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持续不服从父母或监护人,违反宵禁规定,或多次逃学,他们可能会被置于少年法庭的管辖之下。如果未成年人惯性逃学且对学校或缓刑服务的干预无动于衷,他们可能会成为法庭的受监护人。然而,法庭的目标是避免将这些未成年人关押在安全设施中,而是侧重于确保他们上学。此外,这些未成年人不应与根据其他法律条款被要求参加逃学干预计划的未成年人接触。治安官可以向这些未成年人发出出庭通知,但必须首先将他们转介给支持性的社区或政府资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a) 任何年龄在12岁至17岁(含)之间的未成年人,如果持续或习惯性地拒绝服从其父母、监护人或看护人的合理和适当命令或指示,或超出该人控制范围,或年龄在12岁至17岁(含)之间且违反本州任何市或县仅基于年龄设定的宵禁条例,则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少年法庭可裁定该未成年人为法庭受监护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b) 如果年龄在12岁至17岁(含)之间的未成年人,在一个学年内有四次或更多次逃学(定义见《教育法》第48260条),或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认定现有公共和私人服务不足或不适合纠正该未成年人的惯性逃学行为,或如果该未成年人未能对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的指示或所提供的服务作出回应,则该未成年人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少年法庭可根据本条裁定该未成年人为法庭受监护人。然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款所述的未成年人,仅根据本款被裁定为法庭受监护人,或因未能遵守根据本款发出的法庭命令而被裁定藐视法庭的,不得被关押在安全设施中,也不得被剥夺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权,除非是为了确保其上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c) 在实际可行范围内,根据本条被裁定为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不得被允许与根据第602条被命令参加逃学干预计划或类似计划的任何未成年人接触或保持接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d) 任何治安官可向根据本条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的未成年人发出出庭通知。在根据本款发出出庭通知之前,治安官应将属于本条管辖范围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社区资源、缓刑部门、卫生机构、地方教育机构或其他可能提供服务的政府实体。

Section § 601.2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监护人或负责未成年人的人不配合学校为解决学生缺课问题所做的努力,学校可以将该未成年人转介给缓刑部门或福利服务部门。学校还可以对父母或监护人提起诉讼。

In the event that a parent or guardian or person in charge of a minor described in Section 48264.5 of the Education Code fails to respond to directives of the school attendance review board or to services offered on behalf of the minor, the school attendance review board shall direct that the minor be referred to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or to the county welfare department under Section 300, and the school attendance review board may require the school district to file a complaint against the parent, guardian, or other person in charge of such minor as provided in Section 48291 or Section 48454 of the Education Code.

Section § 60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其父母或监护人接到通知后仍持续逃学的情况。如果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从学校收到关于逃学问题的通知,他们可以要求孩子及其监护人会面,讨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次会议上,与会者会被告知他们所说的话可能会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如果会议和社区资源无法解决逃学问题,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还可以设立逃学调解计划,并共同决定由谁来运行这些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a)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根据《教育法典》第48260.6条(b)款收到学区通知,称未成年人在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教育法典》第48260.5条(a)款接到通知后仍被认定为逃学;或者如果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根据《教育法典》第48263.5条(a)款收到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或者地方检察官收到缓刑官的通知,称未成年人在经过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或缓刑官的审查和辅导后仍被认定为逃学,则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两者,可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以及该儿童出席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缓刑部门举行的会议,讨论该未成年人逃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b) 根据本条举行的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b)(1) 通知所指向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b)(2) 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b)(3) 被认定为逃学的未成年人的姓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b)(4) 要求召开会议所依据的条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b)(5) 通知地方检察官可根据《教育法典》第48293条对未能强制未成年人上学的父母或监护人提起刑事诉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c) 根据本条举行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前至少五天送达给每个被要求出席会议的人。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挂号信并要求回执进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d) 在本条授权的会议开始时,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以及该儿童,他们所作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在随后的法庭诉讼中被用作不利于他们的证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e) 在本条授权的会议结束后,如果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确定现有社区资源无法解决逃学问题,或者如果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或两者,未能对所提供的服务或学校、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的指示作出回应,则缓刑官或地方检察官在与缓刑官协商后,可根据第601条提起诉讼。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3(f) 本条授权的逃学调解计划可由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设立。地方检察官和缓刑官应协调其工作,并应合作确定其他公共机构、社区组织、缓刑部门或地方检察官中,谁最能根据本条在其县内运作逃学调解计划。

