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在专门的法庭开庭审理,在该次开庭中不得处理其他事务。通常,除了证人外,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亲属才被允许参加这些开庭。但是,如果涉及多名未成年人,他们的案件可以根据刑事法院用于合并或分拆案件的相同规则进行合并审理。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少年法庭听证会向公众开放的条件。通常,这些听证会是不公开的,除非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另有要求。控方证人的家庭成员可以出席。对于谋杀、纵火或性犯罪等严重罪行,公众可以像参加普通刑事审判一样旁听,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受害人未满16岁或要求不公开听证以保护隐私。被认定犯有这些罪行的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是公开的,除非法官出于安全原因下令保密。经确认的罪行相关的关键法庭文件可供公众查阅,但如果披露有害,某些文件可以保密。法院必须每日公布向公众开放的听证会清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 除非提出申请的未成年人以及任何在场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请求,公众不得进入少年法庭听证会。本节规定不排除控方证人的最多两名家庭成员出席,以支持该证人,依照《刑法典》第868.5条的授权。法官或仲裁员仍可允许其认为对特定案件或法院工作具有直接和合法利益的人员进入。但是,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公众应被允许进入,其进入方式应与进入刑事管辖法院审判的方式相同,针对根据第602条提交的请愿书的听证会,指控未成年人因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罪行而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 谋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 纵火焚烧有人居住的建筑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3) 持有危险或致命武器的抢劫。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4) 使用武力或暴力、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强奸,或当受害人因任何致醉剂、麻醉剂或受管制物质而失去知觉,无法反抗时,或当受害人当时因残疾而无法同意,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情况。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5) 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鸡奸,或当受害人因任何致醉剂、麻醉剂或受管制物质而失去知觉,无法反抗时,或当受害人当时因残疾而无法同意,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情况。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6) 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威胁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口交,或当受害人因任何致醉剂、麻醉剂或受管制物质而失去知觉,无法反抗时,或当受害人当时因残疾而无法同意,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情况。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7) 《刑法典》第289条 (a) 款或 (e) 款中规定的任何罪行。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8) 绑架勒索。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9) 为抢劫目的而绑架。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0) 造成身体伤害的绑架。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1) 意图谋杀的袭击或谋杀未遂。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2) 使用枪支或破坏性装置的袭击。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3) 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袭击。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4) 向有人居住的住宅或被占用的建筑物开枪。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5) 《刑法典》第1203.09条所述的任何罪行。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6) 《刑法典》第12022.5条或第12022.53条所述的任何罪行。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7) 未成年人亲自使用了《刑法典》第16590条所列任何规定中描述的武器的任何重罪。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8) 盗窃有人居住的住宅或拖车(如《车辆法典》第635条所定义),或任何其他建筑物的有人居住部分,如果该未成年人此前曾因犯下本节所列任何罪行(包括本款所列罪行)而被法院裁定为受监护人。
(1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19) 《刑法典》第136.1条或第137条所述的任何重罪。
(2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0)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11351.5、11352、11378、11378.5、11379和11379.5条中规定的任何罪行。
(2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1) 根据《刑法典》第186.22条构成重罪的犯罪街头帮派活动。
(2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2) 《刑法典》第192条中规定的过失杀人罪。
(2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3) 《刑法典》第246、247和26100条中规定的驾车枪击或从机动车内或向机动车开枪。
(2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4) 使用攻击性武器实施的任何犯罪,如《刑法典》第30510条所定义,包括《刑法典》第30605条中规定的持有攻击性武器。
(2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5) 持有危险或致命武器的劫车。
(2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6) 违反《刑法典》第209.5条的绑架。
(2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7) 《刑法典》第206条和第206.1条所述的酷刑。
(2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a)(28) 违反《刑法典》第205条的严重致残罪。

Section § 676.5

Explanation

本节保障少年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出席少年法庭听证会,这与刑事审判类似。每位受害人最多可以带两名支持人员。缓刑官必须亲自或通过挂号信通知他们听证会事宜,并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的出席会损害重要利益时才会被排除在外。法院必须考虑替代方案,并且任何排除都必须尽可能地有限。法院在决定排除他们之前,还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为任何此类决定提供明确的理由。

“受害人”包括犯罪受害人本人、其选择的个人,或者如果受害人无法出席或已去世,则包括某些家庭成员。如果受害人被传唤为证人,法院仍然可以将其排除在外,但应尽量允许受害人出席尽可能多的听证会。

少年犯罪受害人在少年诉讼程序中出席的权利,如分节 (a) 所述,应按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受害人及其选择的最多两名支持人员有权以其可能被允许进入刑事管辖法院审判的相同方式,出席根据第 602 条提交的指控犯有任何刑事罪行的少年法庭听证会,并且缓刑官应亲自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通知他们,同时附上一份通知,解释受害人就该案件可获得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b) 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可被排除在分节 (a) 所述的少年法庭听证会之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b)(1) 任何动议人,包括未成年被告,寻求将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排除在听证会之外的,必须证明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的出席将极有可能损害压倒性利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b)(2) 法院考虑了将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排除在听证会之外的合理替代方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b)(3) 将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排除在听证会之外,或对其出席听证会施加任何限制,应严格限定范围,以服务于动议人所指明的压倒性利益。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b)(4) 在举行听证会后,任何将被排除在少年法庭听证会之外的人员均有机会陈述意见,法院应作出具体的、支持将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排除在少年法庭听证会之外,或对其出席施加任何限制的事实认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c) 在本节中,“受害人”指 (1) 被指控犯罪的受害人及其选择的一人,或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况可能允许的更多人数,(2) 如果受害人无法出席诉讼程序,则指受害人指定的两人,或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况可能允许的更多人数,或 (3) 如果受害人已故,则指受害人的两名直系亲属,或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况可能允许的更多人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6.5(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法院根据《证据法》第 777 条,在受害人被传唤为证人时,将其或其支持人员排除在听证会之外。排除令应符合分节 (b) 第 (1) 至 (4) 款(含)的目标,即尽可能允许受害人出席所有听证会。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在少年法庭听证会上,如果听证会由法官主持,官方法庭速记员必须记录法官和所有相关方所说的所有内容。如果听证会由审理员主持,速记员也可以在法院指示下记录庭审过程。如果法官或相关方提出要求,速记员必须将这些记录转录出来,并且转录件必须清晰、准确并经认证。除非法官另有决定,请求转录的人通常需要预付费用。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民事法庭案件中更改或修正法律文件的规则,也适用于《福利与机构法典》本章项下的申请和程序。实际上,在更新或修改文件时,这些程序被视为民事诉讼。

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少年法庭听证会的未成年人,以及任何应被告知听证会的人,都有权出席听证会。此外,这些人有权由律师代理。如果他们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法院将为其指派一名律师。

涉及少年法庭听证会的未成年人以及根据第658条规定有权获得听证会通知的任何人,有权出席该听证会。任何该等未成年人及任何该等人士有权在该听证会上由其自行选择的律师代理,或者,如果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有权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代理。

Section § 6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少年司法程序使用远程技术,例如视频通话,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未成年人通常有权亲自出席这些程序,但如果他们与律师协商并正式放弃这项权利,他们可以选择远程出庭。到2024年7月1日,法庭必须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以支持远程参与。父母或监护人也允许远程出庭,但如果为了公平审理需要,法院可以要求他们亲自到场。该法律确保未成年人即使在远程环境下也能保留其权利,例如对质证人。

