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加州法院如何决定处理犯下特定罪行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犯下的是较轻的罪行(未列入第654.3条),法院可以判处他们最长六个月的缓刑,而无需正式将其列为法院的受监护人。缓刑将附带具体条件,特别是如果罪行涉及毒品或酒精。如果未成年人不遵守缓刑规定,他们可能会成为法院的受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涉及更严重的问题,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他们为法院的受监护人。

在收到并审议了关于案件适当处置的证据后,法院可作出如下判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5(a) 如果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因实施了除第654.3条所列罪行以外的任何罪行,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法院可以不判决该未成年人成为法院的受监护人,而将其置于缓刑期,由缓刑官监督,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该未成年人的缓刑应包括第729.2条规定的条件,但法院认定并记录其理由表明任何这些条件不适用的情况除外。如果该罪行涉及非法持有、使用或提供受控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2章(第11053条起)),违反《刑法典》第647条(f)款,或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5662条,则该未成年人的缓刑应包括第729.10条规定的条件。如果该未成年人未能遵守所施加的缓刑条件,法院可以命令并判决该未成年人成为法院的受监护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5(b) 如果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法院可以命令并判决该未成年人成为法院的受监护人。

Section § 725.5

Explanation
当法院对违法未成年人作出判决时,会考虑他们的年龄、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他们以往的不良记录。

Section § 72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法院如何处理被裁定为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案件。它允许法院限制父母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控制权,并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未成年人从父母的监护中带走。这些条件包括父母未能提供适当照护、缓刑不成功或子女的福祉需求。

如果父母为子女做出教育或发展决定的权利受到限制,则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来做出这些决定,直到某些条件改变,例如子女成年。该法还涉及决策者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规定教育和安置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和需求。

该法为未成年人的羁押设定了指导方针,确保他们的羁押期限不超过成年人类似罪行的规定期限。它包括“最长监禁期限”和“实际羁押”等术语的定义,以澄清这些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a) 在所有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为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限制任何父母或监护人对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行使的控制权,并且应在其命令中明确具体地列出所有这些限制,但除非在听证会上法院发现以下事实之一,否则不得将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从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a)(1) 父母或监护人无力提供或未能或疏忽提供未成年人适当的抚养、培训和教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a)(2) 未成年人在被羁押期间曾接受缓刑考验但未能改过自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a)(3) 未成年人的福祉要求将其从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中带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b) 无论何时,当法院明确限制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的权利时,法院应同时指定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来为该子女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直至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b)(1) 未成年人达到18岁,除非该子女选择不为自己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或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b)(2) 根据本条规定,指定另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来为未成年人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b)(3) 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的权利完全恢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b)(4) 指定了继任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b)(5) 该子女根据第727.3条(b)款的(5)项或(6)项被安置在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此时,对于教育决策,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如第362.7条所定义)有权根据《教育法典》第56055条代表该子女处理教育事务;对于与发展服务相关的决定,除非法院另有规定,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的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有权代表该子女处理与发展服务相关的事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c) 根据联邦法规规定,在代表子女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不得被指定做出教育决定。适用于教育权利持有人的利益冲突限制也应根据第4701.6条(b)款适用于发展服务决定的授权代表。就本条而言,“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是指拥有任何可能限制或偏颇其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能力的利益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1126条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或律师费。寄养父母不得仅仅因为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就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c)(1) 如果法院根据(a)款限制了父母的教育权利,法院应在指定不为子女所知的教育代表或替代人之前,确定是否有负责任的成年人(是亲属、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或子女认识的其他成年人)可供选择并愿意担任子女的教育代表。
如果法院无法确定子女认识且可为子女做出教育决定的负责任成年人,并且(b)款的(1)至(5)项(含)不适用,且该子女已被转介至地方教育机构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或拥有有效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法院应将该子女转介至地方教育机构,以便根据《政府法典》第7579.5条指定一名替代父母。

Section § 72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未成年人被置于缓刑官监督下进行寄养时,法院在听证会上必须采取的步骤。法院必须查明未成年人可能的生父,询问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判决、母亲的婚姻状况、同居情况、是否提供过抚养费、是否承认亲子关系以及亲子鉴定结果。

如果确定了潜在的生父,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他们,告知可能导致其亲权终止的诉讼程序。即使他们出席听证会,法院仍可终止其亲权。法律还规定,未能退回邮件可能不构成延期听证会的理由。

如果一名男子声称自己是生父并提起相关诉讼,法院将确定亲子关系。在案件审理期间,处理监护事务的少年法庭对相关的家庭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a) 在判决听证会上,在任何法院根据第727条(a)款命令将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置于缓刑官监督下进行寄养安置的案件中,法院应向母亲和任何其他适当人员询问所有推定生父或被指称生父的身份和地址。声称自己是生父的男子出席听证会,不应免除法院的调查义务。该调查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a)(1) 是否已存在亲子关系判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a)(2) 母亲在孩子受孕时或此后任何时候是否已婚或认为自己已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a)(3) 母亲在孩子受孕或出生时是否与某男子同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a)(4) 母亲是否已收到关于该子女的抚养费或抚养承诺,或与其怀孕相关的抚养费或抚养承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a)(5) 是否有任何男子正式或非正式地承认或声明其可能是该子女的生父。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a)(6) 是否已进行亲子鉴定,以及结果(如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b) 如果在法院调查后,一名或多名男子被确认为被指称的生父,则应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向每位被指称的生父在其最后和通常的住所提供通知,指称他现在是或可能是该子女的生父。该通知应说明该子女是第602条项下诉讼的主体,并且该诉讼可能导致亲权终止和子女被收养。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法院终止父亲的亲权,即使他出席听证会并根据《家庭法典》第7630条或第7631条提起诉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c) 法院可以认定,被指称的生父未能退回挂号信回执,不构成根据第682条延期听证会的正当理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d) 如果一名男子在少年犯罪诉讼中出庭并根据《家庭法典》第7630条或第7631条提起诉讼,法院应确定他是否是生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6.4(e) 在提交宣告未成年人为法院受监护人的申请后,直至该申请被驳回、监护权终止或根据第727.31条亲权终止之时,对监护诉讼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应拥有专属管辖权,审理根据《家庭法典》第7630条或第7631条提起的诉讼。

Section § 7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是其受监护人,或在未成年人满18岁前监护权终止时,发布保护令、确定亲子关系以及作出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即使离婚或亲子关系确定等程序正在其他法院进行,少年法庭也可以这样做。少年法庭必须将其发布的任何命令通知处理这些案件的上级法院。 少年法庭的命令在被法院修改或终止前一直有效。如果监护权终止,这些命令将并入正在进行的离婚或监护权纠纷等案件中。如果监护权终止时没有监护权案件,少年法庭的命令可以作为在获得监护权的父母居住的县启动新案件的唯一依据,且无需支付立案费。上级法院书记员必须归档并分享少年法庭的命令,司法委员会会提供这些命令的表格,并且这些命令不保密。

Section § 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对因特定罪行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照护和监督作出决定。法院有权对这些人判处有监督或无监督的缓刑,尽管某些严重罪行需要有监督的缓刑。对这些受监护人的安置选择包括亲属家庭、寄养家庭或特定的持牌机构,同时会考虑家庭的建议和儿童的需求。此外,法律支持未成年人参与适合其年龄的活动,并确保适当的安置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机构可以参与法院程序以确保服务交付,但除非机构确定符合资格,否则法院不能命令提供服务。法院还可以指示受监护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加教育或咨询项目。法律鼓励机构之间协调合作以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并允许法院在必要时修改安置。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1) 如果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因其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之人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法院可就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照护、监督、监护、行为、抚养和支持(包括医疗)作出任何合理的命令,但须服从法院的进一步命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2) 法院可酌情决定,命令受监护人接受无缓刑官监督的缓刑。法院在作出此命令时,可对受监护人施加在此处置下可能适当的任何及所有合理的行为条件。因犯下第707条(b)款或(d)款(2)项、刑法典第459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0条(a)款所述的任何罪行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不得接受无缓刑官监督的缓刑。因犯下涉及销售或持有以供销售受管制物质的罪行(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2章(第11053条起)所规定的涉及大麻的轻罪除外),或违反刑法典第32625条的罪行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只有在法院认定符合司法最佳利益并记录在案说明该决定的理由时,方可接受无缓刑官监督的缓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3)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法院应命令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由缓刑官监督。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 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2(a)(2)(B)条,缓刑机构有责任在法院发出安置令后,确定受监护人的适当安置。在确定受监护人的适当安置时,缓刑官应考虑儿童和家庭的任何建议。在第224.1条(d)款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应适用第361.31条的规定。缓刑机构可将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安置在以下任何一种场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A) 亲属的经批准家庭,或第362.7条所定义的非亲属、大家庭成员的经批准家庭,或者,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第224.1条(c)款(1)项所定义的大家庭成员。如果已决定将未成年人安置在亲属家中,法院可授权该亲属为未成年人的医疗、外科和牙科护理以及教育提供法律同意,如同该亲属照护者是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一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B) 寄养家庭,第16519.5条所定义的资源家庭的经批准家庭,第224.1条(r)款和第10553.12条所述的部落批准家庭,或第361.31条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15)第105条所述的家庭或设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C) 缓刑官确定的合适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35条由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除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D)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400条(g)款和第1502条(a)款(4)项所定义的寄养家庭机构,在合适的经认证的家庭寄养家庭或与资源家庭一起。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E) 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第56004条被安置在由区域中心提供服务的团体之家,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400条(ad)款和第1502条(a)款(18)项所定义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安置机构还应遵守第361.2条(e)款(9)项中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停留期限限制、延期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额外要求。对于13岁或以上的青少年,县缓刑部门的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如果安置期超过12个月,则应批准该安置,并且此后每12个月至少批准一次。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F)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F)(i) 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有权参与适合年龄的课外活动、丰富活动和社交活动。州或地方的法规或政策不得阻止或制造障碍,使其无法参与这些活动。各州和地方实体应确保向受监护人提供寄养服务的私人机构制定符合本节规定的政策,并确保这些机构促进和保护受监护人参与适合年龄的课外活动、丰富活动和社交活动的能力。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团体之家管理员、设施经理或其负责的指定人员,以及第362.04条(a)款第(1)项所定义的照护者,在决定是否允许居住在寄养家庭的未成年人参与课外活动、丰富活动和社交活动时,应采用第362.04条(a)款第(2)项所定义的合理审慎父母标准。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团体之家管理员、设施经理或其负责的指定人员,以及照护者应采取合理措施确定活动的适当性,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成熟度和发展水平。对于安置在(A)至(E)项(含)所述环境中的每位未成年人,适合年龄的课外活动、丰富活动和社交活动应包括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F)(i)(ii) 鼓励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团体之家管理员、设施经理或其负责的指定人员,在应用和使用合理审慎父母标准时,咨询在团体之家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对未成年人最熟悉的社工或治疗人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4)(G) 对于非未成年人,指第11400条所定义的经批准的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包括由持牌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认证的住宅单元。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a)(5) 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应在根据第(3)项发出命令后从少年拘留所释放,除非法院根据第737条认定延迟释放是合理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b)(1) 为促进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法院可在提交申请书后的任何时间,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将法院认定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向根据第601或602条提交申请书的未成年人、向第303条所述的非未成年人,或向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服务的任何机构纳入少年法庭诉讼。在任何机构被纳入的诉讼中,法院不得对该机构施加超出法律规定的职责。根据本节纳入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向未成年人提供和协调法律规定的服务。不得将机构纳入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已收到关于机构纳入听证通知的机构在听证前会面以协调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b)(2) 法院无权命令提供服务,除非通过已被纳入为当事方的机构的行政程序确定未成年人、非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符合获得这些服务的资格。关于根据《教育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十章第四章第二条(自第56320条起)制定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提供的心理健康评估、治疗和个案管理服务,法院的裁定应仅限于该机构是否遵守了该章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b)(3) 就本款而言,“机构”指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私人服务提供者或个人,凡接受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资助或报销,直接向儿童、非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服务的。

Section § 727.1

Explanation

当法院命令对受监督的未成年人进行寄养时,应优先考虑靠近儿童住所的家庭式环境,首先是亲属,并考虑部落成员、寄养家庭或住院治疗。如果考虑州外安置,该机构必须获得许可和认证,并且县必须证明州内没有足够的替代方案。

