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一般规定
Section § 2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些部分与现有关于同一主题的法律非常相似,它们应被视为对现有法律的更新或延续,而不是全新的法律。
Section § 2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系统的规则和目标。它旨在保护公众和未成年人,强调除非儿童的福祉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否则应尽可能维护牢固的家庭关系。如果儿童必须被带离家庭,重点是帮助他们与家人团聚,并提供与父母本应给予的相似的照料。
需要保护或涉及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获得符合其最佳利益并使其对其行为负责的照料和指导,以实现康复为目的。即使儿童被带离家庭,父母仍有责任在经济上支持子女。
少年法庭在做出决定时,会考虑公共安全、受害者赔偿和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并努力提高法庭系统的绩效。惩罚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拘留等措施,重点在于康复而非报复。
Section § 202.5
Section § 204
Section § 20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年满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被少年法庭认定犯有《刑法典》中列出的严重罪行,那么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可以向公众公开。这些罪行必须是《刑法典》中详细说明的严重犯罪。对该未成年人的认定必须是在与成人刑事诉讼程序相似的条件下作出的。
Section § 205
当一个人被送进机构或安置到家庭时,法律的目标是尽可能确保该机构或家庭与这个人或其父母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如果做不到,该机构至少应该提供关于这些信仰的教育。
Section § 206
这项法律规定,被收容或受特定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应与因其他法律规定(如第601或602条)被指控或定罪的人员分开安置,但有例外情况。对于符合第300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设施不应是安全设施,即不应有上锁的房间或围栏。相反,这些设施应允许未成年人在最低限度监督下接触社区。
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时,不应被安置在设有成人监狱的建筑物内,除非他们受到严格监督且不与成年人接触。如果儿童保护工作者不可用,必要时可指派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监督未成年人,但不得超过三小时。使用志愿者的县必须制定经州批准的培训指南,并向州报告其使用情况。
最后,执法部门或司法部不会将此类羁押记录为逮捕记录。
Section § 207
如果未成年人仅因与第601条等条款相关的特定非犯罪原因而惹上麻烦,通常不能被关押在监狱或类似的安全设施中,除非符合某些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暂时被关押在安全设施中。例如,如果需要检查是否有任何未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安排他们与父母团聚。这些关押时间最长可达12或24小时。即使未成年人因这些原因被关押,他们也绝不能与因更严重原因被关押的人接触。各县必须记录此类关押情况并每月报告,但不得分享个人详细信息。
Section § 207.1
这项法律确保未成年人不能被关押在成人监狱或拘留所,除非符合特定条件。通常,儿童不能被关押在成人设施中。但是,如果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构成安全风险,他们可以被临时关押在成人设施中,为期六小时,以处理调查或转移等特定情况。不允许与成年囚犯接触,并且必须保留记录。如果恶劣天气或交通问题导致释放延迟,可以批准延期。
没有少年管教所的县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立特殊的临时设施,羁押时间不得超过96小时。如果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必须共用设施,则有严格的规定将他们分开。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例如进行测试,未成年人才能被短暂带入成人设施,并且始终处于监督之下。在这些情况下,他们必须尽快离开,且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Section § 20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被临时关押在设有成人拘留区的警察设施中,警方可以将其释放给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家庭成员。警方也可以选择让未成年人自行离开。如果未成年人自行获释,如果他们提出要求,必须为他们提供交通工具送回家中或被带走的地方。
Section § 20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谎报自己的身份,无论是口头还是通过伪造文件,以进入任何少年拘留所或类似设施,或接触被关押在那里的未成年人,并且他们本来没有权利进入或接触,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208
Section § 208.1
这项法律规定,县或市的青少年寄宿安置或拘留中心必须向被羁押人员提供免费的语音通信服务,这样打电话的人和接电话的人都不必付费。此外,县或市机构不得从向此类设施中的个人提供这些通信服务中获利。
Section § 208.3
本法律规定了在少年管教所中监禁未成年人时应如何对待他们。它定义了“少年管教所”、“未成年人”和“受法院监护人”等术语。对未成年人使用单独禁闭受到规范,以确保其不被用于惩罚或便利,并且不会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