Section § 6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涉及父母或监护人违反特定教育相关法律(第48293条)的案件如何在少年法庭处理。少年法庭法官也可以作为高等法院法官来处理这些申诉,尽管这些案件仍然可以在高等法院处理。如果提出请求,案件可以移交到少年法庭。

此外,这些案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以类似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的方式进行起诉。法官可以协调涉及未成年人及其负责的监护人或父母的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可以合并进行,除非有人反对不公开审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4(a) 少年法庭法官可被指派作为高等法院法官,审理任何指控父母、监护人或对未成年人有控制权或负责的其他人违反《教育法典》第48293条的申诉。本条赋予少年法庭的管辖权并非专属,该指控也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经动议,该诉讼应移送至少年法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4(b) 尽管有《刑法典》第737条的规定,违反《教育法典》第48293条的行为可根据 (a) 款,通过以与轻微违法行为起诉方式相同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诉进行起诉。少年法庭法官作为高等法院法官,可协调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与涉及父母、监护人或对未成年人有控制权或负责的任何其他人的诉讼。除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控制权或负责的其他人,或任何媒体或公众成员反对对指控违反《教育法典》第48293条的诉讼进行不公开听证,否则两项事宜可同时审理和裁决。

Section § 6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设立“高危青少年早期干预计划”,旨在帮助那些子女表现出长期行为问题的家庭,以防止他们进入少年司法系统。该计划由一个包括各种社区和法律代表的团队开发,并提供社区中心,家庭可以在那里获得评估和服务。

年满10岁的青少年,如果因逃学或吸毒等行为问题面临法律风险,可由父母、学校或自行转介。这些中心会评估家庭情况,并制定服务计划,其中可能包括咨询和设定规则。如果家庭或未成年人不遵守计划,可能会提交申请,宣布该未成年人成为法庭受监护人,但无力支付服务费用并非有效理由。成功完成计划可以解决行为问题,而无需法庭介入。

