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的正式名称为“阿诺德-肯尼克少年法庭法”。

Section § 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些部分与现有关于同一主题的法律非常相似,它们应被视为对现有法律的更新或延续,而不是全新的法律。

本章的规定,只要它们与涉及相同主题事项的现有法定规定基本相同,应被解释为对现有规定的重述和延续,而非新的立法。

Section § 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系统的规则和目标。它旨在保护公众和未成年人,强调除非儿童的福祉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否则应尽可能维护牢固的家庭关系。如果儿童必须被带离家庭,重点是帮助他们与家人团聚,并提供与父母本应给予的相似的照料。

需要保护或涉及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获得符合其最佳利益并使其对其行为负责的照料和指导,以实现康复为目的。即使儿童被带离家庭,父母仍有责任在经济上支持子女。

少年法庭在做出决定时,会考虑公共安全、受害者赔偿和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并努力提高法庭系统的绩效。惩罚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拘留等措施,重点在于康复而非报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a) 本章的宗旨是为公众和少年法庭管辖下的每一名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安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维护和加强未成年人的家庭联系,仅在为了未成年人的福祉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保护有必要时,才将未成年人从其父母的监护中移除。如果少年法庭认定有必要移除未成年人,则未成年人与其家庭的团聚应เป็น首要目标。如果未成年人被从其家庭中移除,本章的宗旨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尽可能接近其父母本应给予的监护、照料和管教。本章应被广义解释以实现这些宗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b) 少年法庭管辖下需要保护服务的未成年人,应获得符合其最佳利益和公众最佳利益的照料、治疗和指导。因不良行为而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应在符合公共安全和保护利益的前提下,获得符合其最佳利益、使其对其行为负责并适合其情况的照料、治疗和指导。此指导可包括符合本章康复目标的惩罚。如果未成年人已被从其父母的监护中移除,当家庭维护和家庭团聚的目标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公众的最佳利益时,这些目标是少年法庭在确定因不良行为而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处置方式时应考虑的适当目标。当未成年人不再是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时,其所获得的指导应使其能够成为其家庭和社区中守法且富有成效的一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c) 本章的宗旨还包括重申,在未成年人被宣布为法庭受监护人并被从父母监护中移除的任何期间,父母供养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继续存在,但须以父母的支付能力为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d) 少年法庭和其他负责执行、解释和管理少年法庭法的公共机构,应在本章规定的所有审议中,考虑公众的安全和保护、弥补受害者伤害的重要性以及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少年司法系统的参与者应对其结果负责。他们应按照为持续有力地提高系统绩效而制定的一整套综合目标行事。在努力提高系统绩效时,少年法庭的首席法官以及由首席法官指定的其他少年法庭法官,应考虑《加州法院规则》中《加州司法行政标准》第五篇第5.40条(e)款所载的建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e) 本章所称的“惩罚”是指施加制裁。它不包括报复,也不应包括根据第727.3条定义的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的法院命令。允许的制裁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e)(1) 未成年人支付罚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e)(2) 未成年人为社区利益提供无偿强制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e)(3) 作为缓刑或假释条件施加的对未成年人自由的限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e)(4) 将未成年人送往地方拘留或治疗机构,例如少年管教所、营地或农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e)(5) 将未成年人送往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f) 除(e)款授权的行动外,少年法庭可酌情指示犯罪者完成受害者影响课程,在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参与受害者-犯罪者会议,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在所有受害者赔偿命令和罚款已履行后向受害者赔偿基金捐款,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或恢复受害者或社区。

Section § 20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缓刑官在处理根据第300条涉及福利相关案件的未成年人时所承担的职责,被视为社会服务。这些职责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和监管,无论它们是否根据第272条被授权。

Section § 203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被少年法庭认定为监护对象,这不被视为刑事定罪。此外,少年法庭的听证会也不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家事法庭和遗嘱认证监护法庭与少年法庭共享必要信息,以帮助确定少年法庭案件中儿童的最佳利益。信息也可以与案件中涉及的儿童保护工作者或少年缓刑官共享。但是,机密信息仍将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更广泛地发布。保密家事或抚养调解的记录不包括在此共享要求中。

Section § 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年满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被少年法庭认定犯有《刑法典》中列出的严重罪行,那么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可以向公众公开。这些罪行必须是《刑法典》中详细说明的严重犯罪。对该未成年人的认定必须是在与成人刑事诉讼程序相似的条件下作出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4岁或以上,且少年法庭认定其因犯有《刑法典》第667.5条或《刑法典》第1192.7条 (c) 款所列的任何罪行,导致一项经确认的申诉,从而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则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可以向公众披露。

Section § 205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被送进机构或安置到家庭时,法律的目标是尽可能确保该机构或家庭与这个人或其父母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如果做不到,该机构至少应该提供关于这些信仰的教育。

本章项下所有对机构的收容或在家庭中的安置,在可行范围内,应安排至与被收容人或其父母具有相同宗教信仰的机构或家庭中,或安排至提供该宗教信仰教育机会的机构。

Section § 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收容或受特定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应与因其他法律规定(如第601或602条)被指控或定罪的人员分开安置,但有例外情况。对于符合第300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设施不应是安全设施,即不应有上锁的房间或围栏。相反,这些设施应允许未成年人在最低限度监督下接触社区。

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时,不应被安置在设有成人监狱的建筑物内,除非他们受到严格监督且不与成年人接触。如果儿童保护工作者不可用,必要时可指派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监督未成年人,但不得超过三小时。使用志愿者的县必须制定经州批准的培训指南,并向州报告其使用情况。

最后,执法部门或司法部不会将此类羁押记录为逮捕记录。

被羁押人员以及被指称符合第300条所述情形的人员,或仅以此理由被裁定为该类人员并根据本章规定成为法院受扶养儿童的人员,应由监事会提供单独设施,与被指称或被裁定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情形的人员隔离,第1651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单独的隔离设施可在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地方提供。
本条所要求的设施,对于被指称或被裁定符合第300条的未成年人,应为非安全设施。
就本条而言,“安全设施”指设计和运营旨在确保设施的所有出入口均由设施工作人员专属控制的设施,无论被羁押人员在设施范围内是否享有行动自由,或指依赖上锁的房间和建筑物、围栏或物理约束来控制其居住者行为的设施。“非安全设施”指不以使用物理限制性结构、硬件和程序为特征,并在最低限度监督下为其居住者提供进入周边社区途径的设施。设施不应仅因以下任何条件而被视为安全设施:(1) 设施内设有用于保护个人居住者免受自身或他人伤害的小房间;(2) 采纳规定,根据允许居住者自由进入社区与赋予工作人员足够权力以维持秩序、限制居住者不合理行为以及确保在其照护下的未成年人不会昼夜不分地随意出入或随意旷离数日之间取得合理和公平的平衡,从而确定居住者进出设施的合理时间;以及 (3) 工作人员对进出的控制不超出谨慎父母所行使的范围。州社会服务部可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关于小房间使用的规章。
本条所述的未成年人不得被临时羁押在任何设有用于关押成年人的监狱或拘留所的建筑物内,除非在建筑物内,该未成年人受到持续监督,且不得与建筑物内被羁押的成年人接触或保持接触。此外,被指称符合第300条所述情形的未成年人不得被临时羁押在设有用于关押成年人的监狱或拘留所的建筑物内,除非该未成年人受到警官或《刑法典》第11165.9条规定的其他儿童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直接和持续监督,直至根据第309条接管对该未成年人的临时羁押和拘留。但是,如果羁押该未成年人的执法机构证明儿童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不可用以监督该未成年人,则可指派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监督该未成年人。该志愿者应受过培训并在使用该志愿者的机构的赞助下履行职责。该未成年人在志愿者监督下不得超过三小时。选择使用受过培训的志愿者临时监督未成年人的县,应制定志愿者培训指南,该指南应由州社会服务部批准。每个选择使用受过培训的志愿者临时监督未成年人的县,应每年向该部门报告所使用的志愿者人数、在其监督下的未成年人人数以及使用志愿者的情况。
任何执法机构或司法部不得将此类人员的拘留记录制作或保存为逮捕记录。

Section § 207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仅因与第601条等条款相关的特定非犯罪原因而惹上麻烦,通常不能被关押在监狱或类似的安全设施中,除非符合某些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暂时被关押在安全设施中。例如,如果需要检查是否有任何未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安排他们与父母团聚。这些关押时间最长可达12或24小时。即使未成年人因这些原因被关押,他们也绝不能与因更严重原因被关押的人接触。各县必须记录此类关押情况并每月报告,但不得分享个人详细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a) 未成年人不得被羁押在任何监狱、拘留所、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安全设施中,如果该未成年人仅因其属于第213.3条所述人员,或属于第601条所述人员或被裁定为该类人员或仅因此原因被指定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而被羁押,但(b)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b)款所述未成年人外,如果任何此类未成年人被羁押,该未成年人应被羁押在第654条规定的庇护照护机构或危机解决之家,或第727条(a)、(b)、(c)或(d)款规定的非安全设施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b) 因其属于第601条所述人员,或仅因此原因被裁定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而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被羁押于安全设施,但成人被安全羁押的设施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b)(1) 在被羁押后最长12小时内,用于确定在逮捕警官或缓刑官有理由相信存在未成年人有任何未决通缉、逮捕令或羁押令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此类未决事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b)(2) 在被羁押后最长24小时内,以便尽快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并安排将未成年人送回其父母或监护人处,但根据《州际青少年协定》被羁押的外州逃跑未成年人除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c) 根据(b)款被羁押在少年拘留所的任何未成年人,不得与因其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或被裁定为该类人员或因此原因被指定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而被羁押的任何人接触或保持接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d) 根据第601条和第602条被羁押在少年拘留所的未成年人,可在同一设施内羁押,但前提是他们不得在该设施内接触或保持接触。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e) 每个县都应记录根据(b)款被羁押的每名未成年人、羁押地点和时长,以及羁押的必要原因。每个县都应每月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报告此信息,报告表格由该机构提供。
委员会不得披露被羁押者的姓名,或本款下发送给少年司法司的报告中包含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Section § 2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未成年人不能被关押在成人监狱或拘留所,除非符合特定条件。通常,儿童不能被关押在成人设施中。但是,如果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构成安全风险,他们可以被临时关押在成人设施中,为期六小时,以处理调查或转移等特定情况。不允许与成年囚犯接触,并且必须保留记录。如果恶劣天气或交通问题导致释放延迟,可以批准延期。

