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5

Explanation

警察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未成年人涉及不良行为时,可以无需逮捕令将其临时拘留。这包括未满18岁且涉嫌违法、违反少年法庭命令、逃离法庭指定收容,或因疾病或受伤在公共场所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未成年人。

如果未成年人因与少年法庭命令或不良行为嫌疑相关的理由被拘留,警官必须告知其权利。这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及如果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则有权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

警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拘留未成年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a) 当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时,该未成年人未满18岁,或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b) 当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违反了少年法庭的命令或从少年法庭命令的任何收容中逃脱时,该未成年人是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或已根据第636条或第702条对其作出命令,或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c) 该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且在任何街道或公共场所被发现患有需要照护、医疗、住院或其他补救性照护的疾病或受伤。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因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或其违反了少年法庭的命令或从少年法庭命令的任何收容中逃脱而被临时拘留,警官应告知该未成年人其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并应告知其宪法权利,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任何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及如果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则有权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

Section § 625.1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被警官临时羁押,并被怀疑犯有罪行或类似违法行为,他们可能会被要求自愿进行尿液检测,以查明是否有毒品或酒精。警官必须告知未成年人该检测是自愿的。检测结果可供法院在决定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参考,但不能仅凭此结果就提起指控或给未成年人定罪。

任何根据第625条(a)款被临时羁押的未成年人,当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是第602条所述之人时,或根据第625条(b)款或(c)款被临时羁押的未成年人,可被要求自愿提交其尿液进行化学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酒精或非法药物。治安官应告知未成年人该化学检测是自愿的。该检测结果可由法院在根据第706条或第777条决定未成年人的处置时予以考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类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检察官提起诉讼以宣布该未成年人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依据,也不得作为法院根据第702条作出此类认定的依据。

Section § 625.2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在治安官进行毒品或酒精的化学尿液检测之前,他们必须告知个人,进行这项检测是自愿的。被检测人可以拒绝,但如果他们选择进行检测,结果不会导致额外的指控,尽管它可能在量刑时被使用。个人还有权在决定是否进行检测之前致电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检测是根据与酒精和毒品相关的特定车辆法典进行的,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2(a) 在根据第625.1条进行化学检测之前,治安官应给予以下告诫:“我要求你进行一项自愿尿液检测,以检测你体内是否存在毒品或酒精。你有权拒绝进行这项检测。如果你确实进行了检测,其结果不能作为对你提起任何额外指控的依据。法院可以将其用于量刑目的。在你决定是否进行这项检测之前,你有权致电你的父母或监护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2(b) 在根据《车辆法典》第23612条进行化学检测时,不应给予(a)款中的告诫。

Section § 6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年满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在严重犯罪中使用枪支而被羁押,他们必须在见到法官之前才能被释放。这适用于严重的重罪或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特定罪行。

Section § 6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未成年人身上采集自愿DNA样本的规则。未成年人只有在书面同意、被告知采集信息、有权拒绝、有权在之后删除样本以及有权在同意前咨询律师、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提供DNA样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律师必须被告知并同意未成年人的决定。

样本只能用于采集时所针对的特定调查,除非法院另有许可。如果未成年人的DNA在两年内未显示其涉嫌犯罪,则必须从所有数据库中删除该样本。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删除其样本,执法部门必须在删除完成后通知他们。

如果执法部门在未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提供DNA样本,每次违规可被罚款5,000美元。本法不适用于其他情况下的DNA采集,例如凭搜查令、在失踪儿童调查中或作为犯罪现场证据采集的DNA。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a) 执法人员、执法机构雇员或其任何代理人,不得要求直接从未成年人身上采集自愿DNA参考样本,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a)(1) 未成年人书面同意,此前已口头告知其采集目的和方式、拒绝同意的权利、样本删除的权利以及在提供同意前咨询律师、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a)(2) 联系未成年人指定的特定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代表未成年人的律师,向其提供第 (1) 款中规定的信息,允许其通过电话或亲自与未成年人私下协商,并且在该协商后,同意未成年人同意的决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a)(3) 如果根据本条同意并采集了样本,地方执法部门应向未成年人提供一份申请删除自愿DNA口腔拭子样本的表格。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b)(a)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设立指定律师的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c) 为根据本条直接从该未成年人身上要求采集自愿DNA参考样本而发生的对未成年人的拘留,不得仅仅为了根据 (a) 款第 (2) 项联系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律师而无故延长,如果经过合理尝试后仍无法联系到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律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d) 法院在裁定根据本条直接从未成年人身上采集的自愿DNA参考样本的可采性时,应考虑任何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影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e) 根据本条直接从未成年人身上获取自愿DNA参考样本的执法机构,应在两年内确定该人是否仍是刑事调查中的嫌疑人。如果在两年内,根据本条采集的自愿DNA参考样本未发现将该未成年人牵涉为刑事犯罪嫌疑人,地方执法机构应立即从已录入的数据库或资料库中删除该样本以及该自愿DNA参考样本的DNA图谱信息。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f) 如果未成年人要求删除根据本条直接从其身上采集的自愿DNA参考样本,地方执法机构应作出合理努力,立即从所有DNA数据库或资料库中删除该样本以及该自愿DNA参考样本的DNA图谱信息,除非该自愿DNA参考样本已将该未成年人牵涉为刑事调查中的嫌疑人。如果发生删除,执法部门应作出合理努力,在未成年人的DNA样本和DNA图谱信息被删除时通知该未成年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g) 根据本条直接从未成年人身上采集的自愿DNA参考样本以及该自愿DNA参考样本的DNA图谱信息,不得用于除采集目的所涉调查之外的其他犯罪调查中的DNA样本或图谱的搜索、分析或比对,除非法院命令允许额外使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h) 任何地方执法机构,如果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直接从未成年人身上采集自愿DNA参考样本的模式和惯例,则应向每位样本被不当采集的未成年人支付每次违规五千美元 ($5,000) 的赔偿金,外加律师费和诉讼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i) 本条的范围仅限于直接从未成年人身上采集自愿DNA参考样本,因此,包括 (a) 至 (h) 款在内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情况下的DNA采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i)(1) 样本采集或使用是根据经修订的1998年《DNA和法医鉴定数据库和资料库法案》(《刑法典》第1部分第9章第6章(第295条起))中规定的州DNA法案明确授权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i)(2) 根据有效搜查令、法院命令或紧急情况进行的DNA参考样本采集和分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i)(3) 在失踪或被绑架未成年人的调查或身份识别中进行的DNA参考样本采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i)(4) 任何经法律授权从性侵犯或其他犯罪的未成年受害者或涉嫌犯罪人处采集的DNA参考样本。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4(i)(5) 在刑事调查中作为证据收集的任何DNA样本,例如来自犯罪现场的证据或遗弃样本。

