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各县如何负责少年法庭系统下受抚养子女或未成年人的经济供养。对于受抚养子女,县必须每月支付最高20美元的抚养费,但县监事会可以设定更高的最高金额。款项从县财政支付。对于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县则从县财政全额承担其全部抚养和赡养费用。

此外,本法律还包括那些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由缓刑部门临时监督并安置在家外,且期限不超过七天的未成年人。所有经济供养命令都必须明确支付金额,并且这些金额被视为县的法定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0(a) 如果有必要为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或依照本章规定已提交申请宣告其为少年法庭受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赡养费用作出规定,则规定照护和监护该受抚养子女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命令应指示,该受抚养子女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全部抚养和赡养费用,每月最高二十美元 ($20),应从县财政支付,并可指示支付每月最高金额不超过县监事会确定的任何最高金额的款项。特此授权各县监事会,无论是普遍适用,还是针对个别受抚养子女,或根据受抚养子女的类别或群体,设立法院可命令县支付抚养和赡养费用的最高金额。所有依照本款规定作出的命令均应载明从县财政支付的金额,且这些金额应构成对县的法定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0(b) 如果有必要为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或依照本章规定已提交申请宣告其为少年法庭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赡养费用作出规定,则规定照护和监护该被监护人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命令应指示,该被监护人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全部抚养和赡养费用应从县财政支付。所有依照本款规定作出的命令均应载明从县财政支付的金额,且这些金额应构成对县的法定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0(c) 本条适用于由缓刑部门依照第330条或第654条实施监督计划的未成年人,且该未成年人经法院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批准,由缓刑部门暂时安置在其家外,期限不超过七天。

Section § 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与受监护人、受抚养子女或未成年人的供养和维持相关的支付令,其金额不得超过为其照护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这意味着您只需支付恰好足以支付其生活费用的金额,不多不少。

Section § 9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县级资金不足以支付照护受扶养子女的全部费用,法院可以命令所需额外资金来自孩子自己的收入、财产或遗产,或来自父母、监护人或对孩子抚养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这些款项将支付给县,县再支付给照护孩子的人。

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少年法庭的受监护未成年人或正在接受特定少年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除非该未成年人是双重身份儿童,这意味着他们同时受扶养管辖权和少年犯罪管辖权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节仅适用于扶养管辖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2(a) 如果发现县监事会确定的最高金额不足以支付受扶养子女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全部抚养和赡养费用,法院可以命令并指示,所需额外金额应从该受扶养子女或其他未成年人的收入、财产或遗产中支付,或由该受扶养子女或其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其他对其抚养和赡养负有责任的人支付给县监事会指定的县官员,这些官员应转而将其支付给根据法院命令照护和抚养该受扶养子女或其他未成年人的人、协会或机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2(b)(1) 本节不适用于被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根据第725节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针对其已提交裁定其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根据第654节接受监督计划的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2(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本节适用于根据第241.1节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但仅为扶养管辖权目的,而非为少年犯罪管辖权目的。

