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启动少年法庭程序以使未成年人受法庭监护。对于第601条下的问题,由缓刑官提交请愿书。对于第601.3条(e)款下的案件,缓刑官和地方检察官都可以提交请愿书,但地方检察官必须首先与缓刑官协商。对于第602条下的事项,由检察官负责提交请愿书。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0(a) 少年法庭根据第601条宣布未成年人受法庭监护的诉讼程序,除(b)款另有规定外,由缓刑官提交请愿书启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0(b) 少年法庭根据第601.3条(e)款宣布未成年人受法庭监护的诉讼程序,可由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在与缓刑官协商后提交请愿书启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0(c) 少年法庭根据第602条宣布未成年人受法庭监护的诉讼程序,由检察官提交请愿书启动。

Section § 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少年案件可以在未成年人居住地、被发现地,或者发生导致其触犯少年相关法律的行为或情况的县的少年法庭提起。

Section § 65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社区型组织”。它是一个非营利团体,可以是公立的也可以是私立的,并且已经证明它能够产生积极影响。它应该代表一个社区或其很大一部分,提供各种服务,例如教育、健康、娱乐、艺术以及其他帮助年轻人和社区成员成长的活动。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社区型组织”指经证实有效的公立或私立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代表一个社区或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社区中的个人提供教育、身体或心理健康、娱乐、艺术以及其他青少年发展或相关服务。

Section § 6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缓刑官怀疑县内有受少年法庭管辖的儿童(特别是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规定的人),他们必须迅速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决定是否应启动少年法庭程序,以及是否已努力避免将儿童从家中带走。但是,如果儿童已根据第626条(b)款的规定被转介给其他机构,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6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警官将未成年人转介或移送给某个机构时会发生什么。该机构必须迅速调查,以决定最佳处理方案,并在适当时为该未成年人启动一项服务计划。 对于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该计划应包括教导他们承担责任的任务,例如修复他们造成的损害,或参加教育或咨询课程。 如果机构未能在转介后的20天内或移送后的10天内启动计划,他们必须书面通知警官,并保留副本30天。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在少年法庭启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程序,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实质上是一份书面事实陈述——指控该未成年人涉及另一项法律(第601条)中概述的某些行为。这份宣誓书可以提交给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这些官员随后必须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应启动少年法庭程序。

任何人依照第601.3条 (e) 款的规定,向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申请启动少年法庭程序时,该申请应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指控在该县内存在或居住着一名符合第601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并列出支持该指控的事实。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与缓刑官协商后)应立即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启动少年法庭程序。

Section § 6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年满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被举报犯有严重罪行,缓刑官必须迅速将报告送交检察官。如果检察官选择不继续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将报告退还给缓刑官,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Section § 653.5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在少年法庭启动程序的流程。如果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犯下了第 602 条所涵盖的罪行,则必须向缓刑官提交一份宣誓书。缓刑官随后进行调查,并可能建议提供服务以帮助家庭,而不是将孩子从家中带走。