法院必须确保技术有效,防止出现可能影响法庭记录或法律代理的音频质量差等问题。如果出现问题,程序必须亲自进行。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a) 少年司法程序可全部或部分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但须遵守本节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b)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b)(1) “少年司法程序”指根据第601节或第602节进行的会议、听证或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b)(2) “未成年人”指根据第601节或第602节受到申诉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b)(3) “远程程序”指全部或部分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的少年司法程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b)(4) “远程技术”指提供视频和音频信号双向传输的技术,但仅音频信号可在第224.2节(k)款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允许。远程技术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或通信设备。尽管有前述规定,并受(i)款约束,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经个人请求,可通过仅音频技术参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c) 除(d)、(e)和(f)款另有规定外,未成年人有权亲自出席任何少年司法程序,并有权,在明确放弃的情况下,要求辩护律师、检方传唤作证的任何检方证人以及司法官员亲自到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d) 未成年人经与律师协商,可放弃其亲自到场的权利,并可选择远程出庭。法院应记录该放弃,但该放弃可远程进行。如果未成年人放弃其亲自到场的权利,未成年人经与律师协商,也可放弃(c)款中指明的人员亲自到场的权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e) 如果未成年人亲自到庭,除特殊情况并经未成年人明确放弃外,辩护律师应亲自到场。如果未成年人放弃其亲自到场的权利并远程出庭,辩护律师也可远程出庭。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f)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可通过远程技术出庭,但须遵守法院要求该人 亲自到场的权力,并应符合(i)款的规定。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g) 未成年人保留与刑事被告相同的对质和盘问证人的宪法权利。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h) 法院不得要求任何当事人或证人通过使用远程技术出庭。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1)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且无法解决,法院不得允许任何当事人、律师或证人通过使用远程技术在少年司法程序中出庭或参与,并应中止任何正在使用远程技术进行的少年司法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1)(A) 法院不具备远程进行少年司法程序所需的技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1)(B) 尽管法院具备所需技术,但技术或音频质量妨碍了少年司法程序的有效管理或解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1)(C) 少年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或音频质量妨碍了法庭记录员准确准备和认证少年司法程序笔录的能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1)(D) 法庭记录员无法以与非远程进行时相同程度和方式,捕捉全部或部分远程进行的任何程序的逐字记录并认证笔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1)(E) 少年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或音频质量妨碍律师为其客户提供有效 代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1)(F) 少年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或音频质量妨碍法庭口译员向法庭用户或授权个人提供语言协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i)(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法院在逐案听证的基础上认定亲自到场将实质性地有助于程序的裁定或案件的解决,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或证人亲自到场。法院的裁定应基于其审理的个案,且裁定的依据应记录在案。在作出裁定时,法院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请求、程序的性质,以及要求未成年人亲自到场是否会扰乱未成年人的教育、就业、治疗或案件计划,或是否会给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造成重大困难。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j) 如果在远程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法院认定有必要亲自出庭,法院可以要求此类出庭,并仅在确保当事人或证人亲自到场所需的期间内延期审理该事项,同时考虑分节 (i) 中规定的因素。法院应仅在确保该事项可以亲自审理所需的期间内延期审理。除非未成年人在与律师协商后放弃权利,否则法院不得根据本节将诉讼程序延期至法定时间限制之外。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k)(1) 截至2024年7月1日,当法院进行将由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记录的诉讼程序时,速记员应与司法官员在同一房间内亲自到场,除非法院认定,由于特殊情况,此要求将给法院或诉讼当事人造成极端或不当困难。就本款而言,“特殊情况”是指停工、《政府法典》第68115条 (a) 款所述情况、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在司法官员未被定期指派审理的远程法院地点进行的法院诉讼程序,或司法官员必须前往法院以外的地点进行诉讼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k)(2) 自2024年7月1日起,当法院进行将由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记录的诉讼程序时,如果法院无法提供分节 (n) 中描述的技术标准,速记员应与司法官员在同一房间内亲自到场。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l) 法院可以制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地方法律程序或规程,同时确保未成年人的宪法和法定权利在远程诉讼程序中受到保护,并且当事人不会因无法访问或有效使用远程技术而在任何少年司法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 在进行远程诉讼程序时,法院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1) 确保任何远程出庭的当事人能够实时参与诉讼程序,听觉或视觉传输或接收无延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2) 确保参与者的发言对所有其他参与者和法院工作人员均可听到,并且参与者所作的发言可识别为该参与者所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3) 确保任何全部或部分远程进行的少年司法诉讼程序,其记录程度和方式与非远程进行时相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4) 确保远程诉讼程序中的技术或音频质量不会妨碍律师向其客户提供有效代理的能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5) 确保远程出庭的未成年人能够在远程诉讼程序期间与其律师进行保密沟通,并及时通知所有当事人确保保密沟通所需的步骤。在远程诉讼程序期间提出的保密律师-客户沟通请求应获法院批准,以确保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宪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代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6) 确保远程诉讼程序中的技术或音频质量不会妨碍法庭速记员准确准备和认证远程诉讼程序笔录的能力。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7) 确保远程诉讼程序中的技术或音频质量不会妨碍法庭口译员向未成年人、家长或法院命令获得法庭口译服务的其他个人提供语言协助的能力。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8) 确保在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远程诉讼程序之前,存在一种程序,供当事人、证人、官方速记员、临时官方速记员、法庭口译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向司法官员提醒在远程诉讼程序期间出现的技术或音频问题。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9) 确保少年司法诉讼程序依法保持保密。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10) 允许当事人亲自出席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的少年司法诉讼程序,即使该当事人此前已通知法院打算远程出庭。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79.5(m)(11) 在线发布提供参与者远程出庭所需指示的信息。

Section § 680

Explanation

少年法庭法官监督听证会,旨在高效地确定事实,并收集有关所涉儿童当前和未来福祉的信息。除非存在争议,否则程序是非正式的,以鼓励儿童及其支持者的合作。法院还会决定儿童的照护和处理方式。

少年法庭法官应主持听证会期间的所有程序,以期迅速有效地查明管辖事实,并查明所有与被提起申请人的当前状况和未来福祉有关的信息。除非存在事实或法律争议,否则程序应在非正式的非对抗性氛围中进行,以期最大限度地获得被提起申请的未成年人以及所有关心其福祉的人的合作,并根据法院可能为该未成年人的处置和照护所作出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少年法庭听证会中检察官参与的情形。对于根据第602条指控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官必须代表州。对于涉及根据第601条分类且有法律代理的未成年人的案件,检察官可以应法院要求参与听证会,以协助提交证据。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属于第300条案件的一部分,并且负责照护他们的人因对其采取的行动而被刑事指控,检察官必须在少年法庭法官的批准下,代表州为未成年人提供代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81(a) 在少年法庭听证会中,如果呈请书指控代表其提交呈请书的未成年人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则检察官应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出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81(b) 在少年法庭听证会中,如果呈请书指控代表其提交呈请书的未成年人属于第601条所述人员,且听证会的未成年当事人有律师代理,则检察官可以经少年法庭法官同意或应其要求,或经少年法庭法官同意应缓刑官要求,出庭并参与听证会,以协助查明和提交证据。如果少年法庭诉讼中的呈请书指控未成年人属于第300条 (a)、(b) 或 (d) 款所述人员,且父母一方、监护人、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的人,或居住在未成年人住所的人,因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行为而被提起刑事诉讼,则检察官应经少年法庭法官同意或应其要求,在少年法庭诉讼中代表未成年人,维护州利益。此类代理的条款和条件应经少年法庭法官同意或批准。

Section § 6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检察官在涉及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根据第 (602) 条)的少年法庭案件中代表州政府,那么该检察官或其办公室的任何律师都不能在另一起因虐待、忽视或类似问题(根据第 (300) 条)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案件中代表该未成年人。

Section § 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未成年人(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相关的法庭听证会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延期。要获得延期,请求方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两个法院工作日提交书面通知,并提供延期的具体理由。必须证明有正当理由,这意味着延期是必要的,仅仅是当事方之间的便利或协议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

如果有人不遵守通知要求,他们的请求可能会被驳回,除非他们能证明为何未能遵守。如果未成年人有律师代理,并且对延期听证会没有异议,则视为同意延期。一旦获准,重新安排的听证会必须在新日期或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于七天内开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82(a) 为将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进行的诉讼程序的任何听证会,无论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如何,延期至听证会原本应举行的时限之外,应在请求延期的听证会前至少两个法院工作日,向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方提交并送达书面通知,连同详细说明构成延期正当理由的具体事实的宣誓书或声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82(b) 延期只能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准,且仅限于动议方在动议听证会上证明为必要的时间段。当事方的约定或当事方的便利本身不构成正当理由。任何延期获准时,导致延期的事实应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82(c) 尽管有(a)款规定,当事方可以提出延期动议,而无需遵守该款的规定。但是,除非动议方能证明未遵守这些规定的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应驳回该动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82(d) 在未成年人由律师代理的任何案件中,且对将任何此类听证会延期至听证会原本应举行的时限之外的命令未提出异议,缺乏此类异议应被视为同意延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82(e) 根据本条规定延期任何听证会时,只要法院确信存在正当理由且动议方将在该时间内准备好进行诉讼,听证会应在延期后的日期或其后七天内开始。