Section § 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因少年法庭命令被安置在机构或设施中时,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支付未成年人的合理抚养费用。但是,县只能收取抚养费,不能收取康复或治疗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应反映家庭的支付能力。此外,法律强调这些费用涵盖食物和衣物等必需品,并对何时可以收取医疗费用有具体规定。每日最高费用有基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指导方针和调整。法律也指出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未成年人有私人保险或处于某些受保护的身份。最后,如果宣布未成年人为受抚养子女的请愿书被驳回,父母则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a) 父亲、母亲、配偶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该人的遗产以及未成年人的遗产,应对未成年人根据第 625 条或少年法庭命令被安置、拘留或送往任何机构或其他场所期间的合理抚养费用承担责任。但是,除非在拘留听证会上,少年法庭裁定应继续拘留该未成年人,否则县不得对根据第 625 条被拘留的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征收费用。这些人及遗产的责任应为连带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b) 县应将其寻求征收的费用限制在未成年人的合理抚养费用范围内,并应排除为保护社会和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康复而产生的任何治疗或监督费用。如果根据 (a) 款支付给县的法院命令的子女抚养费超过本款和 (a) 款授权的费用金额,县应根据《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302.52 条将超出部分作为信托为未成年人未来的需求持有,或者,经未成年人个案工作者批准,将超出部分直接支付给未成年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c) 立法机关制定本款的意图是保护县的财政完整性,保护县寻求追究责任的人免受过高收费,确保全州范围内所施加的责任水平具有合理的统一性,并确保仅对有支付能力的人施加责任。在评估本条规定的家庭支付能力时,县应考虑家庭收入、家庭的必要开支以及依赖此收入的人数。除 (1)、(2)、(3) 和 (4)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所称的“抚养费用”仅指县为食物和食物准备、衣物、个人用品和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每日总最高费用不超过三十美元 ($30),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c)(1) 每日最高三十美元 ($30) 的费用应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每三年调整一次,以反映工业关系部公布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有城市消费者)在三年期间的日历年年度平均百分比变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c)(2) 县不得征收医疗费用,除非县首先已用尽未成年人可能在私人保险、标准或医疗贫困的医疗补助 (Medi-Cal) 覆盖范围下享有的任何资格,以及罗伯特·W·克朗加州儿童服务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6 编第 2 部分第 3 章第 5 条(自第 123800 条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c)(3) 在计算医疗费用时,县不得收取超过州卫生服务部计算的该县该财政年度 AFDC 按服务付费平均医疗补助 (Medi-Cal) 支付额 100% 的费用;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有 (2) 款所列任何覆盖范围未涵盖的特殊医疗或牙科费用,县可以征收这些额外费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c)(4) 对于本条所涉的未成年人安置,如果发放了 AFDC-FC 补助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家庭法典》第 17550 条和第 17552 条的规定,依据《家庭法典》第 17400 条以及《家庭法典》第 9 编第 2 部分第 2 章第 2 条(自第 4050 条起)中生效的全州儿童抚养费指南寻求命令。为确定本条所涉未成年人的正确抚养金额,适用《家庭法典》第 4057 条中规定的可反驳推定。本款的实施应符合《家庭法典》第 17415 条 (a) 款的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d)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 300 条宣布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请愿书在管辖权听证会或之前被驳回,父亲、母亲、配偶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该人的遗产或未成年人的遗产,不应对本条所述的费用承担责任。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e)(1) 本条不适用于被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根据第 725 条被判处缓刑、成为已提交的旨在裁定未成年人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请愿书的对象、或成为根据第 654 条实施的监督计划的对象的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e)(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本条适用于根据第 241.1 条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仅为抚养权管辖目的,而非为少年犯罪管辖目的。

Section § 903.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少年法庭命令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他们的配偶,或任何其他负责抚养未成年人的人,以及这些负责人的遗产,可能需要支付县或法院因此产生的费用。但这不适用于那些已被法院判为受监护人或涉及少年犯罪程序的未成年人,除非他们被指定为仅针对抚养目的的双重身份儿童。此外,这些个人在抚养程序中为自己产生的法律费用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且责任是连带的。但是,如果案件在宣布抚养关系之前被驳回,他们就不必承担这些费用。收取的费用将上交至法院行政办公室,并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a)(1) (A) 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配偶或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该人的遗产,以及未成年人的遗产,应负责支付县或法院(以实际产生费用的实体为准)根据少年法庭命令由律师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a)(1)(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a)(1)(B)(i) 本款不适用于被判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根据第725条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针对其已提交申请书以判决其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根据第654条接受监督计划的未成年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a)(1)(B)(i)(ii) 尽管有(i)项规定,本款适用于根据第241.1条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但仅适用于抚养管辖权目的,不适用于少年犯罪管辖权目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a)(2) 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配偶或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以及该人的遗产,还应负责支付县或法院因少年法庭命令指派的律师在抚养程序中直接向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配偶或任何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些人(在本条中称为亲属)及其遗产的责任应为连带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根据第300条宣布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儿童的申请书在管辖权听证会或之前被驳回,则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配偶或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该人的遗产,或未成年人的遗产,不应对本节所述任何人员所获得的任何法律服务的费用负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1(c)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85.1条规定的方式转交至法院行政办公室。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将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Section § 90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根据少年法庭的命令接受居家监管,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任何可用的遗产可能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有经济责任的人之间分摊,但前提是他们有支付能力。在评估这种能力时,县级机构必须考虑家庭收入、必要开支和受抚养人。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法庭的受监护人,这项支付要求则不适用,例如当其处于缓刑期或少年法庭正在审议某些申请时。例外情况是,如果未成年人是双重身份儿童,此时本规定可能适用于抚养问题,但不适用于少年犯罪问题。

Section § 9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需要更有效地向父母收取少年法庭安置在院外照护的子女的费用偿付。当州政府承担这些费用时,父母应在经济上为子女的抚养提供帮助。如有必要,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发出命令,要求父母支付持续抚养费并偿付相关费用。父母会被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包括对这些命令提出异议、寻求法律建议或在情况变化时请求修改的权利。