如果缓刑官决定案件应提交少年法庭,他们会将宣誓书转交给检察官。如果情况涉及严重罪行,包括特定的毒品相关犯罪或大额赔偿金,缓刑官必须在 48 小时内将宣誓书送交检察官。检察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迅速启动程序,或者在需要更多证据或其他行动时将其转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a) 任何人向缓刑官申请启动少年法庭程序时,该申请应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宣誓书应指控在该县内或居住在该县的未成年人符合第 602 条的规定,或未成年人在该县内实施了第 602 条所述的犯罪,并列出支持该指控的事实。缓刑官应立即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启动少年法庭程序。如果缓刑官确定建议向家庭提供服务以防止或消除将未成年人从其家中带走的必要性是适当的,缓刑官应将该未成年人转介至这些服务。缓刑官应将该青少年转介至由卫生机构、社区组织、地方教育机构、适当的非执法机构或缓刑部门提供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缓刑官确定应根据第 602 条所述的未成年人情况,根据第 650 条启动程序以宣布某人成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缓刑官应将宣誓书提交给检察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在以下所有情况下,缓刑官应在 48 小时内将宣誓书提交给检察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1) 如果缓刑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因违反第 707 条 (b) 款、(d) 款第 (2) 项或 (e) 款所列的任何罪行而被转介至缓刑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2) 如果缓刑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发生时未满 14 岁,并且该罪行构成第二次重罪转介至缓刑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3) 如果缓刑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发生时已满 14 岁或以上,并且该罪行构成重罪转介至缓刑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4) 如果缓刑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因销售或持有以供销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 编第 2 章(自第 11053 条起)所定义的受控物质而被转介至缓刑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5) 如果缓刑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50 条或第 11377 条(发生在公立或私立小学、职业学校、初中或高中)而被转介至缓刑官,或违反《刑法典》第 245.5 条、第 626.9 条或第 626.10 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6) 如果缓刑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因违反《刑法典》第 186.22 条而被转介至缓刑官。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c)(7) 如果缓刑官认为该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中,应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五千美元 ($5,000)。就本项而言,应适用第 730.6 条 (a) 款第 (1) 项中“受害人”的定义以及第 730.6 条 (h) 款中“赔偿金”的定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d) 除第 (5) 项所列罪行外,(c) 款不适用于《刑法典》第 1000 条规定的麻醉品和毒品犯罪。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e) 检察官应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其作为公诉人的职责,依照第 650 条 (b) 款和《政府法典》第 26500 条启动程序。但是,如果检察官认为宣誓书未被适当转介,或者被转介的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应被指控为轻罪,或者未成年人可能受益于非正式监督计划,他们应将此事转介给缓刑官,由缓刑官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f) 在所有未成年人未被羁押且已是法院受监护人或第 602 条规定的缓刑犯的案件中,检察官应在收到缓刑官提交的宣誓书后五个司法日内,根据其作为公诉人的职责,依照本法典第 650 条 (b) 款和《政府法典》第 26500 条启动程序,除非检察官认为宣誓书未被适当转介,或者被转介的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需要额外的佐证信息,在此情况下,他们应立即通知缓刑官他们正在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3.5(g) 本条于 1997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653.7

Explanation

如果缓刑官决定不对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某些行动,他们必须在21个法院工作日内完成。如果他们选择不提交请愿书或不将案件提交给检察官,缓刑官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其决定和理由,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在通知申请人后,缓刑官还需将这份文件保留30个法院工作日。

如果缓刑官未根据第654条采取行动,且未在申请后21个法院工作日内向少年法庭提交请愿书,或者在宣誓书指控未成年人犯有第602条所述罪行或指控未成年人属于第602条规定的情形时,未在申请后21个法院工作日内将宣誓书提交给检察官,则他或她应在申请人的宣誓书上批注不继续进行处理的决定及理由,并应立即将他或她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缓刑官应在通知申请人后,将该宣誓书及其批注保留30个法院工作日。

Section § 65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缓刑官将可能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转介至各种服务,而不是提交申请书宣布他们为法院受监护人。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缓刑官可以将未成年人引导至卫生、教育或社区服务。

该计划最长可运行六个月,旨在无需法院干预即可解决问题。如果未成年人在60天内未参与计划,则可能会提交申请书。计划可包括药物滥用照护、育儿教育和职业培训。

缓刑官还可以安排更深入的服务,例如在庇护照护设施安置最长90天、咨询或在危机解决之家安置最长20天。此外,还可以选择转介至采用恢复性司法实践的青年或同伴法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a) 在缓刑官对申请书进行调查或进行其授权的任何其他调查后,如果缓刑官认定未成年人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或者如果提交申请书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则缓刑官可以代替根据第601条提交申请书宣布未成年人为法院受监护人,或代替请求检察官根据第601.3条 (e) 款或第602条提交申请书宣布未成年人为法院受监护人,并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转介至由卫生机构、社区组织、地方教育机构、适当的非执法机构或缓刑部门提供的服务。如果服务由缓刑部门提供,缓刑官可以为未成年人制定具体的监督计划,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以此尝试调整导致未成年人受法院管辖的情况。本条不阻止缓刑官在六个月期限内或此后90天内随时请求检察官提交申请书。如果缓刑官确定未成年人在60天内未参与具体计划,缓刑官可以提交申请书或请求检察官提交申请书。然而,当缓刑官判断未成年人和社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时,缓刑官应尽力根据本条规定行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b) 根据本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监督计划可以要求未成年人从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适当的社区机构获得滥用或沉迷受管制物质的照护和治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c) 如果监督计划是根据第654.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则监督计划应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一起参与咨询或教育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由社区大学、学区或法院指定的其他适当机构运营的家长教育和育儿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d) 此外,缓刑官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以代替提交申请书: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d)(1) 维护和运营庇护照护设施,或与私人或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安置期限最长为90天。在此分流服务期间,应向受庇护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提供咨询服务。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家人、学校、任何执法机构或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社会服务机构均可进行庇护照护分流转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d)(2) 维护和运营危机解决之家,或与提供这些服务的私人或公共机构签订合同。在这些设施的居住期限为20天,在此期间应向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提供个人和家庭咨询。未能在20天内解决危机可能导致将未成年人转介至庇护照护设施,期限不超过90天。转介应接受来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家人、学校、执法部门或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d)(3) 维护和运营咨询和教育中心,或与社区组织或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提供职业培训或技能、咨询和心理健康资源、教育支持以及艺术、娱乐和其他青少年发展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与缓刑官运营的危机解决之家联合提供。缓刑官应被授权在有可用资源时向这些组织进行转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d)(4) 将违法行为转介至由缓刑官或社区组织、印第安部落、部落法庭或私人或公共机构设立和维护的青年法庭、同伴法庭或青少年法庭,以实施恢复性司法实践,旨在使同伴青年陪审员能够审理案件并对青少年所犯罪行作出裁决。此类转介的违法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法》第48900条 (a) 至 (v) 款(含)中规定的违规行为或轻罪,或缓刑官可能认为适合转介的任何其他违规行为。本规定应与《教育法》第48900条 (w) 款保持一致。