法院必须定期审查这些安置,不符合标准的机构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带离。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州外安置,县将无法获得资金。自2022年7月起,新的州外安置通常被禁止,所有未成年人必须在2023年1月前返回加利福尼亚州,但有特定例外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a) 如果法院根据第727条 (a) 款的规定,命令将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置于缓刑官的监督之下,以进行寄养安置,则根据第706.6条作出的安置选择决定,应基于选择一个最少限制或最像家庭的安全环境,以及最能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求且可用的、靠近父母住所的最合适环境,并应符合选择最能满足未成年人特殊需求和最佳利益的环境。选择时应按优先顺序考虑:安置在亲属、部落成员和寄养家庭、集体照护以及根据《家庭法典》第7950条进行的住院治疗。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选择应符合第361.31条规定的安置优先顺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b) 除非法律另有授权,法院不得命令将根据《家庭法典》第7910条 (b) 款定义为州外寄宿机构的、因被认定为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而被判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安置在该类机构中,除非法院在其安置命令中,并根据县缓刑部门提供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b)(1) 该州外寄宿机构已获得受监护人将被安置所在州的机构颁发的儿童安置许可或认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b)(2) 该州外寄宿机构已获得州社会服务部的认证,或根据《家庭法典》第7911.1条的规定免于该认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b)(3) 自2021年7月1日起,县缓刑部门已履行了第4096条和第16010.9条规定的职责。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b)(4) 法院已审查了任何所需评估、技术援助工作或建议的文件,并认定州内机构或项目无法满足或不足以满足受监护人的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c) 如果,在检查后,未成年人被判为法院受监护人所在县的缓刑官认定该州外机构或项目不符合 (b) 款第 (2) 项所要求的标准,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缓刑官可以暂时将未成年人从该机构或项目中带离。缓刑官应立即将未成年人被带离的情况告知法院,并将未成年人送回法院,以便举行听证会审查继续州外安置的适宜性。缓刑官应在带离未成年人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州社会服务部的契约管理员,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关于调查结果和所采取行动的书面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d) 法院应至少每六个月审查一次这些安置,以确保符合 (b) 款的要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e) 除非 (b) 款和 (d) 款的条件得到满足,否则县无权接收或支出任何公共资金用于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州外集体之家或短期寄宿治疗项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法院不得命令或批准县缓刑部门将未成年人新安置在根据《家庭法典》第7910条 (b) 款定义的州外寄宿机构中,但《家庭法典》第7911.1条 (h) 款所述的安置除外。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应命令任何由县缓刑部门安置在根据《家庭法典》第7910条 (b) 款定义的州外寄宿机构的未成年人,最迟于2023年1月1日返回加利福尼亚州,但《家庭法典》第7911.1条 (h) 款所述的安置除外。

Section § 7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福祉。它规定了定期的法院审查,以监测他们的寄养状况,目标是尽快实现与家人安全团聚或找到一个永久的替代住所。

法院根据特定条件,例如父母此前被终止服务或犯有严重刑事罪行,决定是否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团聚服务。如果无法实现团聚,则必须迅速制定永久安置计划。

每六个月强制举行的状况审查听证会,评估当前安置的必要性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并考虑为团聚或替代计划所做的努力。这些听证会还会检查寄养未成年人,特别是16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否获得了向成年过渡的帮助。

法院必须考虑对即将年满18岁的人的过渡管辖权,并思考儿童福利或缓刑服务的作用。如果这是未成年人年满18岁前的最后一次审查,法院会确保独立生活计划已到位,并给予未成年人关于法院受抚养人身份的选择权。

本节的宗旨是提供一种手段,以监测根据第601或602条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的每一名寄养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福祉,并确保尽一切合理可能促使未成年人安全、尽早返回其家中,或为未成年人制定替代性的永久安置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a) 如果法院命令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由缓刑官监督,并根据第727条 (a) 款进行安置,少年法庭应命令缓刑部门确保提供团聚服务,以促使未成年人安全返回其家中或获得永久安置,并解决未成年人在寄养期间的需求,但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 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一项或多项属实,则无需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团聚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A) 针对该父母或监护人,涉及同一未成年人的团聚服务此前已根据第366.21、366.22或366.25条被终止,或根据第361.5条 (b) 款未予提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B) 该父母已被判犯有以下任何一项罪行: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B)(i) 谋杀该父母的另一名子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B)(ii) 故意杀害该父母的另一名子女。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B)(iii) 协助或教唆、企图、密谋或唆使实施 (i) 或 (ii) 款所述的谋杀或杀人罪。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B)(iv) 导致未成年人或该父母的另一名子女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的重罪袭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1)(C) 父母对兄弟姐妹的亲权已被非自愿终止,且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团聚不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b)(2) 如果未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团聚服务,则如第727.3条所述的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应在作出不提供服务决定的听证会之日起30天内举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c) 被宣布为受监护人并被命令安置在寄养家庭的每一名未成年人的状况,应由法院至少每六个月审查一次。六个月的期限应从未成年人进入寄养家庭之日起计算,如第727.4条 (d) 款 (4) 项所定义。如果法院选择如此,法院可在首次状况审查听证会上宣布该听证会为法院命令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由缓刑官监督,并根据第727条 (a) 款进行寄养安置的听证会。缓刑官有责任根据第706.5条 (c) 款准备书面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一份更新的个案计划,如第706.6条所述,并根据第727.4条 (b) 款,在每次状况审查听证会之前向法院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缓刑官在提出建议时所依据的所有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d) 在涉及由社区照护机构或寄养家庭机构实际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状况审查听证会之前,该机构可向缓刑官提供一份包含其建议的报告。在涉及由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准收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任何状况审查听证会之前,该人可向法院提交一份包含其建议的报告。法院应考虑根据 (c) 款和本款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建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 在首次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之前的任何状况审查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安全,并作出认定以下事项的裁定和命令: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1) 安置的持续必要性和适当性。如果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于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计划中,或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社区治疗机构中,法院在作出此项认定时尚应考虑根据第706.5条 (c) 款 (1) 项 (B) 目在社会调查中提交的证据和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2) 缓刑部门在作出合理努力方面遵守个案计划的程度,或对于16岁或以上且有其他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的儿童,为将未成年人安全送回其家中或完成为最终确定未成年人永久安置所需的一切步骤所作出的持续和密集的努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3) 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作出教育决定的权利是否应受到任何限制。该限制应在法院命令中明确说明,且不得超过保护未成年人所需的范围。如果法院明确限制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作出教育决定的权利,法院应同时根据第726条指定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来为未成年人作出教育决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4)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减轻或缓解导致需要寄养的原因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程度。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5) 未成年人可能被送回并在家中安全抚养、或被收养、被指定为法定监护人、永久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处、或者,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被转介到其他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的预计日期。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6)(A) 对于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法院还应确定所需的服务,以帮助未成年人从寄养过渡到成功的成年生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6)(A)(B)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这些决定,并在其书面裁定中引用缓刑官的报告以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任何其他证据。
(7)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7)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7)(A) 对于年满10岁或以上、就读初中、中学或高中,并根据第601或602条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一年或更长时间的儿童,缓刑官是否已采取第366条(a)款第(1)项(F)分项所述的行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7)(A)(B)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修订并采纳法院规则,并制定适当的表格以实施本款。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e)(8) 对于年满16岁或以上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缓刑官是否已根据第16501.1条(g)款第(22)项的要求,确定负责协助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申请高等教育及相关经济援助的人员,或者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表示他们不希望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包括职业或技术教育。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f) 在首次永久安置听证会之前的任何状况审查听证会上,在考虑了可采纳和相关的证据后,法院应命令将未成年人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下,除非法院通过优势证据认定,将未成年人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处会对其安全、保护或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风险。缓刑部门应承担证明该损害的责任。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应审查并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建议以及根据第706.5条(b)款制定的个案计划,为该未成年人指定的任何儿童权益倡导者的报告和建议,以及根据(d)款提交给法院的任何其他报告,并应考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表现出的努力或进展(或两者兼有),以及未成年人利用所提供服务的程度。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g) 在首次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之后的所有状况审查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安全,并作出(e)款第(1)至(4)项(含)以及第(6)项所述的裁定和命令。法院应裁定先前命令的永久计划仍然适当,或应命令根据第727.3条(b)款采纳新的永久计划。但是,法院不得命令采纳第727.3条(b)款第(2)项所述的“在提供进一步的团聚服务后,将未成年人送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永久计划。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h)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h)(c)款要求的状况审查听证会可由行政审查小组审理,但前提是该行政小组符合第727.4条(d)款第(7)项(B)分项所列的所有要求。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i)(1) 在任何考虑终止少年犯管辖权的身份审查听证会上,或在最接近被监护人年满18岁但不少于其18岁生日前90天举行的身份审查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是否根据第601或602条修改其管辖权,并根据第450条对未成年人行使过渡管辖权。缓刑部门应在其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处理此问题,并就过渡管辖权是否适合该未成年人提出建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i)(2) 如果法院发现以下两点,则应命令缓刑部门或未成年人的律师根据第329条向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提交申请,以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的受抚养人,并将其管辖权从少年犯管辖权修改为受抚养人管辖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i)(2)(A) 被监护人不符合第450条规定的描述,但作为被监护人的管辖权可能不再需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i)(2)(B) 被监护人似乎符合第300条的描述,且无法安全地返回家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i)(3) 法院应在其根据第 (2) 款发出的命令之日起20个司法日内安排听证会,以审查儿童福利服务部门的决定,并可确认不根据第300条提交请愿书的决定,或命令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根据第300条提交请愿书。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j) 如果根据本节进行的审查听证会是在未成年人年满18岁之前举行的最后一次审查听证会,法院应确保未成年人的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包含一项计划,使该未成年人符合第11403条 (b) 款第 (1) 至 (5) 项(含)中的一项或多项标准,以便该未成年人可以成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并且该未成年人已被告知其有权拒绝成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并根据第607.2条寻求终止法院的管辖权。

Section § 7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的寄养未成年人的福祉。每位寄养未成年人必须在12个月内举行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此后定期进行审查。法庭会审阅缓刑官、社区照护机构和寄养家庭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建议。

永久安置计划应优先考虑在安全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送回其原生家庭,或建立替代方案,如收养、法定监护或安置给亲属。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法庭还会为其独立成年制定计划。法律规定了不终止父母权利的具体标准,例如未成年人的年龄、牢固的家庭纽带或作为无人陪伴的难民。

永久安置计划的变更需要法庭命令,并记录在案说明理由。最后,如有必要,父母可以将他们的父母权利放弃给收养服务机构。

本节的宗旨是提供一种方式,以监督根据第601或602条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的每一名寄养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福祉,并确保尽一切合理可能促使该未成年人安全、尽早返回其原生家庭,或为该未成年人制定替代性永久安置计划。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1) 对于每一名被宣布为受监护人并被命令安置在寄养家庭的未成年人,应自未成年人进入寄养之日起12个月内举行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如第727.4条(d)款(4)项所定义。随后的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应定期举行,但在安置期间,此后每1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缓刑官有责任根据第706.5条(c)款,准备一份书面社会调查报告,包括一份更新的个案计划和一份永久安置计划的建议,并根据第727.4条(b)款,在每次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之前向法庭提交该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2) 在涉及由社区照护机构或寄养家庭机构实际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之前,该机构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包含其建议的报告,除了缓刑官的社会调查报告之外。在涉及由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预收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任何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之前,该人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包含其建议的报告。法庭应考虑根据本款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建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3) 如果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保持持续联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参与永久安置计划的制定。将未成年人永久安置的法庭命令应明确规定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如有)兄弟姐妹的探视安排的性质和频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4) 在每次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上,法庭应为未成年人下达永久安置计划命令,如(b)款所述。法庭还应作出裁定,如第727.2条(e)款所述。对于已满16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庭还应确定帮助未成年人从寄养过渡到成功成年所需的各项服务。法庭应逐案作出所有这些决定,并参考缓刑官的报告、个案计划或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其他证据。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5) 当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并且处于其他计划好的永久生活安排中时,法庭在每次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上,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5)(A) 询问未成年人其期望的永久安置结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5)(B) 作出司法裁定,解释为何截至听证会日期,另一种计划好的永久生活安排是该未成年人最佳的永久安置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a)(5)(C) 记录在案,说明一个或多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为何持续不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即返回原生家庭、被收养、被安置给法定监护人或被安置给合适且愿意的亲属。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b) 在所有永久安置计划听证会上,法庭应确定未成年人的永久安置计划。法庭应按优先顺序命令以下永久安置计划之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b)(1) 将未成年人交还给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在考虑了可采纳和相关证据后,法庭应命令将未成年人交还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除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b)(1)(A) 未提供团聚服务,根据第727.2条(b)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b)(1)(B) 法庭通过优势证据认定,将未成年人交还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或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风险。缓刑部门应承担证明该损害的举证责任。在作出决定时,法庭应审查并考虑根据第706.5条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和建议、案件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的任何儿童权益倡导者的报告和建议,以及根据(a)款(2)项提交的任何其他报告,并应考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表现出的努力或进展(或两者兼有),以及未成年人利用所提供服务的程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b)(2) 命令未成年人的永久计划是将其送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命令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不超过六个月的进一步团聚服务,并将案件延期最多六个月,以进行后续的永久性计划听证会,但后续听证会应在未成年人最初被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中带走之日起18个月内举行。法院只有在认定未成年人有很大可能在延长期限内被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并安全地留在家中,或者认定未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合理服务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审理此案。就本节而言,为了认定未成年人有很大可能被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法院必须认定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证明有能力和意愿完成案件计划的目标。
法院应告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无法在下次永久性计划听证会前回家,则可根据第727.31条启动程序。
如果自未成年人最初被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中带走之日起已满18个月或更长时间,法院不得继续审理此案以提供进一步的团聚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3) 确定收养为永久计划,并命令根据第727.31条所述程序在120天内举行听证会。法院只有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已向父母提供或提议提供合理服务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第727.31条安排听证会。当法院根据第727.31条安排听证会时,应命令根据第727.31条 (b) 款准备一份收养评估报告。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4) 根据第728条 (c) 至 (f) 款(含)所述程序,命令设立法定监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5) 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处。“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处”是指将未成年人安置在经批准的合适亲属处,该亲属愿意为未成年人提供永久稳定的住所,但无法或不愿成为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人被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处时,法院可以授权该亲属为未成年人的医疗、外科和牙科护理以及教育提供与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相同的法律同意。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6)(A) 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将其安置在其他有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就本节而言,“有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是指第11402条所述的任何永久生活安排,由法院为年满16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下令,当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认定未成年人不宜采用第 (1) 至 (5) 款(含)所列的任何永久计划时。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安置在特定的、已确定的寄养家庭、项目或机构中,或安置在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处。当法院将未成年人安置在有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时,法院应明确安置目标,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回家、获得解放、监护或与亲属永久安置。
法院只有在根据已提交的证据,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存在第 (c) 款所定义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确定终止亲权和收养的计划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命令未成年人留在有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B)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6岁,且法院根据已提交的证据,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存在第 (c) 款所定义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确定截至听证日期终止亲权和收养的计划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法院应命令未成年人留在寄养安置中,并根据情况制定回家、收养、法定监护或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处的永久计划。法院应作出事实认定,指出截至听证日期实现永久计划的任何障碍。

