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只适用于那些地方政府(即县监事会)根据就业情况、少年拘留中心的状况以及其他因素,认为这些规则在该县是可行的。如果监事会决定施行这些规则,它必须指定是由缓刑官还是少年拘留所的负责人来管理少年的工作休假计划。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这些规则在该县不再实际可行,监事会也可以停止施行。

本条规定应在任何县施行,只要该县监事会通过法令,基于就业状况、少年拘留设施的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认定本条在该县的施行是可行的。在此类法令中,监事会应规定是由缓刑官还是由县少年拘留设施的任何负责人履行少年工作休假管理员的职责。如果监事会通过法令认定,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本条在该县的施行不再可行,则监事会也可以终止本条在该县的施行。

Section § 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工作假释管理员决定,一名处于少年法庭监督之下并被安置在县级设施(如少年之家或营地)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继续或寻找工作。然而,工作必须符合某些要求,并且法院在送交时可以限制这一选择。

Section § 9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少年工作假释管理人关于未成年人就业的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就业,管理人应确保他们不中断地继续工作。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就业,他们可以在管理人的帮助下寻找工作,同时确保工作薪资公平且工作条件适当。存在劳资纠纷的地方不允许就业。

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就业,管理人还可以帮助他们参加当地的就业培训项目,其中可能包括像《就业培训伙伴关系法案》这样的技能发展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27(a) 如果少年工作假释管理人指示允许未成年人继续其常规就业,管理人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该就业不中断地继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常规就业,且管理人已授权未成年人自行寻找就业,未成年人可以这样做,且管理人可以协助未成年人这样做。任何如此获得的就业必须适合该未成年人,且其工资必须至少与工作所在地区同类工作的现行工资相当,并符合该地区的现行工作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正在或将要受雇的机构存在劳资纠纷,则不得允许任何就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27(b) 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常规就业,少年工作假释管理人可以授权未成年人申请参加当地的就业培训项目,且管理人可以协助其这样做。该项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就业培训伙伴关系法案》(Public Law 97-300; 29 U.S.C.A. Sec. 1501 et seq.) 提供的就业培训援助。

Section § 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工作,或者在工作班次之间,他们必须待在少年拘留所。但是,法院或行政人员可以决定为该未成年人做出不同的安排。

Section § 9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未成年人参加少年工读假释项目时,其收入如何管理。未成年人的雇主必须应要求将其工资发送给指定的管理员。如果管理员在对工资进行任何合法征收之前就提出了要求,则管理员的要求优先。雇主将工资发送给管理员后,对未成年人不再承担责任。管理员使用这些收入支付未成年人的食宿费、个人开支以及任何管理费用。如果还有剩余资金,管理员可以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帮助支付未成年人已存在的债务。任何剩余的钱将在未成年人离开项目时支付给他们。

未成年人的收入应由少年工读假释管理员收取,未成年人的雇主有责任应管理员的要求将此类工资移交给管理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编第9章第2部第5章(自第706.010条起)征收的收入不得移交给管理员。如果管理员在征收之前已要求移交收入,则此类请求应优先。当雇主根据本条规定将此类收入移交给管理员时,雇主对未成年人就此类收入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员应从此类收入中支付未成年人在少年拘留所内外产生的食宿费和个人开支,并应扣除本条规定中可归属于该未成年人的行政管理费用。如果在支付上述款项后仍有足够资金,管理员可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全额或部分支付未成年人已存在的债务。任何余额应予保留,直至未成年人获释,届时应支付给未成年人。

Section § 930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违反了关于其行为或工作条件的规定,负责少年工作假释项目的人可以终止他们参与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