Section § 6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缓刑官处理未成年人被指控犯有某些车辆违规行为(特别是与酒驾相关的罪行)的案件,而无需自动将他们列为法院的受监护人。相反,缓刑官可能会决定在一个既定计划下监督该未成年人。但是,任何交通传票仍必须由法官或少年听证官作为此监督的一部分进行审查。 该法律还明确,如果缓刑官认为将未成年人列为法院受监护人能更好地服务于未成年人或社区的利益,他们仍然可以选择要求检察官这样做。

Section § 654.2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一个程序,法院可以在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延迟将未成年人定为法院受监护人。取而代之的是,法院可以命令未成年人参加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计划。缓刑官负责监督该计划,并在计划结束前报告未成年人的进展情况。 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法院可以延长该计划。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必须定期出庭以检查进展。如果未成年人成功完成该计划,法院将驳回案件。如果未能完成,法律程序将恢复,但必须在请愿书首次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缓刑官在与检察官讨论案件时,可以推荐未成年人接受这种非正式监督。即使未成年人不住在涉嫌犯罪发生地县,他们也会被考虑参加此计划。

Section § 654.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未成年人不能参与某些监督计划的情况,这些计划通常是更正式的法院诉讼程序的替代方案。

如果未成年人被指控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袭击学校员工、将武器带到学校或参与帮派活动,则不符合资格。

之前已完成监督计划或曾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也不符合资格。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的案件涉及超过5,000美元的赔偿金,他们通常不能加入该计划,除非法院认为合理并解释原因。

如果尽管存在这些条件,但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该计划,则存在例外情况,法院必须记录其理由。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 在下列情况下,未成年人不符合第654条或第654.2条规定的监督计划的资格,除非为实现司法公正最有利,且法院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1) 申诉书指控该未成年人违反了《刑法典》第245.5条、第626.9条或第626.10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2) 申诉书指控该未成年人违反了《刑法典》第186.22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3) 该未成年人曾根据第654条参与过监督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4) 该未成年人曾根据第602条被法院裁定为受监护人。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5)(A) 申诉书指控该未成年人违反了一项罪行,其中应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五千美元 ($5,000)。然而,未成年人因贫困而无力支付赔偿金,不得作为认定未成年人不符合监督计划资格的理由,或认定未成年人未能遵守监督计划条款的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a)(5)(A)(B) 就本款而言,第730.6条(a)款(1)项中“受害人”的定义以及第730.6条(h)款中“赔偿金”的定义应适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4.3(b) 在申诉书指控未成年人违反了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不符合第654条或第654.2条规定的监督计划的资格,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认定为实现司法公正最有利,且法院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Section § 6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因被发现非法处理毒品或酒精(例如持有、使用或销售)而被纳入监督计划,他们必须完成一项酒精或药物教育计划。该计划由县精神卫生机构或合适的社区计划负责实施。

Section § 65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因某些违法行为而参与监督计划,他们的计划必须包括教导他们承担责任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包括进行至少10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受损财产或进行赔偿,或参加教育或咨询课程。

根据第654条或第654.2条规定,针对第602条所述的任何未成年人的监督计划,应当包括旨在帮助该未成年人学会对其行为负责的建设性任务。这些任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该未成年人完成至少10小时的社区服务;要求该未成年人修复受损财产或进行其他适当的赔偿;或要求该未成年人参加教育或咨询计划。