Section § 727.4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了某些少年法庭听证会的通知送达方式。这些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30天送达给相关方,包括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任何成年照护提供者,如寄养父母。

如果儿童可能是印第安儿童,则适用额外的通知要求。缓刑官还必须在听证会前10天提交一份报告。

“寄养”涵盖了一系列居住照护环境,而“有进入寄养风险”是指如果未解决,某些情况可能迫使儿童进入寄养。它还解释了“预收养父母”并定义了“进入寄养日期”,以及为使儿童留在或返回家中而做出的“合理努力”包括什么。

此外,它还明确了谁符合“亲属”资格,以及“听证会”的含义,包括司法或行政小组。最后,行政审查的任何结果都必须报告给法院。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a)(1) 根据第727、727.2或727.3条举行的任何听证会的通知,应由缓刑官送达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任何向未成年人提供照护的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预收养父母、资源家庭、社区照护机构或寄养家庭机构),以及给备案律师(如果备案律师在法院设定听证会时不在场),送达方式为:通过寄往被通知人最后已知地址的平信,通过向这些人进行专人送达,或根据第212.5条进行电子送达,送达时间不早于听证会日期前30天,也不晚于听证会日期前15天。通知应包含一份关于身份审查或永久性计划听证会性质的声明,以及缓刑部门建议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或身份的任何变更。通知还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或预收养父母,他们可以出席所有听证会,或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他们认为相关的任何信息。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和预收养父母有权获得通知并有机会陈述意见,但无需成为诉讼当事人。送达证明应提交给法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a)(2) 如果法院或缓刑官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未成年人是或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根据本节发出的任何通知应符合第224.3条的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b) 在每次身份审查和永久性计划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在法院命令根据第727条(a)款将未成年人的照护、监护和控制置于缓刑官监督下进行安置的听证会之后,缓刑官应根据第706.5条中列出的要求,向法院提交一份社会调查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c) 缓刑部门应告知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所有备案律师,为听证会准备的社会调查报告副本将在听证会前10天提供,并可从缓刑官处获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 在第15条(自第625条开始)至第18条(自第725条开始)中,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1) “寄养”是指在第11402条或第11402.01条所述的任何环境中提供的居住照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2) “有进入寄养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家庭内部的状况可能需要他们进入寄养,除非这些状况得到解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3) “预收养父母”是指经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或经许可的收养机构批准收养的持证寄养父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4) “进入寄养日期”是指未成年人被从家中带走之日后的第60天,除非适用以下例外情况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4)(A) 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等待寄养安置,并被拘留超过60天,则进入寄养日期是指法院裁定未成年人为受监护人并命令将未成年人置于缓刑官监督下进行寄养安置的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4)(B) 如果在未成年人被安置到寄养家庭之前,未成年人被送往农场、营地、学校或其他机构等待安置,并在此设施中停留超过60天,则“进入寄养日期”是未成年人实际被安置到寄养家庭的日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4)(C) 如果在提交监护请愿书时,未成年人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且处于院外安置状态,则“进入寄养日期”是少年法庭作出虐待或忽视裁定之日,或儿童被从家中带走之日后的第60天,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5) “合理努力”是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5)(A) 为防止或消除将未成年人从其家中带走的必要性所做的努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5)(B) 为使未成年人能够回家所做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管理、咨询、育儿培训、指导计划、职业培训、教育服务、药物滥用治疗、交通和治疗性日间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4(d)(5)(C) 为完成未成年人永久性计划所需采取的任何步骤所做的努力。

Section § 7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缓刑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何时以及如何将未成年人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家中。

在进行此类安置之前,机构必须检查家庭并核实安全,对家庭中的成年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并调查任何过去的虐待儿童指控。

如果这些检查显示没有犯罪记录,机构可以进行安置。但是,如果发现有记录,则根据罪行的性质适用具体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在进一步调查之前可能允许安置。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儿童的安全没有风险,无论犯罪调查结果如何,法院都有权批准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a) 尽管有第727条(a)款第(4)项的规定,缓刑机构仍可将受其照管、监护和控制的未成年人紧急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b) 在进行紧急安置之前,缓刑机构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b)(1) 进行入户检查,评估家庭的安全状况以及亲属或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照顾未成年人需求的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b)(2) 确保由适当的政府机构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依照第16504.5条对以下所有人员进行州级犯罪记录核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b)(2)(A) 居住在寻求紧急安置未成年人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家中的任何18岁以上人员,但不包括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b)(2)(B) 经缓刑机构酌情决定,任何机构已知经常出现在家中的18岁以上人员,但不包括向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专业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b)(2)(C) 经机构酌情决定,任何居住在家中且机构认为可能存在犯罪记录的14岁以上人员,但不包括受少年法庭管辖的任何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b)(3) 对涉及亲属或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以及家中其他成年人的先前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指控进行核查。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1) 如果根据(b)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某人没有犯罪记录,缓刑机构可以紧急安置该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2) 如果根据(b)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某人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B)分项或(D)分项所述的罪行,则不得将该未成年人安置在该家中,除非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中规定的豁免标准获得犯罪记录豁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3) 尽管有第(2)项的规定,如果根据(b)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B)分项(i)子句(II)子子句中未描述的罪行,则在根据活体指纹扫描结果作出犯罪记录豁免决定之前,可以紧急安置该未成年人,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3)(A) 该定罪不涉及针对儿童的罪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3)(B) 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确定该安置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3)(C) 案件的任何一方均不反对该安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4) 如果根据(b)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曾因《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第(2)项所述的任何罪行被捕,则不得紧急安置该未成年人,除非已完成《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第(1)项所要求的调查,并且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以及法院在确定该安置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已考虑了调查结果。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5) 如果根据(b)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A)分项所述的罪行,则不得紧急安置该未成年人。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c)(6) 尽管有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或县缓刑机构的安置建议,如果法院认定该安置不会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法院可以授权紧急安置儿童在亲属家中,无论任何犯罪记录豁免或资源家庭批准的状态如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d) 如果亲属或非亲属的延伸家庭成员在紧急安置时尚未提交作为资源家庭的批准申请,缓刑机构应要求该亲属或非亲属的延伸家庭成员在紧急安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并启动家庭环境评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e) 除非指纹背景调查已启动,缓刑机构应确保在紧急安置后的五天内,通过司法部启动对亲属或非亲属的延伸家庭成员以及根据本节获取其犯罪记录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指纹背景调查,以确保通过CLETS进行的犯罪记录核查的准确性,并根据第16519.5节(d)款(2)项(A)分项以及任何相关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确保亲属或非亲属的延伸家庭成员以及家中所有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清除。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05(f) 外国领事馆的身份证件或外国护照应被视为根据本节进行犯罪记录核查的有效身份证明形式。

Section § 727.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定一名未成年人符合第 (601) 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要求他们进行社区服务,这可能包括清理涂鸦等任务。总时长不应超过 (20) 小时,并且必须在 (30) 天内完成。该服务不应干扰未成年人的学业或工作安排。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符合第 (601) 条所述之人,法院可以命令该未成年人从事社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涂鸦,总时长不超过 (20) 小时,期限不超过 (30) 天,且须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

Section § 7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因犯下“性暴力犯罪”而被裁定为法院的受监护人,他们在青年管理局期间必须接受性犯罪者治疗。治疗应遵循该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

Section § 727.7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初犯,并且存在其参与帮派的重大风险,法院可以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参加反帮派暴力育儿课程。这些课程涵盖识别帮派和毒品活动、与青少年沟通以及了解帮派活动的后果等主题,包括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法律处罚。

司法部提供课程,其中包括受帮派暴力影响家庭的真实经历以及有关支持组织的信息。如果被命令参加这些课程,父母或监护人需承担费用,除非法院在考虑家庭收入和开支后认定他们无力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a)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且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为初犯,并命令父母或监护人保留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则如果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存在参与帮派的重大风险因素,法院可以命令该父母或监护人参加反帮派暴力育儿课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 司法部应制定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的反帮派暴力育儿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1) 一次会议,由帮派暴力无辜受害者的家庭分享他们的经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2) 一次会议,由已故帮派成员的在世父母分享他们的经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3) 如何识别儿童的帮派和毒品活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4) 如何与青少年有效沟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5) 相关支持机构和组织的概述,用于干预、教育、职业培训和积极的娱乐活动,包括这些机构和组织的电话号码、地点和联系人姓名。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6) 实施额外帮派相关犯罪的潜在罚款和监禁期限。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b)(7) 对协助和教唆其子女实施犯罪的父母可能施加的潜在处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c) 就本条而言,“与帮派相关”是指该未成年人是犯罪街头帮派的积极参与者,如《刑法典》第186.22条(a)款所规定的,或为犯罪街头帮派的利益或在其指示下实施犯罪,如《刑法典》第186.22条(b)款或(d)款所规定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7(d) 父亲、母亲、配偶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该人的遗产,以及未成年人的遗产,应承担根据本条规定命令的课程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人或遗产不具备支付能力。在评估支付能力时,法院应考虑家庭总收入、家庭的必要开支、依赖此收入的人数,以及减少每月付款是否能避免免除全部费用的责任。

Section § 727.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审查未成年人和青年人安置的规则,无论是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还是社区治疗机构。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任何安置,法院必须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且不超过60天)进行审查。

缓刑官需要在安置后五天内请求举行审查听证会,并必须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包括评估、案件计划以及所有相关方(包括涉及印第安儿童案件中的部落)提出的任何异议。法院的审查应确定家庭式环境是否能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或者治疗项目是否更合适。

法院还将决定照护级别是否符合儿童的健康目标,以及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安置是否尊重部落的偏好。如果法院不批准该安置,儿童必须在30天内被转移到更合适的安置环境。最后,程序规则和表格需要在2021年和2022年10月前准备就绪,以便高效处理这些审查。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a)(1) 对于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安置,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的每次安置,包括首次安置和每次后续安置,均应根据本节规定,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绝不得根据第682条准予延期,导致审查在安置开始后60天以上才完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a)(2) 对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安置,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社区治疗机构中的每次安置,包括首次安置和每次后续安置,均应根据本节规定,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绝不得根据第682条准予延期,导致审查在安置开始后60天以上才完成。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b)(1) 在决定将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到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后的任何时候,但不迟于每次安置后的五个日历日内,缓刑官应请求少年法庭安排听证会以审查该安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b)(2) 缓刑官应将请求副本送达少年犯罪诉讼的所有当事方、未成年人的法院指定特别辩护人(如适用),以及在适用第224.1条(d)款(1)项(E)分项的印第安儿童案件中,送达未成年人的部落。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c)(1) 缓刑官应准备并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c)(1)(A) 根据第4096条(g)款规定,由合格个人准备的评估、决定和文件的副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c)(1)(B) 根据第706.6条(d)款(3)项(B)分项要求提供的案件计划文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c)(1)(C) 涉及印第安儿童时,关于未成年人部落是否有机会就偏离第361.31条所述安置偏好进行协商的声明,以及在安置到短期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之前,为满足第224.1条(f)款而做出的积极努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c)(1)(D) 关于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诉讼的任何当事方,或在适用第224.1条(d)款(1)项(E)分项的印第安儿童案件中,未成年人的部落,是否反对将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的声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c)(2) 缓刑官应不迟于听证会前七个日历日将报告副本送达诉讼的所有当事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d) 在(b)款所述请求提出后的五个日历日内,法院应安排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向诉讼的所有当事方,以及在适用第224.1条(d)款(1)项(E)分项的印第安儿童案件中,向未成年人的部落发出听证会通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e) 在审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中的每次安置时,法院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e)(1) 审议(c)款中指定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e)(2) 确定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是否可以通过安置在家庭式环境中得到满足,如果不能,则确定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如适用)是否为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了最有效和最适当的、限制最少的照护环境。资源家庭不足或缺乏不应成为认定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无法在家庭式环境中得到满足的可接受理由。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e)(3) 确定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的照护级别(如适用)是否与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短期和长期心理及行为健康目标以及永久安置计划一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e)(4) 涉及印第安儿童时,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偏离第361.31条规定的安置偏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2(e)(5) 批准或不批准该安置。

