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

Explanation

本节承认,一小部分惯犯少年犯对大量严重犯罪负有责任。该法律旨在加强少年司法系统的努力,包括执法部门、法院和学校,以尽早识别和管理这些罪犯。通过这些机构间的合作,并使用垂直起诉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该法律旨在确保这些罪犯得到有效起诉和监督。此外,它强调在机构间共享全面数据,以做出明智决策。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相对少数的长期少年犯(通常被称为严重惯犯)实施了大量且不成比例的严重犯罪。在制定本条时,立法机关旨在支持少年司法系统(由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缓刑部门、少年法庭和学校组成)加强努力,在其职业生涯早期识别这些罪犯,并合作协作调查和记录其活动,采用垂直起诉技术积极起诉他们,适当判刑,并在机构和社区中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立法机关进一步支持加强机构间合作,收集综合数据并积极传播给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各机构,通过在本州和其他州的选定县已证明其有效性的组织和运作技术,促使该系统中的所有机构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Section § 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严重惯犯计划”的财政援助项目,由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管理。该项目旨在支持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缓刑部门、少年法庭和学校处理严重的惯犯问题。

该项目的资金将尽可能与现有的联邦资金协调使用,并分配给遵循特定政策的机构。任何获得资金的机构都必须每年提供递增的配套资金。

地方检察官或学校等机构可以申请这些资金,以设立收集和分享惯犯信息的部门。这些部门将协助规划和实施相关的司法系统活动。这些资金不应取代现有的少年司法地方资金,并且这些拨款免于某些政府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a) 特此在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设立一项针对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缓刑部门、少年法庭和学校的财政援助计划,命名为严重惯犯计划。所有拨付给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用于本条目的资金,应由该办公室的执行主任管理和拨付,并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可能为此目的提供的联邦资金进行协调或整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b) 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执行主任可从为此拨付的资金中,向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的机构分配和授予资金。授予单个机构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获得资助的机构应每年以递增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该比例由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为该机构确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c) 为本条目的资金分配和授予,应由经特定机构相关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检察官、地方执法机构、缓刑部门或学区提出申请。申请机构应使用这些资金设立一个信息收集和分析部门,负责识别严重惯犯,并向少年司法系统传播有关这些惯犯活动的信息。该部门应参与第503条至第506条(含)所要求的活动的规划、支持和协助。根据本条拨付的资金不得取代在没有本条设立的计划的情况下,本应提供给少年司法系统的地方资金。根据该计划发放的地方拨款不受《政府法典》第14780条规定的审查。

Section § 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某些矫正项目筛选人员。它针对的是那些曾根据特定法规被裁定为受监护人,并且有特定逮捕模式的人。这些模式包括在近期内多次被捕,特别是涉及重罪、入室盗窃、抢劫或袭击等严重犯罪。

此外,因盗窃、袭击或毒品相关轻罪被捕也可能使某人符合资格。但是,在决定资格时,不考虑轻微违规行为或无法证实的逮捕。项目可以根据当地犯罪问题选择具体标准,侧重于严重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2(a) 个人应成为根据本条设立的计划的努力对象,该个人曾根据第602条被裁定为受监护人,并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所述情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2(a)(1) 累计被捕五次,其中三次逮捕涉及可指控为重罪的犯罪,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有三次逮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2(a)(2) 累计被捕十次,其中两次逮捕涉及可指控为重罪的犯罪,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有三次逮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2(a)(3) 在过去12个月内曾因三次或三次以上入室盗窃、抢劫或性侵犯被捕一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2(a)(4) 累计被捕十次,其中八次或八次以上逮捕涉及盗窃、袭击、殴打、麻醉品或受控物质持有、药物滥用或武器使用或持有的轻罪,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有三次逮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2(b) 违反行为或第601条所述行为的逮捕不应用于确定个人是否符合(a)款所述情形。所有用于确定是否符合计划参与资格的逮捕,如果未导致裁定请愿书成立,则应由检察官证明其可被证实。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2(c) 在适用上述选择标准时,如果犯罪统计数据显示,如此确定的人员在该县构成特别严重的问题,或如此指定的重罪发生率在该县构成特别严重的问题,则计划可以选择将其工作范围限制在(a)款所列一项或多项类别所述人员,或特定重罪犯。

Section § 503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处理严重惯犯的项目必须在多个机构之间采取协调行动。执法机构必须收集并共享这些罪犯的数据,与检察官、缓刑官、学校和法院合作制定政策,并协助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机构。