Section § 6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某人希望启动少年法庭诉讼程序,但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拖延或决定不提交必要文件时,该人必须采取的步骤。如果根据第602条,将未成年人宣告为因不良行为而“受法院监护人”的申请未在21个法院工作日内由缓刑官转交,申请人可以要求检察官复审此决定。此请求必须在收到缓刑官决定后的10个法院工作日内提出。检察官可以维持或推翻该决定,并启动诉讼程序。 同样,如果有人申请将未成年人宣告为“受抚养子女”或因身份犯罪(根据第601条)而“受监护人”,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的10个法院工作日内寻求司法复审。少年法庭可以同意或推翻该决定,并命令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检察官不得提交第601条案件的申请书,除非相关法律明确允许。

Section § 6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未成年人由警官按照特定程序转介,而被转介的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服务项目,那么进行转介的机构可以请求复核。他们需要在收到关于此情况的通知后10个法院工作日内,向缓刑官申请这项复核。

当警官依照第626条 (b) 款转介或送交未成年人,且被转介机构未能在第652.5条规定的时限内为该未成年人启动服务项目时,转介机构可在收到被转介机构的通知后10个法院工作日内,向缓刑官申请复核该决定。

Section § 656

Explanation
在少年法庭启动案件,宣布未成年人为法庭受监护人,需要一份经过核实的申请书,其中包含具体信息:法院名称、诉讼标题、相关法典、未成年人详细信息以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地址。申请书还需说明未成年人被视为受监护人的事实,以及他们是否被羁押。如果涉及逃学,应告知父母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以及他们有权要求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如果涉及财产破坏或类似指控,应通知父母他们可能需要监督社区服务或支付罚款。父母还可能需要为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或法院判处的罚款支付赔偿金。
向少年法庭提起诉讼以宣布未成年人为法庭受监护人的申请书应经核实,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a) 申请书所呈交的法院名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b) 诉讼的名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c) 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典条文和款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d) 代表其提起申请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和地址(如有)。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e) 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和任何监护人的姓名和住址(如果申请人知晓)。如果州内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居住,或者申请人不知道其居住地,申请书还应包含居住在该县的任何成年亲属的姓名和住址(如果知晓),或者,如果没有,则包含居住在离法院最近的成年亲属的姓名和住址。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f) 一份简明的事实陈述,单独列出,以支持以下结论:代表其提起申请的未成年人符合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每个条文和款项的定义。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g) 代表其提起申请的未成年人是否被羁押的事实,如果被羁押,则应说明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日期和确切时间。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h) 在指控未成年人符合第601条规定的诉讼中,应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对未成年人有控制或照管权的其他人员,不遵守强制入学法律属于违规行为,可在少年法庭法官(以高等法院法官身份审理)面前被指控和起诉。在此类案件中,申请书还应包含通知,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对未成年人有控制或照管权的其他人员有权在不同于已审理或将审理根据第601条提起的诉讼的法官面前就该违规行为进行听证。该通知应解释《民事诉讼法典》第170.6条的规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i) 如果针对未成年子女违反《刑法典》第594.2、640.5、640.6或640.7条的行为正在进行诉讼,应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违反了其中一项或两项规定,则 (1) 根据其中一项或两项规定,可能要求未成年人进行的任何社区服务可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在场和直接监督下进行,并且 (2) 如果未成年人个人无法支付因违反其中一项或两项规定而被征收的任何罚款,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根据这些条文承担支付罚款的责任。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j) 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被命令根据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729.6条、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731.1条或第730.6条向受害人作出赔偿,或支付罚款或罚金评估,则父母或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金、罚款或罚金评估的支付责任。

Section § 65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请愿书,指控未成年人违反了第602条法律,那么该请愿书必须就每项指控明确说明其是重罪还是轻罪。

Section § 6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受害人在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少年法庭案件中特定的权利。受害人可以在法庭上提交影响陈述,并获知听证会信息。缓刑官必须指导受害人了解其权利,包括有关民事损害赔偿和从赔偿基金获得赔偿的信息。

受害人可以出席听证会并就案件结果表达意见。在严重案件中,受害人有权了解开庭日期,查阅某些法庭文件,并由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指导其权利。但是,如果受害人滥用这些信息,他们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

