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被监护人听证会
Section § 675
Section § 676
本节概述了少年法庭听证会向公众开放的条件。通常,这些听证会是不公开的,除非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另有要求。控方证人的家庭成员可以出席。对于谋杀、纵火或性犯罪等严重罪行,公众可以像参加普通刑事审判一样旁听,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受害人未满16岁或要求不公开听证以保护隐私。被认定犯有这些罪行的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是公开的,除非法官出于安全原因下令保密。经确认的罪行相关的关键法庭文件可供公众查阅,但如果披露有害,某些文件可以保密。法院必须每日公布向公众开放的听证会清单。
Section § 676.5
本节保障少年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出席少年法庭听证会,这与刑事审判类似。每位受害人最多可以带两名支持人员。缓刑官必须亲自或通过挂号信通知他们听证会事宜,并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的出席会损害重要利益时才会被排除在外。法院必须考虑替代方案,并且任何排除都必须尽可能地有限。法院在决定排除他们之前,还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为任何此类决定提供明确的理由。
“受害人”包括犯罪受害人本人、其选择的个人,或者如果受害人无法出席或已去世,则包括某些家庭成员。如果受害人被传唤为证人,法院仍然可以将其排除在外,但应尽量允许受害人出席尽可能多的听证会。
Section § 677
Section § 678
Section § 679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少年法庭听证会的未成年人,以及任何应被告知听证会的人,都有权出席听证会。此外,这些人有权由律师代理。如果他们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法院将为其指派一名律师。
Section § 67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少年司法程序使用远程技术,例如视频通话,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未成年人通常有权亲自出席这些程序,但如果他们与律师协商并正式放弃这项权利,他们可以选择远程出庭。到2024年7月1日,法庭必须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以支持远程参与。父母或监护人也允许远程出庭,但如果为了公平审理需要,法院可以要求他们亲自到场。该法律确保未成年人即使在远程环境下也能保留其权利,例如对质证人。
法院必须确保技术有效,防止出现可能影响法庭记录或法律代理的音频质量差等问题。如果出现问题,程序必须亲自进行。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680
少年法庭法官监督听证会,旨在高效地确定事实,并收集有关所涉儿童当前和未来福祉的信息。除非存在争议,否则程序是非正式的,以鼓励儿童及其支持者的合作。法院还会决定儿童的照护和处理方式。
Section § 681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少年法庭听证会中检察官参与的情形。对于根据第602条指控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官必须代表州。对于涉及根据第601条分类且有法律代理的未成年人的案件,检察官可以应法院要求参与听证会,以协助提交证据。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属于第300条案件的一部分,并且负责照护他们的人因对其采取的行动而被刑事指控,检察官必须在少年法庭法官的批准下,代表州为未成年人提供代理。
Section § 681.5
Section § 682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未成年人(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相关的法庭听证会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延期。要获得延期,请求方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两个法院工作日提交书面通知,并提供延期的具体理由。必须证明有正当理由,这意味着延期是必要的,仅仅是当事方之间的便利或协议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
如果有人不遵守通知要求,他们的请求可能会被驳回,除非他们能证明为何未能遵守。如果未成年人有律师代理,并且对延期听证会没有异议,则视为同意延期。一旦获准,重新安排的听证会必须在新日期或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于七天内开始。
Section § 700
Section § 700.1
如果有人想在法庭上质疑某项证据的使用,因为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获得的,他们必须在审判正式开始前提出动议,并且至少在通知检察官五天后提出,除非检察官同意缩短时间。
如果法院在审判开始前同意排除该证据,而检察官提出反对,法院必须驳回所有指控,但检察官决定根据另一项具体规定继续进行的指控除外。
如果在审判开始前,没有机会质疑该证据,或者当事人不知道他们可以这样做,他们仍然可以在审判期间提出此动议。
Section § 700.2
Section § 700.3
Section § 701
Section § 701.1
在法庭听证会上,如果证据表明未成年人不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的标准,法官必须撤销案件并解除对未成年人的任何限制或拘留。这可以由未成年人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法官自行决定。如果法官在听取初步证据后不同意驳回案件,未成年人仍有机会提交自己的证据。
Section § 702
法院审查证据后,必须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第300、601或602条所描述的人员。如果不是,法院将驳回案件并解除对未成年人的任何限制。如果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符合这些描述,它将接着考虑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可能会花更多时间收集额外的报告或证据。
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听证会最多可推迟10天;如果未成年人未被拘留,则最多可推迟30天。如果有充分理由,此延期可再延长15天。在此期间,未成年人可能会继续被拘留或被释放,具体取决于情况。