Section § 727.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涉及少年法庭请愿书的自愿入院请求时,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入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步骤。对于未成年人,除非儿童受到非自愿拘留,否则法院需要授权入院。无论请求是来自父母还是未成年人,缓刑官都必须在48小时内申请法院授权。法院会考虑该机构是否是最佳选择,是否有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以及是否给予了知情同意。法律要求缓刑官通知并让所有相关方参与,并确保未成年人的出院计划。法律规定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定期审查,以重新评估持续治疗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本节也适用于成年后仍受管辖的寄养儿童。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a)(1) 凡是为根据第601或602条规定受请愿书约束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寻求自愿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法院应按本条规定审查自愿入院申请。除非未成年人根据第5部第1.5章第2章(自第5585.50条开始)的规定受到非自愿拘留,否则未成年人不得在法院授权之前入院接受住院治疗。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a)(2) 就本条而言,对于在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下的儿童,“自愿入院”指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自愿决定让儿童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自愿入院”对于不在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下的儿童,指儿童根据第6552条规定自愿入院的决定。“自愿入院”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指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自愿入院的决定。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 当根据第601或602条规定保留少年法庭管辖下未成年人实际监护权的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寻求让未成年人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或当根据第601或602条规定受请愿书约束的未成年人寻求自愿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时,缓刑官应在接到请求通知后48小时内,或如果法院在接到请求通知后关闭超过48小时,则在接到请求通知后的第一个司法日,根据第6552条规定提交一份授权自愿入院的单方申请。该申请应符合《加州法院规则》第3章的要求,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A)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的简要描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B) 拟议治疗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名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C) 简要描述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如何合理预期能够治愈或改善精神障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D) 简要描述该机构为何是限制最少的护理环境,以及为何没有其他可用的医院、项目或机构能够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医疗需求和最佳利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E) 第16010.10条 (c) 和 (d) 款所要求的计划副本。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F)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F)(i) 如果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寻求未成年人入院该机构,则说明他们认为未成年人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是必要的依据。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F)(i)(ii) 如果未成年人寻求入院,则说明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是否同意未成年人的入院请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G) 描述已提供或曾提供的任何心理健康服务,包括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并解释为什么这些服务不足,或解释为什么没有提供此类服务。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H) 一份声明,描述未成年人如何获得与律师私下协商申请的机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I) 简要描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团队的任何成员(如适用)是否反对入院,以及反对的理由(如有)。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1)(J) 本款要求的信息应足以满足申请人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3.1202条 (c) 款规定,证明需要进行单方听证的初步举证责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2) 收到根据 (1) 款提交的单方申请后,少年法庭应安排在下一个司法日举行听证会。法院书记员应立即通知缓刑官和未成年人的律师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3) 缓刑官应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3章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及其备案律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是印第安儿童则通知未成年人所属部落,以及根据第726条 (b) 款指定为未成年人教育或发展代表的任何人提供听证通知。《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 (c)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听证通知。缓刑官应安排将未成年人送往听证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4) 在听证会上,法院应审议以下所有事项的证据,形式可为宣誓口头证词、宣誓书、声明或其他可采纳的证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4)(A)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接受治疗是否具有医疗必要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4)(B) 是否存在可用的限制性较小的环境足以满足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包括限制性较小的机构或社区照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4)(C)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以及如何被告知住院精神病服务的性质、第6006条中确定的患者权利,以及他们联系患者权利倡导者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4)(D) 缓刑官是否以及如何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律师讨论了自愿入院事宜,包括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有机会与他们的律师私下商议自愿入院。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4)(E) 是否以及如何与儿童和家庭团队讨论了可能的自愿入院,团队中是否有成员反对自愿入院,以及反对的理由。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4)(F) 缓刑部门根据第16010.10条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计划。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5)(A) 法院应裁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已作出知情且明智的入院同意。如果法院裁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未作出知情且明智的同意,则应指示缓刑官将此裁定告知该机构,并指示该机构解除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收治。如果法院裁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已作出知情且明智的同意,则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法院下达命令解除收治,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随后撤回其同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5)(A)(B) 法院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以确保缓刑部门及时作出所有必要安排,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时出院,并配备所有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以便成功过渡到限制性较小的环境。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b)(6) 本分节所述的司法程序不应延迟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第14059.5条和《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r)条所定义的医疗必要服务,其中可能包括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自愿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接受住院精神病服务。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 (A) 在未成年人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后,不迟于60天,以及此后每30天,法院应就未成年人在该机构的安置及其安置的医疗必要性举行审查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B) 如果分段(A)所述的听证会与根据第727.2条举行的审查听证会的日期一致,法院可以与状态审查听证会同时举行该听证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C) 在分段(A)所述的听证会上,法院应审议以下所有事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C)(i) 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是否继续同意根据本条作出的自愿入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C)(ii) 未成年人是否继续患有精神障碍,该障碍可合理预期通过该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得到治愈或改善。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C)(iii) 是否继续没有其他可用的医院、项目、机构或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可能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医疗需求和最佳利益。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C)(iv) 根据第4081条获得许可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是否继续履行其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义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C)(v) 县缓刑部门根据第16010.10条分节(c)和(d)所述的计划,以及该部门为实施该计划所采取的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D) 如果法院在任何审查听证会上认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自愿同意入院,并且证据支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需要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护理和治疗,法院应将这些调查结果记录在案,并指示缓刑官将其转达给该机构或跨学科团队。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自愿同意入院,法院可以指示缓刑官根据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实现独立的需求,酌情与该机构合作制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后续护理计划。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E)(i) 如果法院认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再自愿同意,法院应指示缓刑官通知该机构,并立即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该机构合作,将其出院至限制较少的环境,并提供适当且必要的服务和支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律师的声明,表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再自愿同意入院该机构,可能足以支持认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再自愿同意。法院应在不迟于30天内安排听证会,以核实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已出院。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听证会时尚未出院,法院应发布任何及所有命令以实现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立即出院,包括行使其根据第727条 (b) 款的权力。本款不排除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的要求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非自愿拘留,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撤回自愿同意。本款不排除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无需法院命令自行安排从机构出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E)(i)(ii) 如果法院根据 (i) 款作出的裁定包括认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通过其他医院、项目、机构或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接受治疗,法院应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出院后不迟于60天内举行听证会,以确保其他服务已提供。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f)(1)(F) 本款不限制法院酌情更频繁地举行审查听证会。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g)(1) 法院批准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命令应在以下事件中首先发生者之前有效:(1) 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或根据第6552条获准入院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撤回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留在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同意,(2) 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再患有可合理预期通过该机构提供的治疗得到改善的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不再是治疗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需求限制最少的环境,或者 (3) 法院作出取代命令。如果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撤回其入院同意,本节不要求法院命令即可让患者出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13(g)(2) 每当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因撤销入院同意而出院时,县缓刑部门应在收到撤销同意通知后的两个法院工作日内,根据第778条提交请愿书,请求一项命令,撤销法院对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入院该机构的授权。当入院同意已被撤回时,本款不要求法院命令由儿童的缓刑官或律师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排的未成年人出院。

Section § 72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被称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年轻人延长家庭团聚服务。前提是所有人都同意这样做对他们最有利,并且在下一次法院审查前,他们很有可能安全返回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然而,这些服务不能无限期地持续,必须遵守规定的时限。

如果并非所有人都同意,或者没有很大机会安全回家,团聚服务将被终止。继续提供这些服务不会影响年轻人获得延长寄养福利的资格。这项法律特别针对处于法院少年犯罪管辖权下的年轻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所有当事方均同意持续提供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第11400条 (v) 款所定义)的最佳利益,并且有很大的可能性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将能够在下一次审查听证会之前安全地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法院可以命令为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提供家庭团聚服务。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第727.3条规定的时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5(b) 如果所有当事方均不同意,或者法院发现该非未成年人没有很大的可能性能够返回并安全地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法院应终止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团聚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5(c) 根据本条继续提供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不影响非未成年人作为第11400条 (v) 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延长寄养福利的资格。对任何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的审查应根据第366.31条进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25(d) 团聚服务的延长仅适用于处于法院少年犯罪管辖权之下的青少年。

Section § 72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决定永久终止亲权并让孩子可以被收养时会发生什么。它适用于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的孩子,并涉及一次特别听证会来最终确定收养决定。

如果孩子没有律师,法院会指定一名;如果父母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法院也会提供。孩子的状况,包括与家人的联系、健康和教育情况,都必须进行全面评估。

法律强调孩子与任何潜在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关系,同时考虑他们的承诺和背景。亲属如果希望成为监护人但不收养,不会自动失去照护孩子的机会。此外,法定监护可以使孩子有资格获得经济援助(Kin-GAP)。

收养决定由县或州收养机构负责,并且概述了任何相关的条款和责任。重要的是,在所有亲权上诉选项解决之前,任何收养都不能完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a) 本节适用于根据第727.2节或第727.3节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的所有未成年人,以及少年法庭命令举行听证会以审议永久终止亲权以便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所有未成年人。
除第366.26节(j)款外,本节所述未成年人永久终止亲权的程序应完全根据第366.26节进行。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开始时,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由先前聘请或指定的律师代理,法院应指定律师代表该未成年人,并且该未成年人应出庭,除非未成年人或其律师提出请求且法院如此命令。如果 父母无律师出庭且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法院应为该父母指定律师,除非该代理被知情且明智地放弃。不得指定同一律师同时代表未成年人和父母。根据本节指定的私人律师应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如第366.26节第(3)款(f)项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b) 每当法院命令根据本节举行听证会时,它应指示负责监督未成年人的机构以及县收养机构,或在作为收养机构时,州社会服务部,准备一份评估报告,其中 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b)(1) 当前针对缺席父母的搜寻工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b)(2) 对未成年人与其父母及其其他大家庭成员自安置以来的任何联系的数量和性质进行审查。尽管每个未成年人的大家庭应逐案审查,但本款所指的“大家庭”应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姑姨和叔伯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b)(3) 对未成年人的医疗、发展、学业、心理和情感状况进行评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b)(4) 对任何已确定的潜在收养父母或监护人(特别是照护者)的资格和承诺进行初步评估,应包括社会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筛查和先前虐待或忽视儿童的转介记录,满足未成年人需求的能力,以及对收养和监护的法律和财务权利与责任的理解。如果拟议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亲属,评估还应考虑但不限于第361.3节(a)款和第361.4节中规定的所有因素。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b)(5) 未成年人与任何已确定的潜在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关系,关系的持续时间和性质,孩子对潜在亲属监护人或收养父母的依恋程度,亲属或收养父母永久照护孩子的坚定承诺,寻求收养或监护的动机,未成年人关于安置以及收养或监护的陈述,以及未成年人(如果超过12岁)是否已就拟议的亲属监护安排进行过咨询,除非未成年人的年龄或身体、情感或其他状况使其无法做出有意义的回应,如果是,则说明该状况。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b)(6) 对如果亲权终止,未成年人将被收养的可能性的分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c) 亲属照护者偏好法定监护而非收养,如果这是由于不包括不愿承担孩子法律或财务责任的情况,不应构成建议将孩子从亲属照护者处移除以进行收养安置的唯一依据。亲属照护者应获得关于监护和收养这两种永久性选择的信息,包括每种选择的长期利益和后果,在确立法定监护或寻求收养之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d) 如果在根据第366.26节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为未成年人与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建立了法定监护关系,且少年法庭的抚养权案件随后被驳回,该未成年人应有资格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下的援助,根据第9部第3章第2节中适用的第4.5条(始于第11360节)或第4.7条(始于第11385节)的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e) 为本节之目的,“亲属”指与儿童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且在五亲等以内的成年人,包括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以及所有称谓前带有“曾”、“高曾”或“祖”字的亲属,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f) 凡法院命令根据本节所述程序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命令县收养机构,或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独家负责确定收养安置并作出所有与收养相关的决定。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g) 如果法院通过判决令宣布未成年人脱离父母双方的监护和控制,或脱离其中一方父母的监护和控制(如果另一方没有监护和控制权),法院应同时命令将该未成年人转介给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或县收养机构,由该机构进行收养安置。该命令应声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应由缓刑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或县收养机构共同承担。该命令还应声明,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或县收养机构独家负责确定收养安置并作出所有与收养相关的决定。但是,在生父母的上诉权用尽之前,不得批准任何收养申请。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1(h) 本节所述的终止未成年人父母权利的通知程序应完全依照第366.23节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72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过去22个月中有15个月处于寄养状态,并且是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缓刑监督部门必须寻求终止父母的权利,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或者如果促使家庭团聚的努力不足。避免终止权利的充分理由在另一条款中解释。

这15个月的期限不包括孩子进行试探性家庭探视或离家出走的时间。如果在永久性安置计划听证会上已经记录了不终止的理由,则无需提供进一步的文件。缓刑监督部门在安排终止听证会时应寻找收养家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2(a)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已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并且在最近22个月中有15个月处于寄养状态,缓刑监督部门应遵循第727.31条所述的程序,以终止该未成年人父母的父母权利,除非缓刑监督部门已在其档案中记录了令人信服的理由,以确定终止父母权利不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或者缓刑监督部门未向家庭提供实现团聚所需的合理努力。就本条而言,不终止父母权利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是第727.3条(c)款所述的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2(b) 就本条而言,22个月中的15个月应从第727.4条(d)款第(4)项所定义的“进入寄养日期”开始计算。当未成年人在22个月期间多次退出和进入寄养时,15个月应通过将未成年人在过去22个月中在寄养状态下度过的总月数相加来计算。但是,试探性家庭探视和离家出走事件不应计入寄养的15个月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2(c) 如果缓刑监督部门在永久性安置计划听证会时,根据第706.6条(c)款第(13)项(B)分项记录了令人信服的理由,则缓刑监督部门无需提供任何额外文件以遵守本条的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7.32(d) 当缓刑监督部门根据第727.31条安排听证会时,应同时努力寻找经批准的收养家庭,并遵循第727.31条(b)款所述的程序。