没有少年管教所的县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立特殊的临时设施,羁押时间不得超过96小时。如果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必须共用设施,则有严格的规定将他们分开。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例如进行测试,未成年人才能被短暂带入成人设施,并且始终处于监督之下。在这些情况下,他们必须尽快离开,且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a) 法院、法官、仲裁员、治安官或拘留所工作人员不得明知而将任何未成年人拘留在监狱或拘留所中,除非其他法律另有允许。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1) 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因其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而被治安官临时羁押,且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对自身或他人构成严重安全风险,则可以在设有成人拘留设施的执法机构中被安全拘留,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1)(A) 该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的目的是调查案件、协助将未成年人释放给父母或监护人,或安排将未成年人转移到适当的少年管教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1)(B) 该未成年人在执法机构中被拘留的期限不超过六小时,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1)(C) 在未成年人被安全拘留时,应告知其安全拘留的目的、预计安全拘留的持续时间,以及授权安全拘留的最长六小时期限。如果根据(d)款获得延期,应告知未成年人预计延期的持续时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1)(D) 未成年人与被关押在设施内的成年人之间的接触应根据第208条受到限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1)(E) 该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监督。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1)(F) 执法机构应维护日志或其他书面记录,显示作为未成年人在设施中被安全拘留依据的罪行、决定将未成年人安全拘留的理由和情况,以及未成年人被安全拘留的时间长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2) 任何其他未成年人,但第(1)款适用的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因其属于第602条所述人员而被治安官临时羁押,可以被带到设有成人拘留设施的执法机构,并可以在该设施中被临时羁押,目的在于调查案件、协助将未成年人释放给父母或监护人,或安排将未成年人转移到适当的少年管教机构。在执法机构中,该未成年人不得被安全拘留,并应以确保与设施内被羁押成年人无接触的方式进行监督。如果未成年人在设施内被临时、非安全羁押,治安官应在第626条和第626.5条授权的处置方案中选择一项,不得无故拖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在六小时内完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b)(3) 本款所使用的“执法机构”包括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但不包括(g)款定义的监狱。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c)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通过以下所有方式协助执法机构、缓刑部门和法院实施本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c)(1) 委员会应告知受本条影响的每个执法机构、缓刑部门和法院关于其存在和效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c)(2) 委员会应提供并应要求提供技术援助给在1984或1985日历年报告有未成年人被关押在监狱或拘留所的每个政府机构。此技术援助的目的是开发替代方案,以避免使用监狱或拘留所关押未成年人。这些替代方案可能包括与现有监狱或拘留所分开的安全或非安全设施、改善前往少年管教所或其他少年设施的交通或途径,以及委员会推荐的其他方案替代措施。技术援助应采取委员会认为适合有效遵守本条的任何形式。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d)(1) (A) 在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有限条件下,如果导致交通暂时中断,惩教委员会可以向县授予延长(b)款第(2)项规定的最长六小时拘留期的许可。延期只能由委员会根据个案情况单独批准。如果获得延期,在此类条件下对未成年人的拘留不得超过特殊情况的持续时间,加上将未成年人运送到适当少年设施所需的合理时间,且在交通恢复后不得超过六小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d)(1)(B) 获得本款项下延期的县,应当遵守 (b) 款规定的要求。该县还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何时结束,交通何时恢复,以及未成年人何时被送往合适的少年管教所。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超过 24 小时,委员会应核实报告中包含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d)(2) 在交通暂时不可用的有限条件下,(b) 款第 (2) 项规定的最长六小时拘留期的延长,可由委员会授予离岸执法机构。延期只能由委员会基于个案情况授予。如果获得延期,在这些条件下对未成年人的拘留只能延长到下一种可用的交通方式安排妥当为止。
获得本款项下延期的离岸执法机构,应当遵守 (b) 款规定的要求。该机构还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下一种交通方式何时可用,以及未成年人何时被送往合适的少年管教所。如果未成年人被拘留超过 24 小时,委员会应核实报告中包含的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3) 至少每年,委员会应审查并报告根据本款申请和批准的延期情况。如果经审查,委员会确定某个县已申请一次或多次延期,导致未成年人被过度关押在成人设施中,或者某个县存在惯常性地申请延期的行为模式和做法,委员会应要求该县提交所申请延期的详细理由说明,以及对设立一个位置便利且合适的少年管教所的需求评估。收到此信息后,委员会应提供技术援助,且该县应接受此援助,以便为将未成年人关押在成人拘留所之外制定合适的替代方案。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e) 任何在 1987 年 1 月 1 日未设有少年管教所的县,可设立一个由惩教委员会定义的特殊目的少年管教所,用于拘留未成年人,期限不超过 96 小时。任何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设有少年管教所的县,除了少年管教所外,也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少年管教所。委员会应为此类设施规定最低标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f) 包含监狱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的任何部分,不得改建或用作安全少年设施,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f)(1) 少年设施在物理上或建筑上与监狱或拘留所分离,以确保未成年人与被监禁的成年人之间没有接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f)(2) 非居住性项目区域的共享仅在存在书面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下发生,这些政策和程序确保这些区域分时段使用,从而防止未成年人与被监禁的成年人之间发生接触。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f)(3) 少年设施拥有与监狱或拘留所专门且独立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安保和直接护理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如餐饮、洗衣、维护、工程或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如果通常不与被拘留者接触,或其不频繁的接触发生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离的条件下,可以为两类人群提供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f)(4) 少年设施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的法定、许可和监管要求,针对其类型少年设施的要求。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g)(1) 本章所称“监狱”,指由执法或政府机构管理的一个上锁设施,其目的是拘留被指控违反刑法且正在候审的成年人,或关押被判处一年以下刑期的已定罪成年刑事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g)(2) 本章所称“拘留所”,指在治安官或其他和平官员控制下的任何上锁房间或安全围栏,主要用于逮捕后对成年人进行临时拘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7.1(g)(3) 本节所称“离岸执法机构”,指一个治安官警局,内设成人拘留所,位于距离加利福尼亚海岸线至少 22 英里的一座岛屿上。

Section § 2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被临时关押在设有成人拘留区的警察设施中,警方可以将其释放给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家庭成员。警方也可以选择让未成年人自行离开。如果未成年人自行获释,如果他们提出要求,必须为他们提供交通工具送回家中或被带走的地方。

根据第207.1条(b)款,在包含成人拘留所的执法机构设施中被临时羁押的未成年人,可以由运营该设施的执法机构释放给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或者,经执法机构酌情决定,可以自行获释,但前提是,自行获释的未成年人,经请求,应获得交通工具送回其家中或被羁押的地点。

Section § 2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谎报自己的身份,无论是口头还是通过伪造文件,以进入任何少年拘留所或类似设施,或接触被关押在那里的未成年人,并且他们本来没有权利进入或接触,他们就犯了轻罪。

任何虚报或虚假识别自己身份的人,无论是口头还是通过出示任何欺诈性书面文件,给任何缓刑官,或给任何少年拘留所、农场或营地的任何主管、主任、辅导员或雇员,为了获得进入任何少年拘留所、农场或营地的场所或场地,或为了接触被拘留在那里的任何未成年人,并且如果不是这样,他或她将不符合进入或接触的资格,则犯有轻罪。

Section § 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关押在成人设施或州立医院的未满18岁未成年人不得与成年囚犯接触。具体来说,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是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他们必须与被认定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或被指控犯有需要登记的性犯罪的成年人分开。此处的“接触”不包括受监督和隔离的活动,例如团体治疗或工作计划。这些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或市的青少年寄宿安置或拘留中心必须向被羁押人员提供免费的语音通信服务,这样打电话的人和接电话的人都不必付费。此外,县或市机构不得从向此类设施中的个人提供这些通信服务中获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1(a) 县或市青少年寄宿安置或拘留中心应当向其羁押人员提供可访问、功能正常的语音通信服务,对通信发起方和接收方均免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1(b) 县或市机构不得从向被关押在县或市青少年寄宿安置或拘留中心的任何人提供语音通信服务或任何其他通信服务中获取收入。

Section § 20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少年管教所中监禁未成年人时应如何对待他们。它定义了“少年管教所”、“未成年人”和“受法院监护人”等术语。对未成年人使用单独禁闭受到规范,以确保其不被用于惩罚或便利,并且不会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

如果禁闭时间超过四小时,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例如制定重新融入计划,并每四小时获得上级授权。在紧急情况或出于医疗原因时存在例外,但这些例外必须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本法律不适用于用于羁押成年人或法院目的的设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 “少年管教所”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A) 第850节所述的少年拘留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B) 第24条(自第880节起)所述的少年营地或牧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C) 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设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D) 第894节所述的区域青少年教育设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E) 第2.5部第1章第9条(自第1850节起)所述的青少年惩教中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F) 第5695节所述的少年区域设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1)(G) 任何其他用于监禁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的地方或州设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2) “未成年人”指以下任何一种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2)(A) 未满18岁的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2)(B) 处于少年法庭管辖最高年龄以下并被监禁在少年管教所的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2)(C) 处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管辖下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3) “单独禁闭”指将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安置在带锁的寝室或牢房中,除了惩教设施工作人员和律师外,与其他人接触极少或没有接触。单独禁闭不包括因必要的机构运作,将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短暂(不超过两小时)关押在带锁的单人房间或牢房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a)(4) “受法院监护人”指根据第602节被宣布为法院监护的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b) 将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单独禁闭应按照以下准则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b)(1) 除非尝试其他限制较少的选择会对任何未成年人、受法院监护人或工作人员的安全或保障构成威胁,否则不得在尝试并用尽其他限制较少的选择之前使用单独禁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b)(2) 不得将单独禁闭用于惩罚、胁迫、便利或工作人员报复的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b)(3) 不得使用单独禁闭,以免损害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c) 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可被单独禁闭最长四小时。在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被单独禁闭四小时后,工作人员应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c)(1) 将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送回普通人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c)(2) 咨询心理健康或医疗工作人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c)(3) 制定一份个性化计划,包括为使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重新融入普通人群而需达成的目标和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d) 如果单独禁闭必须延长超过四小时,工作人员应执行以下操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d)(1) 记录单独禁闭的原因和延长的依据,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首次被单独禁闭的日期和时间,以及最终从单独禁闭中释放的时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d)(2) 制定一份个性化计划,包括为使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重新融入普通人群而需达成的目标和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d)(3) 此后每四小时获得设施主管或其指定人员的书面授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e) 本节无意限制在少年管教所中使用单人房间或牢房安置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并且,除(f)款规定外,不适用于正常睡眠时间。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f) 被监禁的未成年人和受法院监护人应在所有时间,包括正常睡眠时间,获得合理使用厕所的权利。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g) 本节不适用于法院羁押设施或成人设施中的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h)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与任何为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提供更大或额外保护的法律相冲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3(i) 本节不适用于需要显著偏离正常机构运作的特殊紧急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或对多名工作人员、未成年人或受法院监护人构成迫在眉睫且重大伤害风险的全设施范围威胁。此例外应适用于解决迫在眉睫且重大伤害风险所需的最短时间。

