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寄养服务旨在作为儿童的临时解决方案。它指出,儿童应享有稳定且免受虐待的家庭生活,并且与亲生父母团聚或通过收养或监护找到永久性家庭,比留在寄养家庭更有利于他们的福祉。法律还强调了州政府帮助儿童过上幸福健康生活的责任,并旨在减少寄养儿童在成年之前频繁更换寄养家庭的情况。

立法机关的政策是,寄养应作为本州儿童的一种临时照护方式;儿童有权过上免受虐待的正常家庭生活;与亲生父母团聚或通过收养或监护等其他替代性永久居住方式,比寄养更适合儿童的福祉;本州有责任努力确保儿童有机会过上幸福健康的生活;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停止目前将接受寄养服务的儿童从一个寄养家庭转移到另一个寄养家庭直至其成年(达到法定年龄)的做法。

Section § 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福利或缓刑部门定期向州社会服务部报告某些寄养数据。这些信息应有助于建立一个全面的系统来追踪寄养案件。报告必须包括儿童被寄养的原因、安置是否合适,以及儿童的预期结果,例如返回原生家庭、被收养或继续长期寄养。

为执行第396条所述政策,各县福利部门或缓刑部门应以该部门确定的频率和格式,向州社会服务部报告该部门认为对建立寄养信息系统至关重要的寄养特征数据和照护信息。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识别需要寄养安置的因素、安置的适当性以及案件目标或目的(例如家庭团聚、收养、监护或长期寄养安置)的要素。

Section § 3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在被安置到寄养家庭时,有权在法庭上表达他们想住在哪里。尽管法院可以自由地不考虑未成年人的偏好,但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在首次安置时表达他们的想法,也可以在未来关于继续寄养或返回父母身边的听证会上表达。

Section § 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设立一项为寄养学生提供倡导者的计划。如果一个县决定参与,它必须支付不由联邦政府承担的费用。

任何县均可设立一项为寄养安置中的学生提供倡导者的计划。参与的县应负责实施该计划的非联邦费用。

Section § 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教育倡导者来帮助寄养儿童适应学校系统。这些倡导者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与他们所帮助的儿童具有相同的种族或民族背景。他们必须遵守适用于寄养儿童的保密规定。倡导者有几项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寄养儿童入学,确保必要记录转至新学校,以及向寄养父母讲解入学流程和可获得的教育服务。

该项目应利用教育倡导者协助寄养儿童适应教育系统。在可能的情况下,倡导者应与受助学生具有相同的种族或民族身份。教育倡导者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已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学龄儿童的保密标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倡导者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职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a) 协助寄养学生入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b) 查找学生的成绩单、免疫和学校健康记录、个别教育计划,并将这些文件发送至儿童申请入学的学校,以及发送至相关部门,以便将信息纳入儿童的健康和教育护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c) 就如何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以及可获得的教育服务对寄养父母进行教育。

Section § 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参与特定项目的倡导者和县,使其不会因其履行公务时的行为而受到州的起诉,除非这些行为被认定为极其粗心大意、鲁莽或恶意造成伤害。

Section § 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寄养儿童被指定了代父母,他们就不能再被指派一名倡导者来协助他们。

倡导者不得被指派协助任何已被指定为代父母的处于寄养安置中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学区已经设有寄养青年服务项目,它就不能参与本章所述的项目。简单来说,已经为寄养青年提供现有项目的学校,不能参与本章授权的新项目。

Section § 45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未成年人和青年(非未成年人)属于少年法庭“过渡管辖权”的条件。它适用于那些接近18岁或已经18岁但尚未21岁并处于寄养中的人。这些人可能其原始案件裁决已被法院撤销,但仍需要支持。他们必须曾被解除父母监护权,成为法庭受监护人,或者在其案件被撤销前符合这些标准。此外,他们必须已实现康复目标,不再需要管辖权,或者已签署受监督住房协议。当未成年人处于过渡管辖权下时,他们被称为过渡受抚养人。如果他们大于18岁,则被称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属于少年法庭的过渡管辖权范围: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1)(A) 该未成年人是年龄大于17岁5个月且小于18岁并处于寄养安置中的受监护人,或者该非未成年人是处于寄养安置中的受监护人,且在该非未成年人达到18岁之日受到寄养安置令的约束,并且尚未达到21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1)(A)(B) 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符合或将符合(A)项中的标准,但由于基础裁定根据《刑法典》第236.14条被撤销或根据本法典第782条被驳回,且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尚未达到21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2) 该受监护人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2)(A) 该受监护人被解除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人身监护权,根据第725条被裁定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并被命令作为受监护人进行寄养安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2)(B) 该受监护人作为法庭受抚养人被解除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且在法庭根据第725条裁定他们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时,作为受抚养人的寄养安置令有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2)(C) 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符合或将符合(A)项或(B)项中描述的条件,但由于基础裁定根据《刑法典》第236.14条被撤销或根据本法典第782条被驳回,且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尚未达到21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3) 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案件计划中规定的康复目标已达成,且少年法庭对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作为受监护人的管辖权不再需要,或者基础裁定根据《刑法典》第236.14条被撤销或根据本法典第782条被驳回。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4)(A) 如果受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亲子团聚服务已终止;尚未根据第727.3条安排终止父母权利的听证会,或根据第728条安排设立监护权的听证会;将儿童送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会对其安全、保护或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风险;且该未成年人已表示有意与负责机构签署一份互助协议(如第11400条(u)款所述),以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受监督环境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a)(4)(A)(B) 如果受监护人是非未成年人,该受监护人已与负责机构签署一份互助协议(如第11400条(u)款所述),以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受监督环境中,或者已签署一份自愿重新安置协议(如第11400条(z)款所述),以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受监督环境中。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35条由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安置选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b) 属于法庭过渡管辖权范围的未成年人应被称为过渡受抚养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0(c) 属于法庭过渡管辖权范围且年龄在18岁或以上的青年应被称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Section § 4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法院考虑终止对受监护人(即受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的监督时会发生什么。法院可以选择不完全终止其控制,而是承担“过渡管辖权”。这意味着法院将继续参与,同时帮助个人(无论是受监护人、过渡受抚养人还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获得支持但不受缓刑条款约束的情况下,进入他们生活的下一阶段。