如果存在公共安全风险,法院可以限制受害人查阅的信息。在此,“受害人”指受犯罪影响的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指其监护人,如果已故,则指其亲属。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在所有涉及根据第602条提交的指控犯有任何刑事犯罪的申请书的少年法庭听证会中提交受害人影响陈述。在任何指控未成年人犯有刑事犯罪的案件中,缓刑官应告知受害人提交受害人影响陈述的权利。如果受害人行使向缓刑官提交受害人影响陈述的权利,缓刑官应鼓励将其陈述纳入其根据第706条提交给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并且,如适用,纳入其根据第707条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缓刑官还应告知这些人根据第702条和第706条举行的处置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第707条举行的任何适格性听证会,以及任何其他与案件相关的司法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a)(2) 该官员还应向受害人提供信息,告知受害人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以及受害人从赔偿基金获得赔偿的机会。该信息应以司法委员会编写的书面材料形式提供,并应提供给缓刑官有当前邮寄地址的每位受害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缓刑官根据 (a) 款要求征求陈述的人有权出席根据第702条举行的处置听证会,并根据第706条表达他们对犯罪和案件处置的看法,出席根据第707条举行的任何适格性听证会,并根据第676.5条的规定出席少年程序。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指控未成年人犯有根据第707条需进行适格性听证的行为的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获知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开庭日期和延期,并进一步有权获取法院档案中包含的指控申请书、诉讼记录以及法院的裁定和处置命令的副本。逮捕机构应及时通知受害人负责该案件并告知受害人根据本节规定出席听证会和获取文件权利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少年部门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地区检察官应在接到请求后告知受害人适格性听证会的日期、处置听证会的日期以及这些听证会的任何延期日期,并应告知法院受害人是否寻求行使其获取本款所述文件副本的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c)(2) 如果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是基于未列入第676条的重罪,根据本款获取有关未成年人信息的受害人,除非获得少年法庭法官的授权,否则不得将其信息披露或传播给其直系亲属或第676条授权的支持人员之外的任何人,如果受害人或其任何直系亲属不当披露或传播信息,法官可以暂停或终止受害人根据本款获取信息的权利。故意违反本款传播文件是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法院根据本节向受害人发布的文件应加盖“保密”印章,并附有声明,说明非法传播文件是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d) 经地区检察官提出正当理由并证明可能对公众造成危险,法院可以删除法院根据本节向受害人发布的任何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6.2(e) 就本节而言,“受害人”指受害人本人,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指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者,如果受害人已死亡,则指受害人的近亲。

Section § 65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少年法庭提交申请,根据本章规定启动案件,但该申请未经核实(基本上就是官方确认),法庭可以不带偏见地驳回。这意味着如果需要,该案件以后可以重新提交。

Section § 6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少年法庭提交申请书后,确定听证日期的程序。通常,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安排。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听证会必须在15个司法日内举行。如果未成年人在提交申请书时未出庭,并且已发出逮捕令,则听证会将推迟,直到未成年人出庭。出庭后,听证会应在30天内安排,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则在15天内安排。此外,未成年人可以在律师同意的情况下,承认申请书中的指控并放弃正式听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7(a) 提交申请书后,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在30天内安排听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7(a)(1) 对于在提交申请书时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申请书必须在法院发出羁押令之日起15个司法日内安排听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7(a)(2) 对于在提交申请书时未出庭少年法庭且已根据Section 663发出逮捕令的未成年人,申请书的听证应暂停,直至该未成年人凭逮捕令被带到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在未成年人首次就申请书出庭少年法庭之日起30天内安排申请书的听证,但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申请书应在法院发出羁押令之日起15个司法日内安排听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7(b) 在羁押听证会或此后任何时间,被指控符合Section 601或602规定的未成年人,经律师同意,可在法庭上承认申请书中的指控并放弃管辖权听证。

Section § 65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少年法庭提交申请书时发出和送达通知的程序。如果提交了申请书,法庭书记员必须将申请书副本附在通知上,并送达给所有相关方,包括年满八周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处于寄养状态,书记员还必须通知任何寄养父母、预收养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通常允许电子送达,除非未成年人被拘留且应收到通知的人员未出席首次听证会。如果对已受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提交补充申请书,则适用类似规则。通知必须送达给相关方,包括任何涉及的律师或缓刑官。这确保了所有相关人员都能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听证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8(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在提交申请书后,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发出通知,并附上申请书副本,且应安排将该通知送达给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或以上),以及送达给第 656 条 (e) 款所述的、其住址已在申请书中列明的所有人员,以及此后在听证会前,送达给所有住址为书记员所知的人员。如果法院已根据第 727 条 (a) 款的规定,命令将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置于缓刑官的监督下进行寄养安置,则书记员还应向任何寄养父母、预收养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照护该未成年人的亲属发出该通知的副本。书记员应向未成年人的律师和地方检察官(如果地方检察官已通知法庭书记员其希望收到申请书)发出申请书副本,其中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本款规定的送达可以通过第 212.5 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但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且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员未出席首次拘留听证会,则不授权进行电子送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8(b) 在提交补充申请书时,如果未成年人已在原案件中根据第 602 条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或缓刑犯,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发出通知,并附上申请书副本,且应安排将该通知送达给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或以上),以及送达给第 656 条 (e) 款所述的、其住址已在补充申请书中列明并此后为书记员所知的所有人员。书记员应向未成年人的律师发出补充申请书副本,如果缓刑官是申请人,则向地方检察官发出副本;如果地方检察官是申请人,则向缓刑官发出副本,其中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如果法院已根据第 727 条 (a) 款的规定,命令将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置于缓刑官的监督下进行寄养安置,则书记员还应向任何寄养父母、预收养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照护该未成年人的亲属发出该通知的副本。本款规定的送达可以通过第 212.5 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