Section § 2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的案件始于少年法庭,他们可以留在少年管教所直到25岁,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然而,如果他们在刑事法庭被判刑,他们不能在少年管教所服刑,但可能会暂时留在那里,直到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缓刑部门可以申请将19岁或以上的人转移到成人管教所。

法院随后必须举行听证会,默认的假设是他们将留在少年管教所,除非某些因素(如安全或项目可用性)另有指示。这项决定的关键考虑因素包括该人的健康状况、少年管教所提供必要服务的能力,以及少年和成人管教所的安全和隔离能力。如果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有一套程序可以检查他们是否应因情况变化而返回少年管教所。

如果19岁或以上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被送往少年管教所,他们应留在那里,不应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除非现有权限允许。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案件源于少年法庭的人,如果被安全拘留,应留在县少年管教所,直到该人年满25岁,但本条 (b) 和 (c) 款以及第73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件源于少年法庭但在刑事法庭被判刑的人,不应在少年管教所服刑,但如果未被另行排除,可在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服刑之前,留在少年管教所。本条无意授权在其他情况下不具备此权限的少年管教所进行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b) 缓刑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年满19岁或以上的人安置在成人管教所,包括监狱或其他为监禁成人而设立的设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c) 收到将年满19岁或以上的人安置在成人管教所的申请后,法院应举行听证会。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人将留在少年管教所。在听证会上,法院应决定该人是否将被转移到成人管教所,并根据以下所有标准作出书面裁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c)(1) 被关押在成人管教所对该人的身心健康和福祉的影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c)(2) 在少年管教所继续接受项目的好处,以及成人管教所是否能提供任何少年法庭判决中要求或法律或法院命令另行要求的必要教育和其他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c)(3) 成人管教所根据需要将年轻人和老年人分开,并为他们提供安全且适合年龄的住宿和项目机会的能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c)(4) 在考虑到目前收容的青少年情况下,少年管教所提供年长者与年幼者之间所需分离的能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c)(5) 证明少年管教所目前无法管理该人的需求,而不会对设施内的工作人员或其他青少年造成重大危险的证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d)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一名年龄在19至24岁(含)的人被从少年管教所移出,经任何一方动议并证明情况发生变化,法院应考虑 (c) 款中的标准,并决定该人是否应被安置在少年管教所。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e) 年满19岁或以上并已被送往县少年管教所或合同实体设施的人,应留在该设施中,且不应受到转移至成人管教所的申请。本条无意授权或延长在其他情况下不具备此权限的少年管教所的监禁。

Section § 208.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青少年设施中管理青少年和成年人的相关术语。“青少年”指未满18岁的人、仍受少年法庭管辖的人,或案件始于少年法庭的人。“青少年设施”包括各种青少年拘留中心。“视听接触”是指身体或言语互动,青少年与被监禁成年人之间不应发生此类接触。青少年设施中的被监禁成年人必须与青少年分开。最后,在少年法庭管辖下的派恩格罗夫青年保育营的青少年,如果被送回地方设施,仍被视为青少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 为本节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1) “青少年”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1)(A) 未满18岁的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1)(B) 处于少年法庭管辖权最高年龄以下且目前并非本节所定义的被监禁成年人的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1)(C) 案件源于少年法庭并受第208.5节管辖的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2) “青少年设施”指地方少年拘留所、特殊目的少年拘留所、农场或营地、安全青少年治疗设施,或任何其他受指定负责执行1974年联邦《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及其后续重新授权和修正案(34 U.S.C. Sec. 11131 et seq.)的州行政机构进行合规性监测的青少年设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3) “视听接触”指任何非短暂和非无意的身体接触、清晰的视觉接触或直接的言语接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4) “受少年法庭管辖”指被指控或被认定受第601、602、607或875节管辖的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a)(5) “被监禁成年人”指年满18岁或以上,不受少年法庭管辖,因刑事指控被捕并被拘留,或正在等待审判,或已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且不属于第(1)款(C)项所定义的青少年的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b) 以下规定适用于被拘留在青少年设施中的人,就视听接触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b)(1) 青少年可以与其他青少年进行视听接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b)(2) 被拘留在青少年设施中的被监禁成年人不得与未满18岁的青少年进行视听接触。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8.55(b)(3) 仅为澄清目的,仍受少年法庭管辖并根据第1760.45节参加派恩格罗夫青年保育营的青少年,如果被送回地方青少年设施,应被视为青少年。

Section § 2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法官必须每年检查少年机构,如监狱或治疗中心,以确保它们符合最低标准。如果发现不合规情况,机构将收到通知,并可能被认定不适合监禁少年,除非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也进行两年一次的检查。不合规情况,特别是与过度拥挤或安全风险相关的,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否则该机构可能被禁止用于少年。

用于少年的、包含成人临时拘留所的执法机构也必须符合标准。法官和委员会负责发出不合规通知,并确保机构纠正问题。检查结果的公开报告会在网上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民事诉讼进行强制执行。定义明确了根据本法规谁属于少年。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1) 县少年法庭法官,或者,如果有多名法官,则任何一名少年法庭法官,应当至少每年检查一次位于本州、在前一个日历年内曾用于监禁任何少年超过24小时的任何监狱、少年拘留所、临时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年治疗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2) 法官应当立即通知该监狱、少年拘留所、临时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年治疗机构的运营者,其观察到的任何不符合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210、875、885条以及第207.1条(e)款通过的少年机构最低标准的情况。根据该机构随后对(d)款和(e)款规定的遵守情况,法官此后应当裁定该机构是否适合监禁少年,并将该裁定记录在法庭会议记录中。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3)(A)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两年对位于本州、在前一个日历年内曾用于监禁任何少年超过24小时的每个监狱、少年拘留所、临时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年治疗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任何监狱、少年拘留所、临时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年治疗机构的运营者,其在检查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210、210.2、875、885条或第207.1条(e)款通过的少年机构最低标准的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3)(A)(B) 委员会任何经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可以在出示适当身份证明后,无需通知,进入并检查任何少年地方拘留机构的任何区域,以进行本款要求或授权的检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4) 如果少年法庭法官或委员会在检查监狱、少年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临时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年治疗机构后,发现其未作为适合监禁少年的场所运营和维护,少年法庭或委员会应当将其裁定通知所有根据本章有权监禁少年的人员,并且,自此60天后,该机构不得用于监禁少年,直到法官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在对该机构进行复查后,发现导致该机构不适宜的条件已得到纠正,并且该机构是适合监禁少年的场所。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a)(5) 每个监狱、少年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临时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年治疗机构的保管人,应当提交委员会或少年法庭可能要求的任何报告,以实现本节的目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b)(1)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可以检查任何包含成人临时拘留所的执法机构,并且有理由相信其可能不符合第207.1条(b)款的要求,或不符合根据第210.2条通过的认证要求或标准。少年法庭法官应当每年亲自或通过适当的县或区域少年司法委员会的授权成员,对在前一年曾用于安全拘留任何少年的、包含成人临时拘留所的任何执法机构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该执法机构不符合第207.1条(b)款的要求,或不符合根据第210.2条通过的任何标准,委员会或法官应当立即通知该执法机构的运营者具体的不符合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b)(2) 如果法官或委员会在检查后发现该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符合第207.1条 (b) 款的规定,或不符合根据第210.2条通过的认证要求或标准,少年法庭或委员会应将其调查结果通知所有有权在该设施内安全拘留少年的人员,并且,自此60天后,该设施不得用于安全拘留少年,直到法官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在复查后发现导致该设施不适用的条件已得到纠正,且该设施符合所有法律要求,是一个适合拘禁少年的场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b)(3) 设有成人拘留所的每个执法设施的管理人,应根据委员会或少年法庭的要求提交报告,以实现本款的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c) 委员会应每两年收集一次关于少年在第207.1条 (g) 款所定义的监狱和拘留所中被拘禁的数量、地点和持续时间的数据,并应每两年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公布这些信息,以便向公众提供关于持续遵守第207.1条要求的信息。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d)(1)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少年管教所、特殊用途少年管教所、营地、牧场、安全青少年治疗设施、执法设施或监狱,如果不符合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210、210.2、875、885条或第207.1条 (e) 款通过的少年设施一项或多项最低标准,并且如果在收到委员会或少年法庭法官发出的不合规通知后60天内,未能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提交经批准的纠正行动计划以纠正其已被告知的不合规状况,则不适合拘禁少年。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d)(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d)(2)(A) 纠正行动计划应概述少年管教所、特殊用途少年管教所、营地、牧场、安全青少年治疗设施、执法设施或监狱计划如何纠正不合规问题,并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时限,不得超过90天,该计划应由委员会批准或否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d)(2)(A)(B) 在可撤销的前提下,委员会可将批准或否决纠正行动计划的权力委托给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或副董事。受委托人应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批准或否决标准和考量因素来批准或否决纠正行动计划。受委托人对纠正行动计划的批准或否决自受委托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如果该决定是在委员会下一次定期会议前15天以上作出的,委员会应在其下一次定期会议上批准或推翻受委托人对纠正行动计划的批准或否决。如果该决定是在委员会下一次定期会议前15天或更短时间内作出的,委员会应在下一次定期会议之后的第一次定期会议上批准或推翻受委托人对纠正行动计划的批准或否决。委员会对纠正行动计划的批准或推翻,不应改变受委托人最初批准或否决纠正行动计划的生效日期,也不应延长任何遵守期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d)(3) 如果少年管教所、特殊用途少年管教所、营地、牧场、安全青少年治疗设施、执法设施或监狱未能履行其纠正行动计划中概述的解决不合规问题的承诺,委员会应在其下一次预定会议上作出适用性决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e) 如果少年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不符合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第 210、875、885 条或第 207.1 条 (e) 款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少年设施最低标准,且不合规是由于持续入住水平超过适用最低标准所允许的容纳能力,则如果委员会或少年法庭法官认定设施内的条件对被羁押少年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严重风险,该少年拘留所应不适合羁押少年犯。在做出适宜性认定时,委员会或少年法庭法官除考虑不符合最低标准的情况外,还应考虑少年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整体条件,包括超员的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设施内的人员配备、项目、物理设施以及医疗和心理健康护理条件。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可根据本款制定其适宜性认定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并协助各县使其少年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完全符合适用的最低标准。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豁免少年拘留所、特殊用途少年拘留所、营地、牧场或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无需根据 (d) 款纠正任何与设施超员没有直接关系的最低标准违规行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f)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根据本条编制的所有报告和调查结果通知,应以公众可查阅的方式发布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g)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g)(1) “少年犯”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g)(1)(A) 未满 18 岁的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g)(1)(B) 未达到少年法庭管辖权最高年龄,且目前不是本款 (2) 项所定义的被监禁成年人的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g)(1)(C) 案件源于少年法庭并受第 208.5 条约束的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g)(2) “被监禁成年人”指 18 岁或以上,不受少年法庭管辖,且因刑事指控被捕并被羁押,或正在等待审判,或已被判犯有刑事罪,且不是本款 (1) 项 (C) 目所定义的少年犯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g)(3) “受少年法庭管辖”指被指控或被认定受第 601、602、607 或 875 条约束的人。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h) 本条不要求少年法庭法官或委员会根据《刑法典》第 6030 条通过的标准对地方惩教设施做出适宜性认定。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i)(1) 如果设施已根据 (a) 款 (4) 项收到通知,委员会可在设施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遵守少年设施最低标准或关闭,如本条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i)(2) 本款不排除总检察长进行独立调查或提起自己的民事诉讼以处理任何适用法律的违规行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i)(3) 委员会可寻求现有法律下可用的任何适当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强制遵守命令、制裁以及其认为必要的衡平法救济,以保护适用县内被羁押少年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委员会还可在现有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寻求律师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i)(4) 委员会根据本条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是现有法律下任何其他执法权力和救济的补充。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9(i)(5) 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不限制受影响县寻求从本条施加的义务或后果中获得任何临时或永久性救济的能力,只要该救济在现有法律下是可获得的。

