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持证引航员拥有专属权利,可以引导船舶从公海进入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海湾和港口,具体而言是蒙特雷湾、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除非本分部的其他规定另有说明,他们还对在这些海湾区域内引导船舶拥有专属控制权。

此外,法律明确指出,本规定不影响蒙特雷湾以及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的任何现有引航规定。它还允许这些港口使用根据本规定许可的引航员。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5(a) 经委员会许可的引航员,在联邦法律未另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专属权力引领船舶从公海进入蒙特雷湾以及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及其港口,以及从这些海湾和港口驶往公海。他们还应拥有在这些海湾水域内和沿岸引领船舶的专属权力,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5(b) 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干涉蒙特雷湾以及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的引航规定,也不得阻止这些港口的监管机构使用根据本分部许可的引航员。

Section § 11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没有适当引航执照的人,不得在蒙特雷湾和旧金山湾等加州特定海湾内或海湾外引航船只。如果他们这样做,将构成轻罪,并且可能需要向合法的引航员支付费用。

如果州执照引航员因安全问题拒绝登船,法律对某些人作出了例外规定,例如为确保安全而接替引航员的船长、来自特定港口的引航员,以及在没有州引航员可用的情况下。

法院也可以禁止某人无证引航。然而,在涉及引航员升降梯或引航梯的安全相关情况下,某些豁免不适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a) 未持有根据本分部颁发的引航员执照的人,驾驶任何船只进出蒙特雷湾、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或苏伊逊湾的任何港口,或在上述任何海湾水域从事船舶移泊或特殊作业的引航员,犯有轻罪。除法律规定的罚款或其他处罚外,法院可命令该人向有权引航该船只的引航员支付所收取的引航费。如果州执照引航员根据 (c) 分项的 (5) 款拒绝登船,则无需支付引航费。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b) 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禁止某人从事 (a) 分项规定的引航活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员: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c)(1) 为确保船舶安全操作而解除引航员职务的船长,但仅限于从引航员解除职务地点到最近的安全泊位或锚地,或如果公海比安全泊位或锚地更近,则到公海。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c)(2) 根据萨克拉门托港或斯托克顿港的有效监管权限引航船只的人员。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c)(3) 根据第 1127 条规定,引航在注册下航行的船只的人员。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c)(4) 根据第 1179 条规定引航船只的人员。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c)(5) 如果州执照引航员拒绝登船,则引航船只的人员。但是,除非州执照引航员立即表示愿意登船,否则船只不得雇用未经州许可的引航员,直到船只代表通知港口代理人或其指定人员,船只将雇用未经州许可的引航员。港口代理人或其指定人员应通知委员会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本款适用。
(d)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d)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6(d)(c) 分项的 (5) 款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州执照引航员因怀疑该船只的引航员升降梯或引航梯存在安全违规而拒绝登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