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下未成年人法庭听证会开始时的程序。在听证会上,如果未成年人或其家人提出要求,法官必须大声宣读请愿书,并解释其条款以及听证会的程序。如果请愿书获得支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明白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或罚款。法官必须确保未成年人知道他们有权获得律师,并在必要时提供律师,除非未成年人明知并放弃此权利。法院将根据需要将听证会延期最多七天,以便指定律师或让律师了解案情。

Section § 70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法庭上质疑某项证据的使用,因为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获得的,他们必须在审判正式开始前提出动议,并且至少在通知检察官五天后提出,除非检察官同意缩短时间。

如果法院在审判开始前同意排除该证据,而检察官提出反对,法院必须驳回所有指控,但检察官决定根据另一项具体规定继续进行的指控除外。

如果在审判开始前,没有机会质疑该证据,或者当事人不知道他们可以这样做,他们仍然可以在审判期间提出此动议。

任何旨在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获得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物品作为证据的动议,应在危险附着之前审理,并应在人民收到通知后至少五个司法日内审理,除非人民愿意放弃部分时间。
如果法院在危险附着之前,不顾人民的异议,批准了排除证据动议,法院应就申诉的所有指控作出驳回判决,但检察官选择根据第 (701) 条继续进行的指控除外。
如果在危险附着之前,没有提出此动议的机会,或者被指控属于少年法庭法规定范围的人不知道提出动议的理由,该人有权在根据第 (701) 条进行的诉讼过程中提出此动议。

Section § 700.2

Explanation
当父母或监护人因孩子违反学校出勤法律而出现在少年法庭时,法庭必须告知他们享有公开听证的权利。如果现任法官参与了其他相关程序,他们还有权要求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此案。法庭必须解释《民事诉讼法典》第170.6条中概述的程序,该程序与更换法官有关。

Section § 7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决定,对于未成年人被指控的、既可按重罪也可按轻罪处理的罪行,是否应将其视为轻罪。法庭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做出此决定,如果法庭裁定该罪行是轻罪,则案件将作为轻罪案件继续审理。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第300、601或602条所规定的特定关注类别。在听证会上,法院首先关注这一分类问题,并采用与刑事和民事案件类似的证据规则。对于涉及少年犯罪的第602条,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合理怀疑,如同刑事案件。对于第300条(儿童福利问题)和第601条(身份犯罪),裁决基于优势证据,这是一种民事案件标准。如果未成年人否认之前曾作出承认或供述,听证会可以暂停最多七天,以便检察官收集更多证据。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律师,则假定已提出所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

Section § 701.1

Explanation

在法庭听证会上,如果证据表明未成年人不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的标准,法官必须撤销案件并解除对未成年人的任何限制或拘留。这可以由未成年人提出请求,也可以由法官自行决定。如果法官在听取初步证据后不同意驳回案件,未成年人仍有机会提交自己的证据。

在听证会上,在申诉人举证完毕后,如果法院在权衡现有证据后,认定该未成年人不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之人,法院可应未成年人的动议或自行决定,应当命令驳回申诉,并解除对未成年人因此下达的任何拘留或限制。如果在申诉人举证结束后提出的此类动议未获批准,未成年人可以举证,而无需事先保留该权利。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法院审查证据后,必须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第300、601或602条所描述的人员。如果不是,法院将驳回案件并解除对未成年人的任何限制。如果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符合这些描述,它将接着考虑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可能会花更多时间收集额外的报告或证据。

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听证会最多可推迟10天;如果未成年人未被拘留,则最多可推迟30天。如果有充分理由,此延期可再延长15天。在此期间,未成年人可能会继续被拘留或被释放,具体取决于情况。

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在成年人案件中可被指控为重罪或轻罪,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种。

听取证据后,法院应在法庭记录中注明,裁定该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第300、601或602条所述之人。如果法院裁定该未成年人不属于此类人员,则应命令驳回申请,并解除此前对该未成年人施加的任何拘留或限制。如果法院裁定该未成年人属于此类人员,则应作出并记录其裁定和命令,然后继续听取关于如何适当处置该未成年人的证据。在此之前,如有必要,法院可延期审理,以接收缓刑官的社会调查报告,将未成年人转介至第2.5部第1章第5.2条(自第1784条起)所定义的少年司法社区资源计划,或根据法院自身动议或父母或监护人的动议接收其他证据,如果未成年人在延期期间被拘留,延期不得超过10个司法日。如果未成年人未被拘留,法院可将听证会延期至不迟于申请提交之日后的30天。如果未成年人未被拘留,法院可因正当理由将听证会再延期15天。在延期期间,法院可酌情作出关于拘留未成年人或解除其拘留的命令。
如果裁定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在成年人案件中可选择性地作为重罪或轻罪处罚,法院应宣布该罪行为轻罪或重罪。

Section § 7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处理的是加州少年司法系统中,未成年人因精神失常而对指控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当提出这种辩护时,首先会举行一次听证会,审理指控,但不考虑精神失常的说法。如果指控成立,或者辩护完全基于精神失常,那么将举行第二次听证会,以确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是否精神失常。

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精神失常,且尚未完全恢复精神健全,该未成年人可能会被送往州立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或被要求接受门诊治疗。在做出此决定之前,需要由社区项目主任进行评估。对于重罪等严重指控,强制在精神卫生机构收容至少180天。

如果法院决定收容,关于未成年人法律状况和精神健康的详细文件必须随其一同送往该机构。法律规定,所有相关程序均符合少年法和刑法典的某些条款,并且由缓刑部门而非治安官负责监督整个过程。

该法律确保未成年人的收容期限不会超过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除非他们因精神疾病仍构成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法院可以批准延长收容期限。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a) 当未成年人以精神失常为由作无罪辩护,否认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提交的申诉书中的指控,并同时对申诉书中指控的行为作一般性否认时,他或她应首先接受听证会,如同他或她未提出精神失常的指控一样。如果申诉书被维持,或者如果未成年人仅以精神失常为由否认指控,则应就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是否精神失常的问题举行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b) 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精神失常,除非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已完全恢复其精神健全,否则法院应指示将该未成年人收容于州立精神病患者护理和治疗医院或经社区项目主任批准的任何其他适当的公立或私立精神卫生机构,或者法院可以命令未成年人接受《刑法典》第二部分第15章(自第1600条起)规定的门诊治疗。法院应将其命令副本送交社区项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如果申诉书中指明的任何重罪指控被认定属实,法院应指示将该未成年人收容于州立医院或经社区项目主任批准的其他公立或私立精神卫生机构至少180天,之后未成年人方可获准接受门诊治疗。在作出指示未成年人收容于州立医院或其他机构或命令其接受门诊治疗的命令之前,法院应命令社区项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并在命令下达后的15个司法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建议,说明未成年人是否应被要求接受门诊治疗或被送往州立医院或其他精神卫生机构。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已完全恢复其精神健全,则应将该未成年人交由缓刑部门羁押,直至其精神状况依法最终确定。被送往州立医院或其他机构或被命令接受门诊治疗的未成年人,除非且直至作出羁押或门诊治疗命令的法院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按照《刑法典》第1026.2条规定的方式,认定其精神状况已恢复,否则不得解除羁押或停止所需的门诊治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 当法院在考虑了(b)款要求的社区项目主任的安置建议后,命令将未成年人收容于州立医院或其他公立或私立精神卫生机构时,法院应提供以下文件副本,这些文件应随未成年人一同送往其将被收容的州立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1) 羁押令,包括指控的详细说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2) 根据第1026.5条和(e)款规定,列明最长羁押期限的计算或声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3) 列明应从最长羁押期限中扣除的抵扣(如有)金额的计算或声明。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4) 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5) 警察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准备的任何逮捕或拘留报告。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6) 任何法院命令的精神病学检查或评估报告。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c)(7) 社区项目主任的安置建议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d) 《刑法典》第1026、1026.1、1026.2、1026.3、1026.4、1026.5和1027条以及《刑法典》第二部分第15章(自第1600条起)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本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由缓刑部门而非治安官对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2.3(e) 未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被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少年法庭根据第607条规定的管辖权限,除非在羁押期结束时,由于精神疾病、缺陷或障碍,他或她对他人构成身体伤害的重大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超出管辖年龄的护理和治疗羁押期限可根据《刑法典》第1026.5条(b)款规定的情况,通过高等法院的程序予以延长。

