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凡提及青年管理局,均指惩教与康复部下属的少年管教设施司。该司负责监督本州设立的教育和治疗中心,这些中心作为惩教学校,接收由少年法庭指派或以其他方式被移交至其照管的个人。

自2005年7月1日起,凡提及青年管理局,均指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该司对本州现有或此后设立并维护的所有作为惩教学校的教育培训和治疗机构拥有管辖权,用于接收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以及其他被移交至该部门的人员。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设立区域中心,各县可以使用这些中心来安置青少年罪犯。这些中心可以提供各种服务,例如心理健康项目、短期监禁和军事化训练营。如果各县选择,也鼓励它们合作开发这些区域中心。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无论何时在任何加州法律中看到“惠蒂尔州立学校”这个名称,都应将其解释为指“弗雷德·C·内勒斯男子学校”。这项法律更新了名称,以确保清晰度和一致性。

Section § 10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青年管理局”、“管理局”和“该管理局”等术语均指青年管理局。同时,“委员会”一词指青年管理局委员会。

本章中使用的“青年管理局”、“管理局”和“该管理局”均指青年管理局,且“委员会”指青年管理局委员会。

Section § 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青年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其管辖下的每一个机构。

Section § 1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适当授权,明知而将非法药物、酒精饮料、武器、枪支、爆炸物或催泪瓦斯带入、送入或协助带入任何青年管理局的机构或营地,均属违法。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在特定条件下判处更长的刑期。此外,未经适当授权在这些设施中使用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被视为一项严重罪行(重罪)。最后,本法不取代其他同样涉及此类行为的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1.5(a) 除非经法律授权,或经由青年管理局管辖的机构或营地的负责人授权,或经由该机构或营地负责人授权的机构或营地官员授权,任何人明知而将、或协助将任何受青年管理局管辖的机构或营地,或属于该机构或营地的场地,带入或送入,或任何在该机构或营地内被监禁的人,明知而持有任何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禁止持有的受管制物质;任何酒精饮料;任何枪支、武器或任何种类的爆炸物;或任何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的,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1.5(b) 除非按照 (a) 款规定的方式另行授权,任何人在 (a) 款所述的任何机构或营地内明知而使用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的,均犯重罪。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1.5(c) 本条不得解释为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其他法律的适用性,该等法律亦禁止本条所禁止的行为。

Section § 10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曾被判重罪并在加州州立监狱服过刑,未经主管官员许可,他们不得在夜间出现在加州青年管理局机构的场地或附近区域。如果机构雇员要求他们离开而他们拒绝或未能离开,他们就犯了轻罪。

任何曾被判重罪并被监禁于本州任何州立监狱的人,未经任何加州青年管理局机构主管官员的同意,在夜间进入任何此类机构的场地,或属于该机构或与该机构相邻的土地,且在被机构雇员要求离开时拒绝或未能离开的,犯有轻罪。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行动,以运营学校,促进在押人员的福祉、教育和改造。但是,他们不能花费超出为此目的而拨款或提供的资金。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个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某些机构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物资及其他财产。

Section § 1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某个特定主管机关管理被安置在特定机构中的人员的责任。该主管机关必须通过监督、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确保他们有工作来照顾这些人。他们还帮助纠正任何不当行为,致力于品格培养,并专注于改善他们的整体福祉。

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为普雷斯顿工业学校购买的土地,仅用于学校的使用及其相关活动。

Section § 1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将那些不是加州居民的人,如果他们被判交由该局管理或被关押在该局的设施中,送回他们的原籍州。如果任何公职人员从私人那里收到用于支付这些交通费用的钱,他们必须把钱交给青年管理局。然后,青年管理局会将这笔钱存入州财政库,以帮助资助该局的各项活动。

Section § 10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青少年管理局从私人来源收到钱,用于支付将一名非居民送回家的费用,但该非居民没有被送回家,或者收到的钱超出了所需费用,那么该局必须将多余的钱退还给提供者。

Section § 10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青年管理局相关的退款只有在青年管理局局长创建一份凭证后才能发放。这份凭证必须包含证明退款合理性的详细信息,并授权进行支付。完成这些步骤后,财务官负责支付退款。

青年管理局的财务官应根据第1009.1条支付任何退款,前提是青年管理局局长准备一份凭证,其中载明与退款相关的事实并授权支付该款项。

Section § 1009.3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笔钱需要退还,并且这笔钱已经存入州金库,那么当青年管理局提交索赔申请时,州主计长必须支付退款。这笔退款将从该笔钱最初存入的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009.4

Explanation
如果青年管理局局长决定退款金额少于3美元,他们可以保留这笔钱,除非有人在确定退款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要求。如果在此期间提出要求,退款将会支付。

Section § 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一个人是否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以便享受交通服务。如果一个人在加州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且之后没有在其他州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他们就被认为是加州居民。在公共机构或假释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这一年。对于被送往青年管理局或类似机构的青少年,他们的居住地与父母的居住地相关联,因此如果父母中有一方居住在加州,该青少年也被视为本州居民。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加州被送回其他州,加州将承担费用。但是,如果有人从其他州被送回加州,则由遣送方州支付费用。