如果禁闭时间超过四小时,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例如制定重新融入计划,并每四小时获得上级授权。在紧急情况或出于医疗原因时存在例外,但这些例外必须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本法律不适用于用于羁押成年人或法院目的的设施。
Section § 20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的案件始于少年法庭,他们可以留在少年管教所直到25岁,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然而,如果他们在刑事法庭被判刑,他们不能在少年管教所服刑,但可能会暂时留在那里,直到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缓刑部门可以申请将19岁或以上的人转移到成人管教所。
法院随后必须举行听证会,默认的假设是他们将留在少年管教所,除非某些因素(如安全或项目可用性)另有指示。这项决定的关键考虑因素包括该人的健康状况、少年管教所提供必要服务的能力,以及少年和成人管教所的安全和隔离能力。如果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有一套程序可以检查他们是否应因情况变化而返回少年管教所。
如果19岁或以上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被送往少年管教所,他们应留在那里,不应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除非现有权限允许。
Section § 208.55
本节定义了在青少年设施中管理青少年和成年人的相关术语。“青少年”指未满18岁的人、仍受少年法庭管辖的人,或案件始于少年法庭的人。“青少年设施”包括各种青少年拘留中心。“视听接触”是指身体或言语互动,青少年与被监禁成年人之间不应发生此类接触。青少年设施中的被监禁成年人必须与青少年分开。最后,在少年法庭管辖下的派恩格罗夫青年保育营的青少年,如果被送回地方设施,仍被视为青少年。
Section § 209
本节概述,法官必须每年检查少年机构,如监狱或治疗中心,以确保它们符合最低标准。如果发现不合规情况,机构将收到通知,并可能被认定不适合监禁少年,除非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也进行两年一次的检查。不合规情况,特别是与过度拥挤或安全风险相关的,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否则该机构可能被禁止用于少年。
用于少年的、包含成人临时拘留所的执法机构也必须符合标准。法官和委员会负责发出不合规通知,并确保机构纠正问题。检查结果的公开报告会在网上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民事诉讼进行强制执行。定义明确了根据本法规谁属于少年。
Section § 210.1
Section § 210.2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委员会为那些设有成人拘留所,同时也被用于逮捕后临时拘留未成年人的设施制定规定。这些规定必须详细说明安全关押未成年人的条件、如何管理未成年人与被拘留成年人之间的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安全和合规。
此外,每个拘留未成年人的执法机构设施都必须每年证明其符合这些规定。这份由当地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签署的证明,必须提交给惩教委员会并由其保存。惩教委员会可以为此过程提供帮助,例如提供表格和说明。
Section § 210.5
Section § 210.6
本法律规定了对少年使用机械约束装置的规则。少年在被运送出安全设施时,只有在存在造成伤害或逃逸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手铐或链条等物品进行约束。缓刑部门需与运输机构协商,决定是否需要使用约束装置,并应使用限制性最小的方式。
县缓刑部门如果使用手铐以外的约束装置,需要记录其原因。用于医疗目的的机械约束装置不受此规则限制。在法庭上,只有在明显需要防止伤害或逃逸时才能使用约束装置,且检方必须证明这种必要性。应使用限制性最小的约束装置,法院必须记录使用它们的原因。
Section § 211
这项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送往州立监狱,也不能从其他机构转入州立监狱。此外,16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允许被关押在任何由惩教与康复部管理的设施中。
Section § 212
Section § 212.5
本法规定了少年法庭案件中文件电子提交和送达的规则。通常,只有在县和法院批准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电子送达。从2019年1月1日起,需要明确同意,当事人可以使用特定表格撤回同意。电子送达不适用于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0至15岁的未成年人必须获得本人及其律师的同意;而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在咨询律师后同意。心理或医疗报告等敏感文件不能以电子方式共享。某些重要通知仍需双重送达,即电子方式和传统方式并用。如果所涉儿童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则适用特殊规则。所有电子交易都必须通过加密保护保密性。这必须与其他现有规则和法律保持一致,尽管基本的听证会信息可以在不遵循这些同意规则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共享,只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
Section § 213
如果有人故意不服从或阻碍少年法庭、法官或审理员发出的合法命令,这将被视为藐视法庭。
Section § 213.3
Section § 213.5
本节允许加州少年法庭发布保护令,即单方禁令,以在少年抚养或监护案件中保护儿童或与他们相关的人。这些命令可以阻止个人从事骚扰或暴力等有害活动,并且还可以包括对动物的保护。如果存在伤害威胁,法院可以将某人排除在住所之外,或阻止他们联系儿童或其照护人。
这些命令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布,但之后很快需要举行正式听证会。保护令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或修改。如果有人违反这些命令,将被视为轻罪。这些命令需要妥善记录并与执法部门共享以供执行。在发布此类命令之前,法院会审查被申请人的背景,以了解是否有任何暴力或相关的犯罪记录。
