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受监护人—判决与裁定
Section § 725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加州法院如何决定处理犯下特定罪行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犯下的是较轻的罪行(未列入第654.3条),法院可以判处他们最长六个月的缓刑,而无需正式将其列为法院的受监护人。缓刑将附带具体条件,特别是如果罪行涉及毒品或酒精。如果未成年人不遵守缓刑规定,他们可能会成为法院的受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涉及更严重的问题,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他们为法院的受监护人。
Section § 726
本法规定了加州法院如何处理被裁定为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案件。它允许法院限制父母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控制权,并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未成年人从父母的监护中带走。这些条件包括父母未能提供适当照护、缓刑不成功或子女的福祉需求。
如果父母为子女做出教育或发展决定的权利受到限制,则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来做出这些决定,直到某些条件改变,例如子女成年。该法还涉及决策者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规定教育和安置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和需求。
该法为未成年人的羁押设定了指导方针,确保他们的羁押期限不超过成年人类似罪行的规定期限。它包括“最长监禁期限”和“实际羁押”等术语的定义,以澄清这些规则。
Section § 726.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未成年人被置于缓刑官监督下进行寄养时,法院在听证会上必须采取的步骤。法院必须查明未成年人可能的生父,询问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判决、母亲的婚姻状况、同居情况、是否提供过抚养费、是否承认亲子关系以及亲子鉴定结果。
如果确定了潜在的生父,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他们,告知可能导致其亲权终止的诉讼程序。即使他们出席听证会,法院仍可终止其亲权。法律还规定,未能退回邮件可能不构成延期听证会的理由。
如果一名男子声称自己是生父并提起相关诉讼,法院将确定亲子关系。在案件审理期间,处理监护事务的少年法庭对相关的家庭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Section § 726.5
Section § 727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对因特定罪行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照护和监督作出决定。法院有权对这些人判处有监督或无监督的缓刑,尽管某些严重罪行需要有监督的缓刑。对这些受监护人的安置选择包括亲属家庭、寄养家庭或特定的持牌机构,同时会考虑家庭的建议和儿童的需求。此外,法律支持未成年人参与适合其年龄的活动,并确保适当的安置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机构可以参与法院程序以确保服务交付,但除非机构确定符合资格,否则法院不能命令提供服务。法院还可以指示受监护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加教育或咨询项目。法律鼓励机构之间协调合作以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并允许法院在必要时修改安置。
Section § 727.1
当法院命令对受监督的未成年人进行寄养时,应优先考虑靠近儿童住所的家庭式环境,首先是亲属,并考虑部落成员、寄养家庭或住院治疗。如果考虑州外安置,该机构必须获得许可和认证,并且县必须证明州内没有足够的替代方案。
法院必须定期审查这些安置,不符合标准的机构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带离。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州外安置,县将无法获得资金。自2022年7月起,新的州外安置通常被禁止,所有未成年人必须在2023年1月前返回加利福尼亚州,但有特定例外情况。
Section § 727.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福祉。它规定了定期的法院审查,以监测他们的寄养状况,目标是尽快实现与家人安全团聚或找到一个永久的替代住所。
法院根据特定条件,例如父母此前被终止服务或犯有严重刑事罪行,决定是否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团聚服务。如果无法实现团聚,则必须迅速制定永久安置计划。
每六个月强制举行的状况审查听证会,评估当前安置的必要性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并考虑为团聚或替代计划所做的努力。这些听证会还会检查寄养未成年人,特别是16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否获得了向成年过渡的帮助。
法院必须考虑对即将年满18岁的人的过渡管辖权,并思考儿童福利或缓刑服务的作用。如果这是未成年人年满18岁前的最后一次审查,法院会确保独立生活计划已到位,并给予未成年人关于法院受抚养人身份的选择权。
Section § 727.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的寄养未成年人的福祉。每位寄养未成年人必须在12个月内举行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此后定期进行审查。法庭会审阅缓刑官、社区照护机构和寄养家庭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建议。
永久安置计划应优先考虑在安全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送回其原生家庭,或建立替代方案,如收养、法定监护或安置给亲属。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法庭还会为其独立成年制定计划。法律规定了不终止父母权利的具体标准,例如未成年人的年龄、牢固的家庭纽带或作为无人陪伴的难民。
永久安置计划的变更需要法庭命令,并记录在案说明理由。最后,如有必要,父母可以将他们的父母权利放弃给收养服务机构。
