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设立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试行项目,名为“累犯预防项目”,在包括弗雷斯诺、洛杉矶和圣迭戈等多个县实施。目的是为那些有成为严重累犯风险的青少年专门设计和测试一个项目。该项目将借鉴奥兰治县在1989年至1993年间进行的研究,重点关注那些可能再次犯罪的“8%”青少年。目标是创建一个涉及多个机构和学科的有效项目,以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

Section § 744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关注累犯预防项目,该项目由惩教委员会管理。该项目下的各项计划由选定县的首席缓刑官或来自多个县的缓刑官小组在当地负责管理。

目标是制定策略,阻止未成年人继续走上犯罪道路,并可能成为成年罪犯。这些项目旨在创建干预方法,同时确保社区安全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这些项目的资金申请必须遵循惩教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该委员会与全州的缓刑官密切合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4(a) 累犯预防项目应由惩教委员会管理,每个项目应由被选定参与该项目的县的首席缓刑官或由代表每个参与县的首席缓刑官联合体进行现场管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4(b) 根据本条,首席缓刑官或区域联合体,经相关县(市)政委员会批准,可向惩教委员会申请资金,以实施符合第745条 (b) 款所规定标准的项目。每个项目的目标应是制定并展示干预策略,旨在终止每个参与未成年人不断升级的犯罪和反社会行为模式,这种模式会导致长期犯罪,并可能导致成年犯罪生涯。这些策略应在社区保护和罪犯问责制的范围内提供。项目资金申请应根据惩教委员会与全州首席缓刑官协商制定的书面指南进行。

Section §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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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惩教委员会在为项目示范项目设定可衡量目标和截止日期方面的职责。委员会还负责制定选择和资助参与这些项目的县的标准和时间表。

在选择县时,他们必须考虑目标人群的规模、县运行该计划的能力、服务区域、县提供关键干预措施的能力,以及他们是否能够纳入采用科学实验设计的研究部分。

加州惩教委员会应制定目标和截止日期,以衡量项目示范项目的成功或失败。委员会还应为参与县制定遴选标准和资助时间表,其中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5(1) 第746节所定义的符合条件的特定目标人群的规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5(2) 经证明具备管理该计划的能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5(3) 服务提供区域的确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5(4) 经证明具备向符合条件的特定目标人群及其家庭提供或开发第748节所述关键干预策略的能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5(5) 采用实验研究设计和随机分配到该计划的正式研究组成部分。

Section § 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择未成年人参与特定项目的标准。它指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必须是15岁半或更小,并且是首次被少年法庭宣告为受监护人。他们还应由一个选定的缓刑部门进行监督。

此外,未成年人必须经过评估,并被发现至少具有三个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学校问题(如经常缺勤或成绩不及格)、家庭问题(如监管不力或遭受暴力)、除尝试性使用外的药物滥用、危险行为(如盗窃或离家出走),或符合某个委员会设定的高风险画像。这些因素表明其成为累犯少年犯或成年罪犯的风险更高。

未成年人应根据以下因素被选定参与根据本条设立的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6(a) 该未成年人年龄为151/2岁或以下,首次被少年法庭宣告为受监护人,并将由被选定参与本项目的一个缓刑部门进行监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6(b) 该未成年人已接受评估,并被发现具有以下至少三个因素,这些因素使该未成年人成为长期少年犯或成年罪犯的风险显著增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6(b)(1) 学校行为和学业表现问题。这应包括以下至少一项:出勤问题;学校停学或开除;或在过去六个月或类似学期内两门或更多学术课程不及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6(b)(2) 家庭问题。这应包括以下至少一项:父母监管或管教不力;有记录的家庭暴力情况;儿童虐待或忽视;或有家庭成员从事犯罪活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6(b)(3) 药物滥用。这应包括未成年人除试验性使用外的任何经常性饮酒或吸毒行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6(b)(4) 高风险的犯罪前行为。这应包括以下至少一项:盗窃模式;长期离家出走;或帮派成员身份或关联。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6(b)(5) 该未成年人符合根据多机构高危青少年委员会(MAARYC)制定的标准,成为长期和累犯少年犯的风险画像。

Section § 7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惩教委员会制定关于青少年不良行为项目如何运作和评估的基本规则。项目必须注重团队合作,让家庭、专业人士和社区志愿者参与进来,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家庭应被赋予能力,识别并解决与孩子行为相关的问题,并成为治疗过程的一部分。此外,项目应组建一个多元化且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团队,汇集教育、职业培训、心理支持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全面支持未成年人。