Section § 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更改或终止涉及特定法律案件(如抚养或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果缓刑官或未成年人的律师建议进行更改,法庭可以命令提交必要的动议。此类更改的听证会可以在常规法庭会议期间举行。

如果监护权被更改,通知将发送给最初设立该监护权的法院。在建议设立新监护权的情况下,法庭将安排听证会并通知家庭成员。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程序进行,并可能包括任命监护人。

法庭可以根据情况继续监督未成年人或结束法庭的介入。这些程序应在少年法庭进行,除非未成年人获得解放或被收养。司法委员会负责为这些程序制定必要的规则和表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a) 少年法庭可以终止或修改先前根据《遗嘱认证法典》设立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权,或任命未成年人的共同监护人或继任监护人,如果该未成年人是根据第300、601或602条提交的申请书所涉对象。如果负责监督该未成年人的缓刑官向法庭提供有关该未成年人当前情况的信息,并就终止或修改在任何县根据《遗嘱认证法典》设立的监护权,或任命一名在少年法庭根据第300、601或602条提交的申请书所涉未成年人的人身共同监护人或继任监护人提出建议,法庭应命令相应的县部门,或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交所建议的动议。该动议也可由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律师提出。该动议的听证会可与宣布该未成年人为受抚养子女或法院受监护人的程序中任何定期举行的听证会同时举行,或在任何后续有关受抚养子女或受监护人的听证会上举行。第294条的通知要求应适用于本款项下少年法庭的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b) 如果少年法庭根据(a)款决定终止或修改先前根据《遗嘱认证法典》设立的监护权,少年法庭应将该决定通知最初设立该监护权的法院。高等法院书记员在收到通知后,应将通知与待决程序的其他文件和记录一并归档,并通过一级邮件或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1215条的电子送达方式,将通知副本送达高等法院的所有记录在案的当事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c) 如果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任何时期内,负责监督该未成年人的缓刑官向法庭建议法庭设立该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权并任命一名特定成年人担任监护人,或根据未成年人律师的动议,或根据法庭命令,即根据第727.3条(b)款第(4)项,监护权应作为未成年人的永久计划设立,法庭应安排听证会审议该建议或动议,并应命令书记员按照第294条的要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和亲属。如果动议不是由未成年人的律师提出,法庭可以任命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诉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d) 监护人的任命程序应完全根据第366.26条进行,但第366.26条(j)款不适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e) 根据(d)款任命监护人后,法庭可以继续维持监护权和缓刑条件,也可以终止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f) 尽管有《遗嘱认证法典》第1601条的规定,根据本条授予的监护权的修改或终止程序应在少年法庭进行,除非终止是由于未成年人获得解放或被收养。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8(g)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法院规则并采纳本条项下调查结果和命令的适当表格。

Section § 729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实施殴打并根据第602条被认定有罪,但未被带离父母身边,法院通常会要求他们作为缓刑的一部分向受害者赔偿,除非法院解释为何不适合这样做。如果赔偿不合适,未成年人可能需要进行社区服务。法院仍可根据需要决定其他缓刑条件。

Section § 729.1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罪,且未被剥夺父母监护权,法院可能会要求该未成年人作为缓刑条件,修复损坏或赔偿损失。如果这不合适,未成年人可能需要进行社区服务。如果当地有涂鸦清除计划,法院还可以命令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包括其父母)在90天内保持某区域无涂鸦,以代替社区服务。如果父母参与对未成年人有害,或者单亲父母需要照顾幼儿,则不适用此规定。本法律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了广泛定义,涵盖多种交通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要求进行心理辅导。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a)(1) 如果未成年人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罪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且法院未将该未成年人从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离,则法院作为缓刑条件,除非法院作出裁定并记录其认为该条件不适当的理由,否则应要求该未成年人清洗、油漆、修理或更换损坏或毁坏的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向财产所有人作出赔偿。如果发现赔偿不适当,则法院,除非法院作出裁定并记录其认为该条件不适当的理由,否则应要求该未成年人执行指定的社区服务。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少年法庭规定缓刑条件的权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a)(2) 代替根据 (1) 款要求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刑法典》第594条 (f) 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缓刑条件,在90天内保持社区内指定财产无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其参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b) 在 (a) 款中使用时,“公共交通工具”指任何为有偿运载公众成员的机动车辆、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穿梭巴士、轻轨系统、快速交通系统、地铁、火车、出租车或合乘出租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c) 法院可以命令任何根据 (a) 款被要求执行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人接受心理辅导。

Section § 729.2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因触犯某些法律而惹上麻烦,但未被带离家庭,法院将设定缓刑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不缺课地参加学校课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以及设定晚上 10 点到早上 6 点的宵禁(除非有成年监护人陪同),除非这些条件被认为不合适。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符合第 601 条或第 602 条所述情形的人,且法院未将该未成年人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离,则法院作为缓刑条件,除非法院认定并记录其认为该条件不适当的理由,否则应当: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2(a) 要求未成年人无故缺席地参加由缓刑官批准的学校课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2(b) 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一起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社区学院、学区或法院或缓刑部门指定的其他适当机构运营的家长教育和育儿项目,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根据第 300 条被宣布为法院的受抚养子女,或根据第 300 条宣布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申请正在审理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2(c) 要求未成年人在晚上 10:00 至早上 6:00 之间待在其法定住所,除非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拥有该未成年人合法照护或监护权的其他成年人陪同。

Section § 729.3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卷入某些法律麻烦但未被带离父母身边,法院可以要求他们作为缓刑的一部分进行尿液检测。这是为了检查他们是否使用了酒精或毒品,并且这些检测可以由负责监督他们缓刑的官员提出要求。

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之人,且法院未将该未成年人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离,法院可作为缓刑条件,要求该未成年人应治安官或缓刑官的要求接受尿液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酒精或毒品。

Section § 7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被认定有罪,法院可以命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加关于支付赔偿金的听证会,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未出庭,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这笔赔偿金的责任。如果他们未能出庭,法院可能会命令他们与孩子一起支付,就像在普通诉讼中一样。但是,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修改或取消支付命令。

给父母和监护人的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送达,送达方式与发送其他法律通知相同。此规定不适用于寄养父母或某些其他特定案件,并且它不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抚养人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a) 如果呈请书指控未成年人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且该呈请书获得支持,则法院除法律其他规定要求的通知外,可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传票,命令他们在指明的时间和日期出庭,以举行根据第730.6条处以赔偿罚款的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b) 传票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在听证会上,如果未成年人被命令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则父母或监护人可能被判承担赔偿金支付责任。传票应包含警告,即未能在指明的时间和日期出庭可能导致命令父母或监护人支付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民法典》第1714.1条和第1714.3条规定的限额。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c)(b)款所述的听证会可由法院选择在处置听证会后立即举行或在晚些时候举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d) 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未根据本条规定出庭,法院可判决父母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但受(b)款所含限制的约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e) 可对判决父母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的命令执行,其方式与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方式相同,包括在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管辖权终止时任何未支付的余额。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f) 在根据本条规定命令的赔偿金全额支付之前的任何时候,被判承担赔偿金支付责任的人可向法院呈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基于情况变化的证明。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g) 传票应送达给其姓名和地址为呈请人所知的所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h) 传票应在其中指明的出庭时间日期前至少10天送达,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传票送达方式,但不包括公告送达。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i) 本条不适用于已根据第742.18条发出传票的任何案件。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j)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受抚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处的含义应符合《保险法典》第533条的规定。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5(k) 本条不适用于寄养父母。

Section § 729.6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犯下某些罪行并被判有罪,法院将命令他们参加心理辅导。这笔辅导费用必须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支付。但是,法院会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无论经济状况如何,未成年人仍必须参加辅导。

Section § 7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害人请求缓刑官的帮助,与未成年人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提供某些服务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直接支付金钱。如果法院同意这份合同,那么履行这些服务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缓刑的一个条件。成功完成这些服务将被视为已支付赔偿金。

Section § 729.8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教堂或公共设施场地(在使用期间)被发现持有非法毒品或某些有毒物质,法院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作为缓刑条件完成不超过100小时的社区服务。如果法院认为该要求不适宜并提供理由,则可以免除此要求。社区服务可以包括捡拾垃圾、清理涂鸦或在戒毒康复中心工作。

此外,与毒品犯罪相关的特定定义也适用于本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8(a) 如果未成年人因非法持有、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管制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章(第11053条及后续条款))、仿制受管制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9550条),或甲苯或有毒物质(定义见《刑法典》第381条),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且上述行为发生在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教育的任何学校场地、任何教堂或犹太教堂、游乐场、公共或私人青少年中心、儿童日托设施或公共游泳池内,且发生在这些设施开放营业、上课或进行学校相关活动或项目期间,或在未成年人使用该设施的任何时间,则法院应要求该未成年人完成不超过100小时的社区服务,作为缓刑条件,除非法院认定该条件不适宜并记录其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8(b) 第11353.1条(e)款所包含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8(c) 在本条中,“社区服务”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8(c)(1) 沿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捡拾垃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8(c)(2) 清理学校场地或任何公共财产上的涂鸦。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8(c)(3) 在戒毒康复中心提供服务。

Section § 729.9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被判犯有与非法毒品相关的罪行,法院通常必须要求他们,作为缓刑条件,不得使用或受毒品影响。他们还必须按照缓刑官的指示接受毒品检测。法院只有在认定免除这些要求仍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这些要求。

如果未成年人因实施涉及非法持有、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管制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 编第 (2) 章(自第 (11053) 条起)所定义)的犯罪而被认定为第 (602) 条所述人员,并且除非法院认定此条件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否则法院在缓刑官建议下,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处置外,应作为缓刑条件要求该未成年人不得使用或受任何受管制物质影响,并应按照缓刑官的指示接受毒品和药物滥用检测。

Section § 729.1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些县的未成年人被认定犯有与非法药物或酒精相关的罪行,法院会要求他们完成酒精或药物教育项目。这些项目应尽可能与成人项目分开进行,并且必须由县官员认证并经监事会批准。此要求仅适用于有经批准的教育项目的县。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0(a) 凡在 (b) 款所指明的任何县,少年法庭法官或少年法庭裁判官认定未成年人因实施涉及非法持有、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控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 编第 2 章(自第 11053 条起)所定义)的犯罪,或因违反《刑法典》第 647 条 (f) 款,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5662 条而属于第 602 条所述人员时,该未成年人应被要求参加并成功完成法院指定的酒精或药物教育项目,或同时完成这两个项目。凡在不产生大量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各县应要求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项目应与成人酒精和药物教育项目在不同地点或不同时间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0(b) 本条仅适用于拥有一个或多个经县酒精项目管理员认证并经监事会批准的酒精或药物教育项目的县。

Section § 72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在圣地亚哥县设立一个试点项目,旨在帮助涉及少年法庭并有毒品或酒精问题的未成年人。该项目包括评估、筛查、教育课程和志愿导师,以支持这些未成年人。

被认定有药物滥用问题的未成年人可能被要求完成引导和治疗项目,并获得社区服务的帮助。他们的进展可能还包括随机毒品检测。父母可以参与这些项目,以便更好地支持他们的孩子。

该项目将至少运行三年,并跟踪各种指标,例如参与者人数、项目成果以及再次逮捕的减少情况。项目结束后,一份评估报告将提交给州机构和立法机关,以评估项目的影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a) 立法机关旨在授权在圣地亚哥县设立一个评估、引导和志愿导师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将在县行为健康主任的授权下,联合圣地亚哥少年法庭和圣地亚哥县缓刑部门运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b) 无论圣地亚哥县少年法庭的法官或圣地亚哥少年法庭的裁判官因任何原因认定未成年人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该未成年人均可接受毒品和酒精使用及滥用情况的评估和筛查;如果评估和筛查确定需要进行毒品和酒精教育及干预,则该未成年人可能被要求参与并成功完成酒精和毒品引导,并参与并成功完成由法院指定的当地社区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酒精或毒品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c) 评估、引导和志愿导师试点项目可至少运行三年,并可对被圣地亚哥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和酒精问题的筛查和评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d) 毒品和酒精评估可使用标准化工具进行,该工具应由县行为健康主任联合圣地亚哥少年法庭和圣地亚哥县缓刑部门批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e) 被认定有毒品和酒精问题的未成年人,可能被要求参与并成功完成毒品和酒精引导。该引导可提供毒品和酒精教育和干预,转介至社区资源进行后续教育和干预,并安排志愿者担任导师,协助每位未成年人解决其毒品和酒精问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将有机会参与引导项目,以帮助青少年解决毒品和酒精使用或滥用问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f) 作为缓刑条件,每位未成年人可能被要求接受毒品检测。毒品检测可由合格的毒品和酒精服务提供者与县缓刑部门协调随机进行。所有有争议的毒品检测均可由国家药物滥用研究所认证的毒品实验室确认,检测结果可报告给缓刑官以采取适当行动。毒品检测方案可由县行为健康主任联合圣地亚哥少年法庭和圣地亚哥县缓刑部门批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 试点项目结束后,应对其进行评估,并将项目结果提交给州酒精和毒品项目以及立法机关。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1) 接受筛查的青少年人数和百分比。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2) 接受后续教育和干预的青少年人数和百分比。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3) 招募和培训的导师人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4) 被分配导师的青少年人数和百分比。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5) 教育和干预项目的持续时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6) 项目完成率。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7) 后续违规行为数量。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8) 再次逮捕数量。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9) 尿液检测结果。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10) 后续毒品或酒精使用情况。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11) 参与者对项目效用的看法。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12) 提供者对项目效用的看法。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2(g)(13) 导师对项目效用的看法。