本法律不适用于处于少年缓刑或少年犯罪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但具有受抚养人双重身份的除外。法律还提供了关于财务声明以及不当分享保密财务信息的处罚的详细规定。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a)(1) 立法机关认为,尽管第903条规定了父母对根据少年法庭命令被安置、拘留或收容在县级机构或其他场所的子女的照护、抚养和维持费用承担责任,但根据第300条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抚养人并安置在院外照护的未成年人的子女抚养费征收工作尚未得到常规和有效的执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a)(2) 本节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命令的父母偿付在院外安置的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大幅增加州和县的收入。在这方面,立法机关认为,征收成本将由父母抚养计划效率提高所带来的额外收入抵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b) 在任何根据第300条被或曾被法院宣布为受抚养子女的案件中,少年法庭应命令任何根据少年法庭的拘留或安置命令为该子女支出款项或产生费用的机构,在30天内,以声明的形式,向当地子女抚养机构提交一份为该子女的利益、抚养和维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清单。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1) (A) 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发出传唤令,说明为何不应就第903条所述任何未成年人的持续抚养和抚养费用偿付发出命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1)(B) 因传唤令而发出的任何命令,在其到期应付时,应以与本州法院发出的任何其他抚养令相同的方式执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1)(C) 在当地子女抚养机构收到任何机构的成本或费用声明的任何案件中,该声明应被视为根据《家庭法典》第17400条提出的援助申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2) 传唤令应告知父母以下所有事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2)(A) 他或她已被起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2)(B) 如果他或她希望就此事寻求律师的建议,应立即进行,以便他或她的财务声明和书面答复(如有)能按时提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2)(C) 他或她有权亲自出庭并为其自身辩护提供证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2)(D) 他或她未能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出席传唤令听证会,可能导致法院根据申请中请求的救济对其发出命令。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2)(E) 任何发出的命令可能导致工资扣押、扣押金钱或财产以执行命令,或被判藐视法庭。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2)(F) 在情况发生变化时,任何一方有权请求修改高等法院发出的任何命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3) 任何现有的抚养令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高等法院根据(f)款修改该命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c)(4) 如果当地子女抚养机构认为不宜获得持续抚养和偿付的命令,则无需向法院申请该命令。如果当地子女抚养机构认为根据《家庭法典》第17552条执行该命令不适当或不具成本效益,则无需继续对任何命令进行征收工作。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d)(1) 在任何已向父母发出并送达关于持续抚养和费用偿付的传唤令的案件中,父母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完整的收入和支出声明;其副本应在传唤令听证会前至少五天送达当地子女抚养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d)(2) 任何依法被授权接收父母财务声明或从中获取信息的人,明知而将该声明或信息提供给依法无权接收的人,犯有轻罪。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e)(1) 如果父母已亲自收到传唤令,且父母或其律师未出席传唤令听证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中要求的本金金额和持续抚养费金额发出命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e)(2) 如果父母出席传唤令听证会,法院可以根据其确定的父母经济能力支付的金额发出命令。

Section § 9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自愿将未成年人安置在24小时的院外照护机构,并且该未成年人获得了某些形式的经济援助,那么父母或监护人需要承担孩子的照护和抚养费用。即使未成年人通过AFDC-FC、SSI-SSP或县级资金等项目获得援助,这项规定也适用。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少年法庭诉讼或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除非他们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依附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5(a) 除第903.4条的规定外,且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父母或其他依法负有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人,自愿将未成年人安置在24小时院外照护机构的,当未成年人获得“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寄养”(AFDC-FC)、“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计划”(SSI-SSP)或仅限县级资金时,应承担未成年人的照护、抚养和维持费用。在本条中,“父母”包括第903条中规定的任何人。在本条中,“父母”不包括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第11401.4条获得援助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无论何时,当县福利部门或安置机构认定法院命令是可取且有效的,根据《家庭法典》第17552条,该部门或机构应通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根据第903.45条指定的财务评估官,后者应根据第903.4条或第903.45条进行处理。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5(b)(1) 本条不适用于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根据第725条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已提交申请将该未成年人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根据第654条接受监督计划的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5(b)(2) 尽管有(1)款规定,本条适用于根据第241.1条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但仅适用于依附管辖权,不适用于犯罪管辖权。

Section § 9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青少年安置相关的某些来源所收取的资金如何分配。如果未成年人被安置在一个完全由县资助的项目中,县将保留所有收取的资金。如果项目部分由州或联邦资金资助,州社会服务部将根据具体规定分配资金并提供奖励。

