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法庭案件是在未成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居住地以外的县启动的,或者案件启动后其监护人搬到了另一个县,那么该案件可以移送至新县的少年法庭。这种移送发生在原法院通过认定事实确立了对该未成年人的管辖权之后。新县的少年法庭在收到这些事实认定和移送令后,便会接管该案件。

Section § 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转移一个人的费用以及任何相关开支,包括他们的供养和维护费,最初由下达转移命令的法院所在县支付。这种支付会持续到转移在新少年法庭正式记录为止。法官必须调查被转移人员及其供养责任人(如父母或监护人)的财务状况。如果他们能够支付部分或全部转移费用,法官将命令他们偿还给县。偿还款项由缓刑官处理,缓刑官负责管理记录并将所有收到的款项存入县资金。

该人员的转移费用以及与转移相关的所有费用和供养维护费用,应由下达转移命令的法院所在县的县财政支付,直至在受移县的少年法庭收到并备案转移裁定和命令。
法官应调查该人员以及负责其供养和维护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员的财务状况,如果他发现该人员、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员能够全部或部分支付该转移费用,他应进一步命令该人员、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向县偿还法院认为适当的该转移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该偿还应支付给缓刑官,缓刑官应妥善记录这些费用和偿还款项,并应将所有此类收款存入县财政。

Section § 752

Explanation

当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按照第750条的规定移送至另一个县时,案件档案的认证副本会被发送到未成年人居住的县。该副本必须包含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和地址,并且被认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原始法院档案则保留在原县的记录中。

凡是案件按照第750条的规定移送时,可以制作一份经认证的档案副本,并将其转送至该人居住的县,且该副本应包含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住所的姓名和地址。经认证的副本应被视为与原件相同。原始法院档案可以保留在移送县的档案中。

Section § 753

Explanation

当少年法庭收到一份来自其他县的案件移送令时,法庭书记员必须安排它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案件进行审理。这些移送令具有优先权,应在提交后尽快审理。

当一份来自其他县的移送令提交给任何少年法庭的书记员时,书记员应将该移送令列入法庭日程,并且该移送令应优先于所有未被其他法律规定明确赋予优先权的诉讼和民事程序,并应在移送令提交后尽快由法庭审理。

Section § 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决定未成年人居住地时,法院所在县以及任何可能被视为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县,都将参与该案件。这些县有权对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决定提出异议或上诉。

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凡涉及确定未成年人住所的,法院所在地县以及因住所确定结果可能被确定为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任何其他县,均应被视为该诉讼的当事方,并有权对确定该未成年人住所的任何命令提出上诉。

Section § 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让处于缓刑期的人或法庭受监护人居住在他们法定住所县以外的县。但法庭仍对他们拥有管辖权。

如果他们搬到新的县,在缓刑官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由新县的缓刑官监督。这名青少年必须遵守该缓刑官的指示。如果他们不遵守,他们可能会被送回原籍县,以便法庭做出进一步的裁决。

任何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或被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人,经法庭命令可被允许居住在其法定住所县以外的县,且法庭应保留对该人的管辖权。
凡少年法庭受监护人被允许居住在其法定住所县以外的县时,经该缓刑官同意,他可被置于实际居住县的缓刑官的监督之下。该受监护人应遵守该缓刑官的指示,如未能遵守,则应被送回其法定住所县,以便法庭进行进一步听证和下达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