Section § 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惩教委员会制定关于运营和维护关押未成年人的少年拘留中心的基本规定和标准。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惩教委员会制定关于如何运营和维护非安全安置设施的指导方针,这些设施是为那些被指控或被认定属于第 (601) 条或第 (602) 条所描述类别的未成年人设立的,这些类别通常涉及少年犯罪或身份违法行为。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委员会为那些设有成人拘留所,同时也被用于逮捕后临时拘留未成年人的设施制定规定。这些规定必须详细说明安全关押未成年人的条件、如何管理未成年人与被拘留成年人之间的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安全和合规。

此外,每个拘留未成年人的执法机构设施都必须每年证明其符合这些规定。这份由当地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签署的证明,必须提交给惩教委员会并由其保存。惩教委员会可以为此过程提供帮助,例如提供表格和说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2(a) 惩教委员会应制定规章,为设有成人拘留所并根据第207.1条 (b) 款用于逮捕后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全拘留的执法机构设施设立标准。这些标准应明确未成年人在执法机构设施中的适当监禁条件,包括警察局或治安官办公室中可安全拘留未成年人的场所标准;规范未成年人与被拘留成年人在拘留所、登记区或公共区域接触的标准;对在这些设施中安全拘留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的标准;以及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相关标准,以促使遵守第207.1条 (b) 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2(b) 负责设有成人拘留所并在任何日历年内用于安全拘留任何未成年人的执法机构设施的每个人,应每年认证该设施符合委员会根据 (a) 款制定的规章。该认证应由设施所在辖区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并由其保存。委员会可向地方辖区提供表格和说明,以促进遵守此要求。

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图莱里县作为试点项目,建造并运营一种新型的少年拘留设施,名为“图莱里县少年设施”。与普通少年设施相比,该项目在人员配备和住宿规定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在项目开始之前,其计划和人员安排必须获得惩教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符合安全和效率标准。该设施还必须向委员会提交进展报告。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适用的现有劳动法。

Section § 2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少年使用机械约束装置的规则。少年在被运送出安全设施时,只有在存在造成伤害或逃逸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手铐或链条等物品进行约束。缓刑部门需与运输机构协商,决定是否需要使用约束装置,并应使用限制性最小的方式。

县缓刑部门如果使用手铐以外的约束装置,需要记录其原因。用于医疗目的的机械约束装置不受此规则限制。在法庭上,只有在明显需要防止伤害或逃逸时才能使用约束装置,且检方必须证明这种必要性。应使用限制性最小的约束装置,法院必须记录使用它们的原因。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a)(1) 机械约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手铐、链条、脚镣、紧身衣或布制或皮革制约束带,或其他类似物品,仅可在缓刑部门与运输机构协商后,认定机械约束装置对于防止对少年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因存在重大逃逸风险是必要的,方可用于被拘留或收容于根据第850条和第881条设立的地方安全少年管教所、营地、农场或林业营地的少年,在设施外运输期间使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a)(2) 如果确定机械约束装置是必要的,则应使用限制性最小的约束形式,且应符合每位少年的合法安全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a)(3) 选择对少年使用手铐以外的机械约束装置的县缓刑部门,应制定使用记录程序,包括使用这些机械约束装置的原因。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a)(4) 本款不适用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护理或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机械约束装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b)(1) 机械约束装置仅可在少年法庭诉讼期间使用,如果法院认定该少年在羁押期间或在法庭上的行为明显需要使用机械约束装置以防止对少年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因存在重大逃逸风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b)(2) 根据第(1)款证明机械约束装置必要性的举证责任由检方承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0.6(b)(3) 如果法院认定机械约束装置是必要的,则应使用限制性最小的约束形式,且使用机械约束装置的原因应记录在案。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送往州立监狱,也不能从其他机构转入州立监狱。此外,16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允许被关押在任何由惩教与康复部管理的设施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1(a) 14岁以下的人不得被判处送往州立监狱,也不得从任何其他机构转入州立监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6岁以下的人不得被安置在惩教与康复部管辖的任何设施中。

Section § 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提交请愿书时,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任何公职人员也不能就其相关服务收取费用。但是,如果警长参与将某人运送到州立机构,则可能会产生费用。如果少年法庭法官决定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应在没有官员陪同的情况下,或由缓刑官或假释官陪同前往州立机构,则所有必要的交通费用将按照警长运输的方式处理。

Section § 212.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少年法庭案件中文件电子提交和送达的规则。通常,只有在县和法院批准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电子送达。从2019年1月1日起,需要明确同意,当事人可以使用特定表格撤回同意。电子送达不适用于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0至15岁的未成年人必须获得本人及其律师的同意;而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在咨询律师后同意。心理或医疗报告等敏感文件不能以电子方式共享。某些重要通知仍需双重送达,即电子方式和传统方式并用。如果所涉儿童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则适用特殊规则。所有电子交易都必须通过加密保护保密性。这必须与其他现有规则和法律保持一致,尽管基本的听证会信息可以在不遵循这些同意规则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共享,只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少年法庭案件中的文件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和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6条的规定,在以下条件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1) 只有在县和法院允许电子送达的情况下,才允许电子送达。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2)(A) 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只有在当事人或其他人已同意在该特定诉讼中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当事人或其他人可以随后撤回其对电子送达的同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2)(A)(B)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只有在当事人或其他人已明确同意(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6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当事人或其他人可以通过填写相应的司法委员会表格,随后撤回其对电子送达的同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3) 接受电子送达的同意或撤回同意,可以由有权接受送达的当事人或其他人,或该人的律师完成。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4) 电子送达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4)(A) 不允许对10岁以下的任何当事人或个人进行电子送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4)(B) 未经未成年人及其律师的明确同意,不允许对10岁至15岁之间的任何当事人或个人进行电子送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4)(C) 只有在未成年人与其律师协商后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对16至18岁(含)的任何当事人或个人进行电子送达。司法委员会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一项关于未成年人律师在必要协商期间职责的法院规则。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4)(D) 不允许对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心理或医疗文件进行电子送达,除非是根据第16010条要求提供的摘要,且作为提交给法院的必要报告的一部分。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5) 在以下事项中,如果待送达的文件属于以下之一,当事人或其他人应通过电子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5)(A) 根据第366.26条(l)款第(3)项(A)分项发布的听证通知或上诉告知,用于社会工作者建议终止亲权关系的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5)(B) 根据第661条发布的传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5)(C) 根据第777条(d)款发布的听证通知。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6) 如果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第224.1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且听证会可能导致第224.1条(d)款第(1)项所述的寄养安置、终止亲权、收养前安置或收养安置的命令,则送达应根据第224.3条进行。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7) 电子送达和电子提交应以通过加密保护和确保记录保密性的方式进行。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a)(8) 本节的要求应与《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6条以及司法委员会根据该条通过的法院规则保持一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2.5(b) 本节不排除使用电子方式发送有关少年法庭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的信息,无需遵守(a)款第(1)至(4)项(含)的规定,但前提是满足(a)款第(7)项的要求。然而,本款所述的共享信息应仅作为补充,而非替代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何提供该送达或通知的任何必要送达或通知。

Section § 2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不服从或阻碍少年法庭、法官或审理员发出的合法命令,这将被视为藐视法庭。

任何故意不服从或妨碍少年法庭或其法官或审理员的任何合法命令的行为,均构成藐视法庭。

Section § 2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仅仅因为不服从少年法庭的命令而被关押在安全设施中,特别是在涉及不遵守特定条件下的上学命令时。法院可以发出其他合法命令,而不是拘留,以确保未成年人上学。

Section § 21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少年法庭发布保护令,即单方禁令,以在少年抚养或监护案件中保护儿童或与他们相关的人。这些命令可以阻止个人从事骚扰或暴力等有害活动,并且还可以包括对动物的保护。如果存在伤害威胁,法院可以将某人排除在住所之外,或阻止他们联系儿童或其照护人。

