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被监护人—诉讼程序的启动
Section § 650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启动少年法庭程序以使未成年人受法庭监护。对于第601条下的问题,由缓刑官提交请愿书。对于第601.3条(e)款下的案件,缓刑官和地方检察官都可以提交请愿书,但地方检察官必须首先与缓刑官协商。对于第602条下的事项,由检察官负责提交请愿书。
Section § 651.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社区型组织”。它是一个非营利团体,可以是公立的也可以是私立的,并且已经证明它能够产生积极影响。它应该代表一个社区或其很大一部分,提供各种服务,例如教育、健康、娱乐、艺术以及其他帮助年轻人和社区成员成长的活动。
Section § 652
Section § 652.5
Section § 6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在少年法庭启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程序,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实质上是一份书面事实陈述——指控该未成年人涉及另一项法律(第601条)中概述的某些行为。这份宣誓书可以提交给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这些官员随后必须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应启动少年法庭程序。
Section § 653.1
Section § 653.5
本法规概述了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在少年法庭启动程序的流程。如果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犯下了第 602 条所涵盖的罪行,则必须向缓刑官提交一份宣誓书。缓刑官随后进行调查,并可能建议提供服务以帮助家庭,而不是将孩子从家中带走。
如果缓刑官决定案件应提交少年法庭,他们会将宣誓书转交给检察官。如果情况涉及严重罪行,包括特定的毒品相关犯罪或大额赔偿金,缓刑官必须在 48 小时内将宣誓书送交检察官。检察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迅速启动程序,或者在需要更多证据或其他行动时将其转回。
Section § 653.7
如果缓刑官决定不对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某些行动,他们必须在21个法院工作日内完成。如果他们选择不提交请愿书或不将案件提交给检察官,缓刑官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其决定和理由,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在通知申请人后,缓刑官还需将这份文件保留30个法院工作日。
Section § 654
本节允许缓刑官将可能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转介至各种服务,而不是提交申请书宣布他们为法院受监护人。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缓刑官可以将未成年人引导至卫生、教育或社区服务。
该计划最长可运行六个月,旨在无需法院干预即可解决问题。如果未成年人在60天内未参与计划,则可能会提交申请书。计划可包括药物滥用照护、育儿教育和职业培训。
缓刑官还可以安排更深入的服务,例如在庇护照护设施安置最长90天、咨询或在危机解决之家安置最长20天。此外,还可以选择转介至采用恢复性司法实践的青年或同伴法庭。
Section § 654.1
Section § 654.2
Section § 654.3
本节概述了未成年人不能参与某些监督计划的情况,这些计划通常是更正式的法院诉讼程序的替代方案。
如果未成年人被指控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袭击学校员工、将武器带到学校或参与帮派活动,则不符合资格。
之前已完成监督计划或曾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也不符合资格。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的案件涉及超过5,000美元的赔偿金,他们通常不能加入该计划,除非法院认为合理并解释原因。
如果尽管存在这些条件,但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该计划,则存在例外情况,法院必须记录其理由。
Section § 654.4
Section § 654.6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因某些违法行为而参与监督计划,他们的计划必须包括教导他们承担责任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包括进行至少10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受损财产或进行赔偿,或参加教育或咨询课程。
Section § 655
Section § 65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未成年人由警官按照特定程序转介,而被转介的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服务项目,那么进行转介的机构可以请求复核。他们需要在收到关于此情况的通知后10个法院工作日内,向缓刑官申请这项复核。
Section § 656
Section § 656.2
本法律条款赋予受害人在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的少年法庭案件中特定的权利。受害人可以在法庭上提交影响陈述,并获知听证会信息。缓刑官必须指导受害人了解其权利,包括有关民事损害赔偿和从赔偿基金获得赔偿的信息。
受害人可以出席听证会并就案件结果表达意见。在严重案件中,受害人有权了解开庭日期,查阅某些法庭文件,并由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指导其权利。但是,如果受害人滥用这些信息,他们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
如果存在公共安全风险,法院可以限制受害人查阅的信息。在此,“受害人”指受犯罪影响的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指其监护人,如果已故,则指其亲属。
Section § 656.5
Section § 65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少年法庭提交申请书后,确定听证日期的程序。通常,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安排。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听证会必须在15个司法日内举行。如果未成年人在提交申请书时未出庭,并且已发出逮捕令,则听证会将推迟,直到未成年人出庭。出庭后,听证会应在30天内安排,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则在15天内安排。此外,未成年人可以在律师同意的情况下,承认申请书中的指控并放弃正式听证。
Section § 658
本节概述了少年法庭提交申请书时发出和送达通知的程序。如果提交了申请书,法庭书记员必须将申请书副本附在通知上,并送达给所有相关方,包括年满八周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处于寄养状态,书记员还必须通知任何寄养父母、预收养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通常允许电子送达,除非未成年人被拘留且应收到通知的人员未出席首次听证会。如果对已受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提交补充申请书,则适用类似规则。通知必须送达给相关方,包括任何涉及的律师或缓刑官。这确保了所有相关人员都能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听证会。
Section § 659
本节概述了少年法庭听证会通知中必须包含的详细信息。通知应包含接收人的姓名和地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未成年人的姓名、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以及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它还应告知,如果家庭无力聘请律师,他们必须通知法院。如果法院提供律师,家庭可能需要根据其经济能力支付费用,但无需支付未成年人的法律费用。此外,它还指出,如果未成年人被命令支付赔偿金或罚款,父母或监护人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6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案件中通知和请愿书副本必须如何以及何时送达。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除非听证会安排得更早,则需要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如果所有需要接收通知的人都出席了拘留听证会,则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除非未成年人被拘留且无人出席拘留听证会。当未成年人未被拘留时,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发出,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如果向未成年人的律师送达,则视为完成送达,这也等同于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可以通过自愿出庭或书面豁免来放弃送达。
Section § 660.5
快速青少年问责计划旨在迅速处理洛杉矶县及其他参与县未被羁押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该计划设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案件在青少年被传唤后60天内准备好开庭。年龄在12至17岁之间犯有轻罪或重罪的未成年人将被签发传票,要求在10至60天内出庭。如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未能出庭,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并可能发出逮捕令。法律规定传票必须正式化并分发给相关方,以确保及时处理。对于某些非暴力轻罪,可以考虑非正式少年法庭程序,重点是评估未成年人的需求和风险。
该计划的成功取决于执法部门、缓刑部门和法院官员的协调努力,并需要县监事会批准才能进一步实施。该计划于1998年启动,并计划进行立法审查以评估其在促进青少年问责和减少不良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Section § 661
Section § 66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少年法庭何时可以对未成年人发出逮捕令,如果有人提交请愿书,声称他们有某些问题行为。这可能发生在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伤害自己、他人或财产,或者他们的家庭环境危险的情况下。如果对未成年人的人身送达(法院文件的正式送达)失败,他们的下落不明,或者他们故意逃避接收法律文件,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此外,父母或监护人仍必须收到通知和请愿书的副本。
Section § 664
本节允许地方检察官、法院或某些其他人签发传票,要求证人出席涉及不当行为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听证会。如果这些证人出庭,他们可能会获得出庭费,这些费用由县支付。
法律还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包括寄养父母)应出席重要的听证会,除非不出席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或给父母造成困难。如果他们在收到传票后仍未出席,他们可能会面临藐视法庭的指控,除非法院有正当理由免除他们的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