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累犯预防项目
Section § 743
Section § 744
这部法律关注累犯预防项目,该项目由惩教委员会管理。该项目下的各项计划由选定县的首席缓刑官或来自多个县的缓刑官小组在当地负责管理。
目标是制定策略,阻止未成年人继续走上犯罪道路,并可能成为成年罪犯。这些项目旨在创建干预方法,同时确保社区安全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这些项目的资金申请必须遵循惩教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该委员会与全州的缓刑官密切合作。
Section § 745
本节概述了加州惩教委员会在为项目示范项目设定可衡量目标和截止日期方面的职责。委员会还负责制定选择和资助参与这些项目的县的标准和时间表。
在选择县时,他们必须考虑目标人群的规模、县运行该计划的能力、服务区域、县提供关键干预措施的能力,以及他们是否能够纳入采用科学实验设计的研究部分。
Section § 746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择未成年人参与特定项目的标准。它指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必须是15岁半或更小,并且是首次被少年法庭宣告为受监护人。他们还应由一个选定的缓刑部门进行监督。
此外,未成年人必须经过评估,并被发现至少具有三个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学校问题(如经常缺勤或成绩不及格)、家庭问题(如监管不力或遭受暴力)、除尝试性使用外的药物滥用、危险行为(如盗窃或离家出走),或符合某个委员会设定的高风险画像。这些因素表明其成为累犯少年犯或成年罪犯的风险更高。
Section § 747
本法律条款要求惩教委员会制定关于青少年不良行为项目如何运作和评估的基本规则。项目必须注重团队合作,让家庭、专业人士和社区志愿者参与进来,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家庭应被赋予能力,识别并解决与孩子行为相关的问题,并成为治疗过程的一部分。此外,项目应组建一个多元化且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团队,汇集教育、职业培训、心理支持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全面支持未成年人。
Section § 748
本节概述了县或地区通过各种干预项目支持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责任。法律要求在治疗期间和之后提供监督和支持,确保社区安全,并促进更好的家庭动态。它强调让未成年人对其行为负责,同时帮助他们理解这些行为的影响。应帮助家庭确保未成年人上学,并应制定学业成功的策略。法律还通过鼓励积极活动和与榜样互动来促进社会价值观。推动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合作,以创建可及且支持性的个性化干预策略。还强制要求提供超越即时危机的持续、全面的照护。
Section § 749
本节概述了惩教委员会在少年犯示范项目和扩展计划方面的职责。这些项目要求参与县提交年度计划和进展报告。项目的成功通过比较参与项目的少年犯与未参与的少年犯来衡量,衡量标准包括法院请愿书、在惩教机构的时间、上学情况和成绩等。
委员会还必须在被要求时向立法机构报告项目的有效性,确定资助资格,并向选定的县或地区分配资金。累犯预防项目应在资金拨付后六个月内启动,并运行三年,其中5%的预算将预留用于行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