这些命令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布,但之后很快需要举行正式听证会。保护令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或修改。如果有人违反这些命令,将被视为轻罪。这些命令需要妥善记录并与执法部门共享以供执行。在发布此类命令之前,法院会审查被申请人的背景,以了解是否有任何暴力或相关的犯罪记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a) 根据第311条提交宣告儿童为少年法庭受抚养儿童的申请后,并且直到该申请被驳回或抚养关系终止为止,如果涉及家庭暴力,少年法庭在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规定的方式或《家庭法典》第6300条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后,拥有专属管辖权发布单方禁令,(1) 禁止某人骚扰、攻击、殴打、跟踪、威胁、性侵犯、殴打、骚扰、打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刑法典》第653m条所述的骚扰电话,毁坏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靠近指定距离,或扰乱该儿童或该家庭中任何其他儿童的安宁;以及 (2) 将某人排除在对儿童负有照护、监护和控制责任的人的住所之外。法院还可以发布单方禁令,禁止某人骚扰、攻击、殴打、跟踪、威胁、性侵犯、殴打、骚扰、打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刑法典》第653m条所述的骚扰电话,毁坏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靠近指定距离,或扰乱儿童的任何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现任照护人的安宁,无论儿童是否与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现任照护人同住,但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或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按照《家庭法典》第6300条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法院还可以发布单方禁令,禁止某人骚扰、攻击、殴打、跟踪、威胁、性侵犯、殴打、骚扰、打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刑法典》第653m条所述的骚扰电话,毁坏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联系,靠近指定距离,或扰乱儿童的现任或前任社工或法院指定的特别倡导者的安宁,但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本款发布的与受限制令保护的人拥有、占有、租赁、饲养或持有的动物,或居住在受限制令保护的人的住所或家庭中的动物相关的单方禁令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a)(1) 授予申请人对该动物的专属照护、占有或控制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a)(2) 命令被限制人远离该动物,并不得带走、转移、抵押、藏匿、骚扰、攻击、殴打、威胁、伤害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动物。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d)(1) 少年法庭可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布分节 (a)、(b) 和 (c) 中规定的任何命令。根据本分节发出的限制令,由法院酌情决定,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除非法院另行终止,或经限制令所有当事方共同同意延长,或经限制令任何一方动议由法院进一步命令延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d)(2) 如果由受保护方以外的当事方提起诉讼,旨在在命令规定的到期日之前终止或修改保护令,则受该命令保护的当事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05 条 (b) 分节的规定,通过专人送达方式获得诉讼通知,或者,如果受保护方已满足《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7 章第 3.1 节(自第 6205 条起)的要求,则通过向州务卿送达方式获得通知。如果无法在修改或终止保护令的听证会之前通知受该命令保护的当事方,少年法庭应不带偏见地驳回修改或终止命令的动议,或将听证会延期,直至受保护方能得到适当通知,并且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指定其他合理旨在向受保护方提供实际通知的送达方式。如果受保护方亲自到场且不质疑通知的充分性,则可放弃通知权。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e)(1) 少年法庭可根据分节 (a)、(b) 或 (d) 发布命令,将某人排除在住所或居所之外。无论哪一方持有住所或居所的法定或衡平法所有权,或为该住所或居所的承租人,法院均可根据其确定的时间及条件发布此命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e)(2) 法院仅在证明以下所有情况时,方可根据第 (1) 款发布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e)(2)(A) 足以使法院确定将留在居所的当事方根据法律表象对该处房产拥有占有权的证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e)(2)(B) 将被排除的当事方已袭击或威胁袭击另一方或在另一方照护、监护和控制下的任何其他人,或双方或另一方的未成年子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e)(2)(C) 否则将对另一方、在另一方照护、监护和控制下的人,或双方或另一方的未成年子女造成身体或情感伤害。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f) 根据分节 (a)、(b)、(c) 或 (d) 发布的命令,其表面应注明命令的到期日期。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g)(1) 在法院根据分节 (a)、(b)、(c) 或 (d) 发布保护令的情况下,《家庭法典》第 6389 条应适用。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应确定被限制人是否持有或控制枪支或弹药,如《家庭法典》第 6322.5 条所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g)(2) 如果被限制人是根据第 601 或 602 条受少年法庭管辖的儿童,《家庭法典》第 6389 条 (m) 分节不适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h) 根据分节 (a)、(b)、(c) 或 (d) 发布的少年法庭保护令,或其延长、修改或终止的所有相关数据,应由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法传输给执法人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h)(1) 将命令的实体副本传输给经司法部授权可将命令输入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的地方执法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h)(2) 经司法部批准,直接将命令输入 CLETS。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i) 故意且明知违反根据分节 (a)、(b)、(c) 或 (d) 发布的命令,应构成《刑法典》第 273.65 条规定的轻罪。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j) 法院根据本条发布的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少年法庭限制令,应使用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根据《家庭法典》第 6380 条 (i) 分节批准的表格。然而,法院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未使用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批准的表格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导致该命令无法执行。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k)(1) 在就根据本部分发布或拒绝发布命令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当按照《家庭法典》第6306条(a)款的规定进行一项查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k)(2) 在决定是否根据本部分发布命令之前,法院应当考虑根据第(1)款进行的查询所获得的以下信息:《刑法典》第667.5条规定的暴力重罪定罪或《刑法典》第1192.7条规定的严重重罪定罪;涉及家庭暴力、武器或其他暴力的轻罪定罪;未执行的逮捕令;假释或缓刑状态;先前的限制令;以及违反先前限制令的情况。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k)(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k)(3)(A) 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的查询结果表明,查询对象存在未执行的逮捕令,法院应当命令法院书记员通过最有效的可用方式,立即通知适当的执法官员法院认为适当的通过查询获得的信息。被通知的执法官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执行未执行的逮捕令或任何其他行动,视情况而定并尽快实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k)(3)(A)(B) 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的查询结果表明,查询对象目前处于假释或缓刑状态,法院应当命令法院书记员通过最有效的可用方式,立即通知适当的假释或缓刑官法院认为适当的通过查询获得的信息。被通知的假释或缓刑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撤销假释或缓刑,或对该对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视情况而定并尽快实施。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5(l) 根据本条作出任何关于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后,法院应当遵循《家庭法典》第6323条(c)款和(d)款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2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涉及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亲自收到了命令并被告知后续听证会,但他们没有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席听证会,法院仍然可以签发一个有效期更长的限制令或保护令。临时命令和永久命令之间唯一的变化应该是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新命令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寄送给该人,寄到他们最新的地址。

这些命令的表格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告知该人如果他们不出席听证会会发生什么,具体说明命令除了持续时间外不会改变,并且会通过邮件寄送给他们。它还建议他们核实自己的地址,并在命令已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转为永久时,与法院核实确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6(a) 如果根据本部分签发的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所指明的人已亲自收到该命令以及关于基于该命令的后续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听证通知,但该人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且该限制令或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与之前的临时限制令相同,但命令的期限除外,则后续限制令或保护令可以通过平信寄送至法院掌握的该人最新地址,从而送达该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6(b) 根据本部分签发的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的司法表格应包含大致如下形式的声明:
“如果您已亲自收到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以及听证通知,但您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且听证会上签发的限制令或保护令除命令的期限外与之前的临时限制令或保护令没有区别,则命令副本将通过邮件寄送至以下地址:____。如果该地址不正确,或者您希望核实临时命令是否已在没有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转为永久命令,请致电法院书记员,电话号码为____。”

Section § 2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阻止任何受禁制令约束的当事人,查明受禁制令保护的人的地址或位置,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看护人或监护人。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得解除此限制。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本法律所需的表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7(a) 法院应命令任何根据第213.5、304、362.4或726.5条被禁止令约束的当事人,被禁止采取任何行动获取受保护当事人或受保护当事人的家庭成员、看护人或监护人的地址或位置,除非有充分理由不发出该命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3.7(b) 司法委员会应颁布实施本条所需的表格。

Section § 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做出书面承诺要到少年法庭或缓刑官处出庭,但故意不按承诺出现,这构成一项轻罪。但前提是,该承诺人在签署书面承诺时,已收到一份明确说明未出庭将依法受到处罚的承诺副本。

Section § 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少年和成年缓刑以及儿童福利服务背景下,谁被视为“缓刑官”或“社工”。它明确指出,这些角色包括少年缓刑官、成年缓刑官,以及县福利部门或某些印第安部落的社工。这些专业人员根据特定的法院命令,有权监督受抚养儿童案件。而“缓刑部门”则包括同时处理少年和成年缓刑服务的部门。

本章中使用的“缓刑官”或“社工”一词,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应包括少年缓刑官或同时担任少年缓刑官和成年缓刑官的人员,以及县福利部门的任何社工,或加州印第安部落的任何社工,或拥有延伸至本州的保留地的任何州外印第安部落的任何社工,这些社工根据与部门就儿童福利服务或“援助受抚养子女家庭”计划下的寄养费达成的协议而拥有权力,在根据第272条并依据第300条的法院命令监督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时;“缓刑部门”一词应指少年缓刑部门或同时提供少年和成年缓刑服务的部门。

Section § 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后逃逸的例外情况。如果未成年人在加州犯罪并离开本州,他们返回加州后仍可被依法追究。一旦他们回到本州,将按照本章详述的程序启动诉讼。

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在其他州犯罪并逃入加州,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成年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年拘留所有空位,治安法官会尝试将他们羁押在少年拘留所;如果没有空位,该未成年人可以被关押在县监狱。

本章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6(a) 适用于任何违反本州界定为犯罪的法律,且在违反时未满18岁,如果该人此后逃离本州。对该等人员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被控犯罪人员进行诉讼。该等人员通过引渡或其他方式返回本州后,应依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6(b) 适用于任何违反另一州界定为犯罪的法律,且在违反时未满18岁,如果该人此后从该州逃入本州。对该等人员可依照《刑法典》第2部分第12篇第4章(自第1547条起)规定的方式,作为成年人进行诉讼。治安法官为羁押目的,如有少年拘留所空间,应将该人羁押在少年拘留所。如果少年拘留所没有空间,治安法官可将该人羁押在县监狱。

Section § 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或市理事机构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将价值500美元或以下、由当地治安官或警察保管的无人认领的个人财产,移交给专注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组织,而不是进行拍卖。该财产必须至少90天无人认领。在移交财产之前,如果能够确定所有者身份,当局必须尝试通过邮件、电话或报纸通知的方式告知所有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7(a) 任何县的监事会或任何市的理事机构可以通过法令规定,任何价值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个人财产,如果由县治安官或市警察局占有,并且至少90天无人认领,则可以不按照《民法典》第2080.5条的规定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给出价最高者,而是移交给缓刑官、县福利部门,或任何根据其公司章程被授权参与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计划或活动,并且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或两者)免征所得税的慈善或非营利组织,用于任何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计划或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7(b) 在本条规定的任何财产移交给缓刑官、县福利部门或任何慈善或非营利组织之前,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应通知所有者(如果其身份已知或可以合理确定),告知其占有该财产,以及可在何处认领该财产。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在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通知的方式通知所有者,该报纸被其认定为最有可能通知财产所有者的方式。