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在成年人案件中可被指控为重罪或轻罪,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种。
Section § 702.3
本法律条款处理的是加州少年司法系统中,未成年人因精神失常而对指控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当提出这种辩护时,首先会举行一次听证会,审理指控,但不考虑精神失常的说法。如果指控成立,或者辩护完全基于精神失常,那么将举行第二次听证会,以确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是否精神失常。
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精神失常,且尚未完全恢复精神健全,该未成年人可能会被送往州立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或被要求接受门诊治疗。在做出此决定之前,需要由社区项目主任进行评估。对于重罪等严重指控,强制在精神卫生机构收容至少180天。
如果法院决定收容,关于未成年人法律状况和精神健康的详细文件必须随其一同送往该机构。法律规定,所有相关程序均符合少年法和刑法典的某些条款,并且由缓刑部门而非治安官负责监督整个过程。
该法律确保未成年人的收容期限不会超过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除非他们因精神疾病仍构成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法院可以批准延长收容期限。
Section § 702.5
在决定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听证会中,未成年人享有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不必说出任何可能让他们惹麻烦的话,以及质疑和盘问不利于他们的证人的能力。
Section § 705
Section § 706
当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涉及第601条或第602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时,法院会审查证据以决定如何处理该未成年人。这包括缓刑官的报告以及任何其他重要证据,例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陈述。如果建议将未成年人送往少年管教所,针对某些特定罪行,会使用特定的风险评估工具,并考虑其结果。法院必须确认其在判决中已审查并考虑了缓刑报告和任何陈述。
Section § 706.5
本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缓刑官监督下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时的程序和要求。如果缓刑官建议或法院决定寄养,则需要一份详细的个案计划。这份个案计划必须在每次审查时更新,应涵盖未成年人的安置需求、治疗、将其送回家庭或永久安置的努力,以及其教育需求等各个方面。必须包括关于未成年人护理环境、寻找永久家庭的努力以及教育决定的具体细节。对于16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关于高等教育努力的额外信息,并且2026年之后制定的任何行动计划都必须包含在报告中。
Section § 706.6
本法律条款强调,儿童服务应通过“儿童和家庭团队”进行协调,该团队汇集了参与儿童照护的各方,以改进服务的规划、交付和成本效益。在制定未成年人个案计划时,缓刑机构必须采纳该团队的建议并记录任何偏离之处。当未成年人被置于监督之下时,需要制定详细的个案计划,该计划应全面概述其安置情况,包括教育、家庭和健康方面的考虑,以及旨在实现团聚或永久安置的计划活动和目标。
个案计划必须包括有关未成年人安置背景、教育稳定性、家庭互动、目标、探视时间表、兄弟姐妹情况以及健康和教育详情的信息。它还必须涵盖适当的安置、兄弟姐妹安置的考虑、永久安置规划,并确保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参与计划的制定。如果未成年人处于院外照护中且即将成年,计划应概述其过渡到独立生活的服务和项目。
安置方案应优先考虑家庭式环境,除非需要专门治疗。计划应记录并说明安置决定的理由,包括为过渡到限制较少的环境所做的努力。此外,它还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已努力让家庭和团队参与决策、遵守法院命令,并为未成年人最终从治疗环境中出院做好准备。
Section § 7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将至少14岁并被指控犯有某些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法院作为成年人审判。如果一名16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或任何重罪,检察机关可以请求将其作为成年人审判。对于14或15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在少年法庭管辖权结束后才被逮捕,则适用此规定。
该程序始于检察官的动议,并涉及一份详细说明未成年人行为和历史的报告,以及受害者的意见。少年法庭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成熟度、改造潜力、过往犯罪历史、先前改造尝试的成功情况以及罪行的严重性等标准,决定是否应将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审判。本法涵盖的罪行包括谋杀、纵火、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重罪。
Section § 707.01
本法律概述了当未成年人被认定不适合由少年法庭处理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不适合,少年法庭不会自动丧失对先前案件的管辖权,除非举行特定听证会。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或符合特定条件,新的或待决的案件可能需要移送至成人刑事法庭。如果未成年人未被判犯有导致不适合认定的指控,新的指控可能需要在少年法庭提起,除非存在特定条件。
Section § 707.1
如果少年案件从少年法庭移交到成人法庭,检察官可以在成人法庭对他们提起指控。案件将按照标准的刑事法庭程序进行。如果已经开始的刑事指控因少年程序而暂停,这些指控将继续。
移送听证会结束后,少年有权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条件与被指控犯有相同罪行的成年人相同。
Section § 707.2