Section § 727.4
该法律规定了某些少年法庭听证会的通知送达方式。这些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30天送达给相关方,包括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任何成年照护提供者,如寄养父母。
如果儿童可能是印第安儿童,则适用额外的通知要求。缓刑官还必须在听证会前10天提交一份报告。
“寄养”涵盖了一系列居住照护环境,而“有进入寄养风险”是指如果未解决,某些情况可能迫使儿童进入寄养。它还解释了“预收养父母”并定义了“进入寄养日期”,以及为使儿童留在或返回家中而做出的“合理努力”包括什么。
此外,它还明确了谁符合“亲属”资格,以及“听证会”的含义,包括司法或行政小组。最后,行政审查的任何结果都必须报告给法院。
Section § 727.05
这项法律解释了缓刑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何时以及如何将未成年人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家中。
在进行此类安置之前,机构必须检查家庭并核实安全,对家庭中的成年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并调查任何过去的虐待儿童指控。
如果这些检查显示没有犯罪记录,机构可以进行安置。但是,如果发现有记录,则根据罪行的性质适用具体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在进一步调查之前可能允许安置。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儿童的安全没有风险,无论犯罪调查结果如何,法院都有权批准安置。
Section § 727.5
如果法院认定一名未成年人符合第 (601) 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要求他们进行社区服务,这可能包括清理涂鸦等任务。总时长不应超过 (20) 小时,并且必须在 (30) 天内完成。该服务不应干扰未成年人的学业或工作安排。
Section § 727.6
Section § 727.7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初犯,并且存在其参与帮派的重大风险,法院可以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参加反帮派暴力育儿课程。这些课程涵盖识别帮派和毒品活动、与青少年沟通以及了解帮派活动的后果等主题,包括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法律处罚。
司法部提供课程,其中包括受帮派暴力影响家庭的真实经历以及有关支持组织的信息。如果被命令参加这些课程,父母或监护人需承担费用,除非法院在考虑家庭收入和开支后认定他们无力支付。
Section § 727.12
本节概述了审查未成年人和青年人安置的规则,无论是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还是社区治疗机构。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任何安置,法院必须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且不超过60天)进行审查。
缓刑官需要在安置后五天内请求举行审查听证会,并必须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包括评估、案件计划以及所有相关方(包括涉及印第安儿童案件中的部落)提出的任何异议。法院的审查应确定家庭式环境是否能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或者治疗项目是否更合适。
法院还将决定照护级别是否符合儿童的健康目标,以及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安置是否尊重部落的偏好。如果法院不批准该安置,儿童必须在30天内被转移到更合适的安置环境。最后,程序规则和表格需要在2021年和2022年10月前准备就绪,以便高效处理这些审查。
Section § 727.13
本节规定了在涉及少年法庭请愿书的自愿入院请求时,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入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步骤。对于未成年人,除非儿童受到非自愿拘留,否则法院需要授权入院。无论请求是来自父母还是未成年人,缓刑官都必须在48小时内申请法院授权。法院会考虑该机构是否是最佳选择,是否有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以及是否给予了知情同意。法律要求缓刑官通知并让所有相关方参与,并确保未成年人的出院计划。法律规定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定期审查,以重新评估持续治疗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本节也适用于成年后仍受管辖的寄养儿童。
Section § 727.2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被称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年轻人延长家庭团聚服务。前提是所有人都同意这样做对他们最有利,并且在下一次法院审查前,他们很有可能安全返回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然而,这些服务不能无限期地持续,必须遵守规定的时限。
如果并非所有人都同意,或者没有很大机会安全回家,团聚服务将被终止。继续提供这些服务不会影响年轻人获得延长寄养福利的资格。这项法律特别针对处于法院少年犯罪管辖权下的年轻人。
Section § 727.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决定永久终止亲权并让孩子可以被收养时会发生什么。它适用于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的孩子,并涉及一次特别听证会来最终确定收养决定。
如果孩子没有律师,法院会指定一名;如果父母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法院也会提供。孩子的状况,包括与家人的联系、健康和教育情况,都必须进行全面评估。
法律强调孩子与任何潜在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关系,同时考虑他们的承诺和背景。亲属如果希望成为监护人但不收养,不会自动失去照护孩子的机会。此外,法定监护可以使孩子有资格获得经济援助(Kin-GAP)。
收养决定由县或州收养机构负责,并且概述了任何相关的条款和责任。重要的是,在所有亲权上诉选项解决之前,任何收养都不能完成。
