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区域青少年教育设施
Section § 894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设立试点区域青少年教育机构,为少年法庭提供一种传统少年量刑的替代方案。这些机构面向16至17岁的少年法庭受监护人,但这些受监护人未被送交青年管理局。这些机构是短期、强化的寄宿项目,服务于在县少年拘留所等待院外安置的未成年人。参与者应是学业落后但可教育,并能参与职业和工作活动的青少年。
该项目提供强化教育,包括针对学习障碍的定制计划、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和品格教育。完成该项目后,那些需要更多帮助的人可以在当地获得额外60天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之后,所有参与者将接受缓刑官至少120天的强化监督,每位缓刑官负责10至15名青少年的案件。
Section § 89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青年管理局如何利用州资金帮助各县建立试点区域青少年教育设施。对这些项目感兴趣的县必须提供配套资金或资源,并遵守部门制定的标准。各县可以单独或与合作伙伴共同运营这些设施,并可以聘请私人机构提供就业培训等服务。
青年管理局将根据目标人群、管理能力、设施资源、财政准备情况、项目需求、区域影响以及提供所需项目要素的能力等标准来选择参与县。
Section § 896
这项法律要求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为青少年教育设施的教育、培训和人员资质设定最低标准。其目的是提高参与者的教育成就,加强社区安全,确保问责制,并帮助年轻人负责任地重新融入社会。
对未成年人监禁超过24小时的设施,必须每年确认其符合这些标准。委员会可以通过提供表格和说明来协助地方管辖区遵守规定。此外,设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任何必要的报告,以支持这些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