Section § 218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指定律师,该律师将获得合理的费用。这笔费用以及任何必要的开支,由法院决定,并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2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本章下工作的所有律师,例如县法律顾问、法院指定律师或志愿律师,如果现有项目提供此类培训且不给县带来额外费用,则必须参加强制性的家庭暴力培训。该培训必须符合另一法律条款,即第 (16206) 条中规定的某些标准。

Section § 219

Explanation
在加州,县监事会有权选择向法庭系统中的青少年提供工人赔偿福利。这些青少年在县政府部门内,根据法庭指令从事无偿康复工作。这些福利涵盖他们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可能受到的任何伤害,具体规定在《劳动法典》的另一条款中。

Section § 2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少年法庭或青年和社区复原部的受监护人不得访问他人的个人数据,例如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生物识别数据。此规定尤其适用于那些因欺诈、滥用计算机、需要登记的性犯罪或滥用个人/财务信息等罪行而被裁定有罪的人。

如果受监护人可以访问个人数据,他们必须在收集任何个人数据之前,说明自己是受监护人。允许受监护人通过电话收集个人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随机电话监控并始终受到监督。但是,如果受监护人在就业或公共服务场合偶然接触到个人信息,则不适用此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a) 少年法庭或青年和社区复原部的任何受监护人,均不得从事任何提供私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话号码;医疗保险、纳税人、学校或雇员身份识别号码;母亲的娘家姓;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信用卡、储蓄或支票账户号码、个人识别码(PIN)或密码;社会安全号码;工作地点;出生日期;州或政府颁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识别号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分配的号码;政府护照号码;独有的生物识别数据,例如指纹、面部扫描识别码、声纹、视网膜或虹膜图像,或其他类似识别码;独有的电子身份识别号码;地址或路由代码;以及电信识别信息或访问设备。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b)(a)款适用于被裁定犯有以下任何类别所述罪行的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b)(1) 涉及伪造或欺诈的罪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b)(2) 涉及滥用计算机的罪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b)(3) 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b)(4) 涉及滥用他人个人或财务信息的罪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c) 如果被问及,任何少年法庭或青年和社区复原部的受监护人,且有权访问任何个人信息者,在从任何人处获取任何个人信息之前,应披露其是少年法庭或青年管理局的受监护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d) 任何涉及由少年法庭或青年和社区复原部的受监护人通过电话获取个人信息的项目,应接受对这些电话的随机监控。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e) 任何涉及由少年法庭或青年和社区复原部的受监护人获取个人信息的项目,应始终对受监护人的活动提供监督。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19.5(f) 本节不适用于在就业项目或公共服务设施中可能偶然接触到个人信息的受监护人。

Section § 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拘留在地方设施的青少年不得被限制堕胎,除非现有法律(如《生殖隐私法》)另有规定。如果被拘留者怀孕并希望堕胎,应允许他们根据法律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资格,如果符合,则可以进行堕胎。

“地方少年管教所”是指任何拘留青少年超过24小时的设施。所描述的权利必须张贴在所有可能怀孕的被拘留者都能看到的显眼区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0(a) 不得对被拘留在任何地方少年管教所的个人堕胎施加条件或限制,除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节和第1.1节以及《生殖隐私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条(自第123460节起))中另有规定。被发现怀孕并希望堕胎的个人,应被允许依法确定其堕胎资格,如果被确定符合资格,应被允许进行堕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0(b) 就本节而言,“地方少年管教所”指任何用于拘禁少年超过24小时的市、县或区域性设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0(c) 本节规定的权利应张贴在至少一个显眼的地方,所有可能怀孕的被羁押人员均可接触到该地方。

Section § 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少年管教所中的个人无需申请即可获得月经和生殖健康所需的个人卫生用品。他们可以根据医生处方申请避孕用品。他们必须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信息,尤其是在释放前。这适用于任何关押少年犯超过24小时的市、县或区域性设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1(a) 被关押在州或地方少年管教所的人员,无需申请,应被允许继续使用与其月经周期和生殖系统相关的个人卫生必需用品。被关押在州或地方少年管教所的人员,经申请,应被允许继续使用其医生开具的避孕措施所需用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1(b) 被关押在州或地方少年管教所的人员,经其申请,应由关押该人员的州或地方机构提供关于处方避孕措施的信息和教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1(c) 至少在预定释放日期前60天,应向被关押在州或地方少年管教所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经申请,应由关押该人员的州或地方机构提供执业医师的服务,或者应由关押该人员的州或地方机构或与关押该人员的州或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的任何其他机构,提供在该人员释放时满足其计划生育需求所需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1(d) 就本节而言,“地方少年管教所”是指用于关押少年犯超过24小时的市、县或区域性设施。
本节将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地方少年管教所关押的女性有权选择医生来检查自己是否怀孕,如果怀孕,也有权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如果管教所不提供医生服务,她们需要自己支付费用。怀孕的少年犯或刚生完孩子正在恢复的少年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被束缚。管教所必须把这些权利张贴在所有女性少年犯都能看到的地方。“地方少年管教所”是指任何市、县或区域性的场所,用于关押少年犯超过24小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2(a) 被地方少年管教所羁押的女性有权召唤并接受其选择的医生服务,以确定她是否怀孕。如果她被发现怀孕,她有权确定她所需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并接受其选择的医生提供的这些服务。因设施未提供的医生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该女性承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2(b) 已知怀孕或正在从分娩中恢复的被监护人,除非《刑法典》第3407条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被束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2(c) 就本条而言,“地方少年管教所”指用于羁押少年犯超过24小时的市、县或区域性设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2(d) 本条赋予女性的权利应张贴在至少一个所有女性被监护人均可接触到的显眼地方。

Section § 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或县羁押的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伤害或成为严重罪行的受害者时,如果能够找到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他们。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要求不通知其父母,并且相关主管机构认为这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则可以免除这一要求。

严重伤害指需要住院治疗或可能造成重大、永久性损害的伤害,而严重罪行是指暴力重罪。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a)(1) 州或县羁押的任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能够合理地找到他们,应由负责该未成年人福祉的公职人员在24小时内被告知任何针对该未成年人发生的严重伤害或严重罪行,前提是有合理证据证实发生严重伤害或罪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a)(2) 如果未成年人请求不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且首席缓刑官或青年管理局局长(视情况而定)认定不告知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则本节不适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b) 就本节而言,“严重罪行”指任何可被指控为重罪且涉及对他人施暴的罪行。“严重伤害”就本节而言,指任何需要住院治疗、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永久损害主要身体器官、附属肢体或四肢使用的疾病或伤害。

Section § 223.1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管教设施部门的某人企图自杀、受到严重伤害或卷入针对他们的严重罪行,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对于未成年人,如果他们不希望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且这被认为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则可能不会进行此通知。同样,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可以拒绝此通知。在被接收时以及年满18岁时,他们会被告知此规定,并可以选择其他紧急联系人。他们可以随时更改通知对象。严重罪行包括暴力重罪,严重伤害是指需要住院治疗或危及生命的伤害。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a)(1) 对于被少年管教设施部门羁押的人员,如果其父母、监护人或指定紧急联系人能够合理地被找到,负责该人员福祉的公职人员应在24小时内成功通知至少一名上述人员,告知该人员的任何自杀未遂、任何严重伤害或针对该人员实施的任何严重罪行。经与部门工作人员适当协商,并经负责该人员福祉的公职人员同意,该人员可以指定除父母或监护人之外或代替父母或监护人的其他应被通知的人员,告知该人员的任何自杀未遂、任何严重伤害或针对该人员实施的任何严重罪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a)(2)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本节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a)(2)(A) 未成年人请求不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且部门设施负责人酌情确定不通知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符合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a)(2)(B) 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不同意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b) 在人员被接收进入部门设施时,以及在部门羁押期间年满18岁时,适当的工作人员应使用该人员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本节的所有规定,包括该人员有权 (1) 请求不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 (a) 款 (1) 项所述信息,以及 (2) 请求通知除父母或监护人之外或代替父母或监护人的其他人。部门应向该人员提供表格和任何必要信息,以就谁应被通知提供知情同意。根据 (a) 款 (1) 项所作的任何指定、同意通知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以及撤回该同意,可由该人员修改或撤销,且可在各设施之间转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c) 部门工作人员应酌情在发生时将以下信息录入被监护人的记录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c)(1) 未成年人根据本节请求不被告知紧急情况的请求,以及相关公职人员对该请求的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c)(2) 指定代替父母或监护人的紧急联系人,这些联系人可根据本节被通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c)(3) 根据本节所作的指定或同意的撤销或修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c)(4) 某人根据本节同意或撤回同意通知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d)(1) “严重罪行”是指任何可被指控为重罪且涉及对他人施加暴力的罪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d)(2) “严重伤害”是指任何需要住院治疗、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5部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需要评估精神健康障碍或严重残疾的非自愿治疗、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永久性损害主要身体器官、附属物或肢体功能的疾病或伤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1(d)(3) “自杀未遂”是指具有明确或推断的死亡意图而实施的自我施加的破坏性行为。

Section § 223.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因少年案件相关费用仍欠县政府或法院的钱,这些债务将被取消,不能再被追缴或强制执行。这适用于未成年人曾涉足少年法庭、处于缓刑期、是少年呈请书的对象,或在特定计划下受到监督的情况。

此外,根据这些特定条款对未成年人或青少年征收的任何类似费用也一并取消,不能再被追缴。最后,如果对未成年人处以赔偿罚款,十年后任何未支付的余额都将被取消且不可强制执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2(a) 任何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207.2、903或903.1条,原第903.15条,或第903.2、903.25、903.4或903.5条,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负有抚养责任的人施加的,由县级评估或法院判定的未支付的未偿余额,如果该未成年人被裁定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根据第725条处于缓刑期,是旨在裁定该未成年人为受监护人的呈请书的对象,或是根据第654条实施的监督计划的对象,则该余额被撤销,且不得强制执行和不可追缴。本款适用于出于少年犯罪管辖目的的双重身份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2(b) 任何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729.9条对未成年人施加的,由县级评估或法院判定的未支付的未偿余额,被撤销,且不得强制执行和不可追缴。本款适用于出于少年犯罪管辖目的的双重身份儿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2(c) 任何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根据《刑法典》第1203.016、1203.1ab和1208.2条,对当时未满21岁且受刑事法院管辖的成年人施加的,由县级评估或法院判定的未支付的未偿余额,被撤销,且不得强制执行和不可追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3.2(d) 在根据第730.6条对未成年人处以赔偿罚款之日起10年届满后,任何未偿余额,包括任何追缴费用,被撤销,且不得强制执行和不可追缴。