Section § 6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市县如何处理违反宵禁规定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被发现违反宵禁,警察可以将其送回家或交给其父母。首次违规时,未成年人会收到警告,其父母也会被告知,如果再次违规,可能会产生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支付处理违规行为的成本,可以向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收取。父母可以对这些费用提出异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无力支付或已尽力监督未成年人,费用可能会被免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a)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目的是实现以下目标: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a)(1) 通过使市县能够收回识别、拘留和运送违反宵禁条例的未成年人至其居住地的执法成本,从而维护市县的财政完整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a)(2) 鼓励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合理的照护、监督和控制,以防止他们实施非法行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a)(3) 帮助根除街头犯罪团伙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b) 本条仅适用于市、县或市县的理事机构已颁布条例禁止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后无人监督地停留在公共街道上,并已通过决议实施本条的市、县或市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有权在有合理怀疑且基于可阐明的事实认为未成年人违反 (b) 款所述条例时,暂时拘留该未成年人,并将其运送至其在该州境内的永久或临时居住地,无论该居住地是否位于理事机构的管辖范围内,或将其交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监护。如果执法人员确定未成年人因情有可原的情况而违反条例具有正当理由,则可以决定不暂时拘留和运送该未成年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d) 首次违反 (b) 款所述条例时,执法人员应向该未成年人发出警告传票,说明第二次违反条例的后果。发出传票的政府实体指定代表应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邮寄一份通知,说明第二次违反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能需承担实际行政和交通费用,并要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并寄回该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一个空间,用于解释与 (e) 款规定的适用费用豁免相关的任何情况。该解释应由发出传票和通知的政府实体指定代表进行审查。如果解释被认为不充分,该代表可以要求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进行协商,以讨论声称与适用豁免相关的情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e) 将未成年人送回其居住地或交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行政和交通服务的实际费用,可以由未成年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共同或单独承担,金额不得超过这些实际费用。经要求支付费用的人提出申请,发出传票的政府实体应就所收取费用的有效性举行听证会,并可在发现有正当理由时,免除未成年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费用支付。如果经理事机构授权,市、县或市县可以收取此项费用,在此情况下,市、县或市县可以 (1) 规定,如果确定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作出合理努力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控制,则免除其费用支付,(2) 规定确定支付费用的能力,并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均无力支付费用,则可以免除费用,(3) 规定以社区服务代替收取费用,以及 (4) 规定,如果确定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实际或法定监护和控制有限,则免除其费用支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5(f) 在市、县或市县提起的收取费用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可在发现有正当理由时,免除未成年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费用支付。

Section § 6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17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在被警方讯问之前,必须通过亲自会面、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与律师进行咨询。这项咨询是不能被跳过的。

在法官考虑年轻人的陈述是否可以在法庭上采纳时,必须考虑是否遵守了这项要求。如果警方没有遵守,这可能会影响他们证词的可信度。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警官认为他们需要提问以防止对生命或财产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并且只问了为此目的所必需的问题,那么这些规定可能不适用。此外,缓刑官的正常职责也被排除在这项要求之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6(a) 在羁押讯问之前,以及在放弃任何米兰达权利之前,17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应亲自、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咨询法律顾问。该咨询不得放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6(b) 法院在裁定17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在羁押讯问期间或之后所作陈述的可采性时,应考虑未能遵守(a)款的后果,此外,在根据《证据法》第780条确定执法人员的可信度时,应考虑任何故意违反(a)款的行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6(c) 如果符合以下两项标准,本节不适用于17岁或以下的青少年陈述的可采性: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6(c)(1) 讯问该青少年的警官合理地认为,其所寻求的信息对于保护生命或财产免受迫在眉睫的威胁是必要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6(c)(2) 警官的问题仅限于合理获取该信息所必需的问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6(d) 本节不要求缓刑官在正常履行其根据第625、627.5或628条规定的职责时遵守(a)款。