即使未成年人最初被少年法庭认定不适合康复,但如果在移送听证会期间有证据表明该未成年人曾是被指控受害人贩运、性虐待或殴打的受害者,他们仍可能保留在少年法庭的管辖之下。除非法庭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指控者未对该未成年人实施此类行为,否则案件不会移出少年法庭。
Section § 707.4
如果未成年人在刑事法院案件中未被定罪,刑事法院书记员必须将结果报告给包括少年法庭和执法部门在内的各个机构。如果这是该未成年人的首次犯罪,书记员必须将所有刑事记录移交给少年法庭,并从刑事法院记录中删除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少年法庭将保存这些记录,直到可能根据法院命令将其密封。
Section § 707.5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当一个人从少年法庭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后,在什么情况下他们的案件可以被发回少年法庭。它涵盖了多种情况,例如仅被判轻罪、是人口贩运或虐待的受害者,以及涉及重罪指控的具体法律程序。每种情况都会考虑将该人作为未成年人处理是否更符合司法公正。如果案件被发回,少年法庭将重新评估并决定该人的康复和治疗方案。刑事法院也必须报告此次移送并相应处理文件。
Section § 708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将因吸毒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未成年人送往一个特殊机构进行72小时评估。该机构必须获得州政府批准。评估结束后,该机构会向法院提交报告。
如果未成年人不再被视为危险,或不需要进一步治疗,他们可以被释放或转介进行自愿治疗。如果法院案件未被驳回,未成年人将返回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此过程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州政府报销。
Section § 709
本节概述了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参与少年法庭诉讼行为能力的过程。如果法院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存疑,将暂停案件并评估该未成年人是否能理解并参与其辩护。行为能力问题可能源于精神疾病、发育障碍或不成熟。法院会指定专家评估未成年人的能力,专家的发现将指导法院的决定。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不具备行为能力,诉讼程序将暂停,以观察他们是否可能很快恢复行为能力。如果认为可以纠正,未成年人将获得心理健康咨询或教育等服务,直到他们适合受审。如果行为能力无法迅速或根本无法恢复,案件可能会被驳回,特别是如果只涉及轻罪指控。定期审查确保未成年人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获得必要的支持。
法院与地方当局合作,制定程序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适当的帮助以达到行为能力。如果考虑安全监禁,将根据安全和其他因素进行评估。这使得未成年人有最好的机会获得行为能力,而无需不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Section § 710
本法条规定,第711、712和713条所述的某些精神健康计划,只有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才能在该县实施。县可以选择永久性地运行这些计划,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运行。任何来自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用于资助这些计划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精神健康服务,例如评估、治疗和评价。
该法还指出,如果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的资金可用且监事会已批准,该县的法院可以利用这些条款中概述的评估和治疗建议来帮助解决精神健康问题。
Section § 711
Section § 712
本法律概述了评估可能患有发育障碍或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未成年人的程序。如果怀疑未成年人有发育障碍,将由区域中心主任进行评估。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则由持有执照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如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进行评估。
评估员将亲自检查未成年人,并使用标准化规程评估其精神健康状况。随后,他们会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情绪困扰或发育障碍。
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此项评估必须迅速进行,报告应在五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除非获得延期。
根据这些发现,法院将决定如何处理。然而,本条不阻止少年法庭或相关机构转介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健康评估或治疗。
Section § 713
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的情绪、精神或发育问题,并成为法院监护对象,将遵循一套特定的程序来决定其照护。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未成年人必须由来自不同领域(如精神卫生和教育)的专业团队进行审查,以评估其治疗需求。
该团队还会让未成年人的家人参与,并考虑各种可用的服务来帮助未成年人。随后,他们会制定一份治疗计划,并将其与提交给法院的缓刑报告合并。法院在决定未成年人的安置地点时会审查这份治疗计划,目标是选择限制最少、同时仍能保护公众和未成年人的环境。
优先选择是让未成年人在有支持的情况下居家生活,除非出现安全问题。如果建议安置在州立发育中心,则必须提交一份报告,并可能进行进一步评估,以确定社区方案是否可行。
Section § 71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并非仅仅因为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患有发育障碍,就自动需要对其进行评估或提供服务。然而,区域中心可以选择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评估这些未成年人的团队。如果区域中心确实提供了评估,则必须遵守其管辖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