Section § 727.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过去22个月中有15个月处于寄养状态,并且是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缓刑监督部门必须寻求终止父母的权利,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或者如果促使家庭团聚的努力不足。避免终止权利的充分理由在另一条款中解释。
这15个月的期限不包括孩子进行试探性家庭探视或离家出走的时间。如果在永久性安置计划听证会上已经记录了不终止的理由,则无需提供进一步的文件。缓刑监督部门在安排终止听证会时应寻找收养家庭。
Section § 728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更改或终止涉及特定法律案件(如抚养或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果缓刑官或未成年人的律师建议进行更改,法庭可以命令提交必要的动议。此类更改的听证会可以在常规法庭会议期间举行。
如果监护权被更改,通知将发送给最初设立该监护权的法院。在建议设立新监护权的情况下,法庭将安排听证会并通知家庭成员。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程序进行,并可能包括任命监护人。
法庭可以根据情况继续监督未成年人或结束法庭的介入。这些程序应在少年法庭进行,除非未成年人获得解放或被收养。司法委员会负责为这些程序制定必要的规则和表格。
Section § 729
Section § 729.1
如果未成年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罪,且未被剥夺父母监护权,法院可能会要求该未成年人作为缓刑条件,修复损坏或赔偿损失。如果这不合适,未成年人可能需要进行社区服务。如果当地有涂鸦清除计划,法院还可以命令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包括其父母)在90天内保持某区域无涂鸦,以代替社区服务。如果父母参与对未成年人有害,或者单亲父母需要照顾幼儿,则不适用此规定。本法律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了广泛定义,涵盖多种交通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要求进行心理辅导。
Section § 729.2
如果未成年人因触犯某些法律而惹上麻烦,但未被带离家庭,法院将设定缓刑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不缺课地参加学校课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以及设定晚上 10 点到早上 6 点的宵禁(除非有成年监护人陪同),除非这些条件被认为不合适。
Section § 729.3
如果未成年人卷入某些法律麻烦但未被带离父母身边,法院可以要求他们作为缓刑的一部分进行尿液检测。这是为了检查他们是否使用了酒精或毒品,并且这些检测可以由负责监督他们缓刑的官员提出要求。
Section § 72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被认定有罪,法院可以命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加关于支付赔偿金的听证会,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未出庭,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这笔赔偿金的责任。如果他们未能出庭,法院可能会命令他们与孩子一起支付,就像在普通诉讼中一样。但是,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修改或取消支付命令。
给父母和监护人的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送达,送达方式与发送其他法律通知相同。此规定不适用于寄养父母或某些其他特定案件,并且它不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抚养人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Section § 729.6
Section § 729.7
Section § 729.8
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教堂或公共设施场地(在使用期间)被发现持有非法毒品或某些有毒物质,法院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作为缓刑条件完成不超过100小时的社区服务。如果法院认为该要求不适宜并提供理由,则可以免除此要求。社区服务可以包括捡拾垃圾、清理涂鸦或在戒毒康复中心工作。
此外,与毒品犯罪相关的特定定义也适用于本法律。
Section § 729.9
如果未成年人被判犯有与非法毒品相关的罪行,法院通常必须要求他们,作为缓刑条件,不得使用或受毒品影响。他们还必须按照缓刑官的指示接受毒品检测。法院只有在认定免除这些要求仍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729.10
如果加州某些县的未成年人被认定犯有与非法药物或酒精相关的罪行,法院会要求他们完成酒精或药物教育项目。这些项目应尽可能与成人项目分开进行,并且必须由县官员认证并经监事会批准。此要求仅适用于有经批准的教育项目的县。
Section § 729.12
这项法规允许在圣地亚哥县设立一个试点项目,旨在帮助涉及少年法庭并有毒品或酒精问题的未成年人。该项目包括评估、筛查、教育课程和志愿导师,以支持这些未成年人。
被认定有药物滥用问题的未成年人可能被要求完成引导和治疗项目,并获得社区服务的帮助。他们的进展可能还包括随机毒品检测。父母可以参与这些项目,以便更好地支持他们的孩子。
该项目将至少运行三年,并跟踪各种指标,例如参与者人数、项目成果以及再次逮捕的减少情况。项目结束后,一份评估报告将提交给州机构和立法机关,以评估项目的影响。
Section § 729.13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利福尼亚州青年管理局每年表彰和奖励那些丰富青年辅导工作的个人和项目。这包括自愿参与、支持或在创建和维护旨在帮助高风险未成年人的辅导项目中取得显著成就的人。此外,它还表彰现有和前任少年犯的成就。奖励将遵循该部门设定的程序,任何相关费用将由可用且未受限制的资金支付。“青年辅导计划”特指那些将高风险青少年与积极的成年榜样配对的倡议。
Section § 73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法院如何处理根据第602条被认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以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各种项目或机构中。这些选择包括少年之家、营地和缓刑项目。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支付罚款、参加工作项目或接受家庭咨询。法律限制未成年人在少年机构中度过的时间,不得超过成年人犯相同罪行可能面临的刑期。