Section § 6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警察在讯问17岁或以下涉嫌犯罪的人时,使用恐吓、谎言或心理伎俩。警察不能假装存在不存在的证据,不能承诺宽大处理(例如认罪可减轻刑罚),也不能将罪行说得不那么严重。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生命或财产,并且讯问严格限于紧急威胁相关的问题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测谎仪测试只有在自愿且没有胁迫或操纵的情况下才被允许。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a) 在对涉及轻罪或重罪的17岁或以下的人进行羁押讯问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使用威胁、身体伤害、欺骗或心理操纵性审讯策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1) “欺骗”包括但不限于明知故犯地传达关于证据的虚假事实、歪曲事实的准确性或关于宽大处理的虚假陈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2) “心理操纵性审讯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2)(A) 夸大和淡化以及其他依赖于有罪推定或欺骗的审讯做法。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2)(A)(i) 根据本节,夸大包括通过以下技术恐吓或威胁该人:尽管该人否认,仍反复声称该人有罪;或夸大指控的严重性或证据的强度,包括暗示存在不存在的证据。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2)(A)(ii) 根据本节,淡化涉及减轻罪行的道德严重性,这种策略错误地传达该行为是正当的、可原谅的或意外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2)(B) 作出直接或间接的宽大处理承诺,例如暗示如果该人合作,该人将被释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b)(2)(C) 采用“虚假”或“强迫”选择策略,即鼓励该人选择两个选项之一,这两个选项都具有罪证性,但其中一个被描述为在道德上或法律上是正当的或可原谅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c)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a)款不适用于对17岁或以下的人的讯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c)(1) 讯问该人的执法人员合理地认为其寻求的信息对于保护生命或财产免受迫在眉睫的威胁是必要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c)(2) 执法人员的提问仅限于那些合理地需要获取与迫在眉睫的威胁相关的信息的问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d) 本节不阻止警官使用测谎仪测试,只要该测试是自愿的,且并非通过使用本文所定义的威胁、身体伤害、欺骗或心理操纵性审讯策略获得,并且警官不暗示测谎仪结果可在法庭上采纳或向该人歪曲测谎仪结果。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e)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5.7(f) 就本节而言,“羁押讯问”应具有《刑法典》第859.5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警官在临时拘留未成年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他们有四种选择:释放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移交给机构寻求帮助;向未成年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到缓刑官处报到;或者直接将未成年人带到缓刑官处。如果发出通知,警官必须提供书面拘留理由,并确保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承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警官的目标是选择对未成年人自由限制最少的方案,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和社区的最佳利益。

根据第625条规定将未成年人临时拘留的警官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a) 释放该未成年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b) 将该未成年人移交或转介至市或县与其签订协议或计划的公共或私人机构,以向被移交的未成年人提供庇护照护、咨询或转处服务。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30.8条规定将儿童安置在社区照护机构时,应根据第319.2条或第319.3条(如适用)以及第361.2条(e)款的第(8)项或第(9)项(如适用)进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c) 一式两份地准备一份书面出庭通知,要求未成年人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拘留该未成年人的县的缓刑官处报到。该通知还应包含一份简明扼要的说明,阐明拘留该未成年人的原因。警官应将通知的一份副本送交该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任的亲属,并可要求该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属,或两者,签署一份书面承诺,保证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在签署出庭承诺后,警官应立即释放该未成年人。警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通知的一份副本提交给缓刑官。如果该未成年人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且因有合理理由涉嫌犯有重罪而被拘留,则该书面出庭通知可要求该未成年人在缓刑官处报到时接受指纹采集、拍照,或两者兼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d) 立即将未成年人带到拘留该未成年人、或该未成年人居住、或发生被指控使该未成年人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规定的行为或情况的县的缓刑官处,并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移交给缓刑官。治安官应准备一份简明扼要的书面声明,说明临时拘留该未成年人的可能原因以及拘留原因,并在将未成年人移交给缓刑官时提供该声明。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因涉嫌犯有轻罪而被拘留,警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未成年人移交给缓刑官的时间延迟超过24小时。
在决定如何处置该未成年人时,警官应优先选择对未成年人行动自由限制最少的方案,前提是该方案符合未成年人和社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626.5

Explanation

当警官临时羁押未成年人后,他们需要决定是否将该未成年人提交少年法庭处理。他们主要有两种选择。第一,警官可以向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缓刑官处报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需要在未成年人获释前签署一份出庭承诺书。第二,警官可以立即将未成年人带到缓刑官处,并说明羁押理由。如果涉及涉嫌轻罪,此举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警官应选择对未成年人自由限制最少的方案,前提是该方案符合未成年人和社区的最佳利益。

根据第625条规定临时羁押未成年人的警官,如果认定该未成年人应提请少年法庭关注,则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5(a) 他或她可以制作一式两份的书面出庭通知,要求未成年人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未成年人被羁押所在县的缓刑官处报到。该通知还应包含一份简明陈述,说明羁押未成年人的理由。警官应将通知的一份副本送达给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任的亲属,并可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属,或两者,签署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其中一方或双方将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签署出庭承诺后,警官应立即释放该未成年人。警官应尽快将通知的一份副本提交给缓刑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5(b) 他或她可以立即将未成年人带到未成年人被羁押所在县、或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县、或据称导致未成年人适用第601条或第602条规定的行为发生地或情况存在地所在县的缓刑官面前,不得无故拖延,并将未成年人的羁押权移交给缓刑官。执法人员应准备一份简明的书面陈述,说明临时羁押未成年人的可能原因和羁押理由,并在未成年人移交给缓刑官时,向缓刑官提供该陈述。如果未成年人因涉嫌犯有轻罪且无逮捕令而被羁押,则在任何情况下,他或她将未成年人移交给缓刑官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在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何种处置时,警官应优先选择对未成年人行动自由限制最少的方案,前提是该方案符合未成年人和社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626.6

Explanation

如果警官临时拘留了一名至少14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必须迅速将该未成年人带到该未成年人居住、被拘留或被指控行为发生的县的缓刑官那里。警官还必须向缓刑官提供一份书面解释,说明为何拘留该未成年人。