少年法庭还可以监督和调整计划以鼓励遵守,指派官员支持该计划并与法庭协调。法官将处理任何关于不遵守的申请,可能会在法庭监督下延长遵守的机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a) 任何县均可,经监事会通过决议后,设立一项“高危青少年早期干预计划”,旨在评估并服务那些子女存在长期行为问题,从而使该子女面临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成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风险的家庭。该计划的目的是对青少年行为问题提供迅速的本地化服务响应,以避免未来与司法系统发生牵连。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b) “高危青少年早期干预计划”应由一个协作小组设计和开发,该小组应包括少年法庭的代表、缓刑部门、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县社会服务部门、县教育部门、县健康和心理健康机构,以及地方和社区青少年及家庭服务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c) “高危青少年早期干预计划”应包括一个或多个面向高危青少年及其家庭的社区青少年转介中心。这些青少年转介中心应由每个参与县灵活设计,以通过家庭评估、现场服务和转介至非现场服务来服务当地高危青少年群体。青少年转介中心的运营者可以是私营非营利社区机构或公共机构,或两者兼有。中心应配备青少年和家庭服务顾问,他们可以是公共或私人雇员,并且应在处理符合本计划资格的高危青少年方面经验丰富,如 (d) 款所述。中心也可以作为协作服务模式进行人员配备,包括现场青少年和家庭顾问、缓刑官、学校代表、健康和心理健康从业者或其他服务提供者。中心应设在一个或多个社区场所,这些场所通常应方便高危青少年和家庭前往,并应根据当地服务需求和计划可用资源,在白天、晚上和周末开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d) 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执法人员、缓刑官、儿童福利机构或学校转介至青少年转介中心,或未成年人可自行转介。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0岁,并且转介方认为该未成年人因长期不服从父母、违反宵禁、屡次逃学、离家出走事件、尝试吸毒或饮酒或其他严重行为问题而面临牵连司法系统的风险,则可将其转介至该计划。无论何时有未成年人被转介至该计划,青少年转介中心应初步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正在从事可能导致未来牵连司法系统的高危行为模式,如果确信该未成年人面临重大风险,中心应启动家庭评估。家庭评估应识别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家庭情况及其与问题的关系,以及未成年人或家庭与行为问题相关的需求。评估应使用风险和需求评估工具进行,该工具应基于成功的青少年风险和需求评估工具的国家模型,并利用客观评估标准,以适应该计划所服务的客户群体。评估至少应包括从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拥有监护权的成年人的访谈中获取的信息,并且应包括在信息可获取和可访问的范围内,关于未成年人缓刑、学校、健康和心理健康状况的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e) 如果青年转介中心在评估后确认未成年人未来卷入司法系统的风险显著,并且未成年人可能受益于转介服务,青年转介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合作,制定一份书面服务计划,该计划将在最长六个月的期限内实施。该计划应明确中心推荐的、当地可供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使用的具体项目或服务,作为解决导致转介的行为问题的手段。该计划可包括要求未成年人在服务计划实施期间遵守在家或在校的合理行为规范,包括合理的家庭宵禁和学校出勤规定。该计划还可要求,作为进一步参与该项目的条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咨询、育儿课程或其他相关活动。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青年转介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通过协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预约服务提供者、回应未成年人或父母在遵守计划过程中提出的帮助请求,以及监督遵守情况直至计划完成,来促进服务计划的遵守。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f)(1) 青年转介中心的个案工作者应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解释服务计划,并且在任何服务转介之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应同意该计划。应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未成年人未能接受或配合服务计划可能导致根据第 601 条提起申诉并认定为受监护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f)(2) 在 (b) 款所述协作小组的合作下,青年转介中心应审查其当地服务区域内提供的青少年和家庭服务,并应确定根据本条可供转介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服务提供者、项目和服务。根据本条可转介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服务提供者可以是公共或私人机构或个人,提供咨询、健康、教育、育儿、指导、社区服务、技能培养以及其他被认为可能解决转介至中心的行为问题的相关服务。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g)(1) 除非缓刑部门直接运营并配备青年转介中心的人员,否则缓刑部门应指定一名或多名缓刑官作为青年转介中心的联络员,以促进和监督中心在个案中制定的服务计划的遵守情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g)(2) 如果,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服务计划中指定的提供者协商后,中心的监督个案工作者和联络缓刑官同意未成年人故意、显著且反复未能配合服务计划,未成年人应被转介至缓刑部门,缓刑部门应核实该失败情况,并在核实后,根据第 601 条 (a) 款提起申诉,寻求宣布该未成年人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在首次尝试实施服务计划后,至少 90 天内,不得根据本款将未成年人转介至缓刑部门提起申诉。未成年人不得因主要由于未成年人或家庭无力支付服务计划中列出的服务费用而未能完成服务计划,而根据本款被提起申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1.5(g)(3) 如果,在服务计划开始后的 180 天内,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已基本完成服务计划,且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似乎已得到解决,中心应通知缓刑部门该计划已成功完成。

Section § 6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何时可以被纳入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对于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违反州或联邦法律(不包括仅基于年龄的宵禁法),少年法庭可以将其视为法庭受监护人。此外,如果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下谋杀等严重罪行,或涉及武力或暴力的性犯罪,他们也可以被裁定为法庭受监护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a) 除非第707条另有规定,任何年龄在12岁至17岁(含)之间的未成年人,当其违反本州或美国任何法律,或本州任何市或县界定犯罪的任何法令(但不包括仅基于年龄设定的宵禁法令)时,属于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少年法庭可裁定该未成年人为法庭受监护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b) 任何年龄在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当其被指控犯有以下任何罪行时,属于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少年法庭可裁定该未成年人为法庭受监护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b)(1) 谋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b)(2)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强奸。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b)(3)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鸡奸。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b)(4)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口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b)(5) 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性侵入。

Section § 6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处理12岁以下儿童,这些儿童的行为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会使他们受到少年法庭系统的管辖。法律鼓励各县避免不必要的干预,而是通过学校、健康和社区服务提供支持。这些服务应利用现有专门用于行为或心理健康的资源来资助。

当12岁以下儿童因某些行为引起执法部门注意时,他们通常应被释放给其父母或监护人。各县还必须找出以限制性最小的方式帮助这些儿童的最佳方法。这种做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1(a) 为确保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福祉,且其行为在其他情况下将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使其受少年法庭管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县应仅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为儿童提供服务和保护,尽可能避免任何干预,并通过现有的学校、健康和社区服务,采用限制性最小的替代方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县应利用行为健康、心理健康或其他现有资金来源,提供本条所要求的替代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1(b) 除第602条(b)款另有规定外,当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因其行为或举动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的描述而引起执法部门注意时,县的回应应是将该未成年人释放给其父母、监护人或照护者。各县应制定一个程序,以确定可替代或补充将未成年人释放给其父母、监护人或照护者的限制性最小的回应措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1(c) 本条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青少年被发现使用枪支实施暴力重罪,他们必须被安置在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交由青年管理局。

