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委员会为未成年人设立并维护24小时学校或非寄宿式“新兵训练营”。这些项目由缓刑官管理,并需要少年法庭法官的批准。它们根据特定的教育指导方针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和培训,费用则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计算。

各县监事会可以由县承担费用,在少年法庭法官(或在拥有多名少年法庭法官的县,由少年法庭首席法官)批准的地点,提供并维护一个由缓刑官运营的24小时学校或非寄宿式“新兵训练营”学校项目。该学校的设立旨在依照《教育法》第27部分第4章第1条(自第48600节起)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和培训。为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应根据第893节的规定计算。

Section § 9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24小时学校和非寄宿式军事化训练学校项目均由缓刑官管理和控制。

Section § 9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监事会任命一名校长来管理一所24小时学校。此外,它还规定雇用学校高效运作所需的任何其他员工。县的普通基金应支付校长和这些员工的薪资。

Section § 9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24小时学校的负责人和员工由缓刑官根据择优录用制度选拔,这类似于一个公平的招聘流程。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他们可以依照该制度的规定被解雇。

Section § 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缓刑官维护一份运营24小时学校的详细开支清单。这份清单的副本也必须提交给县监事会。

Section § 945

Explanation

24小时学校在许可方面被视为儿童机构。它必须从学校所在县的社会福利部门获得许可。

24小时学校应被视为儿童机构,出于许可目的,并应由24小时学校所在县的社会福利部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