尽管有第626.5条规定,任何根据第625.3条将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临时拘留的警官,应当毫不迟延地将该未成年人带到该未成年人被拘留的县、居住的县、或被指控导致其符合第602条规定的行为发生或情况存在的县的缓刑官面前,并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移交给缓刑官。警官应当准备一份简明的书面声明,说明临时拘留该未成年人的可能原因以及拘留该未成年人的理由,并在将该未成年人移交给缓刑官时向缓刑官提供该声明。

Section § 62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未成年人可能涉及谋杀等严重案件时,关于录制警方讯问的某些规则将适用。如果未成年人受到讯问并可能由少年法庭审理,任何讯问都必须按照特定规定进行录音。如果未成年人被移送至成人法院,则适用《刑法典》中的不同规则。警方必须在未成年人受少年法庭管辖期间,保留录音的原件或精确副本,但他们可以制作其他格式的准确副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8(a) 刑法典第859.5条的(a)至(d)款(含首尾两款)、(e)款的(1)项和(2)项以及(g)款,应适用于根据第602条可能被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任何人的羁押讯问,该讯问与第707条(b)款(1)项所列的谋杀罪相关。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8(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8(b)(1) 除(2)项另有规定外,第22章(自第825条起)应适用于根据本条制作的任何电子录音或其他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6.8(b)(2) 讯问实体应保存羁押讯问的任何电子录音的原件或精确副本,直至该人不再受少年法庭管辖,除非该人被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如果该人被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则适用刑法典第859.5条(f)款。讯问实体可以以不同格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电子录音副本。

Section § 627

Explanation

当未成年人被羁押并带到少年拘留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警官必须迅速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任的亲属。一旦被羁押,未成年人有权拨打至少两通电话:一通给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雇主,另一通给律师。如果在本地拨打,这些电话必须免费,任何故意阻止这些电话的警官都犯有轻罪。

此外,在未成年人被羁押后的两小时内,缓刑官必须通知公设辩护人或该县的贫困辩护服务提供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7(a) 警官根据本条规定将未成年人带到少年拘留所的缓刑官面前或任何其他羁押场所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任的亲属,告知该未成年人已被羁押以及被羁押的地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7(b) 根据本条规定被带到羁押场所后,应立即,并且除非身体上不可能,在未成年人被羁押后不迟于一小时内,未成年人应被告知并有权从其被羁押的地点拨打至少两通电话,其中一通打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负责任的亲属或其雇主,另一通打给律师。如果电话打给本地通话区域内的电话号码,这些电话应由公共费用承担,并在公职人员或雇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故意剥夺被羁押未成年人拨打此类电话权利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均犯有轻罪。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7(c) 根据本条规定被带到羁押场所后,应立即,并且在未成年人被羁押后不迟于两小时,缓刑官应立即通知公设辩护人,或者如果该县没有公设辩护人,则通知该县的贫困辩护服务提供者,告知该未成年人已被羁押。

Section § 627.5

Explanation

当未成年人被带到缓刑官面前,并被指控有不良行为时,缓刑官必须立即告知该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未成年人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来对付他们。缓刑官还必须解释未成年人的宪法权利,例如保持沉默的权利、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及如果他们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时获得免费律师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或其家人要求律师,缓刑官必须告知少年法庭法官,并且将指定一名律师。

凡是未成年人根据第626条规定被带到缓刑官面前,并被指控该未成年人是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之人,缓刑官应立即告知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未成年人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来对付他,并应告知他们未成年人的宪法权利,包括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任何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及如果他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时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要求律师,缓刑官应将此请求告知少年法庭法官,并应根据第634条规定为该未成年人指定律师。

Section § 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缓刑官在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时的职责。缓刑官必须调查情况,并将未成年人送回其父母或监护人身边,除非留在家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福祉,且未成年人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即时紧急必要、可能逃跑或违反了法院命令。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也必须被释放,除非存在这些风险。

如果儿童有进入寄养安置的风险,缓刑官应努力防止或消除将其从家中带离的必要性。如果未成年人无法从医疗机构转移,则被视为处于临时羁押状态。当儿童可能进入寄养安置时,应在30天内识别并通知亲属。缓刑官应努力识别并找到儿童的所有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这些努力旨在支持儿童的福祉,并在带离后尽早识别并通知亲属。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1) 移交给根据本条规定被临时羁押的未成年人给缓刑官后,缓刑官应立即调查该未成年人的情况及其被羁押的事实,并应立即将该未成年人释放给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负责任的亲属监护,除非有证据向法院证明,继续留在家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福祉,且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1)(A) 继续羁押该未成年人对于保护该未成年人而言是即时且紧急的必要事项,或对于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而言是合理的必要事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1)(B) 该未成年人可能逃离法院管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1)(C) 该未成年人违反了少年法庭的命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2) 缓刑官羁押未成年人的决定,如果该未成年人根据第300条目前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或是根据第300条请求宣告该未成年人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的申请对象,且已被少年法庭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下带离,则不得基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2)(A) 该未成年人作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的身份,或作为请求宣告该未成年人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的申请对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2)(B) 认定该未成年人继续留在其当前安置地不利于其福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2)(C) 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无法为该未成年人提供安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3) 缓刑官应立即将第 (2) 款所述的未成年人释放给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或该未成年人当前的寄养父母或其他照护人监护,除非缓刑官认定第 (1) 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情况存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a)(4) 本节不限制缓刑官将未成年人转介至儿童福利服务部门的权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b) 如果缓刑官有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有进入寄养安置的风险,如第727.4条 (d) 款第 (1) 和 (2) 项所定义,则缓刑官应作为根据 (a) 款进行的调查的一部分,做出合理的努力,如第727.4条 (d) 款第 (5) 项所述,以防止或消除将该未成年人从其家中带离的必要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c) 在任何有合理理由相信未成年人正在医生或外科医生或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照护下且无法立即移动,是第300条 (d) 款所述的人的情况下,只要该未成年人身处医生或外科医生办公室或该医疗机构,该未成年人应被视为已被临时羁押并移交给缓刑官,以用于本章目的。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d)(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款应符合《2008年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Public Law 110-351)所增补的《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1条 (a) 款第 (29) 项。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在将有进入寄养安置风险的青少年带离后,应尽早识别并通知亲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d)(2) 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且缓刑官有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有进入寄养安置的风险,如第727.4条 (d) 款第 (1) 和 (2) 项所定义,则缓刑官应在30天内进行调查,以识别并找到该儿童的所有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如第319条 (f) 款第 (2) 项所定义,包括父母建议的任何其他成年亲属。缓刑官应向所有找到的成年亲属提供,除非该亲属的家庭或家庭暴力史使得通知不合适,在儿童被羁押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面谈或电话提供口头通知,告知以下所有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d)(2)(A) 该儿童已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下带离。