Section § 702.5

Explanation

在决定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听证会中,未成年人享有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不必说出任何可能让他们惹麻烦的话,以及质疑和盘问不利于他们的证人的能力。

在根据第 (701) 条或第 (702) 条进行的任何听证会中,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第 (601) 条或第 (602) 条所述之人,该未成年人享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并有权与证人对质和盘问证人。

Section § 70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为涉及法律案件的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或者不确定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中其他具体条款的规定,采取额外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

Section § 706

Explanation

当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涉及第601条或第602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时,法院会审查证据以决定如何处理该未成年人。这包括缓刑官的报告以及任何其他重要证据,例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陈述。如果建议将未成年人送往少年管教所,针对某些特定罪行,会使用特定的风险评估工具,并考虑其结果。法院必须确认其在判决中已审查并考虑了缓刑报告和任何陈述。

认定未成年人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后,法院应听取关于对该未成年人作出适当处置的证据。法院应采纳由缓刑官制作的关于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提供的相关和重要证据,包括受害人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或者如果受害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则由受害人的近亲属提供,依照第656.2条 (b) 款的授权。此外,如果缓刑官建议将该未成年人移送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根据因一项要求其依照《刑法典》第290.008条注册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作出的裁决,应使用根据《刑法典》第290.04条 (d) 款选定的SARATSO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评估,且法院应采纳该风险评估分数作为证据。在任何判决和处置令中,法院应声明已阅读缓刑官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并且法院已审议该社会调查报告和任何陈述。

Section § 70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缓刑官监督下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时的程序和要求。如果缓刑官建议或法院决定寄养,则需要一份详细的个案计划。这份个案计划必须在每次审查时更新,应涵盖未成年人的安置需求、治疗、将其送回家庭或永久安置的努力,以及其教育需求等各个方面。必须包括关于未成年人护理环境、寻找永久家庭的努力以及教育决定的具体细节。对于16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关于高等教育努力的额外信息,并且2026年之后制定的任何行动计划都必须包含在报告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a) 如果缓刑官建议安置在寄养家庭,或者未成年人已经根据先前的命令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或等待安置,则缓刑官根据第706条在判决时作为证据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第706.6条所述的个案计划。如果法院选择在判决听证会上举行首次状况审查,社会调查报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c)款所述的事实材料。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b) 如果缓刑官在判决前未建议安置在寄养家庭,但法院命令安置在寄养家庭,法院应命令缓刑官在安置命令下达后30天内,准备一份第706.6条所述的个案计划。该个案计划应提交法院备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 在每次状况审查听证会上,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第706.6条所述的更新个案计划以及以下信息: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1)(A) 继续安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1)(A)(B)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于其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安置已根据第727.12条审查并批准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对于其在社区治疗机构中的安置已根据第727.12条审查并批准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各项证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1)(A)(B)(i) 对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优势和需求的持续评估继续支持以下认定: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无法由家庭成员或在其他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中得到满足,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视情况而定)中的安置继续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最有效和适当的护理水平,且该安置符合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短期和长期心理及行为健康目标和永久安置计划。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1)(A)(B)(ii) 记录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将在安置中得到满足的具体治疗或服务需求,以及预计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需要这些治疗或服务的时间长度。对于Medi-Cal受益人,由Medi-Cal资助的服务及其预计时间长度的确定应基于医疗必要性以及所有其他州和联邦Medi-Cal要求,并应在文件中体现。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1)(A)(B)(iii) 记录缓刑部门根据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永久安置计划所做的密集和持续努力,以准备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返回家中,或安置给合适且愿意的亲属、法定监护人、养父母、资源家庭、部落批准的家庭,或在其他适当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中,或者,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受监督的独立生活环境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2) 缓刑部门在根据个案计划做出合理努力以安全地将未成年人送回其家中或完成为最终确定未成年人永久安置所需的一切步骤方面的遵守程度。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3)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减轻或缓解导致需要寄养安置的原因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程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4) 如果首次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尚未举行,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未成年人可能返回家中并安全维持、或被收养、被指定为法定监护人、永久安置给合适且愿意的亲属、或转介至其他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的可能日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5(c)(5) 未成年人是否已被或将被转介至教育服务,以及未成年人正在接受哪些服务,包括如果未成年人具有《教育法》第2编第4分部第30部分(自第56000条起)所述的特殊需求,则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或者如果儿童具有《美国法典注释》第29编第16章(自第701条起)所述的残疾,则提供便利。缓刑官或儿童权益倡导者应在完成社会调查报告之前,征求适当的当地教育机构的意见。

Section § 7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儿童服务应通过“儿童和家庭团队”进行协调,该团队汇集了参与儿童照护的各方,以改进服务的规划、交付和成本效益。在制定未成年人个案计划时,缓刑机构必须采纳该团队的建议并记录任何偏离之处。当未成年人被置于监督之下时,需要制定详细的个案计划,该计划应全面概述其安置情况,包括教育、家庭和健康方面的考虑,以及旨在实现团聚或永久安置的计划活动和目标。

个案计划必须包括有关未成年人安置背景、教育稳定性、家庭互动、目标、探视时间表、兄弟姐妹情况以及健康和教育详情的信息。它还必须涵盖适当的安置、兄弟姐妹安置的考虑、永久安置规划,并确保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参与计划的制定。如果未成年人处于院外照护中且即将成年,计划应概述其过渡到独立生活的服务和项目。