惩教委员会应制定项目实施、运作和评估的书面最低标准,其中应包括县或地区对以下目标的书面承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7(a) 项目中所有治疗和干预人员(包括家庭、专业人士和任何社区志愿者)的团队合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7(b) 赋予家庭权力,使其能够识别并最终解决与其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相关的问题,并使其作为治疗团队和过程的组成部分参与其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7(c) 建立一个多机构、多学科和具有文化能力的团队,以便该项目能够有效利用许多治疗学科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教育;就业准备和求职;职业技能和职业培训;生活技能;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服务;药物和酒精治疗;医疗保健;育儿技能;社区服务机会;建立自尊和自信;指导计划;赔偿计划;帮派干预;犯罪预防;娱乐、社交和文化活动;以及根据需要提供的交通和儿童保育。

Section § 74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县或地区通过各种干预项目支持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责任。法律要求在治疗期间和之后提供监督和支持,确保社区安全,并促进更好的家庭动态。它强调让未成年人对其行为负责,同时帮助他们理解这些行为的影响。应帮助家庭确保未成年人上学,并应制定学业成功的策略。法律还通过鼓励积极活动和与榜样互动来促进社会价值观。推动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合作,以创建可及且支持性的个性化干预策略。还强制要求提供超越即时危机的持续、全面的照护。

每个县或地区在实施各自项目时,应提供以下关键干预策略,以确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a) 在干预和治疗过程期间及之后,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监督、结构和支持,以实现以下目标: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a)(1) 确保社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受到保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a)(2) 促进新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形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a)(3) 消除家庭进步的任何明显障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a)(4) 促进育儿技能和亲子关系的提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b) 未成年人对其行为负责,并协助未成年人提高对其行为对他人和情境影响的认识和敏感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c) 协助家庭努力确保未成年人定期上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d) 协助未成年人制定实现和巩固学业成功的策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e) 通过提供机会让未成年人直接帮助他人;改善其社区;参与专门选择的、符合其个人兴趣、技能和能力的积极休闲活动;以及更多地接触和了解积极的成年人和青少年榜样,从而促进和发展积极的社会价值观、行为和人际关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f) 促进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以制定个性化干预策略,这些策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f)(1) 在未成年人或其家庭住所附近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f)(2) 社区个案倡导者,协助在未成年人、家庭以及所有治疗和干预机构之间建立信任、沟通和理解的桥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8(g) 提供持续的照护,并辅以强有力的后续服务,只要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要,这些服务就应持续提供,而不仅仅是在危机发生时。

Section §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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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惩教委员会在少年犯示范项目和扩展计划方面的职责。这些项目要求参与县提交年度计划和进展报告。项目的成功通过比较参与项目的少年犯与未参与的少年犯来衡量,衡量标准包括法院请愿书、在惩教机构的时间、上学情况和成绩等。

委员会还必须在被要求时向立法机构报告项目的有效性,确定资助资格,并向选定的县或地区分配资金。累犯预防项目应在资金拨付后六个月内启动,并运行三年,其中5%的预算将预留用于行政开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a) 惩教委员会应负责根据参与县或地区提交的年度项目计划,监督示范项目和扩展计划的实施情况。所有参与县均应根据惩教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和指导方针提交书面进展和评估报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b) 每个获得资助的示范项目的成功,应至少通过比较对照组(由未被选中参与该项目的少年犯组成)与实验组(由已参与该项目的少年犯组成)来确定。每组的少年应根据以下标准,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的间隔进行评估: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b)(1) 根据第602条,后续请求宣布该未成年人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请愿书数量,以及每份请愿书的主题事项和处理结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b)(2) 在任何地方或州惩教机构服刑的天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b)(3) 在当前或最近一个学期的上学天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b)(4) 该未成年人最近完成学期的平均绩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c) 惩教委员会应根据根据(a)款提供的报告,应立法机构要求向其报告这些项目在实现本条所述的示范项目和计划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d) 惩教委员会应确定县或地区获得资助的资格,并从为此拨付的款项中,向那些申请并符合资格且被选定参与项目的县或地区分配和授予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e) 累犯预防项目应在为此拨付资金后六个月内实施,并应在该拨付资金之日起三年期满时终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9(f) 每个财政年度为累犯预防项目分配的资金的百分之五,应预留用于惩教委员会的行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