Section § 628.1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符合被拘留的条件,但不需要进行安全拘留,缓刑官可以将其释放给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居家监管。未成年人必须书面同意遵守某些规定,例如宵禁或上学。

父母或监护人也必须签署协议,必要时使用他们理解的语言,同意这些条件。如果未成年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以再次被拘留,但会获得法院审查。

处于居家监管的未成年人享有与安全拘留中的未成年人相同的法律权利,包括获得拘留听证会的权利。

如果未成年人符合第628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拘留标准,但缓刑官认为24小时安全拘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或确保未成年人不会逃离法院管辖并非必要,则缓刑官应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除非存在第628条(a)款第(1)、(2)或(3)项所述的条件之一,否则缓刑官应将该未成年人释放给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进行居家监管。作为此类释放的条件,缓刑官应要求未成年人签署书面承诺,表明其理解并遵守居家监管释放的具体条件。作为额外的释放条件,缓刑官还应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签署书面承诺,如有必要,该承诺应翻译成父母理解的语言,表明其理解居家监管释放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可包括与保护未成年人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或与未成年人出庭相关的宵禁和上学要求。未成年人若违反其书面承诺遵守的居家监管释放的具体条件,可被羁押并置于安全拘留,但须经拘留听证会进行法院审查。
处于居家监管的未成年人应享有与处于安全拘留的未成年人相同的法律保护,包括拘留听证会。

Section § 6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未成年人”定义为受少年法庭管辖的人,将“电子监控”定义为用于追踪未成年人位置的技术。电子监控设备不能用于监听或录制与未成年人的对话。未成年人每接受一天电子监控,就可以从他们的监禁期中获得一天的折抵。如果监控超过30天,法院必须每月审查情况,以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监控,或者是否有更宽松的替代方案。司法部必须收集关于电子监控使用情况的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2(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应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2(a)(1) “未成年人”指根据第602条受少年法庭管辖的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2(a)(2) “电子监控”指通过电子方式识别、追踪、记录或以其他方式监控未成年人位置或移动的技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2(b) 电子监控设备不得用于与未成年人交谈,或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2(c) 未成年人每接受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电子监控,应在其最长监禁期内获得一天的折抵。本款规定的监禁折抵应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起获得的监禁折抵。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2(d) 如果电子监控的期限超过30天,法院应至少每30天举行一次听证会,以确保未成年人不会被电子监控过长时间。在确定时间长度是否不合理时,法院应考虑是否存在限制性较小的释放条件,能够实现少年法庭的康复目的。如果限制性较小的释放条件是合理的,法院应命令移除电子监控器或修改电子监控命令的条款,以实现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28.2(e) 司法部应收集关于电子监控使用情况的数据,具体按照《刑法典》第13012.4条的规定。

Section § 6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释放被羁押未成年人的条件。未成年人被释放时,必须按照缓刑官的要求,签署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缓刑官也可以要求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属签署这份承诺。 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4岁或以上,并因重罪被捕,则在他们签署这份承诺或收到在特定日期出庭的命令之前,不得被释放。治安官也可以要求其家庭成员签署一份承诺,承诺到与未成年人相同的地点报到。

Section § 6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被缓刑官羁押,缓刑官必须继续羁押该未成年人,直到他们能够出庭面对少年法庭法官。

Section § 630

Explanation

如果缓刑官决定未成年人应继续被羁押,他们必须迅速采取法律步骤启动正式的法庭程序。这包括向少年法庭提交一份请愿书,法庭将安排一次羁押听证会。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能找到)必须及时被告知听证会的详细信息。此通知可以口头形式发出,但不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在听证会期间,未成年人享有特定的权利,例如不必自证其罪,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机会质问任何在法庭上提供证据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0(a) 如果缓刑官认定未成年人应被羁押,他或她应立即按照第16条(自第65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向少年法庭书记员提交根据第656条提出的请愿书,少年法庭书记员应将该事项排入羁押听证日程。请愿书提交至少年法庭书记员后,如果该未成年人被指控为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之人,缓刑官或检察官应向该未成年人送达请愿书副本,并告知其羁押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通过尽职调查可以确定每位父母或每位监护人的下落,缓刑官或检察官应告知未成年人的每位父母或每位监护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本款发出的通知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且不得以电子方式送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0(b) 根据本条进行的听证会中,未成年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并有权对法庭根据第635条规定审查的任何人进行对质和盘问。