安置方案应优先考虑家庭式环境,除非需要专门治疗。计划应记录并说明安置决定的理由,包括为过渡到限制较少的环境所做的努力。此外,它还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已努力让家庭和团队参与决策、遵守法院命令,并为未成年人最终从治疗环境中出院做好准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a) 未成年人服务最好在整合多个服务系统(包括心理健康系统)的服务规划和交付的框架内提供,采用团队协作方式,例如儿童和家庭团队。儿童和家庭团队汇集了与儿童或青少年及其家庭一起评估、规划和提供服务的个人。采用团队协作方式可提高效率,从而降低成本,通过加强正式服务的协调,并整合儿童或青少年及其家庭可获得的自然和非正式支持。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b)(1) 就本节而言,“儿童和家庭团队”的含义与第16501条(a)款(4)项的含义相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b)(2) 在制定个案计划时,缓刑机构应考虑并记录儿童和家庭团队的任何建议,如第16501条(a)款(4)项所定义。该机构应记录个案计划与儿童和家庭团队建议之间任何不一致之处的理由。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 按照第706.5条要求制定的个案计划应提交给法院。它应附在社会调查报告中,或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中的一个独立部分。个案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1) 描述导致未成年人被置于缓刑部门监督下并寄养的情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2) 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优势和服务需求的安置前评估文件,表明已提供预防性服务,并已作出合理努力以防止院外安置。评估应包括最能满足这些需求的安置类型。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3)(A) 描述未成年人将被安置的家庭或机构类型,以及该安置决定的理由,包括对安置的安全性和适当性的讨论,包括儿童和家庭团队的建议(如果可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3)(A)(B) 适当的安置是指在限制最少、最像家庭的环境中进行的安置,该环境促进正常的童年经历,离未成年人家庭最近,并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特殊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4) 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为确保儿童在寄养期间的教育稳定性,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4)(A) 提供信息,确保安置机构已考虑到当前教育环境的适当性以及与儿童在安置时就读学校的距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4)(B) 提供信息,确保安置机构已与适当的当地教育机构协调,以确保儿童留在安置时就读的学校,或者,如果留在该学校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则安置机构和当地教育机构应立即提供适当的新学校入学,并将儿童的所有教育记录提供给新学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5) 具体的有时限的目标和相关活动,旨在使未成年人安全返回其家庭,或者,如果无法返回未成年人家庭,则旨在实现永久安置或解放的活动。执行计划活动的具体责任应分配给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5)(A) 缓刑部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5)(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5)(C) 未成年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5)(D) 寄养父母或提供寄养服务的持牌机构。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6) 个案计划目标预计完成日期以及服务终止日期。
(7)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 未成年人与其家庭之间的预定探视,以及未进行探视的解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B) 儿童是否有其他兄弟姐妹,如果存在兄弟姐妹,则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B)(i) 儿童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性质。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B)(ii) 根据第16002条发展或维持兄弟姐妹关系的适当性。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B)(iii) 如果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同一家庭,说明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一起的原因,以及正在作出哪些努力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或者为什么这些努力不适当。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B)(iv) 如果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一起,则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B)(v) 证据,证明根据第4096条要求的决定是与儿童和家庭团队共同进行的。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B)(vi) 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及儿童和家庭团队相对于该决定的安置偏好,如果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儿童和家庭团队的安置偏好并非由进行该决定的合格个人推荐的安置环境,则说明未推荐该团队或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偏好的原因。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C) 在根据第727.12条要求的法院审查之后,案件计划应记录法院对该安置的批准或不批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D) 当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被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超过连续12个月或非连续18个月,或者,对于未满13岁的未成年人,超过连续或非连续6个月时,案件计划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D)(i) 提交给法院的根据第706.5条(c)款第(1)项(B)分项的信息文件。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D)(ii) 证明县缓刑部门的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已批准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在该环境中安置的文件。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E)(i)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出院之前;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在从社区治疗机构出院之前,案件计划应包括对居家或机构服务类型的描述,以促进下一次安置的安全、稳定和适当性,包括儿童和家庭团队的建议(如果可用)。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6.6(c)(7)(A)(E)(i)(ii) 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视情况而定)合作制定的计划,用于根据第4096.6条提供出院计划和基于家庭的后续护理支持。

Section § 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将至少14岁并被指控犯有某些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法院作为成年人审判。如果一名16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或任何重罪,检察机关可以请求将其作为成年人审判。对于14或15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在少年法庭管辖权结束后才被逮捕,则适用此规定。

该程序始于检察官的动议,并涉及一份详细说明未成年人行为和历史的报告,以及受害者的意见。少年法庭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成熟度、改造潜力、过往犯罪历史、先前改造尝试的成功情况以及罪行的严重性等标准,决定是否应将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审判。本法涵盖的罪行包括谋杀、纵火、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重罪。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1) 在任何案件中,如果未成年人因违反(b)款所列任何罪行或任何其他重罪刑事法规而被指控为第602条所述人员,且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已满16岁或以上,地方检察官或其他适当的检察官可以提出动议,将该未成年人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该动议应在风险附着之前提出。收到该动议后,少年法庭应命令缓刑官提交一份关于该未成年人行为模式和社会历史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受害人根据第656.2条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2) 在任何案件中,如果个人因违反(b)款所列任何罪行而被指控为第602条所述人员,且该个人在犯罪时已满14或15岁,但在少年法庭管辖权结束前未被逮捕,地方检察官或其他适当的检察官可以提出动议,将该个人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该动议应在风险附着之前提出。收到该动议后,少年法庭应命令缓刑官提交一份关于该个人行为模式和社会历史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受害人根据第656.2条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 在提交并审议该报告以及申诉人或未成年人可能希望提交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后,少年法庭应决定是否应将该未成年人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为了认定该未成年人应被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法院应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管辖下不适合进行改造。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应考虑(A)至(E)项(含)中规定的标准。如果法院命令移送管辖权,法院应在记录在案的命令中阐明其决定的依据,其中应包括支持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管辖下不适合进行改造的理由。在根据本条规定已发出听证通知的任何案件中,法院应将对申诉书的答辩推迟至移送听证会结束,且已作出的答辩不应构成听证会的证据。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A)(i) 未成年人表现出的犯罪成熟程度。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A)(i)(ii) 在评估(i)项中规定的标准时,少年法庭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在被指控犯罪时的年龄、成熟度、智力水平以及身体、精神和情感健康状况;未成年人的冲动性或未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家庭、成年人或同伴压力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影响;未成年人家庭和社区环境的影响;童年创伤的存在;未成年人参与儿童福利或寄养系统的情况;以及未成年人作为人口贩运、性虐待或性侵犯受害者的身份对其犯罪成熟程度的影响。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B)(i) 未成年人是否能在少年法庭管辖权到期前得到改造。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B)(i)(ii) 在评估(i)项中规定的标准时,少年法庭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成熟潜力。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C)(i) 未成年人以前的犯罪历史。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C)(i)(ii) 在评估(i)项中规定的标准时,少年法庭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以前犯罪历史的严重性以及未成年人家庭和社区环境和童年创伤对其以前犯罪行为的影响。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D)(i) 少年法庭以前改造未成年人的尝试是否成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D)(i)(ii) 在评估(i)项中规定的标准时,少年法庭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前为满足未成年人需求所提供服务的充分性。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E)(i) 申诉书中指控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情节和严重性。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E)(i)(ii) 在评估第 (i) 款中规定的标准时,少年法庭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实际行为、该人的精神状态、该人参与犯罪的程度、该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该人的心智和情感发展。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a)(3)(E)(i)(iii) 在评估第 (i) 款中规定的标准时,法庭应考虑所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指控未成年人对其犯罪的人曾贩运、性虐待或性侵犯该未成年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 本 款适用于任何因违反以下罪行之一而被指控为第 602 条所述人员的未成年人案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 谋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 纵火,如《刑法典》第 451 条 (a) 款或 (b) 款所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3) 抢劫。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4) 使用武力、暴力或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相威胁的强奸。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5) 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相威胁的鸡奸。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6) 猥亵或淫荡行为,如《刑法典》第 288 条 (b) 款所规定。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7) 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相威胁的口交。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8) 《刑法典》第 289 条 (a) 款中规定的罪行。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9) 绑架勒索。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0) 为抢劫目的绑架。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1) 造成身体伤害的绑架。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2) 谋杀未遂。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3) 使用枪支或破坏性装置的袭击。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4) 使用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手段进行的袭击。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5) 向有人居住或被占用的建筑物开枪。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6) 《刑法典》第 1203.09 条所述的罪行。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7) 《刑法典》第 12022.5 条或第 12022.53 条所述的罪行。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8) 未成年人亲自使用了《刑法典》第 16590 条所列任何规定中描述的武器的重罪。
(1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19) 《刑法典》第 136.1 条或第 137 条所述的重罪。
(2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0) 制造、配制或销售半盎司或以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055 条 (e) 款中规定的受控物质的盐或溶液。
(2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1) 《刑法典》第 667.5 条 (c) 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且也构成《刑法典》第 186.22 条 (b) 款的重罪违反。
(2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2) 违反第 871 条 (b) 款,使用武力或暴力从县少年拘留所、之家、牧场、营地或林业营地逃脱,且在逃脱过程中故意对少年设施的雇员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2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3) 《刑法典》第 206 条和第 206.1 条所述的酷刑。
(2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4) 《刑法典》第 205 条所述的严重致残。
(2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5) 《刑法典》第 215 条所述的劫车,且持有危险或致命武器。
(2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6) 为性侵犯目的绑架,如《刑法典》第 209 条 (b) 款所规定的可惩罚行为。
(2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7) 《刑法典》第 209.5 条所规定的可惩罚的绑架。
(2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8) 《刑法典》第 26100 条 (c) 款所述的罪行。
(2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29) 《刑法典》第 18745 条所述的罪行。
(3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b)(30) 《刑法典》第 192 条 (a) 款所述的故意杀人。

