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管教机构假释和释放
Section § 11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青年管理局委员会认为其监管下的人员已准备好假释,并且假释对其有利,他们可以批准假释。但是,被假释的人必须有一个稳定的住所或工作。
Section § 117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从少年管教所释放的个人,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可以避免惹麻烦并成功过渡到成年,可能会被授予“荣誉解除”。这种认可旨在鼓励前少年犯积极融入社会,并消除他们释放后所面临的障碍。
荣誉解除旨在表彰个人成长、奖励康复,并作为对他人的激励。少年听证委员会在授予此解除前,会考虑个人的犯罪记录以及其在社区重新融入方面的努力,例如就业或教育情况。
此外,委员会必须制定授予解除的规则,宣传其益处,并帮助青少年了解如何才能符合资格。委员会还可以与各种组织合作,协助青少年达到荣誉解除的标准。
Section § 1178
这项法律允许曾被送往加州少年管教设施的个人,在完成缓刑或假释后,但不早于获释后18个月,向少年听证委员会申请荣誉解除。自2018年7月1日起,类似的机会也适用于因特定罪行被安置的人。各县必须告知符合条件的个人关于这个机会,并寄送详细说明程序的信函到他们最后已知的住址。一旦收到申请,县必须提供一份关于该人缓刑期间表现的报告。少年管教设施必须制定规则以执行此程序。
Section § 1179
如果某人获得少年听证委员会的荣誉解除,他们将免除与其所犯罪行相关的处罚,例如那些影响就业和教育的处罚。然而,他们仍需遵守特定的登记要求,并且如果现有法律禁止,他们不能成为执法人员。
荣誉解除在寻求进一步法律救济时,可以作为改过自新的证据。在获得荣誉解除五年后,如果期间没有新的严重定罪,一个人可以为惩教与康复部担任执法人员。如果他们在1983年之前已被聘用,也可能如此。
一旦某人获得荣誉解除,该解除将以书面形式认证并送交法院和司法部,从而导致对他们的指控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