然而,如果法庭认定该未成年人患有需要强化治疗的精神障碍,则可以命令采取不同的、以治疗为重点的安置方式。这种替代安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符合特定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根据本条规定,少年法庭应将任何因在实施《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中个人使用枪支而被裁定为法庭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交由青年管理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2.3(b) 如果法庭发现该未成年人患有需要强化治疗的精神障碍,法庭可以对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任何未成年人施加一项基于治疗的替代安置令。本款下的任何替代安置令应记录在案,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符合《第6部第2章第2部分第3条》(自第655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因犯下重罪而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时,少年法庭必须向司法部报告该未成年人的完整犯罪历史。司法部将保留此信息,并以与其他犯罪记录相同的方式分享。

少年法庭应向司法部报告任何根据第602条因犯下任何重罪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完整犯罪历史。司法部应保留此信息,并以与根据《刑法典》第4部分第3章第2章(自第13100条起)收集的信息相同的方式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被指控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他们的案件必须首先提交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决定该人是否应作为成年人被起诉。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在成人法庭被起诉,具体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3(a) 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对被指控犯有公共罪行或犯罪的任何人进行初步审查或审理其案件,如果该人在被指控犯罪时未满18岁,除非该事项已首先根据第7条(第650节起)的规定通过请愿书提交少年法庭,并且少年法庭已作出命令,指示该人根据普通法被起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3(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707.01节可以直接向刑事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任何案件。

Section § 6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选择采纳本条,涉及未成年人违反《车辆法》或与驾驶、停车或车辆操作相关的地方法规的案件,通常由高等法院处理。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之前曾涉足少年法庭,或目前在少年法庭有其他未决事项,案件可以移交少年法庭。

这些案件不遵循少年法庭的程序,这意味着它们不像典型的少年案件那样保密。记录可以披露,公众旁听也不受限制。

如果一个县的审判法院同意遵循此法,并且有资金来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则该法律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采纳本条规定的县,对被指控仅犯有《车辆法》中归类为违规行为或涉及驾驶、停车或操作机动车的地方法规违规行为的未成年人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但法院可将涉及已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或在少年法庭有其他未决事项的未成年人案件移交少年法庭裁决。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3.5(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3.5(b)(a)款中规定的案件不受少年法庭法规定的程序管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3.5(c) 少年法庭法中要求对案件和诉讼程序保密、禁止或限制披露少年法庭记录、或限制公众旁听少年法庭诉讼程序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刑法典》第二部分第10编第1章(自第1268条起)中规定的保释程序应适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3.5(d) 本条规定适用于审判法院决定将本条适用于任何待审事项的县,且法院已确定有可用资金支付任何增加的费用。

Section § 6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罪,并且看起来他们在犯罪时未满18岁,法院必须暂停案件并核实他们的年龄。如果法官认为该人确实未满18岁,案件就会被移交给少年法庭。这意味着除非少年法庭同意,否则成人法院不会继续审理该案件或启动新的案件。相关文件会迅速移交给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随后接管处理。如果严重的罪行允许直接在成人法院提起诉讼,则本规定不适用。如果该人在少年法庭的记录被封存,那么他们相关的成人法院记录也必须被封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a) 凡案件因起诉书而提交任何法院审理时,且向被带到法官面前的人的法官提出或法官认为被指控的人在被指控犯罪发生之日未满18岁,法官应立即暂停针对该人就该指控的所有诉讼程序。法官应调查该人的年龄,如果经调查,法官满意地认为该人在被指控犯罪发生之日未满18岁,法官应立即将以下所有事项证明给该县的少年法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a)(1) 该人(指明姓名)被指控犯有某罪(简要说明其性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a)(2) 该人在被指控犯罪发生之日似乎未满18岁,如果已知,应提供该人的出生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a)(3) 针对该人就该指控的诉讼程序已因该人的年龄而被暂停,并注明暂停日期。
法官应将起诉书副本附于该证明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b) 当法院根据 (a) 款将案件证明给少年法庭时,应视为在证明前因诉讼程序而未产生一罪不二审的风险,但法院不得恢复该案件的诉讼程序,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就同一事项根据普通法启动新的诉讼程序,除非少年法庭已认定该未成年人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进行审理并已命令根据普通法恢复或启动诉讼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c) 该证明书和起诉书应立即送交少年法庭书记员。收到后,少年法庭书记员应立即通知缓刑官,缓刑官应立即按照第16条(第65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可能根据第707.01条被直接在刑事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未成年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4(e) 如果根据本条将其案件证明给少年法庭的人在少年法庭的记录被封存,少年法庭还应命令所有与该少年记录相关的刑事法院记录被封存。