Section § 213.6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涉及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亲自收到了命令并被告知后续听证会,但他们没有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席听证会,法院仍然可以签发一个有效期更长的限制令或保护令。临时命令和永久命令之间唯一的变化应该是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新命令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寄送给该人,寄到他们最新的地址。
这些命令的表格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告知该人如果他们不出席听证会会发生什么,具体说明命令除了持续时间外不会改变,并且会通过邮件寄送给他们。它还建议他们核实自己的地址,并在命令已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转为永久时,与法院核实确认。
Section § 213.7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阻止任何受禁制令约束的当事人,查明受禁制令保护的人的地址或位置,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看护人或监护人。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得解除此限制。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本法律所需的表格。
Section § 214
Section § 215
本法律定义了在少年和成年缓刑以及儿童福利服务背景下,谁被视为“缓刑官”或“社工”。它明确指出,这些角色包括少年缓刑官、成年缓刑官,以及县福利部门或某些印第安部落的社工。这些专业人员根据特定的法院命令,有权监督受抚养儿童案件。而“缓刑部门”则包括同时处理少年和成年缓刑服务的部门。
Section § 216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后逃逸的例外情况。如果未成年人在加州犯罪并离开本州,他们返回加州后仍可被依法追究。一旦他们回到本州,将按照本章详述的程序启动诉讼。
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在其他州犯罪并逃入加州,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成年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年拘留所有空位,治安法官会尝试将他们羁押在少年拘留所;如果没有空位,该未成年人可以被关押在县监狱。
Section § 217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或市理事机构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将价值500美元或以下、由当地治安官或警察保管的无人认领的个人财产,移交给专注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组织,而不是进行拍卖。该财产必须至少90天无人认领。在移交财产之前,如果能够确定所有者身份,当局必须尝试通过邮件、电话或报纸通知的方式告知所有者。
Section § 218.5
Section § 219
Section § 219.5
这项法律规定,少年法庭或青年和社区复原部的受监护人不得访问他人的个人数据,例如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生物识别数据。此规定尤其适用于那些因欺诈、滥用计算机、需要登记的性犯罪或滥用个人/财务信息等罪行而被裁定有罪的人。
如果受监护人可以访问个人数据,他们必须在收集任何个人数据之前,说明自己是受监护人。允许受监护人通过电话收集个人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随机电话监控并始终受到监督。但是,如果受监护人在就业或公共服务场合偶然接触到个人信息,则不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220
这项法律规定,被拘留在地方设施的青少年不得被限制堕胎,除非现有法律(如《生殖隐私法》)另有规定。如果被拘留者怀孕并希望堕胎,应允许他们根据法律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资格,如果符合,则可以进行堕胎。
“地方少年管教所”是指任何拘留青少年超过24小时的设施。所描述的权利必须张贴在所有可能怀孕的被拘留者都能看到的显眼区域。
Section § 221
这项法律确保少年管教所中的个人无需申请即可获得月经和生殖健康所需的个人卫生用品。他们可以根据医生处方申请避孕用品。他们必须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信息,尤其是在释放前。这适用于任何关押少年犯超过24小时的市、县或区域性设施。
Section § 222
这项法律规定,被地方少年管教所关押的女性有权选择医生来检查自己是否怀孕,如果怀孕,也有权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如果管教所不提供医生服务,她们需要自己支付费用。怀孕的少年犯或刚生完孩子正在恢复的少年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被束缚。管教所必须把这些权利张贴在所有女性少年犯都能看到的地方。“地方少年管教所”是指任何市、县或区域性的场所,用于关押少年犯超过24小时。
Section § 223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或县羁押的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伤害或成为严重罪行的受害者时,如果能够找到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他们。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要求不通知其父母,并且相关主管机构认为这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则可以免除这一要求。
严重伤害指需要住院治疗或可能造成重大、永久性损害的伤害,而严重罪行是指暴力重罪。