Section § 65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少年法庭听证会通知中必须包含的详细信息。通知应包含接收人的姓名和地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未成年人的姓名、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以及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它还应告知,如果家庭无力聘请律师,他们必须通知法院。如果法院提供律师,家庭可能需要根据其经济能力支付费用,但无需支付未成年人的法律费用。此外,它还指出,如果未成年人被命令支付赔偿金或罚款,父母或监护人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费用。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9(a) 通知所指向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9(b) 针对该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9(c) 提出申请所代表的未成年人的姓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9(d) 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每个章节和分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9(e) 一份声明,说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或成年亲属(视情况而定),即需要收到通知的人,有权在针对该申请的听证会上由律师在场;并且,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或成年亲属贫困且无力聘请律师,并且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或成年亲属希望由律师代理,则父母或监护人或成年亲属应立即通知少年法庭书记员;并且,如果法院提供律师或法律援助,父母或监护人或成年亲属应根据其财务能力,向县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其不应承担法院为代表未成年人而提供的律师或法律援助的费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59(f)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未成年人被命令向受害者作出赔偿或支付罚款或罚金评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金、罚款或罚金评估的支付责任。

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案件中通知和请愿书副本必须如何以及何时送达。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除非听证会安排得更早,则需要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如果所有需要接收通知的人都出席了拘留听证会,则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除非未成年人被拘留且无人出席拘留听证会。当未成年人未被拘留时,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发出,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如果向未成年人的律师送达,则视为完成送达,这也等同于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可以通过自愿出庭或书面豁免来放弃送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安排将通知和请愿书副本送达给根据第656条(e)款和第658条规定需要接收该通知和请愿书副本的所有人,亲自送达或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送达,在请愿书提交后尽快,且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五天;除非听证会安排在请愿书提交后不足五天内举行,在此情况下,通知和请愿书副本应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款规定的送达不得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b) 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且根据第656条(e)款和第658条规定有权收到通知的所有人均出席了拘留听证会,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安排将通知和请愿书副本送达给所有需要接收该通知和请愿书副本的人,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或根据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在请愿书提交后尽快,且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五天;除非听证会安排在请愿书提交后不足五天内举行,在此情况下,通知和请愿书副本应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款规定的送达可以通过根据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但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且有权收到通知的人未出席拘留听证会,则不允许进行电子送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c) 如果未成年人未被拘留,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安排将通知和请愿书副本送达给所有需要接收该通知和请愿书副本的人,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或根据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10天。如果已知该人居住在县外,少年法庭书记员应通过一级邮件或根据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将通知和请愿书副本送达给该人,在请愿书提交后尽快,且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10天。未能回应通知绝不会导致逮捕或拘留。如果在通过一级邮件或根据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发出通知后未能出庭,法院应指示将通知和请愿书副本亲自送达给所有需要接收该通知和请愿书副本的人。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下落不明,则无需亲自送达通知和请愿书副本,并可根据第663条签发逮捕未成年人的逮捕令。在县外至少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10天亲自送达通知和请愿书副本,等同于通过一级邮件或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任何人可以通过在法庭记录中登记的自愿出庭或在听证会时或之前向法庭书记员提交书面送达豁免书来豁免送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d) 就本条而言,向未成年人的律师送达即视为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送达。

Section § 660.5

Explanation

快速青少年问责计划旨在迅速处理洛杉矶县及其他参与县未被羁押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该计划设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案件在青少年被传唤后60天内准备好开庭。年龄在12至17岁之间犯有轻罪或重罪的未成年人将被签发传票,要求在10至60天内出庭。如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未能出庭,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并可能发出逮捕令。法律规定传票必须正式化并分发给相关方,以确保及时处理。对于某些非暴力轻罪,可以考虑非正式少年法庭程序,重点是评估未成年人的需求和风险。