Section § 630.1

Explanation
如果代表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的律师提前告知法院,法院书记员有责任将任何法庭听证会通知该律师。此通知程序与告知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警方或缓刑官羁押的未成年人必须在48小时内释放,不包括非司法日,除非已提交法律申请或刑事诉状。如果未成年人涉嫌非暴力轻罪且未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则适用类似规定,但任何超过24小时的羁押都需要主管审查。如果未成年人在被羁押超过24小时后被释放且未被起诉,则必须在72小时内准备一份书面解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凡未成年人被警官或缓刑官羁押,除非该未成年人故意谎报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否则该未成年人应在被羁押后48小时内释放,不包括非司法日,除非在该期限内已根据本章提交宣告该未成年人为受法院监护人的申请书,或已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未成年人提起刑事诉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1(b) 除未成年人谎报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的情况外,凡未成年人因被认为犯有不涉及暴力、暴力威胁或持有或使用武器的轻罪,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警官或缓刑官羁押,且该未成年人目前未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则该未成年人应在被羁押后48小时内释放,不包括非司法日,除非已提交宣告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监护人的申请书,且该未成年人已根据第635条被少年法庭法官或裁判官命令羁押。在所有根据本款羁押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任何羁押未成年人超过24小时的决定,应在得知该未成年人将被羁押超过24小时后,尽快由主管缓刑官进行书面审查和批准。但是,如果羁押未成年人超过24小时的初步决定是由主管缓刑官作出的,则该决定无需审查和批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1(c) 凡被缓刑官羁押超过24小时的未成年人随后被释放且未提交申请书,缓刑官应准备一份书面解释,说明为何该未成年人被羁押超过24小时。该书面解释应在未成年人被释放后72小时内准备完毕并归入案件记录。该书面解释的副本应送交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的其他人。

Section § 631.1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被拘留时谎报自己已满18岁或更大,并且这个谎言导致调查延误,使得法律诉讼或投诉无法在48小时内提起,那么法律允许在查明未成年人真实年龄后的48小时内提起这些诉讼,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文件未按时提交,该未成年人必须立即释放。

Section § 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被羁押未成年人的程序。如果未成年人因可能被监护或抚养而被羁押,则必须在提交申请书后的下一个司法日结束前,将其带到少年法庭法官面前进行羁押听证会。如果未成年人因不涉及暴力的轻罪被无证羁押,且未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则听证会必须在羁押后48小时内(不包括非司法日)举行。如果未成年人无法在24小时内见到法官,则该决定必须由缓刑官审查,除非该缓刑官是主管级别,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审查。如果未能遵守这些时间规定,未成年人必须被释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2(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或除非提前释放,根据本条规定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提交宣布该未成年人为受监护人或受抚养人的申请书后,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下一个司法日结束前,被带到少年法庭的法官或裁判员面前,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该未成年人是否应继续被羁押。此类听证会应称为“羁押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2(b) 凡未成年人因被认为犯有不涉及暴力、暴力威胁或持有或使用武器的轻罪而被无证羁押,且该未成年人目前未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则应当在提交宣布该未成年人为受监护人的申请书后,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被羁押后48小时内(不包括非司法日),被带到少年法庭的法官或裁判员面前进行羁押听证会。在所有根据本款规定羁押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将不会在24小时内被带到少年法庭法官或裁判员面前的案件中,不在24小时内将未成年人带到法官或裁判员面前的决定,应在得知未成年人将不会在24小时内被带到法官或裁判员面前后,尽快由一名主管级别的缓刑官进行书面审查和批准。但是,如果不在24小时内将未成年人带到法官或裁判员面前的决定是由一名主管级别的缓刑官作出的,则该决定无需审查和批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2(c) 如果未成年人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被带到少年法庭的法官或裁判员面前,则应将其从羁押中释放。

Section § 633

Explanation

当未成年人出庭参加羁押听证会时,法院必须告知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如在场)未成年人被拘留的原因。他们还必须被告知少年法庭诉讼的性质,以及他们在这些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有权由律师代理。

在其羁押听证会上出庭时,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如在场)应首先被告知未成年人被羁押的原因、少年法庭诉讼的性质,以及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在诉讼的每个阶段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Section § 634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想要律师但无力负担,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律师。在涉及某些青少年指控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人出庭时没有律师,法院必须为其提供律师,除非他们明知并放弃了这项权利。如果父母/监护人与子女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会指定不同的律师。在没有公设辩护人的县,法院会确定这些指定律师的报酬。

Section § 6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少年犯罪诉讼中被指派代表未成年人的律师的职责。他们必须提供有效且知情的辩护,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明确表达的利益,并保持保密。在每次听证前,律师应与未成年委托人会面,以建立有意义的关系,并在必要时咨询专家。截至2016年7月1日,已制定了少年犯罪法律师培训规则,涵盖特殊教育和心理健康等各种相关主题。少年法庭的律师必须遵守这些培训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a) 根据第634条任命的在第601条和第602条规定的诉讼中代表青少年的律师,应当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a)(1) 提供有效、称职、勤勉和尽责的辩护,并作出基于充分调查和准备的合理且知情的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a)(2) 根据委托人明确的利益提供法律代理,并与未成年人保持保密关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a)(3) 在每次法庭听证前与未成年人协商,并与未成年人保持充分联系,以建立和维持有意义的专业律师-委托人关系,包括在判决后阶段。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a)(4) 在适当情况下,少年犯罪案件律师应咨询社会工作者、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为准备未成年人案件合理必要的其他专家,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证据法》第730条和第952条寻求任命这些专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a)(5)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根据第657条(b)款规定的律师职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b) 截至2016年7月1日,司法委员会经与少年犯罪辩护律师、法官以及包括儿童发展专家在内的其他司法伙伴协商和协作,应当制定法院规则以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b)(1) 规定最低培训和教育时数,或在少年犯罪诉讼中律师已证明其能力的足够近期经验,作为少年犯罪诉讼律师被任命所必需的。州律师协会批准用于最低继续法律教育 (MCLE) 学分的培训时数,应计入州律师协会要求所有律师完成的MCLE时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b)(2) 规定必要的培训领域,可包括但不限于少年犯罪法律和程序概述、儿童和青少年发展、特殊教育、能力和心理健康问题、律师的职业道德职责、判决后阶段的辩护、上诉问题、法院介入对未成年人的直接和附带后果,以及确保有效的康复资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b)(3) 鼓励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和在第601条和第602条规定的诉讼中提供代理的机构,提供州律师协会已批准用于MCLE学分的关于少年犯罪问题的培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4.3(b)(4) 规定在少年犯罪法庭执业的律师应全权负责遵守根据本条通过的培训和教育要求。