Section § 72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利福尼亚州青年管理局每年表彰和奖励那些丰富青年辅导工作的个人和项目。这包括自愿参与、支持或在创建和维护旨在帮助高风险未成年人的辅导项目中取得显著成就的人。此外,它还表彰现有和前任少年犯的成就。奖励将遵循该部门设定的程序,任何相关费用将由可用且未受限制的资金支付。“青年辅导计划”特指那些将高风险青少年与积极的成年榜样配对的倡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a) 加利福尼亚州青年管理局应每年表彰以下模范加利福尼亚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a)(1) 在其社区中自愿参与青年辅导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a)(2) 实施特殊行动或提供特殊服务,以促进其社区中的青年辅导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a)(3) 通过其卓越成就,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创建、维护或促进志愿青年辅导计划做出杰出贡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b) 加利福尼亚州青年管理局应每年表彰少年法庭现有和前任受监护人(无论被送往州立机构还是社区项目)的杰出成就。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c) 表彰奖励应根据该部门制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d) 为本节目的所产生的任何开支或费用,可从拨给该部门支持的、未被其他用途占用的资金中支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9.13(e) 在(a)款中,“青年辅导计划”是指旨在促进成年社区志愿者与生活在可能导致其不良或犯罪行为风险的条件下的未成年人之间建立积极、榜样关系的计划。

Section § 7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法院如何处理根据第602条被认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以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各种项目或机构中。这些选择包括少年之家、营地和缓刑项目。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支付罚款、参加工作项目或接受家庭咨询。法律限制未成年人在少年机构中度过的时间,不得超过成年人犯相同罪行可能面临的刑期。

如果未成年人处于缓刑期,法院可以设定条件,例如为家人赚钱或进行赔偿。对于参与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无故缺席或提前离开,警察有权将其带回现场。被判犯有严重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存在且有合适的项目,必须完成性犯罪者治疗项目,并且他们可能需要根据其经济能力支付项目费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a)(1) 当未成年人因其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而被法院裁定为受法院监护人时,法院可以命令采取第727条中提及的任何类型的治疗,并且作为一项额外选择,可以将该未成年人送往少年之家、牧场、营地或林业营地。如果该县没有县级少年之家、牧场、营地或林业营地,法院可以将该未成年人送往县级少年拘留所。此外,法院还可以作出以下任何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a)(1)(A) 命令受监护人进行赔偿,如果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有经济能力支付罚款,则支付最高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存入县财政,或参加无偿工作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a)(1)(B) 将受监护人送往庇护照护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a)(1)(C) 命令受监护人及其家人或监护人参加由缓刑官安排和指导的专业咨询项目,作为受监护人继续监护的条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a)(1)(D) 如果受监护人符合安置标准,该县已直接或通过其他县与惩教与康复部签订合同,该部门已认定受监护人适合,并且有可用于安置的空间和资源,则命令将受监护人安置在派恩格罗夫青年保护营。县缓刑部门在将受监护人送往营地之前应获得该部门的批准。如果受监护人不再适合继续在营地安置,该部门应立即通知县缓刑部门,并协调将受监护人立即送回管辖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a)(2) 法院不得将少年送往任何少年机构,其期限不得超过对犯有相同罪行的成年人可能判处的中间刑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b) 当(a)款所述的受监护人被置于缓刑官的监督之下,或被委托给缓刑官照管、监护和控制时,法院可以就受监护人的行为作出任何及所有合理的命令,包括要求受监护人工作并赚钱以供养其受抚养人或进行赔偿,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受监护人应记录其收入并向缓刑官报告,并按照法院的指示使用这些收入。法院可以施加并要求其认为适当和合理的所有条件,以实现司法公正并促进受监护人的改造和康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c) 当(a)款所述的受监护人被置于缓刑官的监督之下,或被委托给缓刑官照管、监护和控制时,并且作为缓刑条件被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法院可以施加一项条件,即如果该未成年人无故缺席或在完成指定每日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时间之前无故离开,执法人员可以拘留该未成年人,以便将其送回社区服务或清除涂鸦的地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d) 当未成年人因犯有强奸、鸡奸、口交或《刑法典》第289条规定的性侵犯行为而被裁定或继续作为法院的受监护人时,如果法院经与县缓刑官协商后确定有合适的项目,法院应命令该未成年人完成性犯罪者治疗项目。在确定何种治疗适当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罪行的严重性和情节、受害者的脆弱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历史和以往的改造尝试、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性,以及提交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如果法院命令完成性犯罪者治疗项目,在确定未成年人支付能力后,该未成年人应支付性犯罪者治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合理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e) 本节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30.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犯有第602条规定的罪行,除了其他任何命令之外,法院可以对该未成年人处以罚款,最高可达成年人犯同样罪行所需支付的金额。但前提是该未成年人有能力支付罚款。此外,任何罚款都必须遵守《刑法典》第1464条的规定。

Section § 7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未成年人实施导致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时,该未成年人必须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涵盖被盗或损坏财产、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等费用。法院将命令全额赔偿,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这样做,并且未成年人无力支付不被视为减少赔偿金额的有效理由。每位涉事未成年人根据其责任承担其应分摊的赔偿份额。赔偿令被视为民事判决,如果赔偿金未能全额收回,受害人仍有权获得其他补偿。此外,出于赔偿目的,各种家庭和法律实体也被认定为受害人,如果无法支付赔偿金,则会考虑社区服务等替代性处罚。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因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的行为而受害的受害人,若因该未成年人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应直接从该未成年人处获得赔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a)(2) 一旦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法院应考虑根据第730.5条处以罚款。此外,法院应命令该未成年人,除法律规定或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外,根据(b)款向受害人(如有)支付赔偿金。法院不得对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的未成年人施加单独的额外赔偿罚款。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1) 根据(a)款第(2)项命令的赔偿金应按确定的损失金额处以。如果损失金额在宣判时无法确定,赔偿令应包含一项规定,即该金额应在羁押或缓刑期间的任何时候由法院指示确定。法院应命令全额赔偿,除非其发现有令人信服的特殊理由不这样做,并将其记录在案。未成年人无力支付不应被视为不施加赔偿令的令人信服或特殊理由,无力支付也不应作为确定赔偿令金额的考虑因素。根据(a)款第(2)项发出的赔偿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指明每位受害人(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命令不应指明受害人),以及每位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金额,并且其金额应足以全额补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的行为而遭受的所有已确定的经济损失,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1)(A) 对被盗或损坏财产价值的全额或部分支付。被盗或损坏财产的价值应为同类财产的重置成本,或在可能修复时修复该财产的实际成本,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1)(B) 医疗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1)(C) 受害人因受伤而损失的工资或利润,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多位监护人在照护受伤未成年人期间损失的工资或利润。损失的工资应包括任何佣金收入以及任何基本工资。佣金收入应通过在命令赔偿的犯罪发生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的佣金收入证据来确定,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更短的时间段。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1)(D) 受害人因作为证人或协助警方或检方而损失的工资或利润,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多位监护人因此损失的工资或利润。损失的工资应包括任何佣金收入以及任何基本工资。佣金收入应通过在命令赔偿的犯罪发生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的佣金收入证据来确定,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更短的时间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2) 未成年人有权在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以对赔偿金额的确定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自行或应地方检察官、受害人或未成年人的动议修改金额。如果提出修改赔偿令的动议,受害人应在动议听证会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如果在处理时受害人赔偿金额未知,法院命令应指明受害人(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命令不应指明受害人),并说明每位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待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6(b)(3) 为受害人赔偿之目的,每位未成年人应承担单独责任,而不应作为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根据每位未成年人对赔偿令中包含的所有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过错百分比来分摊责任。所有涉事未成年人分摊责任的总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

Section § 7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被要求支付赔偿金、罚款或罚金,那么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或监护人将被推定为共同承担这些支付责任。但是,父母可以提出他们无力支付的理由,并提供收入和生活开支等证据。如果法院下达了赔偿令,受害人必须在60天内收到关于该命令的详细信息以及父母可能承担的责任的通知。这项责任不适用于寄养父母,并且保险公司不对未成年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a) In a case in which a minor is ordered to make restitution to the victim or victims, or the minor is ordered to pay fines and penalty assessments under any provision of this code, a parent or guardian who has joint or sole legal and physical custody and control of the minor shall be rebuttably presumed to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with the minor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s 1714.1 and 1714.3 of the Civil Code for the amount of restitution, fines, and penalty assessments so ordered, up to the limits provided in those sections, subject to the court’s consideration of the parent’s or guardian’s inability to pay. When considering the parent’s or guardian’s inability to pay, the court may consider future earning capacity, present income, the number of persons dependent on that income, and the necessary obligations of the famil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ent or mortgage payments, food, children’s school tuition, children’s clothing, medical bills, and health insurance. The parent or guardian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showing an inability to pay. The parent or guardian shall also have the burden of showing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parent or guardian was either not given notice of potential liability for payment of restitution, fines, and penalty assessments prior to the petition being sustained by an admission or adjudication, or that he or she was not present during the proceedings wherein the petition was sustained either by admission or adjudication and any hearing thereafter related to restitution, fines, or penalty assessment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 In cases in which the court orders restitution to the victim or victims of the offense, each victim in whose favor the restitution order has been made shall be notified within 60 days after restitution has been ordered of the following: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1)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inor ordered to make restitution.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2) The amount and any terms or conditions of restitution.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3) The offense or offenses that were sustained.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4)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arent or guardian of the minor.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5) The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the parent or guardian is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with the minor for the amount of restitution so order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s 1714.1 and 1714.3 of the Civil Code, up to the limits provided in those sections, and that the parent or guardian has the burden of showing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parent or guardian was either not given notice of potential liability for payment of restitution prior to the petition being sustained by an admission or adjudication, or that he or she was not present during the proceedings wherein the petition was sustained by an admission or adjudication and any hearings thereafter related to restitution.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6) Whether the notice and presenc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5) were met.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b)(7) The victim’s rights to a certified copy of the order reflecting the information specified in this subdivision.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c) The victim has a right, upon request, to a certified copy of the order reflecting the information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b).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d)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foster parents.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7(e)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make an insurer liable for a loss caused by the willful act of the insured or the dependents of the insured pursuant to Section 533 of the Insurance Code.

Section § 7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法院命令未成年人支付赔偿金(对受害者的补偿)或进行社区服务,他们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向法院报告,以表明他们正在履行这些命令,直到命令完成。

如果未成年人被送往青少年管理局,则该局的职责是确保未成年人遵守法院关于赔偿金的命令。当未成年人获释时,该局必须告知法院未成年人遵守赔偿金命令的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要求任何根据第730.6条被命令支付赔偿金或执行社区服务的未成年人,每年至少一次向法院报告其遵守法院赔偿金命令或社区服务命令(或两者)的情况,直至该命令履行完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0.8(b) 对于任何被送往青少年管理局的未成年人,该局应监督其遵守法院要求未成年人支付赔偿金的任何命令的情况。未成年人从青少年管理局获释时,该局应就未成年人遵守支付赔偿金命令的情况通知法院。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法院裁定为监护人,法院可以将其交付给少年司法司。但是,这仅适用于该未成年人犯下了某些严重罪行,并且有动议要求在成人法院审理他们的情况。他们也必须不属于其他不符合此类交付条件的情况。

法院必须设定最长监禁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成年人犯下相同罪行所会受到的刑罚。目的是支持监护人的康复。少年听证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释放监护人,法院在释放后可以保留一定的监督权。本条规定在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之前一直有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a) 如果未成年人因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而被法院裁定为受法院监护人,且该监护人犯下了《刑法典》第707条 (b) 款或第290.008条 (c) 款所述的罪行,并已根据第736.5条 (c) 款的规定,成为提交动议将其移交刑事法院管辖的对象,且根据第733条的规定,并非不符合交付给该司的其他条件,则法院可将该监护人交付给惩教康复部少年司法司。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b) 交付给少年司法司的监护人,其监禁期限不得超过交付法院设定的监禁期限。法院应根据使该监护人受法院管辖或继续受法院管辖的事项的事实和情况设定最长刑期,并根据认为适合实现康复的目的。法院不得将监护人交付给少年司法司的期限,超过对犯有相同罪行的成年人可能判处的中间刑期。本款不限制少年听证委员会根据第1719条和第1769条解除交付给少年司法司的监护人的权力。解除后,交付法院可根据第607.1条保留对该监护人的管辖权,并根据第1766条 (b) 款规定监督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c) 本条于2021年7月1日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

Section § 7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首席缓刑官推荐的情况下,撤回将青少年(法律上称作“被监护人”)送入少管所的决定。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院必须举行听证会,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为该青少年决定新的安置或处理方式。

运营该设施的部门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并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将被监护人送回县缓刑部门羁押。在等待听证会期间,法院会决定如何以及在哪里对该青少年进行监管或安置。