Section § 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承认联邦承认部落有权管理其内部事务(包括儿童监护权),来支持其主权。加利福尼亚州强调,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保护印第安儿童并维持他们与部落根源、家庭和文化的联系至关重要。

该法律还指出在实施这些保护措施方面存在不一致,这负面影响了印第安家庭和部落的完整性。其目标是通过制定《加利福尼亚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使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从而确保稳定的部落关系。

在儿童监护案件中,部落可以审查影响监护权的报告,并且如果州或联邦法律提供了更高的保护标准,部落有权获得这些标准。如果违反了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相关规定,印第安利益相关者可以申请宣告相关法律行动无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a)(1) 联邦承认的部落是拥有固有自治权的独立民族。联邦承认的部落拥有决定其部落成员身份或公民身份的唯一权力,这包括管理涉及其成员或公民的家庭关系的权利。联邦政府承认其与联邦承认的部落之间的信托关系,以及联邦承认的部落及其成员或公民的独特政治地位。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支持、保护和提升固有的部落主权。部落自古以来一直在保护和照顾他们的孩子。加利福尼亚州致力于通过承认部落保护其成员或公民健康、安全和福祉的权利,来保护重要的部落关系和联邦承认部落的政治地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a)(2) 没有比印第安儿童对印第安部落的持续存在和完整性更重要的资源,加利福尼亚州有兴趣保护印第安儿童,如第224.1节(b)款所定义。儿童福利和青少年司法数据显示,参与儿童福利和青少年司法系统的印第安儿童在与家人、大家庭、部落、印第安社区和文化保持联系时,会获得更好的结果。本州致力于通过推广符合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及其他适用州和联邦法律的实践,来保护重要的部落关系和印第安儿童的最佳利益,这些实践旨在防止其非自愿的家庭外安置,并且在必要时,尽可能将儿童安置在能够反映儿童部落文化独特价值观,并最能帮助儿童与其部落和部落社区建立、发展和维持政治、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场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a)(3) 鼓励和保护印第安儿童在其印第安部落中的成员身份或公民身份以及与部落社区的联系符合印第安儿童的利益,无论该儿童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开始时是否由印第安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实际监护,无论该儿童父母的亲权是否已被终止,也无论该儿童居住或定居何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b) 尽管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参议院第678号法案(2006年法规,第838章)和众议院第3176号法案(2018年法规,第833章)已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在实施《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及其相关州法律保护方面仍存在不一致,从而持续对印第安家庭造成伤害和破裂。实践中的差异削弱了部落主权,进一步对部落和部落社区造成破坏性影响,使印第安儿童和家庭面临多种不利结果的巨大风险,并且未能解决系统性种族主义问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制定一项综合性法案,以保护和维护加利福尼亚州的印第安家庭,并协助改进适用州和联邦法律的实施。本法案将保留加利福尼亚州对印第安儿童的更高标准、保护以及服务和支持。本法案此后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并应包括本法典、家庭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以及遗嘱认证法典中所有涉及印第安儿童的规定,以保持适用于印第安儿童(如第224.1节(b)款所定义)的规定的清晰性和一致性。本法典、家庭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或遗嘱认证法典中适用于印第安儿童的现有规定以及任何未来的修订规定,或旨在支持部落或部落组织、印第安儿童以及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这些术语如第224.1节所定义)参与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的修订或创建的计划,均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一部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d) 在所有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和第224.1条(d)款的定义,法院应考虑(a)款中包含的所有调查结果,努力促进印第安部落和家庭的稳定与安全,遵守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及其他适用的联邦法律,并应寻求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无论何时,当印第安儿童因进一步的寄养、监护或收养安置而被从寄养家庭或机构、监护或收养安置中移除时,儿童的安置应符合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以及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e) 印第安部落认定一名未满18岁的未婚人士,无论是(1)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公民,还是(2)有资格成为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公民且是印第安部落成员或公民的亲生子女,均应构成与该部落的重大政治联系,并应要求将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及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适用于相关程序。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f)(1) 在适用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任何程序中,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有权查阅提交给法院的所有报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将印第安儿童安置在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以外的人的监护下,或终止父母权利的任何决定的依据报告或其他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f)(2) 在适用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且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未正式介入的任何程序中,第827条(f)款所述的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代表有权查阅第827条(e)款所述的案件档案,且第827条(a)款(5)项和(f)款所述的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代表有权获取少年案件档案中包含的文件副本和相关信息,但须遵守其他保密法律。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g)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法典或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对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或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的权利提供的保护标准高于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权利,法院应适用更高的标准。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h) 任何印第安儿童、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或儿童被移出其监护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关于寄养或监护安置或终止父母权利的行动,如果该行动违反了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第1911、1912或1913条。

Section § 224.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印第安儿童福利法》(ICWA) 下与美国原住民儿童福利和监护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印第安人”、“印第安监护人”、“印第安儿童”和“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的定义,并规定了某些权利和程序。“印第安儿童”被定义为未满21岁、有资格成为部落成员或与部落有生物学联系的未婚人士。它描述了涉及印第安儿童的不同类型的监护程序,例如寄养、收养前和收养,强调了部落参与和“积极努力”使印第安儿童与家人团聚的重要性。它还阐述了什么是自愿和非自愿程序,以及在涉及多个部落时,用于确定哪个部落对儿童拥有管辖权的准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a) 就本分部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a)(1) “印第安人”指 (4) 款所定义的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公民,或指《美国法典》第43篇第1606节所定义的区域公司的阿拉斯加原住民成员或公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a)(2) “印第安监护人”指根据部落法律或习俗或州法律对印第安儿童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任何印第安人,或其父母已将临时人身照护、监护和控制权转移给该印第安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a)(3) “印第安组织”指由印第安人拥有或控制,或其多数成员为印第安人的任何团体、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a)(4) “印第安部落”指因其印第安人身份而被内政部长认定有资格获得向印第安人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印第安部落、部族、民族或其他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群体或社区,包括《美国法典》第43篇第1602节 (c) 款所定义的任何阿拉斯加原住民村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a)(5) “保留地”具有《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51节所定义的“印第安属地”的相同含义,以及不属于第1151节范围且其所有权由美国为任何印第安部落或个人信托持有,或由任何印第安部落或个人持有但受美国限制不得转让的任何土地。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a)(6) “部落法院”指对儿童监护程序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且该法院是印第安犯罪法院、根据印第安部落的法典或习俗设立和运作的法院,或任何其他被赋予儿童监护程序管辖权的部落行政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b) 就本分部而言,“印第安儿童”一词指以下所有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b)(1) 任何未满18岁的未婚人士,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b)(1)(A) 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公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b)(1)(B) 有资格成为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公民,并且是印第安部落成员或公民的亲生子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b)(2) 就少年法庭提起的 (d) 款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而言,“印第安儿童”一词还指年满18岁但未满21岁的未婚人士,该人士是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公民,或有资格成为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或公民,并且是印第安部落成员或公民的亲生子女,且处于少年法庭的管辖之下,除非该人或其律师选择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不被视为印第安儿童。所有涉及18岁及以上人士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应以尊重该人作为法定成年人身份的方式进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c) 就 (d) 款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c)(1) “扩大家庭成员”具有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法律或习俗所定义的相同含义,如果缺乏此类法律或习俗,则指年满18岁且是印第安儿童的祖父母、姑姨叔舅、兄弟姐妹、姐夫妹夫或嫂子弟媳、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堂表兄弟姐妹、或继父母的人士。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c)(2) “父母”指印第安儿童的任何亲生父母,或任何合法收养了印第安儿童的印第安人,包括根据部落法律或习俗进行的收养。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d)(1) “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指在本法典下提起的少年法庭程序中,除第319节规定的紧急程序之外的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66.26节进行的任何听证会,或根据《遗嘱认证法典》或《家庭法典》进行的涉及印第安儿童的程序,该程序可能导致以下结果之一: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 “积极努力”指肯定、积极、彻底和及时的努力,主要旨在维持或使印第安儿童与其家庭团聚。如果机构参与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积极努力应包括协助父母、父母双方或印第安监护人完成个案计划的各个步骤,以及获取或开发满足个案计划所需的资源。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积极努力应以符合印第安儿童部落当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的方式提供,并应与印第安儿童及其父母、大家庭成员、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合作进行。当机构知道某儿童是印第安儿童,或有理由知道某儿童是第224.2条(d)款所述的印第安儿童时,积极努力应在收到有关该印第安儿童的转介或首次接触该印第安儿童或其家庭时开始,以较早者为准。每当县儿童福利机构被要求作出合理努力或提供合理团聚服务时,在任何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中,这些努力和服务应符合本款所述的积极努力标准。积极努力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量身定制,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1) 对印第安儿童家庭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安全团聚为最理想目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2) 确定适当的服务,包括根据第9部第4章(第16585条起)提供的服务,并帮助父母克服障碍,包括积极协助父母获取这些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3) 识别、通知并邀请印第安儿童部落的代表参与向印第安儿童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以及参与家庭团队会议、永久安置规划和安置问题的解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4) 进行或促使进行对印第安儿童大家庭成员的勤勉搜寻,并就可能的安置与大家庭成员联系和协商,以及为印第安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家庭结构和支持。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5) 提供并采用所有可用且文化上适宜的家庭维护策略,并促进使用儿童部落提供的补救和康复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6) 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让兄弟姐妹团聚。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7) 支持在尽可能最自然的环境中与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进行定期探视,以及在任何被移除期间,印第安儿童的试探性家庭探视,这应与确保儿童健康、安全和福祉的需要相一致。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8) 识别社区资源,包括住房、经济援助、交通、心理健康和药物滥用服务以及同伴支持服务,并积极协助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或(在适当情况下)儿童的家庭利用和获取这些资源。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9) 监测服务进展和参与情况。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10) 如果最佳服务不存在或不可用,考虑其他方式来满足印第安儿童父母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家庭的需求。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f)(11) 提供团聚后服务和监测。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g) “助理部长”指印第安事务局助理部长。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h) “印第安事务局”指内政部印第安事务局。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i) “持续监护”指根据任何适用的部落法律、部落习俗或州法律,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已经拥有或过去任何时候曾拥有的实际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两者兼有。印第安儿童的生母被视为曾拥有该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权。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j) “监护权”指根据任何适用的部落法律、部落习俗或州法律,实际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两者兼有。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k) “住所”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k)(1) 对于父母、印第安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而言,指一个人曾实际居住并将其视为家的地方。这包括一个人的真实、固定、主要和永久的住所,即使该人目前可能居住在其他地方,也打算无限期返回并留在那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k)(2) 对于印第安儿童,指该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的住所。如果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未婚,则该印第安儿童的住所指其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的住所。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l) “紧急程序”就少年受抚养程序而言,是根据第319条举行的首次申请听证会。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m) “印第安寄养家庭”指一个寄养家庭,其中一名或多名经许可或批准的寄养父母是根据(a)款第(1)项定义为印第安人的人。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n) “非自愿程序”指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其中父母并非出于自愿同意寄养、收养前或收养安置,或终止亲权。“非自愿程序”也指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其中父母在州法院或机构威胁将儿童带走的情况下同意寄养、收养前或收养安置。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o) “身份犯罪”指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则不被视为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逃学和不服管教。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p) “应要求”指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可以在自愿程序中仅凭口头请求,无需任何延迟、手续或条件,即可重新获得实际监护权。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q) “自愿程序”指根据(d)款定义的、并非非自愿程序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其中父母双方或印第安监护人出于自愿,在没有州机构威胁带走儿童的情况下,同意安置印第安儿童,或指自愿终止亲权的程序。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1(r) “部落批准家庭”指经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或由该部落指定的部落或部落组织许可或批准的家庭,用于根据该儿童部落依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15条制定的标准以及第10553.12条所述标准对印第安儿童进行寄养或收养安置。部落批准家庭无需获得州或县的许可或批准,且等同于州许可或县许可或批准的家庭,包括批准的资源家庭。《健康与安全法》第1522条和第1522.1条规定的寄养或收养安置背景调查要求应适用于部落批准家庭。