这些运送费用由为此目的专门拨付的资金支付,或者,如果需要,可从用于照护这些人员的普通资金中支付。

将这些人遣返至其他州的全部费用应由本州支付,但将本州居民遣返的费用应由遣返方州承担。
为实现这些人员的运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应从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中支付,或者,如有必要,从为照护这些人员拨付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青年管理局管辖的州立机构中去世,并留下金钱或财物,青年管理局局长会为他们的合法继承人保管这些物品长达一年。如果在此期间无人认领,金钱将送交州司库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其他财物则根据其价值,或移交给地方当局,或拍卖,或销毁。销售所得款项也同样送交州司库。无法出售且没有已知价值的物品可能会被销毁。剩余的无人认领物品则送交州主计长保管。

凡被羁押在受青年管理局管辖的任何州立机构中的任何人死亡,且该人的任何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青年管理局局长持有,且资金或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合法指定代表未向该局长提出要求,则该逝者仍由青年管理局局长保管或占有的所有金钱和其他个人财产,应由其自逝者死亡之日起保管一年,以利于该逝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承继人。
该一年期限届满后,仍由局长保管或占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金钱,应由其交付给州司库,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六节第一条的规定,存入无人认领财产基金。
该一年期限届满后,逝者的所有个人财产和文件(现金除外),仍由局长保管或占有的无人认领部分,应按以下方式处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5(a) 所有契约、合同或转让文件应由局长提交给逝者被羁押所在县的公共管理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5(b) 所有其他个人财产应由局长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销售所得款项应由其以本文就逝者无人认领金钱所规定的相同方式交付给州司库。如果他认为这样做是权宜之计,局长可以累积多名逝者的财产,并按其确定的批次出售这些财产,但他必须确定每位逝者在所得款项中的份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5(c) 如果逝者的任何个人财产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或其没有内在价值,或其价值不足以证明将该财产存入州金库是合理的,局长可以命令将其销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5(d) 逝者所有其他未按本条 (a)、(b) 或 (c) 款规定处置的无人认领个人财产,应由局长交付给州主计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六节第一条的规定,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如果在少年管教设施司管辖的州立机构中有人逃脱、获释或假释,并留下了钱财或物品,司长会代为保管三年。除非本人或其代表认领,否则这些钱财或物品将为该人员或其继承人的利益而保管。

三年后,无人认领的钱财或无形财产将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理。对于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实物财产,契约等文件会移交给县公共管理人,而其他物品则通过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

销售所得款项将根据其他法规保管和分配,确保每位所有者都能获得其应得的份额。如果某些财产无法出售或没有价值,可以下令销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6(a) 凡被羁押在受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管辖的州立机构中的人员,若从该机构逃脱、获释或假释,且其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司长保管,且该资金或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合法指定代表未向司长提出要求,则该人员的所有资金及其他无形个人财产(契约、合同或转让书除外),凡仍由司长保管或占有的,应自该逃脱、获释或假释之日起,由司长为其本人或其权益继承人的利益保管三年。但是,假释未成年人的无人认领的个人资金或财产,经司长酌情决定,可在其未成年期间及其后一年内免受本条规定约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6(b) 在此三年期满后,任何仍由司长保管或占有的无人认领的资金及其他无形个人财产(契约、合同或转让书除外),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七章(自第1500条起)规定的约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6(c) 自逃脱、获释或假释之日起一年期满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6(c)(1) 所有契约、合同或转让书应由司长提交至该人员被羁押所在县的公共管理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6(c)(2) 所有除资金外的有形个人财产,凡仍由其保管或占有且无人认领的,应由司长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所得收益应由其保管,并受本法典第1752.8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七章(自第1500条起)规定的约束。如果司长认为这样做是权宜之计,他或她可以累积多名在押人员的财产,并可以根据他或她的决定分批出售这些财产,前提是他或她必须确定每名在押人员的收益份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16(d) 如果本条所涵盖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或者其没有内在价值,或者其价值不足以证明司长保留该财产以便日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是合理的,司长可以下令将其销毁。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个人物品(如金钱、文件或财物)被移交给州政府机构或出售之前,必须张贴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应在处置地点公开展示,并至少提前 (30) 天发送给所有者或其最后已知地址。通知无需详细列出每件物品。

Section § 1018

Explanation
当金钱或个人财产被移交给州司库或州主计长时,局长还必须向州主计长提供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应说明所交付的物品,并包括所有者或已故所有者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

Section § 1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个人财产是根据第1015条或第1016条的规定被销毁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因此次销毁而起诉加利福尼亚州或其官员。

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其他法律如何,第1015条和第1016条将适用于在这些条款生效前交付给州司库或审计长的所有款项和个人财产。它也适用于在1961年修正案之前进行的交付,前提是当时一项先前的1959年法律的条件未生效。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1015条和第1016条的规定应适用 (1) 适用于在该等条款生效日期之前交付给州司库或州审计长的所有款项及其他个人财产,如果在该等交付日期生效,则该等款项及财产本应受其规定管辖;以及 (2) 适用于在该等条款的1961年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交付给州司库或州审计长的所有款项及个人财产,如果在该等交付日期,1959年法规第1809章的规定未生效,则该等规定本应在该等交付日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