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申请更改引航费率,他们必须首先通过提交一份通知告知委员会。这份通知也应发送给相关团体,例如引航员协会、船东,或任何参与过上次费率变更讨论的人。 通知应解释建议的变更内容,详细说明任何不属于当前收费结构的新费率或成本。

Section § 1261

Explanation
收到意向请愿通知后,执行董事必须做三件事:首先,将请愿通知安排在董事会下一次例行会议上讨论,并将其公布在公共记录中。其次,通知行政听证办公室,并请求为任何与请愿相关的即将举行的听证会指派一名行政法法官。最后,如果任何利益相关者在规定的通知截止日期前已要求参加请愿前会议,则通知请愿人这些利益相关者。

Section § 1262

Explanation

在有人正式向董事会请愿之前,他们需要在宣布意向后20天内通知利益相关方计划的会议。然后,在45天内,他们必须与这些利益相关方举行至少一次会议。这些会议的目的是讨论请愿书涉及的问题,简化问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找到共同点。利益相关方应努力就约定或甚至联合请愿达成一致。这些会议不对公众开放,董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不应出席。利益相关方可以自行安排会议,如果需要甚至可以聘请调解员。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a) 在董事会正式通知的会议上公布意向请愿通知后20天内,提交请愿书的请愿人应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份拟议会议日程通知,以举行一次或一系列请愿前会议,旨在实现本节所述目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b) 在意向请愿通知副本送达或在董事会正式通知的会议上宣读意向请愿通知后45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提交请愿书的请愿人应与所有利益相关方举行至少一次会议。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c) 所有各方应在意向请愿通知期内,作出善意努力,安排合理必要的会议次数,以实现会议目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d) 意向请愿通知期内会议的目的应是澄清意向请愿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探讨尽可能缩小和简化问题的途径,并考虑实质性一致和实质性分歧的领域。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e) 所有各方应在请愿前会议期间,确定在问题上达成联合约定、联合请愿或部分约定和联合请愿的可能性。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f) 利益相关方可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选择相互安排会议,包括在需要时安排调解员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g) 根据本节要求举行的请愿前会议并非公开会议。除本节所述外,无需对这些会议进行公开通知。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2(h) 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工作人员不得出席根据本节举行的任何请愿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