Section § 9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寄养儿童和家长培训基金”,旨在支持寄养家长培训和寄养服务项目。从1981年开始,儿童抚养服务部每年计算州政府从寄养照护收款中获得的份额(超出特定门槛的部分),并将其转入该基金。每年最多可拨付300万美元用于社区学院开展的寄养家长培训项目。这些资金优先用于培训家长照护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并由加州社区学院校长与寄养家长协会和社会服务部门协调管理。资金中有一部分专门用于支付行政费用。在培训拨款之后,剩余资金可用于支持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寄养照护服务。如果这些资金未用于上述目的,任何剩余资金可转入普通基金。这项法律的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除非后续立法延长其有效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a) 州财政部设有寄养儿童和家长培训基金。该基金所含资金应专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b) 对于从1981-82财政年度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除第15200.1、15200.2、15200.3、15200.8和15200.81节以及《家庭法》第17704节另有规定外,儿童抚养服务部应确定相当于根据第903、903.4和903.5节执行父母财政责任所产生的寄养照护收款的州净份额的金额。在1982年7月1日及此后每三个月,该部门应将上述指定金额通知社区学院校长、财政部和公共教育总监。儿童抚养服务部应授权将任何特定财政年度内超过寄养照护收款州净份额三百七十五万美元 ($3,750,000) 的部分按季度转入司库,存入寄养儿童和家长培训基金,但自2002-03财政年度起,每个财政年度转入该基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三百万元 ($3,000,000)。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c)(1) 如果寄养儿童和家长培训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最多三百万元 ($3,000,000) 应分配用于支持在社区学院开展的寄养家长培训项目。根据本款授权分配的最高金额应每年根据自主教育项目所获得的百分比进行生活成本增长调整。培训项目的资金应在《预算案》中与加州社区学院校长相关的部分中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提供,并由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存入单独的银行账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c)(2) 校长应在与加州寄养家长协会和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后,按照校长指定的方式,专门将这些资金用于寄养家长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c)(3) 每个寄养家长培训项目的计划应包括提供培训,以促进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的发展,照护不超过六名有特殊心理、情感、发展或身体需求的儿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c)(4) 州社会服务部应促进县福利部门参与寄养家长培训项目。加州寄养家长协会或其地方分会,以及州社会服务部应确定培训参与者,并就培训项目的形式、内容和方法向校长提供建议。资金应每月支付给寄养家长培训项目,直至该项目授权支出的最高金额用尽。这些资金中,不超过10%或七万五千美元 ($75,000)(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应用于行政目的;在这10%或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中,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应用于偿付州社会服务部根据本款提供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d) 自1983-84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在完成社区学院寄养家长培训的所有拨款后,寄养儿童和家长培训基金中剩余的任何资金可根据《教育法》第24部分第11.3章(自第42920节起)分配用于寄养儿童服务项目。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e)(1) 审计长应根据需要,将寄养儿童和家长培训基金中的资金转给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和公共教育总监,以履行 (c) 款和 (d) 款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e)(2) 在任何财政年度授权的最高金额已转给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和公共教育总监后,审计长应将任何剩余资金转入普通基金,用于任何公共目的的支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7(f) 本节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有效,此后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明确规定时方可生效。

Section § 903.8

Explanation

自1994年起,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利用1992-93财年的剩余资金,为寄养父母创建一项更好的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预计持续两年半,并涉及与寄养父母、县级机构和寄养服务提供者合作,以更新和改进培训材料。

该计划包括调查现有培训资源,开发侧重于青少年怀孕预防的新培训,并解决特殊主题。它旨在纳入基于事实的健康信息,特别强调禁欲在预防青少年怀孕和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方面的有效性。