Section § 70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当未成年人被认定不适合由少年法庭处理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不适合,少年法庭不会自动丧失对先前案件的管辖权,除非举行特定听证会。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或符合特定条件,新的或待决的案件可能需要移送至成人刑事法庭。如果未成年人未被判犯有导致不适合认定的指控,新的指控可能需要在少年法庭提起,除非存在特定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 如果未成年人根据第707条被认定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的对象,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1) 少年法庭对任何先前裁定(该裁定导致该未成年人成为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但未导致该未成年人被送交青年管理局)的管辖权不应终止,除非根据第785条举行听证会且少年法庭对该未成年人的管辖权被终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2) 少年法庭和青年管理局对任何先前裁定(该裁定导致该未成年人成为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且导致该未成年人被送交青年管理局)的管辖权不应终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3) 所有针对该未成年人待决的呈请书应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在以下情况之一适用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3)(A) 尚未附着危险,且该未成年人在其被指控违反刑法或条例时年满16岁或以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3)(B) 尚未附着危险,且该未成年人被指控违反刑法,对于该刑法,其可能被推定或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的适当对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4) 所有针对该未成年人待决的呈请书应根据少年法庭法在少年法庭处理,在以下情况之一适用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4)(A) 已附着危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4)(B) 该未成年人在其被指控违反刑法时未满16岁,对于该刑法,其可能不会被推定或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的适当对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5) 如果在认定未成年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之后,该未成年人被判犯有导致认定不适合的程序所涉的违规行为,则指控该未成年人在认定不适合之前或之后实施的、违反任何界定犯罪的法律或条例(否则将导致该未成年人成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新呈请书无需在少年法庭提起,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5)(A) 该未成年人在其被指控违反刑法或条例时年满16岁或以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5)(B) 该未成年人被指控违反刑法,对于该刑法,其可能被推定或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的适当对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6) 在认定未成年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之后(该认定仅基于该未成年人先前的犯罪历史或少年法庭先前改造该未成年人尝试的失败,或两者兼有),且该未成年人未被判犯有该罪行,则指控该未成年人在认定不适合之前或之后实施的、违反任何界定犯罪的法律或条例(否则将导致该未成年人成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新呈请书无需在少年法庭提起,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6)(A) 该未成年人在其被指控违反刑法或条例时年满16岁或以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6)(B) 该未成年人被指控违反刑法,对于该刑法,其可能被推定或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的适当对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a)(7) 如果在认定未成年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之后,该未成年人未被判犯有导致认定不适合的程序所涉的违规行为,且该认定不适合并非仅基于该未成年人先前的犯罪历史或少年法庭先前改造该未成年人尝试的失败,或两者兼有,则指控该未成年人在认定不适合之前或之后实施的、违反任何界定犯罪的法律或条例(否则将导致该未成年人成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新呈请书应首先在少年法庭提起。本款不排除检察官在后续呈请书中寻求认定该未成年人不适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01(b) 对于(a)款第(5)项或第(6)项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如果基于这些违规行为的呈请书已在少年法庭提起,则应在不进行任何进一步程序的情况下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

Section § 707.1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案件从少年法庭移交到成人法庭,检察官可以在成人法庭对他们提起指控。案件将按照标准的刑事法庭程序进行。如果已经开始的刑事指控因少年程序而暂停,这些指控将继续。

移送听证会结束后,少年有权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条件与被指控犯有相同罪行的成年人相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1(a) 如果根据移送听证会,未成年人的案件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地方检察官或其他适当的检察官可以在刑事管辖法院对该未成年人提起控告书。案件将从那时起按照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如果已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少年法庭程序而中止,则应命令该诉讼程序恢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1(b) 案件被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的未成年人,在移送听证会结束后,有权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其情况、条款和条件与被指控犯有相同罪行的成年人相同。

Section § 707.2

Explanation

即使未成年人最初被少年法庭认定不适合康复,但如果在移送听证会期间有证据表明该未成年人曾是被指控受害人贩运、性虐待或殴打的受害者,他们仍可能保留在少年法庭的管辖之下。除非法庭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指控者未对该未成年人实施此类行为,否则案件不会移出少年法庭。

尽管根据第707条(a)款第(3)项的裁定,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管辖下不适合康复,但如果法庭在根据第707条进行的移送听证会期间,收到证据表明该未成年人在被指控犯罪之前或期间曾被指控受害人贩运、性虐待或性殴打,则该未成年人应保留在少年法庭的管辖之下,除非法庭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未成年人被指控对其犯罪的人并未贩运、性虐待或性殴打该未成年人。

Section § 707.4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刑事法院案件中未被定罪,刑事法院书记员必须将结果报告给包括少年法庭和执法部门在内的各个机构。如果这是该未成年人的首次犯罪,书记员必须将所有刑事记录移交给少年法庭,并从刑事法院记录中删除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少年法庭将保存这些记录,直到可能根据法院命令将其密封。

凡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案件,在刑事法院未定罪的,刑事法院书记员应将该处理结果报告少年法庭、缓刑部门、逮捕该未成年人并因其犯罪导致其被移送刑事法院的执法机构,以及司法部。除非该未成年人此前在刑事法院有过定罪,刑事法院书记员应将该未成年人在刑事法院的所有记录副本移交给少年法庭书记员,并应从刑事法院保存的任何索引或会议记录簿中删除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少年法庭书记员应按照本章第22条(第825节起)的规定保存该未成年人的刑事法院记录,直至少年法庭根据第781节发出密封这些记录的命令。

Section § 7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当一个人从少年法庭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后,在什么情况下他们的案件可以被发回少年法庭。它涵盖了多种情况,例如仅被判轻罪、是人口贩运或虐待的受害者,以及涉及重罪指控的具体法律程序。每种情况都会考虑将该人作为未成年人处理是否更符合司法公正。如果案件被发回,少年法庭将重新评估并决定该人的康复和治疗方案。刑事法院也必须报告此次移送并相应处理文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a) 任何根据第707条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的案件中,在定罪或认罪后,该人可以根据分节 (b) 所述情况,请求刑事法院将案件发回少年法庭进行裁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b) 经该人动议,刑事法院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将案件发回少年法庭进行裁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b)(1) 如果该人在刑事法院审判中仅被判犯有轻罪或多项轻罪,经辩方请求,案件应发回少年法庭,如分节 (d) 和 (e) 所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b)(2) 如果法院收到证据表明,在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期间,未成年人曾被指控的受害者贩运、性虐待或性侵犯,案件应发回少年法庭,如分节 (d) 和 (e) 所规定,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未在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期间性虐待、性侵犯或贩运该未成年人。本款应解释为优先考虑对贩运和性犯罪的未成年受害者(对施虐者实施暴力行为者)的成功治疗和康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未成年人应被视为受害者,并在少年或家庭法院系统中获得治疗和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b)(3) 如果少年法庭申诉中作为移送依据的任何指控涉及第707条分节 (b) 中列出的罪行,且该人在刑事法院审判中仅被判犯有未列入第707条分节 (b) 的重罪,或此类重罪与轻罪的组合,经辩方请求,法院应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分节 (c) 将案件发回少年法庭进行进一步诉讼。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b)(4) 如果少年法庭申诉中作为移送依据的指控仅涉及未列入第707条分节 (b) 的罪行,且根据认罪协议,该人仅对一项或多项轻罪认罪,或者如果少年法庭申诉中作为移送依据的任何指控涉及第707条分节 (b) 中列出的罪行,且根据认罪协议,该人仅对一项或多项轻罪、未列入第707条分节 (b) 的重罪,或此类重罪与轻罪的组合认罪,经双方同意和请求,并经法院批准,案件应根据分节 (c) 发回少年法庭进行进一步诉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c) 在决定是否根据分节 (b) 的第 (3) 款将案件发回少年法庭,或在决定是否根据分节 (b) 的第 (4) 款批准协议时,法院应以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少年裁决符合司法利益和该人的福祉,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作出该认定的具体理由。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应考虑移送听证会的笔录和会议记录、该人被羁押的时间、少年法庭可向该人提供的裁决和服务,以及任何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命令发回少年法庭的案件应遵守分节 (d) 和 (e)。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d) 在确定案件应发回少年法庭后,法院应将整个案件发回少年法庭,且该事项应在两个法院工作日内排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e) 少年法庭应命令缓刑部门就适当裁决问题准备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且案件应按照第702、706、706.5和730条以及第18条(从第725条开始)的规定进行裁决,如适用。发回少年法庭的定罪或认罪应被视为少年法庭的裁定或承认,适用于所有目的。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7.5(f) 刑事法院书记员应当将移送少年法庭的情况报告给缓刑部门、逮捕该未成年人犯下该罪行的执法机构以及司法部。刑事法院书记员应当将该未成年人在刑事法院的所有记录副本递交给少年法庭书记员,并应当删除刑事法院维护的任何索引中该人的姓名。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当依照第22条(自第825节起)的规定保存刑事法院记录,直到少年法庭可能发出命令,要求封存这些记录为止。