Section § 634.6

Explanation
律师一旦开始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人,就必须继续代表他们,除非法院批准由另一位律师接替,或者因正当理由解除该律师的代理职责。

Section § 6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释放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法院在决定释放前,会审查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以及相关证据。除非未成年人违反了法院命令、逃脱了拘留、构成即时危险或可能逃跑,否则应予释放。

法院在决定是否拘留时,可以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及其他因素,但不能仅凭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未成年人可以被释放进行居家监管,可选择电子监控,无论其居住县在哪里。

决定不应基于未成年人的受抚养人身份或寄养安置问题。如果未成年人是受抚养人,儿童福利部门必须安排监护或安置。

如果未成年人有进入寄养的风险,缓刑官必须向法院报告详细情况,例如被带离的原因、先前的虐待或忽视案件、拘留的必要性、可用的服务以及潜在的亲属照护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a) 法院将审查未成年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其他知情人士,听取未成年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律师希望提供的相关证据,除非出现以下情况:未成年人违反了少年法庭的命令,或从少年法庭的羁押中逃脱,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有立即和紧急的必要,或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合理必要对其进行拘留,或未成年人可能逃跑以规避法院管辖,否则,法院应下令释放该未成年人。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b)(1) 可以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所指控罪行的情节和严重性,以确定是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有立即和紧急的必要,或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合理必要拘留该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b)(2) 法院的拘留决定应基于上述因素,且不应仅基于未成年人的居住县。根据第628.1条,未成年人应获得同等考虑,以居家监管方式释放,其中可根据第628.2条包括电子监控,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居住在犯罪发生地县。少年法庭有权命令未成年人接受居家监管,无论是否带有电子监控,也无论未成年人的居住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b)(3) 如果未成年人根据第300条是法院的受抚养人,法院的拘留决定不应基于未成年人作为法院受抚养人的身份,或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安置。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c)(1) 法院应下令释放未成年人,除非已初步证明该未成年人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c)(2) 如果法院下令释放根据第300条是法院受抚养人的未成年人,法院应命令儿童福利服务部门,要么确保未成年人当前的寄养父母或其他照护者对未成年人进行实际监护,要么对未成年人进行实际监护并将其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场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d) 如果缓刑官有理由相信未成年人有进入第11402条所述寄养安置的风险,则缓刑官应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d)(1) 未成年人被从父母监护中带走的原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d)(2) 任何先前关于虐待或忽视未成年人的转介,或任何先前根据第300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备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d)(3) 继续拘留的必要性(如果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d)(4) 可促进未成年人返回其父母或监护人监护的现有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5(d)(5) 是否有任何亲属能够并愿意对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照护和管束。

Section § 6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一名根据第 (602) 条确定的青少年,在无法居家生活时可能需要专门的精神健康护理,法院必须通知该县的精神健康部门主任。精神健康部门随后将根据第 (5697.5) 条履行具体职责以协助该未成年人。

该法律还明确,它不阻止向尚未被裁定的未成年人提供紧急精神病服务,并且在法律程序的早期阶段,对评估或使用相关的《刑法典》条款也没有限制。

当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属于第 (602) 条所述人员,并且认为该未成年人可能需要专门的精神健康治疗,而该未成年人无法居住在其原生家庭中时,法院应通知该未成年人居住县的县精神健康部门主任。县精神健康部门应为所有此类未成年人履行第 (5697.5) 条规定的职责。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向尚未达到裁定或处置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紧急精神病服务,也不得限制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进行评估,或限制使用《刑法典》第 (4011.6) 条和第 (4011.8) 条。

Section § 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关于羁押违反少年法庭命令、从羁押中逃脱或构成即时风险的未成年人的规则。如果未成年人留在家中对其本人或他人不安全,法院可以羁押该未成年人最多15天。法院应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及其他因素,而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无论未成年人居住在哪个县,都应考虑对其进行居家监管,可能包括电子监控。

如果未成年人将被羁押,缓刑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留在家中对未成年人不利,并且已努力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留在家中。法院必须逐案审查,以确定家庭问题是否使羁押成为必要,如果可能,应让儿童回到父母的照护之下。缓刑部门必须提供任何必要的服务以协助家庭。