此外,法院还可以为任何仍处于假释监管下的青少年举行类似的听证会。这些听证会遵循适用于少年犯罪处置的相同规则和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将一名被监护人交付给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的法院,经县首席缓刑官推荐,可以撤销对任何被监禁在该司运营机构中的被监护人的交付令。在撤销对被监护人的交付后,法院应安排并召开一次撤销交付处置听证会,以命令对被监护人进行在案件所有现有情况下均属适当的替代处置。法院应向该司提供不少于15天的撤销听证会日期提前通知,并且该司应在预定撤销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五天将被监护人运送并交付给交付县的缓刑部门羁押。在撤销交付处置听证会待决期间,被监护人应按照法院撤销令中的指示,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和地点受到监督、拘留或安置。撤销交付处置听证会的时间和程序应与第17条(从第675节开始)所述的适用于少年犯罪处置听证会的规则、权利和程序保持一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1(b) 法院也可以就任何仍处于少年假释业务司假释监督下的被监护人,召开(a)款中规定的撤销交付处置听证会。

Section § 7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和弗雷斯诺县合作,建立一个少年军事训练营作为试点项目。该项目主要由县开发,部门和县将平均分担运营费用。然而,青年管理局负责支付设施改造费用,而该设施必须由县用自己的资金提供。该项目只有在1996年预算或任何未来立法中获得必要资金拨款后才能启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2(a) 青年管理局和弗雷斯诺县可以建立伙伴关系,用于建立和维持一个试点项目少年军事训练营,该项目类似于第731.6节所述的项目,但主要由县开发,且青年管理局和县平均分担费用,除非(b)款另有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2(b) 在该伙伴关系下,青年管理局应承担改造设施的所有费用,该设施应由县提供,费用由县承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1.2(c) 该试点项目的实施应取决于在1996年预算法案或后续立法中为该试点项目向青年管理局拨款。

Section § 731.5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以涉及盗窃的方式违法(如另一法律《刑法典》第490.5条所述),法院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作为惩罚进行公共服务。

除第731条规定外,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违反《刑法典》第490.5条,法院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履行法院指定的公共服务。

Section § 732

Explanation
在将未成年人送往州立或县立机构之前,必须得到该机构主管的确认,确保该未成年人可以在那里被接收。

Section § 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不能被送往惩教与康复部的少年设施司。

具体来说,这包括未满11岁的孩子、患有传染性或危险疾病的孩子,以及截至2007年9月,其最新罪行不属于某些严重犯罪类别的孩子。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少年法庭被监护人,不得被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3(a) 该被监护人未满11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3(b) 该被监护人患有任何传染性、感染性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任何设施内其他被收容人的生命或健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3(c) 该被监护人已根据第602条被裁定或现为法庭被监护人,且任何申诉中被指控并经法庭承认或认定属实的最新罪行,未在《刑法典》第707条 (b) 款或第290.008条 (c) 款中描述。本款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7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1年7月1日以后,被少年法庭判为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通常不能被送到加州的少年司法部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但根据另一条具体法律(第736.5条),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只要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拨款到位,这些未成年人就不会被送往该部门。如果资金不足,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受监护人,仍然可能被送往少年司法司或其他的州立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自2021年7月1日或之后不得被移送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3.1(b) 法院可以根据第736.5条(c)款的授权,将受监护人移送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3.1(c)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第602条被裁定为法庭受监护人的人,只要第1991条所要求的拨款在法规中获得授权并于2021年9月1日及此后每年9月1日拨付,则不得被移送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如果第1991条所要求的拨款未在法规中获得授权并在此后每年拨付,则本节的意图是,根据第602条被裁定为法庭受监护人且其所犯罪行属于本法典第707条(b)款或《刑法典》第290.008条(c)款所述的受监护人,如果该受监护人本可以根据第731条(按该条在2021年1月1日的规定)、以及第733条、第734条和第736.5条被移送至少年司法司,则可被移送至少年司法司,或在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后,移送至另一个州资助的机构。为确定州遵守本款的情况,如果第1991条与本节生效之日生效的法律没有实质性改变,则应推定州正在履行其在第1991条中的承诺。

Section § 734

Explanation
法官不能将受少年法庭监管的青少年送往青年管理局,除非他们确信该青少年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很可能会通过那里提供的教育和改造项目得到改善。

Section § 735

Explanation

当法院将一名青少年送往少年管教局时,它还必须提供一份关于他们背景的详细摘要,包括他们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

随同移送文件,法院应向少年管教局局长送交一份法院所掌握的所有事实的摘要,其中应涵盖被收押受监护人的历史以及该受监护人的精神和身体状况的说明。

Section § 7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少年管教设施司将接收一名少年犯(即“被监护人”),前提是他们认为该少年犯可以从其教育和改造项目中受益,并且他们有足够的设施和资源来提供帮助。在将少年犯运送到某个设施之前,他们必须告知法院该少年犯将被运送的地点和时间。 此外,少年司法司和州立医院的负责人必须至少每年开会一次,以决定关于各部门应处理哪种类型案件的政策,从而确保少年犯获得最佳照护。

Section § 7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计划在2023年6月30日前关闭少年司法司。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县将负责此前被送往州立机构的青少年,并提供资金支持这一过渡。青少年不得被送交少年司法司,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将其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法庭。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在该系统中的,或在特定条件下被送交的青少年,将继续留在其中,直到被解除或该司关闭。到2022年1月1日,司长必须制定一项计划,以管理在关闭前仍由其照管的任何青少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6.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所有被法院裁定为受监护人的青少年的责任转移给县政府,并为县政府履行这项新职责提供年度资金,从而关闭惩教与康复部内的少年司法司。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6.5(b) 自2021年7月1日起,受监护人不得被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除非(c)款另有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6.5(c) 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之前,法院可以送交一名根据现有法律原本有资格被送交,且已提交将该未成年人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管辖法院的动议的受监护人。法院应考虑将安置在地方项目,包括因实施2020年法规第337章而设立的项目,作为送交少年司法司的替代方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6.5(d) 所有在2021年7月1日之前或根据(c)款被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受监护人,应继续由其羁押,直到该受监护人根据法律被解除、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或直到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6.5(e) 惩教与康复部内的少年司法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关闭。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6.5(f) 少年司法司司长应在2022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计划,针对在2023年6月30日最终关闭前无法根据法律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仍留在少年司法司的青少年的管辖权转移。

Section § 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少年法庭的受监护青少年。当法庭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到特定地点时,法庭可以暂时羁押他们,直到该命令执行。如果未成年人等待安置超过15天,法庭必须每15天定期审查情况,以确保延迟是合理的。在这些审查中,缓刑官必须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为青少年找到合适的安置。

如果延迟是由于缓刑官未尽力寻找安置、行政问题或机构会议延迟造成的,则不能被视为合理。如果延迟不合理,法庭可以命令为青少年安排其他临时或替代安置。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不会被不必要地长期羁押,因为这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a) 凡某人已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并已根据本章规定被收容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照护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法庭可命令该受监护人被羁押,直至收容令或其他处置令执行完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b) 在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被羁押超过15天以等待收容令或任何其他处置令执行的任何情况下,法庭应定期审查该案件,以确定延迟是否合理。这些定期审查应在至少每15天举行一次的听证会上进行,自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最初被羁押等待收容令或任何其他处置令执行之时起。在听证会之前,缓刑官应联系适当的安置机构,以确定针对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具体、适当且可用的安置。在每次审查过程中,法庭应询问缓刑部门为执行其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延迟的原因以及延迟对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影响。缓刑部门应向法庭解释已采取哪些步骤来为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确定适当的安置。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c)(1) 法庭不得将以下任何情况视为合理延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c)(1)(A) 当法庭认定缓刑官未作出合理努力来为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确定具体、适当且可用的安置时,缓刑官未能确定具体、适当且可用的安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c)(1)(B) 由行政程序造成的延迟,包括但不限于县级人员的工作量、案件的移交或重新分配,或报告或记录的可用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c)(1)(C) 召集机构间会议的延迟。就本款而言,“机构”的含义与第727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c)(2) 本款不排除法庭认定任何其他延迟不合理,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曾被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儿童并在根据第601或602条提交申请时处于寄养状态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如果缓刑官在法庭根据第727条(a)款第(3)项发布命令后,未能在第706.6条所述的案件计划中为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确定具体、适当且可用的安置,除非缓刑官提供文件证明其寻找适当安置的努力是合理的。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d)(1) 如果法庭认定延迟不合理,法庭应命令缓刑官评估是否有任何合适的临时安置或替代方案,以避免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继续被羁押在安全环境中。法庭可在与出席听证会的所有相关方(包括缓刑官、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家人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协商后,命令将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安置在合适且可用的临时非安全安置处或替代方案中,以避免继续羁押。除了本款授权的命令外,法庭还可根据其在第727条(a)款第(1)项下的权力发布任何其他命令或救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d)(2) 法庭应根据(b)款继续定期审查该案件,直至收容令或其他处置令执行完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7(e) 立法机关在2013-14常会修订本条的意图是,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应迅速被释放至其法庭命令的处置处,并且任何不合理的羁押期限都必须予以消除,因为这不符合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处于缓刑期或少年法庭监管下的儿童居住在加州以外,或者其监护人身处另一个州,法院可以命令将该儿童送交其家人或监护人。如果儿童居住在外国,可以将其送交该国的少年事务官员或机构。法院可以安排并支付旅行和必要的住宿费用,可能包括一名随行人员。缓刑官负责处理旅行费用,这些费用将像其他县级费用一样进行处理。

Section § 7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为被羁押或受法院监督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的程序,尤其是在无法轻易获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

如果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缓刑官在合理努力通知并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可以授权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治疗,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如果法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医疗护理,且无人可授权治疗,法院可根据医生的建议发布命令,授权进行必要的护理。对于紧急情况,执业医师或牙医可立即提供护理,无需法院命令,但缓刑官仍须努力通知父母。

本条还允许父母授权护理,无论未成年人的年龄或婚姻状况如何,并澄清本条不干涉未成年人根据现有法律同意或拒绝某些类型医疗护理的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a) 移交至缓刑官的根据第625条被临时羁押的未成年人,缓刑官可授权进行符合惩教标准管理局所采纳的规定的体格检查。如果该未成年人被缓刑官继续羁押,且在第632条所要求的法院羁押听证会之前,缓刑官可根据检查医师的书面建议,授权进行被认为对未成年人健康必要的医疗或牙科治疗或护理。除非缓刑官已作出合理努力通知并获得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代位父母人的同意,否则缓刑官不得授权本款项下的治疗或护理;并且,如果父母、监护人或代位父母人反对,该治疗或护理只能在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后下达命令方可进行。缓刑官应记录根据本款为通知并获得父母同意所作的努力,并将此信息录入未成年人的案件档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b) 少年法庭认为,任何已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人需要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时,且没有父母、监护人或代位父母人能够或愿意授权对该人进行补救性护理或治疗,法院可根据执业医师或外科医生(如果该人需要牙科护理,则为执业牙医)的书面建议,并在适当通知父母、监护人或代位父母人(如有)后,下达命令,授权对该人进行必要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c) 少年法庭命令将某人置于其居住县的缓刑官的照护和羁押下或监督下,且法院认为没有父母、监护人或代位父母人能够或愿意授权对该人进行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或治疗时,法院可在适当通知父母、监护人或代位父母人(如有)后,命令缓刑官可授权由执业医师对该人进行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视需要不时进行。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d)(1) 凡属 (a)、(b) 或 (c) 款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进行紧急医疗、外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时,该护理可由执业医师或外科医生提供,如果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牙科护理,则由执业牙医提供,无需法院命令,经缓刑官授权即可。如果未成年人需要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472条定义的足病医学执业范围内的足部或踝部护理,缓刑官可在获得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建议和同意后,授权由足病医生提供该护理。缓刑官应作出合理努力,在授权紧急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之前,获得父母、监护人或代位父母人的同意,或通知他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d)(2) 就本款而言,“紧急情况”指未成年人需要立即治疗以缓解剧烈疼痛,或立即诊断和治疗不可预见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疾病或传染病,如果不立即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紧急情况还包括已知疾病或病症,在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任何安全羁押期间,需要立即进行实验室检测、用药或治疗,以防止对未成年人健康造成迫在眉睫的严重或危及生命的风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e) 在法院根据本条命令进行任何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的任何案件中,法院还可下达命令,授权发布有关该护理的信息给缓刑官、假释官或任何其他合格的个人或机构,这些个人或机构根据法院的命令、承诺或批准,照护或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福祉行事。

Section § 7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向法院监护下的寄养未成年人施用精神药物。只有法官才能决定是否施用这些药物,除非父母被认定安全且有能力这样做。要开具这些药物,医生必须提供关于儿童诊断、行为、药物效果和副作用的详细信息。

司法委员会必须与各利益相关者合作,为此过程制定规则和表格。这些规则应确保儿童的照护者和辩护人能够提供意见,并且法院能获得心理健康和治疗的详细信息。法院还必须根据照护者和儿童的反馈以及治疗预约信息,监督药物使用情况。表格必须允许监测过度开药的习惯。