该计划还包括评估培训资金、加强招募策略(特别是在少数族裔家庭中),并重点招募能够照顾兄弟姐妹群体的寄养父母。寄养父母参与此培训是自愿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a) 自1994年1月1日起,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并实施一项强化的全州基本寄养父母培训计划。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拨付1992-93财政年度未使用的儿童福利服务资金,为该计划提供资金,以支持为期两年半的培训课程开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 在此两年半期间,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寄养父母以及县安置机构和其他寄养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合作,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1) 完成对现有寄养父母培训课程和资源的全面调查,评估现有寄养父母培训提供系统并探索替代的提供模式,完成对寄养父母的需求评估,并制定和实施全州核心课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2) 根据需求评估中确定的内容,制定并实施针对青少年怀孕预防和其他特殊需求主题的课程,以补充核心课程。青少年怀孕预防主题应基于公共卫生事实材料和计划。青少年怀孕预防课程应强调,禁欲是唯一100%有效预防意外青少年怀孕、性传播疾病以及通过性传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保护措施,并且所有其他避孕方法在预防意外青少年怀孕方面都存在失败的风险。该课程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2)(A) 包括基于最新医学信息的统计数据,列举避孕套和其他避孕措施在预防怀孕方面的失败率和成功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2)(B) 强调性传播疾病是性交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并应包括基于最新医学信息的统计数据,列举避孕套在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方面的失败率和成功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2)(C) 包括对婚前青少年和青春期性交可能带来的情感和心理后果以及意外青少年怀孕后果的讨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3) 评估当前寄养父母培训的资助公式,并探索替代的资助方案,以确保有永久且充足的资金来源。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4) 评估当前的招募策略,并促进招募活动的扩展,特别是针对少数族裔家庭,以促进将少数族裔青少年安置到经过培训且具有相同族裔和文化背景的文化能力家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b)(5) 在其寄养父母招募和培训工作中,特别强调招募愿意接受兄弟姐妹安置的潜在寄养父母,以及培训寄养父母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并准备好照顾兄弟姐妹群体。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8(c) 这并非立法机关的意图,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寄养父母全部或部分参与此培训计划。

Section § 903.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收到通知,告知其子女已准备好从缓刑部门或寄养机构等羁押场所接走,但他们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情况,12至48小时)接走子女,则可能需要承担子女的照护费用。他们每未能接走子女的24小时期间,最高可能欠款100美元。然而,支付要求会根据父母的经济能力设定上限,他们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评估这一点。该法律不适用于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但适用于在特定条件下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a) 除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外,已被移交至缓刑部门羁押,或已被安置在儿童收容所、寄养家庭或机构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处于缓刑部门羁押期间,应承担其合理的食物、住所和照护费用,当所有下列情况均适用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a)(1) 父母或监护人收到缓刑官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发出的实际通知,告知该未成年人计划获释,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亲自或通过负责任的亲属接走该未成年人。该通知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本条所产生的经济责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a)(2) 父母或监护人有合理可能在收到获释通知之时起12小时内,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Section 300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请愿书在管辖权听证会或之前被驳回,则自收到获释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亲自或通过负责任的亲属在缓刑官指定的地点接走该未成年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a)(3) 父母表示拒绝接走该未成年人,或未作出合理努力在实际收到通知之时起12小时内,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Section 300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请愿书在管辖权听证会或之前被驳回,则自实际收到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亲自或通过负责任的亲属接走该未成年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b) 本条规定的责任,连同根据Section 903产生的任何责任,每24小时期间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该期间自实际收到获释通知之时起,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Section 300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请愿书在管辖权听证会或之前被驳回,则自实际收到获释通知48小时后开始,在此期间,已收到通知的父母或监护人未能根据缓刑官的要求和指示,亲自或通过负责任的亲属接走该未成年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c) 本条规定的责任应受限于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的支付能力。任何根据本条被评估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经请求,有权根据Section 903.45的规定获得支付能力评估和决定。任何根据本条被评估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经请愿,也有权由少年法庭就责任和支付能力问题进行听证和决定。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d)(1) 本条不适用于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ward)的未成年人,根据Section 725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已提交请愿书以裁定该未成年人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根据Section 654接受监督计划的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25(d)(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本条适用于根据Section 241.1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仅适用于抚养权管辖,不适用于少年犯罪管辖。

Section § 90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协调加州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的工作,以高效处理亲子关系和儿童抚养费问题。它要求法院共享相关文件,以遵守联邦儿童抚养费指南。如果在特定的少年法庭听证会中出现亲子关系问题,法院必须通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该机构会核查是否存在已有的判决,并将副本提供给少年法庭;如果亲子关系尚未确定,则由少年法庭解决。