每个县都必须有明确的协议来决定是儿童福利部门还是缓刑部门来监督这些个人,特别是如果他们之前的法院判决被取消。对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监督将遵循针对其作为法院受抚养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身份的特定规则。

法院必须为这些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指定律师,并尽量保持从当事人处于少年犯罪管辖权下到目前处于过渡管辖权下都是同一位律师,以保持法律代理的一致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1(a) 在审议终止对受监护人管辖权的听证会上,法院可以,作为终止管辖权的替代方案,根据第450条修改其管辖令并对受监护人承担过渡管辖权。法院还可以对根据《刑法典》第236.14条被撤销或根据本法典第782条被驳回其基础裁决的受监护人、过渡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承担过渡管辖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1(b) 受法院过渡管辖权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不受任何缓刑条款或条件的约束,且其案件应作为法院的受抚养子女或法院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管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1(c) 各县应修改其针对第241.1条的协议,以纳入一项规定,确定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或缓刑部门应监督受法院过渡管辖权的人员,包括根据《刑法典》第236.14条获得法院命令撤销基础裁决的人员。对于未成年人,此监督应符合本法典中为受抚养子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于非未成年人,此监督应符合本法典中专门适用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1(d) 法院应根据第317条,为受法院过渡管辖权的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指定律师。在当地法院情况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应通过根据第634条指定代表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律师,根据第450条为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提供从少年犯罪管辖权到过渡管辖权的连续性代理。

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法院在结束对从寄养系统过渡的年轻成年人(即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监督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如果该受抚养人有资格留在寄养照护中,他们只有在找不到或选择不留下,并且有机会与律师交谈并了解其选择(例如重新进入寄养照护)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负责监督该非未成年人的机构必须确保受抚养人出庭(或努力寻找他们),提交关于保留管辖权是否对其有利的报告,提供90天转换计划,概述受抚养人重新进入寄养照护的权利,并核实某些服务已提供。

如果法院结束其转换管辖权,它仍对该非未成年人保持一般管辖权,以便他们可以在年满21岁之前提交恢复转换管辖权的申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a) 法院在终止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转换管辖权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b) 在审议终止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转换管辖权的听证会上,法院应当继续其管辖权,以允许根据第11403条符合寄养安置资格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留在寄养照护中,除非法院认定,在经过合理且有记录的努力后,无法找到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其不希望继续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作出此项认定前,法院应当确保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有机会与其律师协商,并已被告知其选择,包括通过完成第11400条 (z) 款所述的自愿重新安置协议重新进入寄养安置的权利,以及根据第388条 (e) 款提交申请以根据第450条恢复转换管辖权的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c) 根据县级协议负责监督受法院转换管辖权管辖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机构,在审议终止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转换管辖权的听证会上,应当完成以下所有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c)(1) 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出庭参加听证会,除非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已放弃其出庭权并选择通过电话出庭,或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无法出庭时,记录其为寻找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所做的合理努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c)(2) 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符合留在法院管辖下的最佳利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c)(3) 提交已完成的90天转换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c)(4) 安置机构的报告应当说明,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已表明其不希望少年法庭转换管辖权继续,该非未成年人是如何在年满21岁之前被告知其重新进入寄养照护的权利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c)(5) 提交书面证明,证明第391条 (e) 款第1至8项(含)中规定的信息、文件和服务已提供给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c)(6) 证明第607.5条中规定的要求已完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52(d) 如果法院终止转换管辖权,该非未成年人仍应在法院的一般管辖权内,直至其年满21岁,以便根据第388条 (e) 款提交恢复少年法庭转换管辖权的申请,尽管无需进行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