Section § 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少年法庭收到一份请愿书,声称一名未成年人犯下了第602条所涵盖的罪行,那么在少年法庭处理该案件期间,对该罪行提起指控的任何时限(即诉讼时效)的倒计时将被暂停。

Section § 606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法庭受理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申诉书,那么该未成年人不能因为同样的事情被刑事起诉,除非少年法庭认定他们不适合少年司法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进行常规刑事诉讼,或者将案件移交给刑事法院。

当少年法庭受理了申诉书后,作为该申诉书对象的未成年人,此后不得因引起该申诉书的事实而受到刑事起诉,除非少年法庭认定该未成年人不适合根据本章处理,并命令恢复或启动对其的刑事诉讼,或者该申诉书根据第707.01条 (b) 款的规定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少年法庭何时可以对被认定为受监护人或涉及某些罪行的个人保持管辖权。通常,法庭可以对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保持管辖权,直到他们年满21岁。对于严重罪行,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此管辖权延长至个人23岁或25岁,例如如果该罪行在刑事法庭可能导致七年或更长的刑期。该法还涉及精神健康机构收容以及被置于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情况。考虑了影响在特定日期之前被收容的个人的旧法律的修改,其中一些规定具有追溯适用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a) 少年法庭可保留对被认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人的管辖权,直至该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年满21岁,但(b)、(c)、(d)、(e)和(f)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b) 法庭可保留对因犯下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人的管辖权,直至该人年满23岁,或自根据第875条收容至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之日起两年,以较晚者为准,并受(c)款规定的约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c) 如果某人在一项或多项罪行裁决时,在刑事法庭将面临七年或更长的总刑期,则法庭可保留对因犯下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人的管辖权,直至该人年满25岁,或自根据第875条收容至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之日起两年,以较晚者为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d) 如果某人因犯下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之人,法庭可保留对25岁或以上的人的管辖权,期限自处置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法庭应依照少年法庭的目标行使管辖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e) 在被收容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人仍受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管辖期间,包括根据第1800条命令的延长管制期,法庭不得解除对其的管辖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f) 法庭可保留对因犯下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之人,且根据第702.3条被收容在州立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公共或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的人的管辖权,直至该人年满25岁,除非收容该人的法庭在通知和听证后认定该人已恢复神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g) 在某人是根据第663条签发的逮捕令的对象期间,法庭可保留对其的管辖权。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h) 尽管有(b)、(c)和(f)款的规定,少年法庭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7月1日之前收容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且因犯下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人,应在两年管制期满后或该人年满23岁时解除管辖,以较晚者为准,除非收容法庭已根据第2.5部第1章第6条(自第1800条开始)发出进一步拘留令。本款不适用于在2012年7月1日之前由法庭根据(b)、(c)和(f)款收容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人,或收容在州立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公共或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的人。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i)(1) 尽管有(h)款的规定,少年法庭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收容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且因犯下《刑法典》第290.008条(c)款或本法典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之人的人,应在两年管制期满后或该人年满23岁时解除管辖,以较晚者为准,除非收容法庭已根据第2.5部第1章第6条(自第1800条开始)发出进一步拘留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i)(2) 某人在一项或多项罪行裁决时,在刑事法庭将面临七年或更长的总刑期,应在两年管制期满后或该人年满25岁时解除管辖,以较晚者为准,除非收容法庭已根据第2.5部第1章第6条(自第1800条开始)发出进一步拘留令。