Section § 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将因吸毒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未成年人送往一个特殊机构进行72小时评估。该机构必须获得州政府批准。评估结束后,该机构会向法院提交报告。

如果未成年人不再被视为危险,或不需要进一步治疗,他们可以被释放或转介进行自愿治疗。如果法院案件未被驳回,未成年人将返回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此过程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州政府报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8(a) 凡有未成年人因使用受管制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11000条起)所定义)而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并被带到少年法庭的任何法官面前时,法官可延期听证并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理。法院可命令将该未成年人送往由县指定并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的、用于72小时治疗和评估的机构。届时,第5343条的规定应适用,但该机构的专业负责人应就未成年人评估结果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8(b) 如果负责72小时评估和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向少年法庭报告,该未成年人因使用受管制物质而对自己或他人不构成危险,或该未成年人不需要14天强化治疗,或如果该未成年人已被批准进行不超过14天的强化治疗且该批准已终止,则如果少年法庭诉讼程序已被驳回,该未成年人应被释放;在少年法庭诉讼程序处理结果的约束下,被转介进行自愿的进一步护理和治疗;或被送回少年法庭,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本章规定继续审理该案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8(c) 根据本条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估或强化治疗的任何开支,应被视为根据第5部第2部分(第5600条起)所作的开支,并应由州政府按照该部分规定,像其他地方开支一样予以报销。

Section § 7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参与少年法庭诉讼行为能力的过程。如果法院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存疑,将暂停案件并评估该未成年人是否能理解并参与其辩护。行为能力问题可能源于精神疾病、发育障碍或不成熟。法院会指定专家评估未成年人的能力,专家的发现将指导法院的决定。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不具备行为能力,诉讼程序将暂停,以观察他们是否可能很快恢复行为能力。如果认为可以纠正,未成年人将获得心理健康咨询或教育等服务,直到他们适合受审。如果行为能力无法迅速或根本无法恢复,案件可能会被驳回,特别是如果只涉及轻罪指控。定期审查确保未成年人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获得必要的支持。

法院与地方当局合作,制定程序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适当的帮助以达到行为能力。如果考虑安全监禁,将根据安全和其他因素进行评估。这使得未成年人有最好的机会获得行为能力,而无需不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a)(1) 如果法院对受任何少年诉讼程序约束的未成年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存疑,法院应暂停所有诉讼程序,并根据本条规定进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a)(2) 就本条而言,如果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现有能力与律师协商并以合理的理性理解协助准备其辩护,或者缺乏对针对其的指控或诉讼程序的理性及事实理解,则该未成年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足可能由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引起,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发育不成熟。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适用于据称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属于法院管辖权的未成年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a)(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在任何少年诉讼程序待决期间,法院可以从任何来源接收有关未成年人理解诉讼程序能力的信息。未成年人的律师或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表示怀疑。如果法院发现有实质性证据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提出疑问,则诉讼程序应暂停。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b)(1) 除非当事人同意认定未成年人缺乏行为能力,或者当事人愿意就未成年人缺乏行为能力的问题提交裁决,否则法院应指定一名专家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估,以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发育障碍、发育不成熟或其他影响行为能力的状况,如果是,则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属于(a)款第(2)项所定义的不具备行为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b)(2) 该专家应在儿童和青少年发展以及为裁定行为能力而对青少年进行法医评估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应熟悉评估青少年行为能力所使用的行为能力标准和公认标准,应接受过进行青少年行为能力评估的培训,并应熟悉针对特定案件中影响行为能力的状况进行行为能力补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b)(3) 专家应亲自面谈未成年人,并审查所有提供的可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特殊教育、缓刑、儿童福利、心理健康、区域中心和法院记录,以及任何其他可用的相关信息。专家应与未成年人的律师以及任何向法院提供有关未成年人缺乏行为能力信息的人员进行协商。专家应收集未成年人的发展史。如果专家无法获取任何信息,专家应在报告中注明获取该信息的努力。专家应进行针对行为能力问题的适龄测试,除非特定案件的事实使得测试不必要或不合适。专家应精通未成年人偏好的语言,如果不可行,专家应聘请经认证的口译员,并使用对未成年人而言在语言和文化上都合适的评估工具。在书面报告中,专家应就未成年人是否具备足够的现有能力以合理的理性理解与未成年人的律师协商,以及未成年人是否对针对其的诉讼程序有理性及事实理解发表意见。专家还应说明这些结论的依据。如果专家得出未成年人缺乏行为能力的结论,专家应就未成年人是否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行为能力发表意见,如果可能,则就何种补救服务能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行为能力提出建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b)(4) 司法委员会应与代表法官、辩护律师、地方检察官、首席缓刑官、各县、发育和精神残疾人士倡导者、特殊教育测试专家、青少年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专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团体或个人合作,制定一项法院规则,明确专家在青少年法医评估中具备行为能力所需的培训和经验。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规则,以实施本款中的其他要求。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1) 经认定无能力时,法院应将未成年人转介至旨在帮助其恢复能力的服务机构,除非法院认定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恢复能力。法院也可将未成年人转介至治疗服务以协助补救,这些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健康服务、创伤治疗、医疗监督下的药物治疗、行为咨询、基于课程的法律教育或社交技能培训,并应符合任何要求同意的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和评估人员应遵守本节和《加州法院规则》中规定的标准。服务应在法院决定的、符合公共安全的、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仅凭认定无能力不应作为安全监禁的依据。未成年人应尽早返回法院。在 (h) 款第 (3) 项规定的总补救期届满之前,法院应至少每 (30) 个日历日审查一次被羁押未成年人的补救服务,并每 (45) 个日历日审查一次未被羁押未成年人的补救服务。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县精神卫生部门应在未成年人解除羁押后,作为法院审查补救服务的一部分,向法院提供继续提供补救服务的合适替代方案。法院应考虑少年拘留所监禁的适当替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1)(A) 通过区域中心安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1)(B)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1)(C) 危机住宿项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1)(D) 民事强制收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1)(E) 寄养、亲属安置或其他非安全安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1)(F) 其他住宿治疗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g)(2) 法院可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以协助在安全监禁的替代环境中提供补救服务。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1) 在指定人员或实体首次收到建议后 (6) 个月内,法院应举行证据听证会,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已得到补救或能够得到补救,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或接受补救计划的建议。如果建议是未成年人已恢复能力,且未成年人对该建议提出异议,则举证责任在于未成年人,须以证据优势证明其仍无能力。如果建议是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补救,且检察官对该建议提出异议,则举证责任在于检察官,须以证据优势证明未成年人是可补救的。如果检方对持续无能力的评估提出异议,未成年人应被推定为无能力,且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据优势证明未成年人有能力。(c)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诉讼的此阶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2) 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已得到补救,法院应恢复诉讼程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3) 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尚未得到补救,但可能在 (6) 个月内得到补救,法院应命令未成年人返回补救计划。然而,总补救期不应超过自认定无能力之日起的 (1) 年,且安全监禁不应超过第 (5) 项 (A) 分项中规定的限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4) 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无法在 (6) 个月内恢复能力,法院应驳回申请。法院可邀请了解未成年人情况的人员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及其律师、缓刑部门、父母、监护人或亲属照护者、精神健康治疗专业人员、公共监护人、教育权利持有人、教育提供者和社会服务机构,参加驳回听证会,讨论在管辖权终止后可能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任何服务。如有必要,法院应根据第 (5) 编第 (1) 部分第 (2) 章第 (6) 条(自第 (5300) 节起)或第 (6) 编第 (2) 部分第 (2) 章第 (3) 条(自第 (6550) 节起)的规定,将未成年人转介进行评估。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5)(A)   安全监禁不应超过自认定无能力之日起的 (6) 个月,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该决定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各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5)(A)(i) 未成年人最有可能恢复能力的地方。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09(h)(5)(A)(ii) 该安置是否是适合未成年人的限制最少的环境。