处理药物请求的机构应迅速行动,理想情况下在三天内完成,法院必须在七个法院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相关的法院命令必须告知照护者。这项法律侧重于抗抑郁药、情绪稳定剂和其他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的施用。它不干涉现有的地方法院实践,也不涵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1) 如果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被判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根据第726条被从父母的实际监护中移除并安置到第727.4条所定义的寄养家庭,则只有少年法庭司法官员有权就该未成年人精神药物的施用作出命令。少年法庭在记录中认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没有危险且有能力授权精神药物后,可以发布特定命令将此权力委托给父母。法院对精神药物施用的授权应基于医生的请求,该请求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对未成年人诊断和行为的描述、药物的预期效果以及药物任何副作用的描述。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 司法委员会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代表当前和前寄养儿童、照护者以及未成年人律师的协会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协商,修订并采纳法院规则,并制定适当的表格以实施本节。此项工作应与第369.5条(a)款(2)项所要求的更新协调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B) 根据(A)项制定的法院规则和表格应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B)(i) 未成年人及其照护者和法院指定的特别辩护人(如有)有机会就所开具的药物提供意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B)(ii) 有关未成年人整体心理健康评估和治疗计划的信息应提交给法院。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B)(iii) 有关拟议药物理由的信息,应在过去和当前治疗努力的背景下提供给法院。此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已使用的其他药物和非药物治疗的信息以及未成年人对这些治疗的反应、对其他当前或过去治疗努力未能缓解或改善的症状的讨论,以及对所开具的精神药物预期如何改善未成年人症状的解释。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B)(iv) 向法院提供关于如何评估授权请求的指导,包括如果根据本节要求包含在授权请求中的信息未包含在提交给法院的授权请求中,应如何处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C) 根据(A)项制定的法院规则和表格应包括法院对精神药物施用命令进行定期监督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照护者和未成年人对药物有效性和副作用的观察、药物管理预约和其他与医疗从业者的后续预约信息,以及作为未成年人整体治疗计划一部分的其他心理健康治疗的提供信息。此监督程序应与县缓刑机构向法院提供的其他定期法院听证会和报告一并进行。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D)(i) 截至2020年9月1日,根据(A)项制定的表格应包括未成年人或其律师请求授权向加州医学委员会发布未成年人医疗信息的请求,以确定是否存在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45条所述护理标准不符的过度开具精神药物的情况。该授权应仅限于与精神药物处方调查相关的医疗信息,且该信息只能用于本项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45条规定的目的。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a)(2)(A)(D)(i)(ii) 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医疗信息在行政听证中作为证据被采纳,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其代表应请求将根据本节获得的医疗信息予以密封。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b)(1) 负责完成精神药物施用授权申请的机构,应鼓励在收到医生为完整完成申请所需信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b)(2) 本款无意改变当前关于精神药物施用授权申请的准备和提交的当地惯例或地方法院规则。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c)(1) 自法院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七个法庭日内,少年法庭司法官员应书面批准或拒绝向未成年人施用精神药物的授权申请,或应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未成年人律师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将该事项安排听证。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c)(2)(A) 尽管有第82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少年法庭司法官员批准或拒绝施用精神药物授权申请后,提交申请的县缓刑机构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应向未成年人的照护者提供批准或拒绝该申请的法院命令副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c)(2)(A)(B) 如果法院批准该申请,命令副本应包括JV-220(A)表或JV-220(B)表的最后两页,以及附在JV-220(A)表或JV-220(B)表上的所有药物信息表,所有这些均在《加州法院规则》第5.640条中提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c)(2)(A)(C) 如果儿童改变安置,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向新的照护者提供命令副本,包括JV-220(A)表或JV-220(B)表的最后两页,以及附在JV-220(A)表或JV-220(B)表上的药物信息表,所有这些均在《加州法院规则》第5.640条中提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d) 精神药物或精神药品是指为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以治疗精神障碍或疾病而施用的药物。这些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焦虑剂、抗抑郁药、情绪稳定剂、抗精神病药物、抗帕金森病药物、安眠药、痴呆症药物和精神兴奋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e) 本节无意取代关于未成年人参与心理健康决策权利的地方法院规则。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5(f) 本节不适用于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Section § 739.6

Explanation

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必须与儿童精神科医生签订合同,对各县提出的精神药物申请进行第二意见审查,并需在三天内完成。这些审查将讨论已提供或计划提供给儿童和照护者的社会心理帮助。需要第二意见的指标可能包括同时使用多种药物、高剂量以及缺乏社会心理支持。各县也可以有自己的审查计划。在紧急情况下,无需此审查即可用药。

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获得联邦批准以资助这些审查,本法的实施取决于能否获得联邦支持。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a)(1)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商,签订儿童精神病学服务合同,以完成所有由县请求进行第二意见审查的精神药物授权申请的记录审查。第二意见审查应在县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应酌情包括讨论已提供或将提供给儿童和照护者的社会心理干预措施,以解决儿童的行为健康需求。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a)(2)(A)  识别县可能请求进行第二意见记录审查的精神药物授权申请的建议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同时使用多种精神药物的处方、剂量超过儿童推荐使用指南、超说明书用药,以及在没有任何其他同时进行的社会心理服务的情况下申请使用精神药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a)(2)(A)(B)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在2018年7月1日前发布关于第二意见审查流程的指南,并可在与各县、其他州部门、儿童和青少年倡导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定期修订该指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a)(3) 加州社会服务部签订的儿童精神病学服务应可向那些没有第二意见审查计划的县提供第二意见审查。本节不禁止县运营自己的第二意见审查计划,也不取代任何县运营的第二意见审查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a)(4) 本节不阻止在紧急情况下用药,如法律或法规另有授权或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39.6(b)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根据本节获得第二意见审查服务的联邦财政参与,包括为获得适用的增强型联邦财政参与所需的任何批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仅在部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并仅限于此范围。

Section § 740

Explanation

本法主要规定了法院监护的未成年人安置在社区照护机构的问题,优先安置在其居住县内,除非需要特殊照护。如果安置在县外,则需遵循详细的通知程序,并明确缓刑官的职责和所需文件。这包括异县安置的原因和资金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县与县之间需要就监督事宜达成协议。

本法确保,如果未成年人被安置在不同县后被捕,原籍县必须支付超过100美元的特定费用。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或其代表可以向少年法庭申请复审安置决定。此外,对于涉及执法或紧急服务事件的响应,还有特定的保密规定和沟通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a) 任何基于其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并被安置在社区照护机构的未成年人,应被安置在其居住县内的社区照护机构,除非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a)(1) 他或她有可识别的、需要专门照护的需求,且当地机构无法提供此类照护,或他或她的需求要求与家人进行物理隔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a)(2) 居住县同意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6.25条,向安置县支付为该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费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b)(1) 在将基于第602条所述原因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安置到其居住县以外的任何社区照护机构之前,负责安置的县的缓刑官,或在属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受监护人的情况下,负责其案件的假释官,应通过邮件、递送、传真或电子方式,向社区照护机构所在县的缓刑官发送书面安置通知,包括受监护人的姓名、受监护人的少年记录(包括任何已知的先前犯罪)以及受监护人的居住县。对于此项要求,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负责安置的县的缓刑官,或在属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受监护人的情况下,负责其案件的假释官,应尽最大努力在安置前至少24小时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发送或亲自递送该通知。当该安置终止时,负责安置的县的缓刑官,或在属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受监护人的情况下,负责其案件的假释官,应将终止通知发送给任何收到安置通知的个人或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b)(2) 当确定有必要将通过“援助有受抚养子女家庭-寄养计划”获得食宿照护资金的受监护人安置到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县以外的县时,必须在受监护人的个案计划中记录异县安置的具体原因。如果原因是送出县缺乏资源来满足受监护人的特定需求,则应在个案计划中记录这些特定的资源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b)(3) 当确定通过“援助有受抚养子女家庭-寄养计划”获得食宿照护资金的受监护人将被安置到异县,且送出县将继续负责对受监护人的监督和探视时,送出县应制定一项监督和探视活动计划,并应明确送出县负责执行这些活动。除了监督和探视计划之外,送出县还应记录有关受监护人已知或涉嫌的帮派联系或危险行为的信息,这些信息表明受监护人可能在接收县构成安全隐患。送出县应在安置受监护人之前,除了第 (1) 款要求的安置通知之外,向接收县发送一份监督和探视计划的副本。如果安置发生在节假日或周末,监督和探视计划以及安置通知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或当天提供给接收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b)(4) 当确定一名其安置由“援助有受抚养子女家庭-寄养”计划资助的被监护人将被安置到县外,并且送出县计划由接收县负责对该被监护人的监督和探视时,送出县应在送出县和接收县之间制定一份正式协议。该正式协议应明确将向被监护人提供的监督和探视,并应明确接收县负责提供该监督和探视。该正式 协议应在被监护人安置到接收县之前,由送出县和接收县批准并签署。此外,第 (1) 款要求的安置通知应在被监护人安置到该县之前提供给接收县。案件计划完成后,送出县应向接收县提供一份已完成案件计划的副本。案件计划应包括关于被监护人已知或涉嫌的帮派联系或危险行为的信息,这些信息表明该被监护人可能对接收县构成安全隐患。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b)(5) 接收县的缓刑部门,如果其辖区内有团体之家安置了由另一县缓刑部门安置的未成年人,在对该未成年人就任何重罪进行裁定后,可向接收县的警长或团体之家所在市的市警察局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对该未成年人已裁定的重罪或多项重罪,以及团体之家的地址。此信息仅用于执法目的,不得以与未成年人所参与的康复计划或未成年人在安置计划中可能取得的进展不符的方式使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缓刑部门根据本款向执法机构提供的信息可提供给其他执法人员,用于本款所述的有限执法目的,但否则应保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c)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38.5 条 (e) 款的规定,应团体之家设施所在县的缓刑部门请求,团体之家应将涉及送出县安置的被监护人的异常事件(包括离家出走事件,且涉及当地执法或紧急服务人员响应)通知缓刑部门指定接收本款规定通知的缓刑官员。该通知应包含关于被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团体之家设施应不迟于法律或部门法规规定的适用截止日期(即团体之家设施通知许可机构异常事件的截止日期),将异常事件通知请求方缓刑部门的指定缓刑官员。请求方缓刑部门应保持通知中包含的任何关于被监护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密性,并且除非州或联邦法律另有授权,否则不得共享、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该身份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d)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代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律师,可向少年法庭申请审查缓刑官根据 (a) 款作出的关于该未成年人的安置决定。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并应以简洁的语言阐明寻求审查的理由。法院应命令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应按照第 776 条规定的对象和方式发出事先通知,或促使发出事先通知;在该条未规定通知方式的情况下,则通过法院规定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e) 如果未成年人被安置在其居住县以外的社区照护机构,随后被逮捕并安置在少年拘留所等待管辖权听证会,则居住县应向安置县的缓刑部门支付因未成年人留在少年拘留所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超过一百美元 (100 美元)。

Section § 7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因不良行为而受法院监管的未成年人,他们被安置在与居住地不同的县的社区照护机构中。如果他们在新的县被捕,经过听证后被送回原居住县,那么未经安置县的意见,他们不能被送回安置县的机构。具体来说,安置县可以向法院提交关于该未成年人行为的证据,并可能建议不将该未成年人送回该机构。此外,“社区照护机构”一词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1(a) 任何被法院裁定为受法院监护的未成年人,其依据是其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所述人员,且被安置在其居住县以外的社区照护机构中,如果该未成年人随后被捕并在获得管辖权听证后被遣回其居住县,则未经安置县根据 (b) 款提供的证词和文件或请求(如有),不得将其重新安置回安置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1(b) 安置县可向少年法庭提供与该受监护人在安置县居住期间行为相关的证词和文件,并可请求不将该受监护人送回安置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0.1(c) 本节所使用的“社区照护机构”一词,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的规定进行定义。

Section § 741

Explanation

少年法庭在收到申请书后,可以要求缓刑官请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等专家,帮助决定未成年人的最佳治疗方案。这些服务的费用由县支付。

如果治疗与吸毒或酗酒有关,费用可能由州或联邦专门用于解决药物滥用问题的资金支付。

少年法庭在其审理的任何已提交申请书(依照第16条(自第650节开始)的规定)的案件中,可以命令缓刑官获取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内外科医生、牙医、验光师、听力学家或其他临床专家的服务,以协助确定未成年人的适当治疗,并为实施或执行治疗所需。这些服务的费用应由县承担。
凡根据本节进行的诊断或治疗是由于或与药物或酒精使用有关的,其费用应考虑使用州或联邦来源提供给县的资金,用于提供与药物和酒精相关的疾病或药物或酒精滥用的护理和治疗。

Section § 742

Explanation

当犯罪受害人提出请求时,缓刑官必须在案件解决后的60天内寄送一封信函,告知受害人案件的结果,例如驳回或无罪释放。如果法院裁定犯罪人应支付赔偿金,信函中也将说明金额和条款。

如果有可用的受害人影响课程,或者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缓刑官必须告知受害人这些选择。此外,受害人应被告知他们可以参与的任何社区恢复性司法项目和流程。这些通知应尽早并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反复进行,包括在调查、法庭听证以及任何定罪后程序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2(a) 经指称的犯罪受害人请求,缓刑官应在根据第602条提交请愿书的案件最终处置后60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该人案件的最终处置结果。“最终处置”指驳回、无罪释放或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如果法院命令向犯罪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则其金额、条款和条件应包含在本节规定的信息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2(b) 当根据第602条提交请愿书时,缓刑官应告知受害人(如有)县内可用的任何受害人影响课程,以及他们根据(a)款享有的知悉案件最终处置结果的权利,包括(如有)其依法享有的受害人赔偿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42(c) 受害人应被告知可获得的社区恢复性司法项目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其社区、县、县监狱、少年拘留所和惩教与康复部的项目。受害人应尽早并尽可能频繁地收到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初次接触、后续调查期间、分流时、案件整个过程中以及所有定罪后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