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儿童寄养
Section § 396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寄养服务旨在作为儿童的临时解决方案。它指出,儿童应享有稳定且免受虐待的家庭生活,并且与亲生父母团聚或通过收养或监护找到永久性家庭,比留在寄养家庭更有利于他们的福祉。法律还强调了州政府帮助儿童过上幸福健康生活的责任,并旨在减少寄养儿童在成年之前频繁更换寄养家庭的情况。
Section § 397
这项法律要求县福利或缓刑部门定期向州社会服务部报告某些寄养数据。这些信息应有助于建立一个全面的系统来追踪寄养案件。报告必须包括儿童被寄养的原因、安置是否合适,以及儿童的预期结果,例如返回原生家庭、被收养或继续长期寄养。
Section § 399
Section § 400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设立一项为寄养学生提供倡导者的计划。如果一个县决定参与,它必须支付不由联邦政府承担的费用。
Section § 401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教育倡导者来帮助寄养儿童适应学校系统。这些倡导者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与他们所帮助的儿童具有相同的种族或民族背景。他们必须遵守适用于寄养儿童的保密规定。倡导者有几项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寄养儿童入学,确保必要记录转至新学校,以及向寄养父母讲解入学流程和可获得的教育服务。
Section § 4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寄养儿童被指定了代父母,他们就不能再被指派一名倡导者来协助他们。
Section § 404
Section § 450
本节概述了未成年人和青年(非未成年人)属于少年法庭“过渡管辖权”的条件。它适用于那些接近18岁或已经18岁但尚未21岁并处于寄养中的人。这些人可能其原始案件裁决已被法院撤销,但仍需要支持。他们必须曾被解除父母监护权,成为法庭受监护人,或者在其案件被撤销前符合这些标准。此外,他们必须已实现康复目标,不再需要管辖权,或者已签署受监督住房协议。当未成年人处于过渡管辖权下时,他们被称为过渡受抚养人。如果他们大于18岁,则被称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Section § 451
本节概述了法院考虑终止对受监护人(即受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的监督时会发生什么。法院可以选择不完全终止其控制,而是承担“过渡管辖权”。这意味着法院将继续参与,同时帮助个人(无论是受监护人、过渡受抚养人还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获得支持但不受缓刑条款约束的情况下,进入他们生活的下一阶段。
每个县都必须有明确的协议来决定是儿童福利部门还是缓刑部门来监督这些个人,特别是如果他们之前的法院判决被取消。对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监督将遵循针对其作为法院受抚养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身份的特定规则。
法院必须为这些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指定律师,并尽量保持从当事人处于少年犯罪管辖权下到目前处于过渡管辖权下都是同一位律师,以保持法律代理的一致性。
Section § 452
法院在结束对从寄养系统过渡的年轻成年人(即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监督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如果该受抚养人有资格留在寄养照护中,他们只有在找不到或选择不留下,并且有机会与律师交谈并了解其选择(例如重新进入寄养照护)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负责监督该非未成年人的机构必须确保受抚养人出庭(或努力寻找他们),提交关于保留管辖权是否对其有利的报告,提供90天转换计划,概述受抚养人重新进入寄养照护的权利,并核实某些服务已提供。
如果法院结束其转换管辖权,它仍对该非未成年人保持一般管辖权,以便他们可以在年满21岁之前提交恢复转换管辖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