Section § 223.1
如果少年管教设施部门的某人企图自杀、受到严重伤害或卷入针对他们的严重罪行,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对于未成年人,如果他们不希望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且这被认为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则可能不会进行此通知。同样,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可以拒绝此通知。在被接收时以及年满18岁时,他们会被告知此规定,并可以选择其他紧急联系人。他们可以随时更改通知对象。严重罪行包括暴力重罪,严重伤害是指需要住院治疗或危及生命的伤害。
Section § 223.2
如果您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因少年案件相关费用仍欠县政府或法院的钱,这些债务将被取消,不能再被追缴或强制执行。这适用于未成年人曾涉足少年法庭、处于缓刑期、是少年呈请书的对象,或在特定计划下受到监督的情况。
此外,根据这些特定条款对未成年人或青少年征收的任何类似费用也一并取消,不能再被追缴。最后,如果对未成年人处以赔偿罚款,十年后任何未支付的余额都将被取消且不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224
这项法律通过承认联邦承认部落有权管理其内部事务(包括儿童监护权),来支持其主权。加利福尼亚州强调,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保护印第安儿童并维持他们与部落根源、家庭和文化的联系至关重要。
该法律还指出在实施这些保护措施方面存在不一致,这负面影响了印第安家庭和部落的完整性。其目标是通过制定《加利福尼亚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使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从而确保稳定的部落关系。
在儿童监护案件中,部落可以审查影响监护权的报告,并且如果州或联邦法律提供了更高的保护标准,部落有权获得这些标准。如果违反了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相关规定,印第安利益相关者可以申请宣告相关法律行动无效。
Section § 224.1
本节定义了加州《印第安儿童福利法》(ICWA) 下与美国原住民儿童福利和监护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印第安人”、“印第安监护人”、“印第安儿童”和“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的定义,并规定了某些权利和程序。“印第安儿童”被定义为未满21岁、有资格成为部落成员或与部落有生物学联系的未婚人士。它描述了涉及印第安儿童的不同类型的监护程序,例如寄养、收养前和收养,强调了部落参与和“积极努力”使印第安儿童与家人团聚的重要性。它还阐述了什么是自愿和非自愿程序,以及在涉及多个部落时,用于确定哪个部落对儿童拥有管辖权的准则。
Section § 224.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法院和福利部门确定涉及法律程序的儿童是否是一名印第安儿童。该程序始于他们首次了解儿童案件时,并涉及询问儿童潜在的印第安身份。如果存在证据或理由相信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则需要进行额外询问,包括联系相关部落和家庭成员。
当法院有理由认为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时,他们必须将寄养安置等程序通知部落。在有明确相反证据之前,法院将儿童视为印第安儿童,并且如果出现新信息,必须继续进行询问。
印第安部落关于儿童是否为其成员的判断是最终的。该法律还允许部落远程参与法律程序,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代表。
Section § 224.3
本节重点规定了当印第安儿童涉及与寄养、父母权利和领养相关的法院听证会时,通知相关方的要求。根据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通知必须发送给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以及部落。它详细说明了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关于儿童血统和部落归属的特定信息。
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如果部落已指定特定代理人,通知应直接发送给他们。法律强调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干预程序、请求更多时间准备,并将程序移交至部落法院。信息保密是必需的,任何泄露此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院制裁。
最后,它提供了在存在与家庭暴力或虐待相关的安全问题时处理通知的指导。通知证明,包括回执,应在听证会前提交给法院,并且一旦部落承认儿童的成员资格或符合资格,对所包含的信息会做出某些例外规定。
Section § 224.4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任何涉及印第安儿童监护权的法律案件中,该儿童的部落及其印第安监护人有权在他们选择的任何时候参与诉讼程序。
Section § 224.5
Section § 224.6
本法律主要关注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监护的案件中使用“合格专家证人”的要求。这些证人必须能够讨论,让孩子继续由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是否可能对孩子造成情感或身体上的伤害。他们还需要了解孩子部落的文化标准。部落指定或被认可为部落成员可以使某人具备专家资格。法院被鼓励与孩子的部落合作,寻找合适的专家。
此外,在这些案件中,在将孩子从家中带走或终止父母权利之前,合格的专家证人必须就继续监护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和文化标准作证。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专家的书面声明可以代替口头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