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矫正学校
Section § 960
Section § 961
本节规定,《福利与机构法典》本条中讨论的程序将适用法律中其他指定章节的某些规则和指导方针。实际上,这意味着本条下的程序进行方式应在相关时遵循所引用章节的既定程序。
Section § 962
Section § 964
Section § 965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多个县如何共同管理矫正学校。这些学校是由相关县合作努力组织的。各县的监事会可以共同决定谁来管理这些学校。管理机构的选项包括:县教育委员会(如果至少有一所学校在该县)、少年法庭的缓刑委员会(如果至少有一所学校在该县),或者一个新成立的董事会。这个董事会有七名成员,代表所有相关县,他们根据各县的联合决议,从县教育委员会或少年法庭的缓刑委员会中选出。
Section § 966
本法律规定了矫正学校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及其成员的任期。最初,所有董事一次性任命,但为了错开任期,他们将担任不同长度的任期:两名董事任期两年,两名任期四年,三名任期六年。这些具体任期的分配通过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
Section § 967
本法律条款要求矫正学校的管理委员会制定学校运营的规章制度。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其照护下的未成年人获得适当的关注、教育和培训。最终目标是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成为好公民和独立的社会成员。
Section § 968
Section § 96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矫正学校理事会相关的人员或受雇于矫正学校的人员,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学校进行的任何合同、采购或销售拥有个人利益。
如果有人确实拥有此类利益,根据此类交易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此外,一旦证明存在这种利益冲突,理事会必须立即将有过错的一方免职。
Section § 970
Section § 972
Section § 973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监督人提供保证金,他们将根据理事会的指示,负责管理感化学校的土地、建筑物和其他财产。
监督人必须向理事会报告他们管理的所有财产和资金,包括与学校照管的未成年人相关的资金。
Section § 974
督学在理事会的指导下,负责任命矫正学校的所有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的任职由督学酌情决定。此外,督学还拥有理事会赋予的监督和管理权力。
Section § 979
Section § 981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学习项目,该项目应尽可能与本州公立学校所教授的学习项目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