如果未成年人处于缓刑期,法院可以设定条件,例如为家人赚钱或进行赔偿。对于参与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无故缺席或提前离开,警察有权将其带回现场。被判犯有严重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存在且有合适的项目,必须完成性犯罪者治疗项目,并且他们可能需要根据其经济能力支付项目费用。
Section § 730.5
Section § 730.6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未成年人实施导致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时,该未成年人必须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涵盖被盗或损坏财产、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等费用。法院将命令全额赔偿,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这样做,并且未成年人无力支付不被视为减少赔偿金额的有效理由。每位涉事未成年人根据其责任承担其应分摊的赔偿份额。赔偿令被视为民事判决,如果赔偿金未能全额收回,受害人仍有权获得其他补偿。此外,出于赔偿目的,各种家庭和法律实体也被认定为受害人,如果无法支付赔偿金,则会考虑社区服务等替代性处罚。
Section § 73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被要求支付赔偿金、罚款或罚金,那么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或监护人将被推定为共同承担这些支付责任。但是,父母可以提出他们无力支付的理由,并提供收入和生活开支等证据。如果法院下达了赔偿令,受害人必须在60天内收到关于该命令的详细信息以及父母可能承担的责任的通知。这项责任不适用于寄养父母,并且保险公司不对未成年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Section § 730.8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法院命令未成年人支付赔偿金(对受害者的补偿)或进行社区服务,他们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向法院报告,以表明他们正在履行这些命令,直到命令完成。
如果未成年人被送往青少年管理局,则该局的职责是确保未成年人遵守法院关于赔偿金的命令。当未成年人获释时,该局必须告知法院未成年人遵守赔偿金命令的情况。
Section § 7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法院裁定为监护人,法院可以将其交付给少年司法司。但是,这仅适用于该未成年人犯下了某些严重罪行,并且有动议要求在成人法院审理他们的情况。他们也必须不属于其他不符合此类交付条件的情况。
法院必须设定最长监禁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成年人犯下相同罪行所会受到的刑罚。目的是支持监护人的康复。少年听证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释放监护人,法院在释放后可以保留一定的监督权。本条规定在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之前一直有效。
Section § 731.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首席缓刑官推荐的情况下,撤回将青少年(法律上称作“被监护人”)送入少管所的决定。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为该青少年决定新的安置或处理方式。
运营该设施的部门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并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将被监护人送回县缓刑部门羁押。在等待听证会期间,法院会决定如何以及在哪里对该青少年进行监管或安置。
此外,法院还可以为任何仍处于假释监管下的青少年举行类似的听证会。这些听证会遵循适用于少年犯罪处置的相同规则和权利。
Section § 731.2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和弗雷斯诺县合作,建立一个少年军事训练营作为试点项目。该项目主要由县开发,部门和县将平均分担运营费用。然而,青年管理局负责支付设施改造费用,而该设施必须由县用自己的资金提供。该项目只有在1996年预算或任何未来立法中获得必要资金拨款后才能启动。
Section § 731.5
如果未成年人以涉及盗窃的方式违法(如另一法律《刑法典》第490.5条所述),法院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作为惩罚进行公共服务。
Section § 733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不能被送往惩教与康复部的少年设施司。
具体来说,这包括未满11岁的孩子、患有传染性或危险疾病的孩子,以及截至2007年9月,其最新罪行不属于某些严重犯罪类别的孩子。
Section § 733.1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1年7月1日以后,被少年法庭判为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通常不能被送到加州的少年司法部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但根据另一条具体法律(第736.5条),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只要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拨款到位,这些未成年人就不会被送往该部门。如果资金不足,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受监护人,仍然可能被送往少年司法司或其他的州立机构。
Section § 735
当法院将一名青少年送往少年管教局时,它还必须提供一份关于他们背景的详细摘要,包括他们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
Section § 736
