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受监护人—管辖权
Section § 6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持续不服从父母或监护人,违反宵禁规定,或多次逃学,他们可能会被置于少年法庭的管辖之下。如果未成年人惯性逃学且对学校或缓刑服务的干预无动于衷,他们可能会成为法庭的受监护人。然而,法庭的目标是避免将这些未成年人关押在安全设施中,而是侧重于确保他们上学。此外,这些未成年人不应与根据其他法律条款被要求参加逃学干预计划的未成年人接触。治安官可以向这些未成年人发出出庭通知,但必须首先将他们转介给支持性的社区或政府资源。
Section § 601.2
如果父母、监护人或负责未成年人的人不配合学校为解决学生缺课问题所做的努力,学校可以将该未成年人转介给缓刑部门或福利服务部门。学校还可以对父母或监护人提起诉讼。
Section § 601.3
本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其父母或监护人接到通知后仍持续逃学的情况。如果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从学校收到关于逃学问题的通知,他们可以要求孩子及其监护人会面,讨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次会议上,与会者会被告知他们所说的话可能会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如果会议和社区资源无法解决逃学问题,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还可以设立逃学调解计划,并共同决定由谁来运行这些计划。
Section § 601.4
这项法律解释了涉及父母或监护人违反特定教育相关法律(第48293条)的案件如何在少年法庭处理。少年法庭法官也可以作为高等法院法官来处理这些申诉,尽管这些案件仍然可以在高等法院处理。如果提出请求,案件可以移交到少年法庭。
此外,这些案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以类似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的方式进行起诉。法官可以协调涉及未成年人及其负责的监护人或父母的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可以合并进行,除非有人反对不公开审理。
Section § 601.5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设立“高危青少年早期干预计划”,旨在帮助那些子女表现出长期行为问题的家庭,以防止他们进入少年司法系统。该计划由一个包括各种社区和法律代表的团队开发,并提供社区中心,家庭可以在那里获得评估和服务。
年满10岁的青少年,如果因逃学或吸毒等行为问题面临法律风险,可由父母、学校或自行转介。这些中心会评估家庭情况,并制定服务计划,其中可能包括咨询和设定规则。如果家庭或未成年人不遵守计划,可能会提交申请,宣布该未成年人成为法庭受监护人,但无力支付服务费用并非有效理由。成功完成计划可以解决行为问题,而无需法庭介入。
少年法庭还可以监督和调整计划以鼓励遵守,指派官员支持该计划并与法庭协调。法官将处理任何关于不遵守的申请,可能会在法庭监督下延长遵守的机会。
Section § 60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何时可以被纳入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对于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违反州或联邦法律(不包括仅基于年龄的宵禁法),少年法庭可以将其视为法庭受监护人。此外,如果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下谋杀等严重罪行,或涉及武力或暴力的性犯罪,他们也可以被裁定为法庭受监护人。
Section § 602.1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处理12岁以下儿童,这些儿童的行为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会使他们受到少年法庭系统的管辖。法律鼓励各县避免不必要的干预,而是通过学校、健康和社区服务提供支持。这些服务应利用现有专门用于行为或心理健康的资源来资助。
当12岁以下儿童因某些行为引起执法部门注意时,他们通常应被释放给其父母或监护人。各县还必须找出以限制性最小的方式帮助这些儿童的最佳方法。这种做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60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青少年被发现使用枪支实施暴力重罪,他们必须被安置在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交由青年管理局。
然而,如果法庭认定该未成年人患有需要强化治疗的精神障碍,则可以命令采取不同的、以治疗为重点的安置方式。这种替代安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符合特定要求。
Section § 602.5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因犯下重罪而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时,少年法庭必须向司法部报告该未成年人的完整犯罪历史。司法部将保留此信息,并以与其他犯罪记录相同的方式分享。
Section § 603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被指控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他们的案件必须首先提交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决定该人是否应作为成年人被起诉。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在成人法庭被起诉,具体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