Section § 6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何时对从加州少年管教机构释放的人员保持管辖权。如果该人员符合两个条件,法院将继续监督:一是他们已从少年管教机构释放,二是他们受本条中提到的特定法律约束。法院将持续监督该人员,直到他们年满25岁,或者法院决定终止监督,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终止法院的管辖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a) 本条自增加本条的法案颁布之日起第90天生效。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1) 尽管有第607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第(2)款的描述,对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人员保留管辖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1)(A) 该人员已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的实际羁押中释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1)(B) 该人员受第1766条(b)款或第1766.01条(c)款的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2) 法院应对第(1)款所述人员保留管辖权,直至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2)(A) 该人员年满25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2)(B) 法院根据第778条或第779条,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终止管辖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1(b)(2)(C) 管辖权因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实施而终止。

Section § 60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法院在停止监管一名受其照护的年轻人(特别是曾接受寄养服务的年轻人)之前必须采取的措施。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审查情况。如果该年轻人在年满18岁时正在接受寄养服务,或者此前曾是接受寄养服务的未成年人,则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根据各种因素,法院可能会将其身份从少年违法(指违反规定)管辖权转变为过渡(指步入成年)管辖权或扶养(指需要照护)管辖权。法院也可以选择保留少年违法管辖权,或者在不需要时完全终止该管辖权。

法院必须确保该年轻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如果他们愿意,有权重新进入寄养服务。本法律不改变与年轻人与家人团聚相关的要求,也不改变在无法团聚时寻找其他永久解决方案的要求。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a)(1) 自2012年1月1日起,法院应在终止对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受法院监管人管辖权之前举行听证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a)(1)(A) 是根据第11402条规定作为受法院监管人而受到寄养安置令约束的未成年人,且此前未因根据第325条提交的申请而受法院管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a)(1)(B) 是非未成年人,且在其年满18岁之日,根据第11402条规定作为受法院监管人而受到寄养安置令约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a)(1)(C) 是受法院监管人,且在法院根据第725条裁定该儿童为受法院监管人时,根据第11402条规定作为受法院扶养人而受到寄养安置令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a)(2) 本款规定的听证通知可根据第212.5条以电子方式送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 在审议终止对(a)款所述受法院监管人管辖权的听证会上,法院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1) 如果法院认定该受法院监管人属于第450条所述人员,则将其管辖权从少年违法管辖权修改为过渡管辖权。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2)(A) 对于此前未因根据第325条提交的申请而受法院管辖的受法院监管人,如果法院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则命令缓刑部门或受法院监管人的律师根据第329条向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提交申请,宣布该未成年人为受法院扶养人,并将法院的管辖权从少年违法管辖权修改为扶养管辖权: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2)(A)(i) 该受法院监管人是未成年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2)(A)(ii) 该受法院监管人不属于第450条所述范围,但作为受法院监管人的管辖权可能不再需要。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2)(A)(iii) 该受法院监管人似乎属于第300条所述范围,且无法安全返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2)(A)(B) 法院应在(A)项所述命令之日起20个司法日内安排听证会,审查儿童福利服务部门的决定,并可确认其不根据第300条提交申请的决定,或命令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根据第300条提交申请。本项规定的听证通知可根据第212.5条以电子方式送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3) 如果该未成年人在法院根据第725条裁定其为受法院监管人并对其行使管辖权时,根据第11402条规定作为受法院扶养人而受到寄养安置令约束,则撤销终止对该未成年人作为受法院扶养人管辖权的命令,根据此前根据第325条提交的申请,恢复根据第300条的管辖权,并终止法院对该未成年人作为受法院监管人的管辖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4) 如果该受法院监管人是非未成年人,且法院未按第450条所述修改其管辖权,则根据第303条继续对受法院监管人行使少年违法管辖权,作为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扶养人,该扶养人有资格根据第11403条继续接受寄养服务,除非法院认定,在经过合理且有记录的努力后,无法找到该受法院监管人或其不希望成为非未成年扶养人。在作出此项认定并发布终止其少年违法管辖权命令之前,法院应确保该受法院监管人有机会与其律师协商,并已被告知其选择,包括通过完成第11400条(z)款所述的自愿重新安置协议重新进入寄养安置的权利,以及根据第388条(e)款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根据第450条对其行使或恢复过渡管辖权。受法院监管人拒绝成为非未成年扶养人这一事实,不限制法院根据第607条维持少年违法管辖权的权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5) 继续其少年违法管辖权。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b)(6) 如果该受法院监管人不属于第(1)至(4)项(含)的规定范围,则终止其少年违法管辖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c) 如果法院修改管辖权,其命令应符合第241.1条(f)款的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2(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改变第727.2条或第727.3条关于未成年人与家人团聚的要求,或为不寻求团聚的未成年人建立替代性永久计划的要求。