此外,如果亲子关系确立,法院会将命令发送给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法律还规定,如果儿童正在或可能接受CalWORKs援助,法院必须通知儿童抚养机构。最后,父母必须被告知,如果子女接受CalWORKs援助,该机构可能会提起抚养费诉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应协调亲子关系认定和抚养费的设定,以确保加利福尼亚州遵守联邦儿童抚养费指南的规定。因此,立法机关制定本条,旨在确保各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之间进行必要的文件交换,以管理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或监督的公共社会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1(b) 如果在根据第300、601或602条进行的任何听证会期间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法院书记员应通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以查询任何涉及该问题的高等法院命令或判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1(b)(1) 如果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确定亲子关系判决已经存在,该机构应获取判决的认证副本并转交少年法庭,法庭应予司法认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1(b)(2) 如果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确定亲子关系问题尚未确定,少年法庭可以确定亲子关系问题,如果确定,应通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1(c) 如果法院确立了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法院书记员应将由司法委员会采纳的格式的命令转交当地儿童抚养机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1(d) 如果儿童正在接受CalWORKs计划下的公共援助,或者法院认为儿童可能接受CalWORKs援助,法院应指示法院书记员通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1(e) 法院应告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如果子女接受CalWORKs援助,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可能会根据《家庭法典》第17402条提起抚养费诉讼。

Section § 903.4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各县指定一名财务评估官,以评估个人支付与少年法庭案件相关的某些费用的能力。在少年法庭听证会后,负责支付子女抚养费或法律服务费等费用的人员必须与评估官会面。如果某人有能力支付,评估官将向法庭申请要求支付。但是,如果支付会影响父母抚养子女或实现亲子团聚的能力,他们可能无需支付。被评估者可以在法庭听证会上对自己的支付能力提出异议。如果有人不同意评估官的决定或错过会面,评估官可以建议全额支付。如果双方就支付条款达成一致,法庭可能会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批准。个人可以在情况发生变化时请求法庭更改或取消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a) 监事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7750条指定一名县财务评估官,以根据第903、903.1、903.2、903.25、903.3和903.5条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法律允许的应偿还费用,对偿还责任进行财务评估。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1) (A) 在监事会已指定县财务评估官的县,少年法庭应在处置听证会结束时,命令任何根据第903条承担抚养费、根据第903.1条承担法律服务费、根据第903.2条承担监督费或根据本法典允许的任何其他应偿还费用的责任人,到县财务评估官处进行财务评估,以确定其支付这些费用的能力。如果责任人未出席处置听证会,法庭应传唤其出席财务评估。对于根据第903.25条被评估承担未成年人交通、食物、住所或照护费用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少年法庭应根据县缓刑部门的请求,命令该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到县财务评估官处进行财务评估,以确定其支付所评估费用的能力。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1)(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1)(B)(i) 本款不适用于为被少年法庭裁定为被监护人、根据第725条被判缓刑、已提交申请将其裁定为少年法庭被监护人或根据第654条接受监督计划的未成年人而描述的费用。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1)(B)(i)(ii) 尽管有第(i)项规定,本款适用于根据第241.1条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但仅限于抚养权管辖目的,不适用于少年犯罪管辖目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2) 如果县财务评估官确定该责任人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县财务评估官应向法庭申请命令,要求该人向县或法庭支付该笔款项,具体取决于哪个实体承担了费用。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第903.1条对法律服务费用负有责任,且父母或监护人已根据法庭命令与子女团聚,并且县财务评估官确定偿还费用会损害父母或监护人抚养子女的能力,则县财务评估官不应向法庭申请偿还命令,法庭也不应作出该命令。此外,如果父母或监护人目前正在接受亲子团聚服务,且法庭认定或县财务评估官确定,父母或监护人的偿还会对其与子女团聚构成障碍,因为它会限制父母或监护人遵守亲子团聚计划要求的能力,或损害父母或监护人当前或未来满足子女财务需求的能力,或在任何法庭认定偿还在案件具体情况下不公正的情况下,则县财务评估官不应向法庭申请偿还命令,法庭也不应命令父母或监护人偿还。在根据本节评估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时,县财务评估官和法庭应考虑家庭收入、家庭的必要开支以及依赖此收入的人数。出席财务评估的人有权对县财务评估官的决定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他或她有权在少年法庭进行听证。县财务评估官在进行财务评估时,应告知该人其进行听证的权利以及根据第(c)款享有的权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3) 在听证会上,负责费用的个人有权享有但不限于以下机会:亲自陈述意见,提交证人和其他书面证据,对质和盘问不利证人,获知对其不利证据的披露,以及收到法院裁定结果的书面声明。该个人有权由律师代理,如果该个人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则有权获得指定律师。如果法院认定该个人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包括在听证会上为该个人指定律师的费用,法院应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并命令其以法院认为合理且符合该个人经济能力的方式,向县或法院支付该笔款项,具体取决于哪个实体承担了该费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4) 如果该个人在被命令到县财务评估官面前出庭后,已收到适当通知但未按命令出庭,县财务评估官应向法院建议命令该个人支付全部费用。向该个人发出的适当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4)(A) 该个人有权在费用清单可用时立即获得该清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4)(B) 该个人根据《政府法典》第27755条享有的程序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4)(C) 要求该个人出庭的时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4)(D) 警告,如果该个人未在县财务评估官面前出庭,该官员将建议法院命令该个人全额支付费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5) 如果县财务评估官认定该个人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无论是否附带条件,且该个人同意此认定并接受支付条款,县财务评估官应根据其书面评估和该个人的书面协议,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该个人以合理且符合其经济能力的方式,向县或法院支付该笔款项。该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该个人的情况下获得批准,但前提是该命令的副本已根据第212.5条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该个人。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b)(6) 然而,如果县财务评估官未能就费用责任、费用金额、该人支付费用的能力或支付条款与该人达成协议,该事项应被视为存在争议,并由县财务评估官交回法院进行听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c) 在根据本节作出的判决得到履行之前的任何时候,被判决的个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修改或撤销判决,理由是其支付判决能力相关情况发生了变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5(d) 该命令可以像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一样执行,包括法院对未成年人管辖权终止时仍未支付的任何余额。