该计划的成功取决于执法部门、缓刑部门和法院官员的协调努力,并需要县监事会批准才能进一步实施。该计划于1998年启动,并计划进行立法审查以评估其在促进青少年问责和减少不良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a) 本节应被称为快速青少年问责计划。它应在洛杉矶县的高等法院施行。它也应在任何其他县施行,只要该县由治安官、首席缓刑官、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以及高等法院主审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投票决定参与该计划,并经监事会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以迅速而确定的方式,让未被羁押的、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对其罪行负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c) 参与快速青少年问责计划的每个县应制定执法、缓刑、地方检察官和法院职能的商定时限,以确保根据本节处理的案件在未成年人被传唤到法院后60个日历日内准备好听证。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1) 尽管有第658、659和660节的规定,如果一名年龄在12至17岁(含)之间的未成年人未因任何轻罪或重罪被羁押,且未根据第256节第 (1) 至 (15) 款(含)以及《刑法典》第853.6a节被传唤至非正式少年和交通法庭,则释放该未成年人的治安官或缓刑官应发出传票并获得书面承诺,要求其在少年法庭出庭,或记录该未成年人拒绝签署出庭承诺并送达少年法庭出庭通知。出庭日期不得在传票发出后超过60个日历日,也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如果第60天是法院假日,出庭日期应为法院开庭的下一个日期。为未成年人出庭设定的日期应留出足够时间供缓刑部门评估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以便根据第654节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置方式进行非正式处理。但是,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与第653.1和653.5节冲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2) 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听证会前72小时(不包括非司法日和节假日),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向公设辩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备案律师发出传票和起诉书的副本。如果未在听证会前至少72小时(不包括非司法日和节假日)提供传票和起诉书的副本,则应成为根据第682和700节请求延期的理由。在根据第700节进行的听证会上,应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起诉书副本以及根据第659节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材料。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3) 如果提交起诉书,法院应保留原始传票和出庭承诺或通知。此外,传票和出庭承诺或通知应有三份副本,分发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3)(A) 一份副本应提供给被传唤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3)(B) 一份副本应提供给缓刑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3)(C) 如果请求提交起诉书,传票的第二份副本应连同起诉书请求一并送交地方检察官,第三份副本应由发出传票的机构保留。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 原始传票应包括所有与传票相关的警方报告副本以及起诉书请求。传票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A) 传票的签发日期、时间及地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B) 被传唤人的姓名、地址、已知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年龄、出生日期、性别、种族、身高、体重、发色和眼睛颜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C) 罪行清单以及犯罪地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D) 规定出庭的日期和时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E) 被传唤人应出庭的少年法庭地址。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F) 由被传唤人签署的预印出庭承诺,或在被传唤人拒绝签署书面承诺时,出庭通知。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G) 由签发传票的治安官或缓刑官签署的预印伪证罪处罚声明,声明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d)(4)(H) 一份声明,说明未出庭可作为轻罪处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以与 (b) 款所述相同的方式被签发传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f) 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传票或通知,故意不出庭者,构成轻罪。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g)(1) 尽管有第662条规定,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已向其发出传票的父母或监护人未能出庭,可以对该人发出逮捕令。如果尝试进行亲自送达未成功,也可以对未亲自送达传票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逮捕令,但须凭由一名警官签署的、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宣誓书,该宣誓书应陈述足以证明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找该人但未成功,或该人故意逃避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g)(2) 尽管有第663条规定,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已向其发出传票的未成年人未能出庭,且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已出庭,或已满足根据第 (1) 款对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逮捕令的先决条件,可以对该未成年人发出逮捕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g)(3) 在发生以下各项情况时,逮捕令也可以对未亲自送达传票的未成年人发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g)(3)(A) 尝试进行亲自送达未成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g)(3)(B) 提交一份由警官签署的、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宣誓书,该宣誓书应陈述足以证明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找该未成年人但未成功,或该未成年人故意逃避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g)(3)(C) 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已出庭,或已满足根据第 (1) 款对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逮捕令的先决条件。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1) 尽管有第65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款适用的县的缓刑官可以,代替根据第654条提交请愿书或进行诉讼,根据第256条向非正式少年和交通法庭发出 (d) 款所述形式的传票,针对任何轻罪,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1)(A) 任何涉及枪支的犯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1)(B) 任何涉及暴力的犯罪。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1)(C) 任何涉及性犯罪的犯罪。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1)(D) 任何此前已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1)(E) 任何此前已根据本条被移送少年交通法庭的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2) 本款仅适用于案件将由符合少年法庭裁判官最低资格的少年听证官审理的情况,并且仅适用于由治安官、首席缓刑官、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以及高等法院主审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投票决定适用本款的县,且仅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方可适用。洛杉矶县和所有其他参与该计划的县均需获得此项批准,并且是除了 (a) 款规定的参与“青少年快速问责计划”所需的批准之外的额外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h)(3) 在本款适用的县,缓刑部门应根据第 (1) 款对每位有资格被传唤至非正式少年和交通法庭的未成年人进行风险和需求评估。风险和需求评估应考虑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区的保护。它还应包括评估该儿童在家中、学校或社区是否存在任何重大问题,该事件是否似乎源于家庭内部已解决或可解决的暂时性问题,以及社区中是否有任何机构或其他资源更适合满足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或两者的需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i) 如果缓刑官将未成年人置于非正式缓刑,或将未成年人传唤至非正式少年和交通法庭,或选择不要求进行 (b) 款所述听证会的其他合法处置,缓刑官应在听证会前不迟于72小时(不包括非司法日和节假日)告知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无需出庭。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j) 除本条修改外,本章的规定应继续完全有效。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k) 本条应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并应于1998年7月1日或之前在洛杉矶县少年法庭的所有分支机构实施。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0.5(l)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由立法机关内适当的政策委员会举行一次中期听证会,以审查该计划在加快对青少年犯罪的惩罚、减少不良行为以及促进青少年罪犯更大问责制方面的成功。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少年法庭可以发出传唤令,要求已提交法律申请书所涉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出席听证会或财务评估。该通知还可能要求他们与未成年人一起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 如果申请书声称未成年人未遵守入学法律,则通知会警告此违规行为可能作为轻微违法行为被起诉。它必须告知父母或监护人有权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并解释他们在特定法律程序下的权利。 法律要求在预定出庭时间前至少24小时亲自送达传唤令。此外,允许电子送达通知,但仅作为传统送达方式的补充。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传票无法送达某人,或该人置之不理,或法院认为传票可能无效,法院可以下令逮捕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任何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Section § 6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少年法庭何时可以对未成年人发出逮捕令,如果有人提交请愿书,声称他们有某些问题行为。这可能发生在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伤害自己、他人或财产,或者他们的家庭环境危险的情况下。如果对未成年人的人身送达(法院文件的正式送达)失败,他们的下落不明,或者他们故意逃避接收法律文件,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此外,父母或监护人仍必须收到通知和请愿书的副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3(a) 只要少年法庭已收到一份请愿书,指控某未成年人符合本法典第601条或第602条的规定,并请求就此举行听证会,或只要已提交任何后续请愿书,请求就该未成年人的事宜举行听证会,即可立即对该未成年人发出逮捕令,但须证明以下任一条件已满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3(a)(1) 法院认为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举止可能危及其本人或他人的健康、人身、福利或财产,或其家庭环境可能危及该未成年人的健康、人身、福利或财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3(a)(2) 法院认为对该未成年人进行的人身送达不成功,或该未成年人的下落不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3(a)(3) 法院认为该未成年人故意逃避送达法律文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3(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第660条接收通知和请愿书副本的权利。

