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5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引航费率的制定方式有切身利益,你可以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要求进行修改。当你提交这份请愿书时,你需要证明你的主张更有可能属实。这是你作为提出方(动议方)的责任。

如果你对别人的请愿书提出反请愿,你也有责任证明你的主张,就像最初的请愿人一样。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5(a) 任何对引航费率具有重大利益的人,均可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5(b) 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的请愿人是动议方,并应在本章所述的程序中承担优势证据的举证责任。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5(c) 对请愿书作出回应的反请愿人是动议方,并应在本章所述的程序中承担优势证据的举证责任。

Section § 12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发出意向通知后提交请愿书的规则。首先,如果满足特定要求,请愿人可以在发出意向通知90天后提交请愿书。其次,请愿人在请愿前会议结束后没有义务提交请愿书。第三,如果利益相关方同意会议应继续进行,则提交请愿书没有时间限制。最后,如果在没有利益相关方协议的情况下,请愿书未在180天内提交,则在提交另一份请愿书之前必须发送新的通知。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6(a) 在请愿人遵守了第1260条和第1262条规定的前提下,在送达请愿意向通知副本90天后,或在董事会正式通知的会议上宣读请愿意向通知90天后(以较早者为准),即可提交请愿书。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6(b) 在完成请愿前会议程序后,请愿人没有义务根据本章提交请愿书。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6(c) 如果请愿前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参与者约定请愿前会议将继续进行,则在提交请愿意向通知后,提交请愿书的时间没有限制。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6(d) 如果在提交请愿意向通知后180天内未提交请愿书,或未根据 (c) 款向董事会提交约定,则请愿书不再有效,并且在根据第1260条提交后续请愿书之前,应提交新的请愿意向通知。

Section § 126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修订引航费率的请愿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首先,请愿人必须提供其联系方式并说明其对费率的兴趣。如果涉及多方,各方都必须这样做。请愿书应请求举行听证会并提出日期,包含当前和拟议的费率并突出显示变更,并提供关于为何需要修订的证词。此外,任何预先商定的约定或问题简化方案也必须包含在内。

请愿书还可以包含拟议的命令以及委员会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所有文件必须以纸质和电子副本形式提交,并采用委员会指定的格式。最后,请愿人必须通知并向希望参加初步会议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所有提交材料的访问权限。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 根据本章提交的请愿书应包含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1)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1)(A) 请愿人签署的提交文件,表明请愿人身份,包括请求修订引航费率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请愿人对引航费率具有实质性利益的依据。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1)(A)(B) 如果请愿书是多方联合提交的,则该请愿书在提交时应标明为联合提交,并包含每位联合请愿人签署的提交文件,包括请求修订费率的每位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每位请愿人对引航费率具有实质性利益的依据。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2) 要求举行听证会,包括拟议的听证日期和日程。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3) 拟议费率的副本,以及拟议费率变更的副本,其格式应以删除线表示要删除或替换的内容,下划线表示要插入的内容。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4) 支持请愿的证词,包括说明现有费率为何或如何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充分,以及所有证明需要修订费率的附件和信息,并说明第1251条中规定的费率修订标准。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a)(5) 根据第1262条在请愿前会议期间达成的任何联合约定、部分约定或任何其他旨在缩小或简化问题的协议的副本。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b) 根据本章提交的请愿书可包含以下任何内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b)(1) 拟议命令的副本。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b)(2) 委员会通过法规或先前命令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c) 请愿人应向委员会提交所有请愿文件的一份纸质副本和一份电子副本,包括请愿人打算作为其直接证据提交的证词和附件。如果委员会选择要求特定的提交格式,所有提交材料的电子副本应以委员会指定的格式提交。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7(d) 请愿人应向根据第1262条请求参加请愿前会议的每个利益相关者或利害关系方提供电子通知和所有提交材料的电子副本访问权限。

Section § 1268

Explanation

收到请愿书后,执行董事有几项职责。首先,他们需要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安排审查请愿书,将请愿书公之于众,并请求举行听证会。其次,他们必须将所有已提交的材料分享给被指派处理听证会的行政法法官。最后,执行董事需要将行政法法官的详细信息、请愿书的正式提交日期通知请愿人和任何利益相关方,并提醒利益攸关方他们有20天时间请求参与该程序。