Section § 6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选择采纳本条,涉及未成年人违反《车辆法》或与驾驶、停车或车辆操作相关的地方法规的案件,通常由高等法院处理。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之前曾涉足少年法庭,或目前在少年法庭有其他未决事项,案件可以移交少年法庭。
这些案件不遵循少年法庭的程序,这意味着它们不像典型的少年案件那样保密。记录可以披露,公众旁听也不受限制。
如果一个县的审判法院同意遵循此法,并且有资金来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则该法律适用。
Section § 604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罪,并且看起来他们在犯罪时未满18岁,法院必须暂停案件并核实他们的年龄。如果法官认为该人确实未满18岁,案件就会被移交给少年法庭。这意味着除非少年法庭同意,否则成人法院不会继续审理该案件或启动新的案件。相关文件会迅速移交给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随后接管处理。如果严重的罪行允许直接在成人法院提起诉讼,则本规定不适用。如果该人在少年法庭的记录被封存,那么他们相关的成人法院记录也必须被封存。
Section § 605
Section § 606
如果少年法庭受理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申诉书,那么该未成年人不能因为同样的事情被刑事起诉,除非少年法庭认定他们不适合少年司法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进行常规刑事诉讼,或者将案件移交给刑事法院。
Section § 607
本法解释了少年法庭何时可以对被认定为受监护人或涉及某些罪行的个人保持管辖权。通常,法庭可以对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保持管辖权,直到他们年满21岁。对于严重罪行,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此管辖权延长至个人23岁或25岁,例如如果该罪行在刑事法庭可能导致七年或更长的刑期。该法还涉及精神健康机构收容以及被置于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情况。考虑了影响在特定日期之前被收容的个人的旧法律的修改,其中一些规定具有追溯适用性。
Section § 607.1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何时对从加州少年管教机构释放的人员保持管辖权。如果该人员符合两个条件,法院将继续监督:一是他们已从少年管教机构释放,二是他们受本条中提到的特定法律约束。法院将持续监督该人员,直到他们年满25岁,或者法院决定终止监督,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终止法院的管辖权。
Section § 607.2
本节概述了法院在停止监管一名受其照护的年轻人(特别是曾接受寄养服务的年轻人)之前必须采取的措施。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审查情况。如果该年轻人在年满18岁时正在接受寄养服务,或者此前曾是接受寄养服务的未成年人,则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根据各种因素,法院可能会将其身份从少年违法(指违反规定)管辖权转变为过渡(指步入成年)管辖权或扶养(指需要照护)管辖权。法院也可以选择保留少年违法管辖权,或者在不需要时完全终止该管辖权。
法院必须确保该年轻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如果他们愿意,有权重新进入寄养服务。本法律不改变与年轻人与家人团聚相关的要求,也不改变在无法团聚时寻找其他永久解决方案的要求。
Section § 607.3
这项法律规定了缓刑部门在针对18岁或以上寄养人员的法庭听证会上必须采取的行动。他们需要向年轻人解释各种选择,例如重新进入寄养以及与律师交谈。年轻人应出庭,除非他们选择不出庭;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必须证明他们已尝试联系该年轻人。此外,还要求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法院是否应继续行使管辖权、年轻人是否希望继续以及他们是否已被告知重新进入寄养的权利。此外,还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90天过渡计划和其他必要文件,作为遵守各项要求的证明。
Section § 607.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那些离开少年法庭系统且曾接受寄养的个人获得重要信息。当法庭的管辖权终止时,或者当他们从非寄养机构获释时,官员必须向他们提供某些文件。
首先,他们会收到一份通知,解释他们作为前寄养儿童可能符合获得福利的资格。这些福利可能包括独立生活项目。所需的证明可以是受抚养和监护文件。其次,他们会收到关于如何获取联邦和州福利的信息,例如经济援助、住房和教育。最后,他们会了解到为16岁及以上寻求独立生活帮助的人提供的服务。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曾受法庭抚养或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人。
Section § 608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某些法律案件中,命令进行科学或医学检测来确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如果当事人的年龄不明确,法院可以决定采用法医期刊中提到的一种特定牙科检测方法来帮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