Section § 90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司法委员会设立的一项计划,用于向那些负责支付法院为抚养权案件中父母或未成年人指定律师费用的人收取款项。该计划包括确定某人是否能负担这些费用的标准,考虑其收入、开支、受抚养人以及计划效率。

司法委员会还必须制定政策,详细说明法院如何使用所收取的资金以及如何聘请第三方协助收款。所收取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减轻法院指定律师的工作量,特别是在那些能够证明因此为家庭带来更好结果的法院。

法院或县财务评估官负责评估支付这些费用的财务能力,并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a) 司法委员会应设立一项计划,以收取根据第903.1条在抚养权诉讼中为代表父母或未成年人而指派的律师费用,向应承担该费用的人收取偿付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a)(1) 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司法委员会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a)(1)(A) 制定全州标准,用于确定支付律师偿付款的能力,该标准应至少包括家庭收入、其必要开支、依赖此收入的个人数量以及该计划的成本效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a)(1)(B) 制定政策和程序,允许法院从收取的款项中收回与实施偿付款计划相关的费用。这些政策和程序应至少将法院可收回的金额限制在所收取的偿付款的合理比例内,并规定法院可使用第三方收取偿付款的条款和条件。就本分段而言,“与实施偿付款计划相关的费用”指评估父母支付法院指定律师费用的能力的法院费用以及收取拖欠偿付款的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a)(2) 所收取的款项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85.1条的规定存入。除非法律另有授权,本计划下收取的款项应主要用于将法院指定律师的案件量减少至司法委员会批准的案件量标准。应优先考虑那些律师案件量最高,并且能够证明由于律师案件量减少而立即改善父母和子女结果的法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b) 法院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b)(1) 指定一名法院财务评估官,根据第903.1条对偿付款责任进行财务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b)(2) 经县同意,并根据法院和县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指定一名县财务评估官,根据第903.1条对偿付款责任进行财务评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3.47(c) 在处理根据第903.1条的偿付款时,法院财务评估官和县财务评估官应遵循第903.45条的 (b)、(c) 和 (d) 分段中为县财务评估官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某些少年法庭案件中,未成年人相关费用的确定方式。对于少年机构中未成年人的照护和扶养、监督费用以及记录封存等事项,由县监事会定价。法院负责确定法律服务和法院保管的记录封存费用。司法委员会必须批准或制定这些费用确定的程序。本法律明确不适用于涉及某些少年缓刑案件或成为受监护人(ward)申请的未成年人,除非未成年人根据双重身份(dual status)既是受抚养人又是受监护人,但仅限于抚养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4(a) 少年法庭命令安置、拘留或送入任何机构的未成年人的照护、扶养和维持的每月或每日费用(不得超过成本),第903.2条所指的监督费用,以及第903.3条所指的县或地方机构保管的记录封存费用,应由监事会确定。第903.1条所指的与抚养相关的法律服务费用以及第903.3条所指的法院保管的记录封存费用,应由法院确定。法院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1) 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程序作出,或 (2) 经司法委员会批准。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4(b)(1) 本条不适用于被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ward)的未成年人,根据第725条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作为已提交的旨在裁定该未成年人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ward)的申请(petition)对象的未成年人,或作为根据第654条实施的监督计划对象的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04(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本条适用于根据第241.1条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dual status child)的未成年人,但仅适用于抚养管辖权(dependency jurisdiction),不适用于少年犯罪管辖权(delinquency jurisdiction)。