Section § 6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缓刑部门在针对18岁或以上寄养人员的法庭听证会上必须采取的行动。他们需要向年轻人解释各种选择,例如重新进入寄养以及与律师交谈。年轻人应出庭,除非他们选择不出庭;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必须证明他们已尝试联系该年轻人。此外,还要求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法院是否应继续行使管辖权、年轻人是否希望继续以及他们是否已被告知重新进入寄养的权利。此外,还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90天过渡计划和其他必要文件,作为遵守各项要求的证明。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根据第607.2条要求举行的听证会上,针对18岁或以上且根据第11402条规定受寄养安置令约束的受监护人,缓刑部门应完成以下所有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a) 确保非未成年人已被告知其选择,包括通过完成第11400条(z)款所述的自愿重新进入寄养协议的权利,以及根据第388条(e)款提交请愿书以使法院根据第450条恢复过渡管辖权的权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b) 确保受监护人有机会与其律师协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c) 确保受监护人出席法庭听证会,除非受监护人已放弃其出庭权并选择通过电话出庭,或记录在受监护人无法出席听证会时为寻找受监护人所做的努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d) 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d)(1) 法院根据第450条对受监护人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承担或继续过渡管辖权是否符合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d)(2) 受监护人是否已表示不希望少年法庭管辖权继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d)(3) 受监护人是否已被告知其通过完成第11400条(z)款所述的自愿重新进入寄养协议而重新进入寄养的权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e) 向法院提交已完成的90天过渡计划。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f) 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明,证明第391条(e)款第(1)至(8)项(含)所列的信息、文件和服务已提供给受监护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3(g) 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明,证明第607.5条规定的要求已完成。

Section § 6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那些离开少年法庭系统且曾接受寄养的个人获得重要信息。当法庭的管辖权终止时,或者当他们从非寄养机构获释时,官员必须向他们提供某些文件。

首先,他们会收到一份通知,解释他们作为前寄养儿童可能符合获得福利的资格。这些福利可能包括独立生活项目。所需的证明可以是受抚养和监护文件。其次,他们会收到关于如何获取联邦和州福利的信息,例如经济援助、住房和教育。最后,他们会了解到为16岁及以上寻求独立生活帮助的人提供的服务。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曾受法庭抚养或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少年法庭终止对一名同时被指定为法庭受抚养人的受监护人的管辖权时,或受监护人从非寄养机构的设施中获释时,缓刑官或假释官应至少向该人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5(a)(1) 一份书面通知,说明该人是前寄养儿童,并且可能有资格获得通过公共和私人项目向前寄养儿童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面向前寄养儿童的独立生活项目。提供《全县信函07-33》以及州社会服务部政策和程序手册第31部第31-500章第31-525.6节(截至2010年1月1日)中描述的受抚养和监护证明文件,即视为满足此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5(a)(2) 截至2010年1月1日,州社会服务部政策和程序手册第31部第31-500章第31-525.61节中描述的现有信息,告知该人可获得援助,使其能够申请并被联邦和州项目接纳,这些项目向前寄养儿童提供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其可能有资格获得的经济援助、住房和教育资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5(a)(3) 截至2010年1月1日,州社会服务部政策和程序手册第31部第31-500章第31-525.61节中描述的现有信息,告知该人可获得援助,使其能够申请并被联邦和州项目接纳,这些项目向16岁及以上可能符合服务资格的青少年提供独立生活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5(b) 本节适用于曾根据第300节被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儿童的任何受监护人,或曾根据第727节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任何儿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7.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修订现行法律下缓刑官的义务。

Section § 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某些法律案件中,命令进行科学或医学检测来确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如果当事人的年龄不明确,法院可以决定采用法医期刊中提到的一种特定牙科检测方法来帮助确定。

凡是有人被指控为第601条或第602条,或第604条(a)款所述人员的案件,且该人员的年龄存在争议,且法院认为科学或医学检测有助于确定该人员的年龄,法院可考虑命令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采用《法医口腔颌面学杂志》(Journal of Forensic Odonto-Stomatology),第1卷:第1期:1983年1月至6月,中描述的“永久性下颌第三磨牙”(The Permanent Mandibular Third Molar)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