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a) 在董事会正式通知的会议上公布意向请愿通知后20天内,提交请愿书的请愿人应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份拟议会议日程通知,以举行一次或一系列请愿前会议,旨在实现本节所述目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b) 在意向请愿通知副本送达或在董事会正式通知的会议上宣读意向请愿通知后45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提交请愿书的请愿人应与所有利益相关方举行至少一次会议。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c) 所有各方应在意向请愿通知期内,作出善意努力,安排合理必要的会议次数,以实现会议目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d) 意向请愿通知期内会议的目的应是澄清意向请愿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探讨尽可能缩小和简化问题的途径,并考虑实质性一致和实质性分歧的领域。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e) 所有各方应在请愿前会议期间,确定在问题上达成联合约定、联合请愿或部分约定和联合请愿的可能性。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f) 利益相关方可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选择相互安排会议,包括在需要时安排调解员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g) 根据本节要求举行的请愿前会议并非公开会议。除本节所述外,无需对这些会议进行公开通知。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h) 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工作人员不得出席根据本节举行的任何请愿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