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严重惯犯
Section § 500
本节承认,一小部分惯犯少年犯对大量严重犯罪负有责任。该法律旨在加强少年司法系统的努力,包括执法部门、法院和学校,以尽早识别和管理这些罪犯。通过这些机构间的合作,并使用垂直起诉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该法律旨在确保这些罪犯得到有效起诉和监督。此外,它强调在机构间共享全面数据,以做出明智决策。
Section § 50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严重惯犯计划”的财政援助项目,由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管理。该项目旨在支持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缓刑部门、少年法庭和学校处理严重的惯犯问题。
该项目的资金将尽可能与现有的联邦资金协调使用,并分配给遵循特定政策的机构。任何获得资金的机构都必须每年提供递增的配套资金。
地方检察官或学校等机构可以申请这些资金,以设立收集和分享惯犯信息的部门。这些部门将协助规划和实施相关的司法系统活动。这些资金不应取代现有的少年司法地方资金,并且这些拨款免于某些政府审查。
Section § 502
这项法律旨在为某些矫正项目筛选人员。它针对的是那些曾根据特定法规被裁定为受监护人,并且有特定逮捕模式的人。这些模式包括在近期内多次被捕,特别是涉及重罪、入室盗窃、抢劫或袭击等严重犯罪。
此外,因盗窃、袭击或毒品相关轻罪被捕也可能使某人符合资格。但是,在决定资格时,不考虑轻微违规行为或无法证实的逮捕。项目可以根据当地犯罪问题选择具体标准,侧重于严重案件。
Section § 503
该法律规定,处理严重惯犯的项目必须在多个机构之间采取协调行动。执法机构必须收集并共享这些罪犯的数据,与检察官、缓刑官、学校和法院合作制定政策,并协助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机构。
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必须积极起诉严重惯犯,寻求认罪,抵制不必要的释放,并加快案件处理。他们还必须充当联络人,确保司法实体之间的合作,并支持其他项目机构。
缓刑部门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利用有关罪犯的数据,遵守特定的拘留标准,并迅速提交违反缓刑的报告。他们也应与执法部门、检察官和学校进行协调。
学区必须报告这些罪犯在校园内的犯罪和违反缓刑行为,并提供量身定制的教育服务。他们还应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建立协作的地方政策,并协助其他相关机构。
Section § 504
Section § 505
本节规定,参与特定县级项目的所有机构必须在项目启动后的三个月内签署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应详细说明各机构的职责、它们将执行哪些任务、其他机构将处理哪些任务、需要收集的信息类型以及这些信息将如何共享和使用。此外,各机构必须每月至少开会一次,以规划和改进项目的运作,并分享有关项目所涉人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