Section § 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政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对于已提交请愿书但非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抚养费支付期限最长为 (1) 个月。少年法庭涉及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案件,不应在未解决的情况下持续超过 (12) 个月。

如果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或工读家庭等住所,并且该安置得到了少年法庭和州立学校负责人的同意,县可以向该家庭支付儿童的赡养费,但每月金额不得超过 (25) 美元。

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抚养和赡养费用,从县财政支付的命令,有效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且,根据本章规定已提交经核实请愿书的未成年人(非法院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抚养和赡养费用,从县财政支付的命令,有效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对于少年法庭的任何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案件的所有听证会,案件应继续排期,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12) 个月。
当少年法庭的任何受监护人,经将其送交的县少年法庭以及其被送交或被羁押的州立学校负责人的同意,被安置在寄宿家庭、寄养家庭或工读家庭,但仍继续受该州立学校的监督时,县可以向该寄宿家庭、寄养家庭或工读家庭报销足以维持该受监护人生活的费用,但每月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Section § 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少年犯被送往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时所承担的财政义务。只要少年犯在押,县政府就必须每年向州政府支付一笔费用。对于2012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的少年犯,费用为每年24,000美元。对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的少年犯,费用仍为24,000美元,但县政府无需为23岁或以上的个人支付费用。对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的少年犯,费用增加到125,000美元,并适用相同的年龄规定。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负责收集有关少年犯及其安置情况的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12(a) 个人被判处送往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的县,应向州政府支付每年两万四千美元 ($24,000) 的费用,只要该个人仍在该管教所的直接监管下的机构中,或在该管教所安置的、由该管教所承担费用并提供照护和支持的机构、寄宿家庭、寄养家庭或其他私人或公共机构中,均按本款规定支付。本款适用于少年法庭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判处送往该管教所的个人。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应每月至少一次向县政府提交根据本款应向州政府支付的费用账单,县政府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部第四章(自第29700条起)的规定进行处理和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12(b) 个人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送往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的县,应向州政府支付每年两万四千美元 ($24,000) 的费用,只要该个人仍在该管教所的直接监管下的机构中,或在该管教所安置的、由该管教所承担费用并提供照护和支持的机构、寄宿家庭、寄养家庭或其他私人或公共机构中,均按本款规定支付。对于23岁或以上的个人,县政府不应支付每年两万四千美元 ($24,000) 的费用。本款适用于少年法庭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判处送往该管教所的个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12(c) 个人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送往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处(Division of Juvenile Justice)的县,应向州政府支付每年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 的费用,只要该个人仍在该处(division)的直接监管下的机构中,或在该处安置的、由该处承担费用并提供照护和支持的机构、寄宿家庭、寄养家庭或其他私人或公共机构中,均按本款规定支付。对于23岁或以上的个人,县政府不应支付每年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 的费用。本款适用于少年法庭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判处送往该处的个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12(d) 根据《刑法典》第三部第七编第五章第一条(自第6024条起)的规定,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收集并维护关于少年犯的可用信息和数据,这些少年犯由少年法庭判处,并被安置在任何机构、寄宿家庭、寄养家庭或其他私人或公共机构中,在他们假释、缓刑或以其他方式期间,由该处或县政府提供照护、监督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913

Explanation
当少年法庭裁定某个孩子是受监护人或受抚养人,并将其安置在一个旨在照管他们或为他们寻找住所的机构时,该县可以与这个机构签订协议。这份协议将涉及该机构负责监督、调查和帮助孩子康复。县可以同意向该机构支付与提供这些服务成本相符的费用。

Section § 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受监护人或受扶养子女的“抚养和维持费用”。它包括在县级或私人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费用,并且需要少年法庭的批准。它还涵盖了在少年拘留所、林业营地、少年之家、牧场等少年管教机构的生活费用,无论这些机构是在县内还是县外。

本条中使用的“抚养和维持费用”包括在县医院或任何其他县级机构,或在任何私立医院或由任何私人医生经有关县少年法庭批准提供给受监护人或受扶养子女的任何医疗服务的合理价值,以及根据本章第23条(第850节起)的规定设立的任何少年拘留所中受监护人或受扶养子女的抚养合理价值,或根据本章第24条(第880节起)的规定在县内或县外设立的任何林业营地、少年之家、牧场或营地中受监护人的抚养合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