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每个县的缓刑部门都必须设立针对特定未成年人的居家监管计划。这些未成年人不必待在少年拘留所,而是可以在等待法院审理期间留在家中,只要他们受到缓刑官、助理或志愿者的监督。

各县缓刑部门应设立一项居家监管计划,第 (628.1) 条所述未成年人应被转介至该计划。居家监管是一项计划,在该计划中,原本应被拘留在少年拘留所的人员,在其案件等待法院裁决期间,被允许在缓刑官、缓刑助理或缓刑志愿者的监督下留在家中。

Section § 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参与居家监管未成年人的人员(例如副缓刑官、助理、社区工作者或志愿者)的职责。他们必须确保未成年人参加会面和出庭,遵守释放条件,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不犯新罪。法律规定监管人员最多只能监管十名未成年人,除非使用电子监控,这种情况下可以监管多达十五名未成年人。它还鼓励指派与未成年人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监管人员。

Section § 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缓刑志愿者免费为缓刑部门和接受缓刑的人提供服务,而缓刑助理或社区工作者可以获得报酬。然而,这些角色,无论是志愿者、助理还是社区工作者,都不具备和平警员的法律地位或权力。

缓刑志愿者是指无偿向缓刑部门和缓刑犯捐献个人服务的人。缓刑助理或社区工作者可以就此类服务获得报酬。缓刑助理、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不得根据《刑法典》第 (830.5) 条取得和平警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