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管教机构设立与一般管理
Section § 1000
本法律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凡提及青年管理局,均指惩教与康复部下属的少年管教设施司。该司负责监督本州设立的教育和治疗中心,这些中心作为惩教学校,接收由少年法庭指派或以其他方式被移交至其照管的个人。
Section § 1000.1
Section § 1000.5
Section § 1000.7
本法律条款阐明,“青年管理局”、“管理局”和“该管理局”等术语均指青年管理局。同时,“委员会”一词指青年管理局委员会。
Section § 100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适当授权,明知而将非法药物、酒精饮料、武器、枪支、爆炸物或催泪瓦斯带入、送入或协助带入任何青年管理局的机构或营地,均属违法。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在特定条件下判处更长的刑期。此外,未经适当授权在这些设施中使用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被视为一项严重罪行(重罪)。最后,本法不取代其他同样涉及此类行为的法律。
Section § 100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曾被判重罪并在加州州立监狱服过刑,未经主管官员许可,他们不得在夜间出现在加州青年管理局机构的场地或附近区域。如果机构雇员要求他们离开而他们拒绝或未能离开,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002
Section § 1004
Section § 1009
Section § 1009.1
Section § 1009.2
这项法律规定,与青年管理局相关的退款只有在青年管理局局长创建一份凭证后才能发放。这份凭证必须包含证明退款合理性的详细信息,并授权进行支付。完成这些步骤后,财务官负责支付退款。
Section § 1009.3
Section § 1009.4
Section § 1010
Section § 1011
如果有人从加州被送回其他州,加州将承担费用。但是,如果有人从其他州被送回加州,则由遣送方州支付费用。
这些运送费用由为此目的专门拨付的资金支付,或者,如果需要,可从用于照护这些人员的普通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015
如果有人在青年管理局管辖的州立机构中去世,并留下金钱或财物,青年管理局局长会为他们的合法继承人保管这些物品长达一年。如果在此期间无人认领,金钱将送交州司库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其他财物则根据其价值,或移交给地方当局,或拍卖,或销毁。销售所得款项也同样送交州司库。无法出售且没有已知价值的物品可能会被销毁。剩余的无人认领物品则送交州主计长保管。
Section § 1016
如果在少年管教设施司管辖的州立机构中有人逃脱、获释或假释,并留下了钱财或物品,司长会代为保管三年。除非本人或其代表认领,否则这些钱财或物品将为该人员或其继承人的利益而保管。
三年后,无人认领的钱财或无形财产将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理。对于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实物财产,契约等文件会移交给县公共管理人,而其他物品则通过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
销售所得款项将根据其他法规保管和分配,确保每位所有者都能获得其应得的份额。如果某些财产无法出售或没有价值,可以下令销毁。
Section § 1017
Section § 1018
Section § 1020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其他法律如何,第1015条和第1016条将适用于在这些条款生效前交付给州司库或审计长的所有款项和个人财产。它也适用于在1961年修正案之前进行的交付,前提是当时一项先前的1959年法律的条件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