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检察官、法院或某些其他人签发传票,要求证人出席涉及不当行为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听证会。如果这些证人出庭,他们可能会获得出庭费,这些费用由县支付。

法律还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包括寄养父母)应出席重要的听证会,除非不出席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或给父母造成困难。如果他们在收到传票后仍未出席,他们可能会面临藐视法庭的指控,除非法院有正当理由免除他们的出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4(a) 地方检察官或未成年人的备案律师可以签发,并且应缓刑官、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保管人的请求,法院或法院书记员应当签发,并且,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签发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和提交文件,在任何关于被指控或被法院认定为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的未成年人的听证会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4(b) 当一个人根据传票作为证人出席少年法庭听证会时,法院可酌情通过其会议记录中的命令,指示县审计员向县财务官开具以证人为受益人的付款凭证,支付《政府法典》第68093条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的证人费用。这些费用由县承担。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4(c)(1) 法院应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在适当情况下签发传票,要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出席关于被指控或被法院认定为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的未成年人的拘留、管辖权和处置听证会,除非法院认定父母不出席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或者法院认定出席会给父母或监护人造成困难。任何根据本条传票未出席听证会的父母或监护人均构成藐视法庭罪,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免除父母或监护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法院认定父母或监护人有充分理由未出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64(c)(2) 就本分节而言,“父母”一词包括寄养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