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a)(1) 根据第300条进行的诉讼中的判决,可以像任何终审判决一样上诉,任何后续命令可以作为判决后的命令上诉。但是,该命令或判决不得因上诉而中止执行,除非在上诉期间,对被指称或被认定属于第300条规定范围的人的抚养、照护和监护作出了适当安排,并且该安排经少年法庭命令批准。该上诉在受理上诉的法院中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a)(2) 裁判员作出的判决或后续命令,只要根据第252、253或254条进行的程序已完成,或者,如果未根据第252、253或254条启动程序,则在启动程序的时限届满时,应成为可上诉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a)(3) 无法负担律师费用的上诉人,在任何上诉中,应免费获得笔录副本。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a)(4) 提交上诉通知后,应立即准备和传输记录,无需预付费用。如果上诉人能够负担律师费用,县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68511.3条 (d) 款寻求报销笔录费用,视同上诉人已获准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b)(1) 在任何儿童作为上诉人的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应为儿童指定单独的律师。如果儿童不是上诉人,上诉法院在考虑根据第317条 (e) 款、第326.5条和《加州法院规则》5.662为儿童指定的庭审律师或诉讼监护人的建议后,如果确定指定律师将有利于儿童,则应为儿童指定单独的律师。为协助上诉法院根据本款作出决定,庭审律师或诉讼监护人应向上诉法院建议,在任何其认为在上诉中,若不指定单独律师则无法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案件中,应指定单独律师,并应阐明指定律师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理由。上诉法院在决定指定律师是否有利于儿童时,应考虑该建议。司法委员会应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法院规则来实施本规定,以阐明庭审律师或诉讼监护人参与上诉的程序,以及庭审律师或诉讼监护人在向上诉法院提出建议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利益与任何被上诉人利益之间存在潜在冲突的程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5(b)(2) 司法委员会应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报告有关受抚养儿童上诉代理情况的信息、实施本款的结果、加州司法委员会寄养儿童蓝丝带委员会就受抚养儿童在上诉程序中的代理问题提出的任何建议、为响应这些建议或为遵守《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提议或通过的法院规则),以及为保护受抚养儿童在上诉程序中的最佳利益或确保遵守《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而被认为必要的任何立法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