该法律还根据安置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并强调不应仅凭未成年人是法院受抚养人的身份而羁押他们。相反,如果留在家中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应将他们安置在适当的持牌或经批准的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a) 如果在听证会上显示该未成年人违反了少年法庭的命令,或从少年法庭的羁押中逃脱,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有立即和紧急的必要,或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合理地需要羁押该未成年人,或该未成年人可能逃跑以规避法院管辖,并且继续留在家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福祉,法院可以下令将该未成年人羁押在少年拘留所或少年法庭指定的其他适当场所,期限不超过15个司法日,并应将该命令及其支持该命令的事实认定记录在法院档案中。所指控罪行的情节和严重性可以与其他因素一并考虑,以确定羁押该未成年人是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或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有立即和紧急的必要。法院的羁押决定应基于上述因素,且不应仅基于未成年人的居住县。根据第628.1条,未成年人应获得同等考虑以居家监管释放,其中可包括根据第628.2条进行的电子监控,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居住在犯罪发生地县。少年法庭有权命令将未成年人置于居家监管之下,无论是否带有电子监控,无论未成年人的居住县。如果未成年人根据第300条是法院的受抚养人,法院的羁押决定不应基于未成年人作为法院受抚养人的身份或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安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b) 如果法院认定第628.1条的条件适用,法院应将该未成年人置于居家监管之下,期限不超过15个司法日,并应将该命令及其支持该命令的事实认定记录在法院档案中。如果法院将未成年人居家监管释放,法院可以继续、修改或增加缓刑官先前施加的任何释放条件,或对首次释放的未成年人施加新条件。如果有新的或修改的条件,未成年人应根据第628.1条签署书面承诺遵守这些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c) 如果缓刑官建议羁押未成年人,缓刑官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c)(1) 证明继续留在家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福祉的文件,应作为根据第635条准备的羁押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c)(2) 证明已作出合理努力以防止或消除将未成年人从家中带走的必要性的文件,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结果的文件,应作为根据第635条准备的羁押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或作为根据第636.1条准备的个案计划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羁押之日起60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d) 除(e)款另有规定外,在羁押未成年人之前,法院应确定继续留在家中是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福祉,以及是否有可用的服务可以避免进一步羁押的必要。法院应逐案作出该决定,并应参考缓刑官提供的文件或其他其在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d)(1) 如果通过提供防止带走的服务,未成年人可以在羁押听证会上返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法院应将未成年人释放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并命令提供这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d)(2) 如果未成年人不能在羁押听证会上返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法院应说明羁押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应在记录中作出以下认定,并参考缓刑官的报告或其在作出安置决定时所依据的其他证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d)(2)(A)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继续留在家中是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福祉。

Section § 63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未成年人被拘留并面临进入寄养家庭风险时需要做些什么。缓刑官必须在未成年人被带离之日起60天内或在裁决听证会日期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制定一份个案计划。

如果认为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些帮助下安全回家,个案计划应侧重于解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需求和优势的活动,以及可以帮助避免寄养的服务。

如果缓刑官认为寄养是最好的选择,个案计划应包含另一节中概述的具体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1(a) 当未成年人根据第636条被拘留,且法院认定继续留在家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福利,同时未成年人面临进入寄养的风险时,缓刑官应在最初被带离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或在裁决听证会日期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完成一份个案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1(b) 如果缓刑官认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及缓刑官的合理努力将使未成年人能够安全回家,则个案计划应侧重于与这些努力相关的问题和活动,包括描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优势和需求,以及确定将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以减少或消除未成年人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需要,并使其能够安全返回家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36.1(c) 如果根据缓刑官可获得的信息,缓刑官认为寄养安置是最适当的裁决,则个案计划应包含第706.6条要求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636.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缓刑官运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非安全拘留场所。这些场所是为那些不太可能逃跑或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青少年准备的。将未成年人安置在此类场所的决定基于几个因素:他们的犯罪性质、过往记录(包括从安全场所逃跑的情况)、他们的犯罪老练程度以及他们的年龄。如果未成年人未经允许离开非安全场所,他们可以被安置在安全场所,直到法院听证会。

缓刑官可以运营和维护非安全拘留设施,或者可以与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用于那些不被视为有逃跑风险且不被视为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危险的未成年人。在此类设施中拘留的考量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a) 犯罪性质,(b) 未成年人的过往记录,包括从安全拘留设施逃跑的情况,(c) 缺乏犯罪经验,以及 (d) 未成年人的年龄。在此类设施中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如果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在其被捕后,可被安置在安全设施中,等待根据第632条进行的拘留听证会。

Section § 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未成年人的听证会在其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会发生什么。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不知道听证会,他们可以提交一份宣誓书,法庭必须在24小时内(不包括周日和非司法日)安排重审。法庭将像处理原听证会一样处理重审。

如果未成年人或其律师想质疑针对他们的证据,他们可以在三个司法日内请求重审。如果证据不足以令人信服,未成年人应从拘留中释放。如果证人无法到庭,法庭可以将重审延期最多五个司法日。

当根据本条规定举行听证会,且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均未在场,且该父母或监护人均未收到听证会的实际通知时,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少年法庭书记员提交阐明此类事实的宣誓书,书记员应立即安排在宣誓书提交之日起24小时内(不包括周日和非司法日)进行重审。重审时,法庭应按照原听证会的相同方式进行。
如果未成年人,或如果未成年人由律师代理,则由未成年人的律师,要求提供初步证据,则应在三个司法日内举行重审以审议初步证据。如果初步证据未能确立,未成年人应从拘留中释放。
当法庭查明因证人无法到庭而无法在三个司法日内举行重审时,可批准合理的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司法日。

Section § 638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将任何与本条相关的听证会推迟一天,不包括周日和法院不开庭的日子。

Section § 63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任何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庭听证期间,法院有权要求该未成年人或其在场的父母或监护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出庭或与缓刑官或县财务评估官会面。

Section § 641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其应出庭少年法庭的县以外的县被临时羁押,羁押该未成年人的警官可以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县的有关当局。如果未成年人所在县的当局希望正式起诉该未成年人,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不包括周日和节假日)提交文件以获得逮捕令,并将其发送给羁押该未成年人的警官。 之后,未成年人所在县的人员必须在五天内接走该未成年人,并将其带到法官面前。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未成年人必须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