权的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