Section § 710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第711、712和713条所述的某些精神健康计划,只有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才能在该县实施。县可以选择永久性地运行这些计划,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运行。任何来自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用于资助这些计划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精神健康服务,例如评估、治疗和评价。

该法还指出,如果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的资金可用且监事会已批准,该县的法院可以利用这些条款中概述的评估和治疗建议来帮助解决精神健康问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0(a) 第711、712和713条不适用于某个县,除非这些条款在该县的适用已获得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批准。县可以根据第711、712或713条,或根据其中两条或全部三条,永久性地设立一项计划,或者可以为特定年限设立有时限的计划。精神健康服务法案拨款的资金,用于资助根据第711、712或713条设立的计划,只能用于与精神健康评估、治疗和评价相关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通过精神健康服务法案存在资金的县,且监事会已根据 (a) 款通过决议,法院可以根据第711条规定的指导方针,提供第712条所述的评估,并从第713条所述的多学科评估团队获得治疗和安置建议。

Section § 71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法院命令对涉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情绪困扰或发育障碍的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健康或发育评估。这适用于未成年人因涉嫌根据第602条的不当行为而牵涉到法院的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经其律师同意,可以拒绝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将不进行评估,并遵循其他相关法律继续审理。

Section § 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评估可能患有发育障碍或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未成年人的程序。如果怀疑未成年人有发育障碍,将由区域中心主任进行评估。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则由持有执照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如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进行评估。

评估员将亲自检查未成年人,并使用标准化规程评估其精神健康状况。随后,他们会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情绪困扰或发育障碍。

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此项评估必须迅速进行,报告应在五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除非获得延期。

根据这些发现,法院将决定如何处理。然而,本条不阻止少年法庭或相关机构转介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健康评估或治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a) 法院根据第711条命令进行的评估,应根据第741条和第4.5部(自第4500条起)的规定,由以下两者之一(视情况而定)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a)(1) 对于被怀疑有发育障碍的未成年人,由区域中心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根据第709条(b)款第(7)项的规定进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a)(2) 对于所有其他未成年人,由符合资质并持有执照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进行,且该专业人员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a)(2)(A) 该人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持有行医执照,并且受过培训并积极从事精神病学实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a)(2)(B) 该人员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6章(自第2900条起)获得心理学家执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b) 法院选定的评估员应亲自检查未成年人,按照县精神健康部门制定的统一规程进行适当的心理或精神健康筛查、评估或测试,并准备书面报告提交给法院,说明其发现和建议,以指导法院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患有第5600.3条所述的严重精神障碍或严重情绪困扰。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检查应在法院发出评估转介命令后的三个法院工作日内进行,评估员的报告应在评估员亲自检查未成年人后不迟于五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给法院,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提交日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c) 根据评估员或区域中心的书面报告,法院应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患有第5600.3条所述的严重精神障碍或严重情绪困扰,或是否患有第4512条定义的发育障碍。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严重情绪困扰或发育障碍,案件应按照第713条的规定进行。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没有严重精神障碍、没有严重情绪困扰或没有发育障碍,该事项应在不适用第713条的情况下,并根据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2(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干涉少年法庭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个人转介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健康评估或治疗的法律授权,如本法典第370、635.1、704、741、5150、5694.7、5699.2、5867.5或6551条,或《刑法典》第4011.6条所规定的。

Section § 713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的情绪、精神或发育问题,并成为法院监护对象,将遵循一套特定的程序来决定其照护。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未成年人必须由来自不同领域(如精神卫生和教育)的专业团队进行审查,以评估其治疗需求。

该团队还会让未成年人的家人参与,并考虑各种可用的服务来帮助未成年人。随后,他们会制定一份治疗计划,并将其与提交给法院的缓刑报告合并。法院在决定未成年人的安置地点时会审查这份治疗计划,目标是选择限制最少、同时仍能保护公众和未成年人的环境。

优先选择是让未成年人在有支持的情况下居家生活,除非出现安全问题。如果建议安置在州立发育中心,则必须提交一份报告,并可能进行进一步评估,以确定社区方案是否可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3(a) 对于根据第711条所述、经法院根据第712条认定为严重情绪障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发育障碍,并根据第602条被裁定为法院监护的任何未成年人,应适用本节规定的处置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3(b) 在根据第706、706.5或706.6条要求准备社会调查报告之前,该未成年人应被转介至一个多学科团队进行处置审查和建议。该多学科团队应由合格人员组成,这些人员能够共同评估未成年人的全部治疗需求,并可包括来自地方缓刑机构、精神卫生部门、区域中心、区域资源开发项目、儿童福利机构、教育部门、社区青年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或服务提供者的代表。该多学科团队应至少包括一名根据第712条(a)款所述的持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如果该未成年人被认定同时患有精神疾病和发育障碍,该多学科团队可同时包括一个适当的精神卫生机构和一个区域中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3(c) 该多学科团队应审查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测试、评估、记录、医疗和精神病史,以及任何现有的个人教育计划或个人项目计划。该多学科团队应确保未成年人可联系的父母、监护人或主要照护者参与其审查,包括在多学科团队会议中进行任何直接参与,以有助于或适合制定案件的治疗计划。该团队应确定可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适当精神卫生或其他治疗服务,包括居家和社区服务,以及根据联邦和州计划及倡议(例如综合服务计划)可能提供给未成年人的服务。在审查结束后,该团队应为未成年人制定一份建议处置方案和书面治疗计划,该方案和计划应附于或纳入提交给法院的缓刑社会调查报告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3(d) 法院应审查多学科团队准备的治疗计划和处置建议,并在作出案件处置令时予以考虑。案件的处置令应与保护公众以及多学科团队报告中确定的未成年人主要治疗需求相符。未成年人的处置令应在可行范围内,纳入多学科团队提交的治疗计划,并根据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调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3(e) 案件的处置令应授权将未成年人安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该环境应与保护公众、未成年人的治疗需求以及法院批准的治疗计划相符。法院在作出处置令时,应优先考虑将未成年人送回其家庭、监护人或负责任的亲属家中,并提供适当的居家、门诊或综合服务,除非法院合理判断该行动与保护公众或未成年人的需要,或与未成年人的治疗需求不符。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13(f) 凡建议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州立发育中心时,区域中心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向发育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交报告。区域中心报告应包括评估、个人项目计划以及一份说明发育中心安置必要性的声明。发育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在收到区域中心报告后60天内,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评估替代社区方案或发育中心能否实现未成年人的治疗目的,以及发育中心安置能否充分提供所需的安保措施或系统,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免受未成年人已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

Section § 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中心并非仅仅因为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患有发育障碍,就自动需要对其进行评估或提供服务。然而,区域中心可以选择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评估这些未成年人的团队。如果区域中心确实提供了评估,则必须遵守其管辖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法规。

区域中心,如第4.5部第5章(自第4620条起)所述,不得仅根据法院依据第712条(c)款认定未成年人患有发育障碍的裁定,而必须根据第711、712或713条向未成年人提供评估或服务。区域中心代表可自行选择并根据具体情况,参与第713条所述的多学科团队。但是,区域中心向法院依据第712条(c)款认定患有发育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任何评估,应按照第4.5部第5章(自第4620条起)中与区域中心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