Section § 2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法院和福利部门确定涉及法律程序的儿童是否是一名印第安儿童。该程序始于他们首次了解儿童案件时,并涉及询问儿童潜在的印第安身份。如果存在证据或理由相信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则需要进行额外询问,包括联系相关部落和家庭成员。

当法院有理由认为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时,他们必须将寄养安置等程序通知部落。在有明确相反证据之前,法院将儿童视为印第安儿童,并且如果出现新信息,必须继续进行询问。

印第安部落关于儿童是否为其成员的判断是最终的。该法律还允许部落远程参与法律程序,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代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a) 法院、县福利部门和缓刑部门负有积极且持续的义务,须询问根据第300、601或602条可能已提起或已提起申请的儿童是否或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b)(1) 县的询问义务始于首次就某儿童被联系时,包括但不限于询问报告虐待或忽视儿童的当事人是否拥有任何关于该儿童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的信息,以及县部门首次接触该儿童或该儿童的家庭时,包括第224.1条(c)款(1)项所定义的大家庭成员。在首次接触该儿童和每位家庭成员(包括大家庭成员)时,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有义务询问该儿童是否或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b)(2) 如果儿童根据第307条被置于县缓刑部门的临时监护之下,或根据第306条(a)款(1)项被县福利部门接收并维持临时监护,或根据第306条(a)款(2)项被县福利部门临时监护或维持临时监护,或如果他们最初是根据第340条所述的逮捕令被采取保护性监护,则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有义务询问该儿童是否是一名印第安儿童。询问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大家庭成员、对儿童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士以及报告虐待或忽视儿童的当事人,询问该儿童是否或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以及该儿童、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住所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c) 对于主持任何可能导致将印第安儿童安置给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以外的人的少年司法程序(包括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已自愿同意安置儿童的程序)的法院,询问义务始于对申请的首次听证会。在听证会开始时,法院应询问程序的各方当事人以及所有在场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该儿童是否或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他们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以及该儿童、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住所地,如第224.1条所定义。对于未出席首次申请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也应在其首次出庭时进行询问。询问和答复应记录在案。法院应指示各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如果他们随后收到提供理由知道该儿童是或可能是一名印第安儿童的信息,应告知法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d)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有理由知道涉及某程序的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d)(1) 对该儿童有利益关系的人,包括儿童本人、法院官员、部落、印第安组织、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儿童大家庭的成员,告知法院该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d)(2) 该儿童、儿童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居住地或住所地位于保留地或阿拉斯加原住民村庄,如《美国法典》第43卷第1602条(c)款所定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d)(3) 程序的任何参与者、法院官员、印第安部落、印第安组织或机构告知法院,它已发现表明该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的信息。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d)(4) 作为程序当事人的儿童使法院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d)(5) 法院被告知该儿童是或曾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d)(6) 法院被告知父母一方或儿童持有表明其是印第安部落成员或公民的身份证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2(e) 如果法院、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有理由相信某印第安儿童涉及某程序,但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一名印第安儿童,则法院、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就儿童可能的印第安身份进行进一步询问,并应尽快进行该询问。

Section § 224.3

Explanation

本节重点规定了当印第安儿童涉及与寄养、父母权利和领养相关的法院听证会时,通知相关方的要求。根据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通知必须发送给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以及部落。它详细说明了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关于儿童血统和部落归属的特定信息。

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如果部落已指定特定代理人,通知应直接发送给他们。法律强调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干预程序、请求更多时间准备,并将程序移交至部落法院。信息保密是必需的,任何泄露此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院制裁。

最后,它提供了在存在与家庭暴力或虐待相关的安全问题时处理通知的指导。通知证明,包括回执,应在听证会前提交给法院,并且一旦部落承认儿童的成员资格或符合资格,对所包含的信息会做出某些例外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 如果法院、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如第224.2条 (d) 款所述)涉及印第安儿童,则应根据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1912条,为可能导致寄养安置、终止父母权利、领养前安置或领养安置(如第224.1条 (d) 款 (1) 项所述)命令的听证会提供通知。通知应发送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如有)以及儿童所属部落。所有已发通知的副本应送达依赖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及其律师。通知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1) 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并要求回执。建议通过平信额外通知,但非强制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2) 发送给部落的通知应寄给部落主席,除非部落已指定其他送达代理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3) 所有印第安儿童监护听证会的通知应由寻求安置儿童的一方发送给以下所有对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3)(A) 儿童可能是其成员或公民,或有资格成为其成员或公民的所有部落,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3)(A)(i) 部落已作出决定,该儿童不是其成员或公民,或不符合成员或公民资格。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3)(A)(ii) 法院根据第224.1条 (e) 款确定哪个部落是该儿童的部落,此后,只需向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发送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3)(B) 儿童的父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3)(C) 儿童的印第安监护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4) 在联邦法律要求范围内,通知应发送给内政部长指定的代理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 除了本条其他章节中规定的信息外,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A) 印第安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如果已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B) 儿童是其成员或公民,或可能符合成员或公民资格的印第安部落的名称(如果已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C) 已知的印第安儿童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和曾祖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所有姓名,包括娘家姓、婚后姓和曾用名或别名,以及他们当前和以前的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死亡地、儿童其他直系祖先的部落登记、成员资格或公民身份信息,以及任何其他识别信息(如果已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D) 启动程序的请愿书副本。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E) 儿童的出生证明副本(如果可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F) 法院以及根据本节收到通知的所有当事方的地点、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G) 任何预定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信息。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 以下所有事项的声明: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i) 请愿人的姓名以及请愿人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i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绝对权利干预程序。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ii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向法院申请将程序移交至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部落法院,除非任何一方父母反对,但须经部落法院拒绝受理。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iv)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经请求,额外获得最多20天时间准备程序。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v) 程序对儿童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未来监护权和父母权利的潜在法律后果。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vi) 如果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将根据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第1912条指定律师代表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3(a)(5)(H)(vii) 根据第827条,通知、请愿书、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是保密的。任何收到通知的个人或实体应保守通知中关于特定程序的信息的机密性,并且不得向任何不需要该信息以行使部落在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下权利的人透露该信息。

Section § 22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任何涉及印第安儿童监护权的法律案件中,该儿童的部落及其印第安监护人有权在他们选择的任何时候参与诉讼程序。

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和印第安监护人(如第224.1条所定义)有权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的任何阶段进行干预。

Section § 2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案件中,法院必须尊重并承认任何印第安部落的法律行为、记录和决定,就像对待其他任何团体一样。即使该部落选择不直接参与案件,这项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2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关注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监护的案件中使用“合格专家证人”的要求。这些证人必须能够讨论,让孩子继续由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是否可能对孩子造成情感或身体上的伤害。他们还需要了解孩子部落的文化标准。部落指定或被认可为部落成员可以使某人具备专家资格。法院被鼓励与孩子的部落合作,寻找合适的专家。

此外,在这些案件中,在将孩子从家中带走或终止父母权利之前,合格的专家证人必须就继续监护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和文化标准作证。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专家的书面声明可以代替口头证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a) 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需要“合格专家证人”的证词时,“合格专家证人”应有资格就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继续监护儿童是否可能对儿童造成严重的精神或身体损害作证,并应有资格就印第安儿童部落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作证。儿童的部落可以指定某人有资格就印第安儿童部落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作证。该个人不得是推荐寄养安置、领养前安置、领养安置、领养或终止父母权利的人员或机构的雇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b) 在考虑是否将印第安儿童从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监护中移除或终止印第安儿童父母的父母权利时,法院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b)(1) 要求合格专家证人就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继续监护儿童是否可能对儿童造成严重的精神或身体损害作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b)(2) 考虑有关印第安儿童部落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的证据,包括该部落的家庭组织和育儿习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c) 具有以下特征的人员最有可能符合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合格专家证人的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c)(1) 由印第安儿童部落指定为有资格就印第安儿童部落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作证的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c)(2) 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成员或公民,被部落社区认可为熟悉与家庭组织和育儿习俗相关的部落习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c)(3) 在向印第安人提供儿童和家庭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并对印第安儿童部落内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以及育儿习俗有广泛了解的专家证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d) 法院或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印第安儿童部落或为印第安儿童部落提供服务的印第安事务局机构协助寻找有资格担任专家证人的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24.6(e) 法院可以接受合格专家证人的声明或宣誓书以代替证词,但前提是各方已书面约定,且法院确信该约定是知情、明智和自愿作出的。

Section § 224.7

Explanation

加州州社会服务部可以设立并管理项目,以帮助部落参与涉及美洲原住民儿童的监护案件。这些项目包括其他法律条款中列出的具体举措,并将与该部门内不同部门协调合作。

州社会服务部可以设立并管理旨在促进部落参与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如第224.1条(d)款所定义)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第10553.1条至第10553.25条(含)所述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管理应如第16500.9条所述,与该部门内其他相关部门协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