Section § 736.5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计划在2023年6月30日前关闭少年司法司。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县将负责此前被送往州立机构的青少年,并提供资金支持这一过渡。青少年不得被送交少年司法司,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将其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法庭。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在该系统中的,或在特定条件下被送交的青少年,将继续留在其中,直到被解除或该司关闭。到2022年1月1日,司长必须制定一项计划,以管理在关闭前仍由其照管的任何青少年。
Section § 737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少年法庭的受监护青少年。当法庭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到特定地点时,法庭可以暂时羁押他们,直到该命令执行。如果未成年人等待安置超过15天,法庭必须每15天定期审查情况,以确保延迟是合理的。在这些审查中,缓刑官必须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为青少年找到合适的安置。
如果延迟是由于缓刑官未尽力寻找安置、行政问题或机构会议延迟造成的,则不能被视为合理。如果延迟不合理,法庭可以命令为青少年安排其他临时或替代安置。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不会被不必要地长期羁押,因为这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738
Section § 739
本法律规定了为被羁押或受法院监督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的程序,尤其是在无法轻易获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
如果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缓刑官在合理努力通知并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可以授权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治疗,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如果法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医疗护理,且无人可授权治疗,法院可根据医生的建议发布命令,授权进行必要的护理。对于紧急情况,执业医师或牙医可立即提供护理,无需法院命令,但缓刑官仍须努力通知父母。
本条还允许父母授权护理,无论未成年人的年龄或婚姻状况如何,并澄清本条不干涉未成年人根据现有法律同意或拒绝某些类型医疗护理的权利。
Section § 73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向法院监护下的寄养未成年人施用精神药物。只有法官才能决定是否施用这些药物,除非父母被认定安全且有能力这样做。要开具这些药物,医生必须提供关于儿童诊断、行为、药物效果和副作用的详细信息。
司法委员会必须与各利益相关者合作,为此过程制定规则和表格。这些规则应确保儿童的照护者和辩护人能够提供意见,并且法院能获得心理健康和治疗的详细信息。法院还必须根据照护者和儿童的反馈以及治疗预约信息,监督药物使用情况。表格必须允许监测过度开药的习惯。
处理药物请求的机构应迅速行动,理想情况下在三天内完成,法院必须在七个法院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相关的法院命令必须告知照护者。这项法律侧重于抗抑郁药、情绪稳定剂和其他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的施用。它不干涉现有的地方法院实践,也不涵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Section § 739.6
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必须与儿童精神科医生签订合同,对各县提出的精神药物申请进行第二意见审查,并需在三天内完成。这些审查将讨论已提供或计划提供给儿童和照护者的社会心理帮助。需要第二意见的指标可能包括同时使用多种药物、高剂量以及缺乏社会心理支持。各县也可以有自己的审查计划。在紧急情况下,无需此审查即可用药。
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获得联邦批准以资助这些审查,本法的实施取决于能否获得联邦支持。
Section § 740
本法主要规定了法院监护的未成年人安置在社区照护机构的问题,优先安置在其居住县内,除非需要特殊照护。如果安置在县外,则需遵循详细的通知程序,并明确缓刑官的职责和所需文件。这包括异县安置的原因和资金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县与县之间需要就监督事宜达成协议。
本法确保,如果未成年人被安置在不同县后被捕,原籍县必须支付超过100美元的特定费用。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或其代表可以向少年法庭申请复审安置决定。此外,对于涉及执法或紧急服务事件的响应,还有特定的保密规定和沟通要求。
Section § 740.1
这项法律涉及因不良行为而受法院监管的未成年人,他们被安置在与居住地不同的县的社区照护机构中。如果他们在新的县被捕,经过听证后被送回原居住县,那么未经安置县的意见,他们不能被送回安置县的机构。具体来说,安置县可以向法院提交关于该未成年人行为的证据,并可能建议不将该未成年人送回该机构。此外,“社区照护机构”一词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741
少年法庭在收到申请书后,可以要求缓刑官请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等专家,帮助决定未成年人的最佳治疗方案。这些服务的费用由县支付。
如果治疗与吸毒或酗酒有关,费用可能由州或联邦专门用于解决药物滥用问题的资金支付。
Section § 742
当犯罪受害人提出请求时,缓刑官必须在案件解决后的60天内寄送一封信函,告知受害人案件的结果,例如驳回或无罪释放。如果法院裁定犯罪人应支付赔偿金,信函中也将说明金额和条款。
如果有可用的受害人影响课程,或者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缓刑官必须告知受害人这些选择。此外,受害人应被告知他们可以参与的任何社区恢复性司法项目和流程。这些通知应尽早并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反复进行,包括在调查、法庭听证以及任何定罪后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