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必须积极起诉严重惯犯,寻求认罪,抵制不必要的释放,并加快案件处理。他们还必须充当联络人,确保司法实体之间的合作,并支持其他项目机构。

缓刑部门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利用有关罪犯的数据,遵守特定的拘留标准,并迅速提交违反缓刑的报告。他们也应与执法部门、检察官和学校进行协调。

学区必须报告这些罪犯在校园内的犯罪和违反缓刑行为,并提供量身定制的教育服务。他们还应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建立协作的地方政策,并协助其他相关机构。

本条资助的项目应采纳并执行以下政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a) 各参与执法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a)(1) 收集关于已确定的严重惯犯的数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a)(2) 根据机构间协议,将数据整理成可用格式,供执法部门、检察官、缓刑官、学校和法院使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a)(3) 定期更新数据,并根据需要向少年司法系统机构传播数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a)(4) 与检察官、缓刑官、学校和少年法庭合作,制定关于严重惯犯的数据收集、逮捕和拘留的地方政策。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a)(5) 向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机构提供支持和协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 各参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1) 根据每次逮捕严重惯犯时最严重的、可证明的罪行提起诉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2) 在起诉的所有阶段,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在适当情况下抵制释放严重惯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3) 寻求对诉讼中指控该罪犯的所有罪行认罪。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驳回指控的唯一情况是,检察官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控方案件,无法获得重要证人证词,或者减少或驳回不会导致判决的实质性改变。在这些情况下,检察官应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说明减少或驳回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在其裁决记录中作出具体认定并说明理由。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4) 对所有涉及严重惯犯的案件进行垂直起诉,即,对该类案件作出初步立案决定或出庭的检察官,应在该案件结案前(包括处置阶段)负责所有后续出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5) 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说服法院在处置时对此类罪犯判处最适当的刑罚。在本款中,“最适当的刑罚”指少年法庭可采取的任何处置。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6) 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缩短逮捕与指控处置之间的时间。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7) 与法院和其他刑事司法机构联络,制定有关该项目的地方政策,并确保在项目规划和实施中的机构间合作。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b)(8) 向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机构提供支持和协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c) 各参与缓刑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c)(1) 合作收集数据,供所有参与机构根据机构间协议使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c)(2) 拘留符合第628条规定的拘留标准的未成年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c)(3) 在作出关于已确定个人的所有决定时,考虑与严重惯犯有关的数据,并在提交给法院的书面报告中包含相关数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c)(4) 尽一切合理努力,根据第777条及时提交违反缓刑的报告。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c)(5) 与执法部门、地区检察官、学校和少年法庭合作,制定有关该项目的地方政策,并向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机构提供支持和协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d) 各参与学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d)(1) 合作收集数据,供所有参与机构根据机构间协议使用。学区查阅记录和数据的权限应仅限于法律另行授权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d)(2) 向执法部门报告严重惯犯在校园内实施的所有犯罪。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d)(3) 向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报告严重惯犯在校园内实施的所有违反缓刑行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d)(4) 为在校严重惯犯提供适当的教育监督和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3(d)(5) 与执法部门、地区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少年法庭合作,制定有关该项目的地方政策,并向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机构提供支持和协助。

Section § 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法官授权执法机构查阅与青少年相关的各种记录,例如法庭、缓刑、保护服务、地方检察官、学校和警方记录。这些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在不同机构之间一致地追踪严重的惯犯青少年。

Section § 5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参与特定县级项目的所有机构必须在项目启动后的三个月内签署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应详细说明各机构的职责、它们将执行哪些任务、其他机构将处理哪些任务、需要收集的信息类型以及这些信息将如何共享和使用。此外,各机构必须每月至少开会一次,以规划和改进项目的运作,并分享有关项目所涉人员的信息。

项目实施后三个月内,县内所有参与机构应当签订书面机构间协议,概述其在项目中的职责,包括它们将履行的职责、其他机构将为它们履行和与它们共同履行的职责,以及将收集的信息类别及其分发和使用计划。所有参与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规划、实施和完善项目运作,并就受项目影响的个人或其他相关议题交流信息。

Section § 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法机构和地区检察官必须调查那些被带到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可能面临指控的成年人的少年犯罪记录。少年记录对于决定是否提起指控以及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认罪协议或判决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