收到请愿书后,执行董事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8(a) 安排在董事会下一次例会上审议该事项,以便向公众发出通知,并由执行董事将已签署的呈件和请愿书听证请求载入记录。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8(b) 应董事会根据第1261条提出的请求,向指定的行政法法官提供所有已提交材料的副本,以管理请愿书的听证会。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8(c) 向请愿人以及根据第1262条请求参加请愿前会议的每一位利益攸关方提供以下所有通知: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8(c)(1) 负责管理请愿书听证会的行政法法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8(c)(2) 向董事会提交请愿书的正式日期。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8(c)(3) 利益攸关方须根据第1269条在请愿书提交后20个日历日内提交介入请求的要求。

Section § 1269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引航费率有重大利益,您可以请求参与讨论该费率的法律程序。此请求必须包含您的联系方式、您为何关心该费率、您在此事中的立场,以及您对建议听证日期的看法。

您的请求需要在最初呈请提交后的20天内送达法官。即使您加入,除非是反呈请的一部分,否则您不能引入新问题。此外,您的加入不应拖延事情或对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公平。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a) 任何对引航费率具有重大利益的利益相关者,均可根据本章规定,提交书面请求以介入呈请程序。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b) 介入请求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b)(1) 一份签署的请求,明确拟介入方,包括请求介入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b)(2) 拟介入方在引航费率中的重大利益。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b)(3) 该当事方在程序中的立场。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b)(4) 对呈请人提议的听证日期和日程的回应。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c) 书面介入请求如在呈请提交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由行政法法官收到,则应被视为及时。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69(d) 介入不应扩大程序中的问题,除非在反呈请中提出问题,否则仅限于此;介入也不应不合理地拖延听证或不公平地损害其他当事方的利益。

Section § 1270

Explanation
如果除了主要当事人之外,有人想作为介入方参与到法律案件中,他们需要在最初的申请书提交后30天内提交他们的文件,比如答辩书或反诉申请书。如果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行政法法官可能会给予他们额外的20天来完成此事。 他们提交的文件需要说明原始申请书和本法律章节中提到的具体因素和问题。

Section § 127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管理和进行涉及申请的正式听证会的程序。行政法法官负责组织所有相关流程,例如设定听证日期、安排庭前会议以简化问题,并确保听证会高效进行。当事人需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所有必要文件,法官将处理任何异议并在听证会开始时解决。最终命令的发布必须遵守特定时间表,特别是对于有争议的申请,期限为240天;无争议或联合提交的申请,期限为120天。法官可根据需要调整日程安排。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a) 行政法法官应举行初次申请管理会议,以确定听证日期、建立完整的申请日程表、对介入请求作出裁决,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任何其他及时或适当的事务。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b)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b)(1) 为更有效地利用正式程序中的听证时间,并加快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处理,行政法法官应在完整的申请日程表中设定至少一次当事人之间庭前会议的日期。参加庭前会议的当事人应考虑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b)(1)(A) 简化和澄清问题,并消除不相关或不重要的问题。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b)(1)(B) 就事实、文件的真实性、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其他证据事项达成约定。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b)(1)(C) 尽可能利用其他辅助手段以促进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处理。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b)(2) 本节不排除任何当事人通过协议或约定召集或举行非日程会议。如果在听证会之前召集会议,或听证会休会以举行会议,且会议产生了实质性结果,行政法法官应在记录中说明会议结果。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c) 行政法法官应在完整的申请日程表中设定日期,供当事人完成所有证据开示和数据请求、回应证据开示和数据请求,并提出对另一方证据开示或证据开示回应的任何异议。
(d)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d)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d)(1) 行政法法官应在完整的申请日程表中设定日期,供当事人在听证会前向行政法法官提交拟议书面证词、证人名单和拟议证据,并保留在听证会上的交叉询问权。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d)(2) 对预先提交的证词、证人或拟议证据的任何异议应在完整的申请日程表中设定的庭前日期提交给行政法法官,并由行政法法官在听证会开始时解决。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d)(3) 当当事人未能在完整申请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费率听证会的任何书面证词、证人名单或拟议证据,或对费率听证会的预先提交证词、证人或拟议证据的异议时,如果行政法法官认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存在充分理由,则逾期提交可被接受。就本节而言,“充分理由”是指未提交是由于可原谅的错误、意外、可原谅的疏忽、合理依赖行政法法官的陈述,或由于参与程序的当事人的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当行为。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e) 行政法法官应在完整的申请日程表中设定日期,供当事人在听证会前提交庭前会议产生的拟议约定、协议或其他报告。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f) 行政法法官应将听证会设定在对相关当事人最方便的日期和时间。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g) 行政法法官应在完整的申请日程表中设定日期,供当事人提交听证后简报和答复简报。
(h)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h)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h)(1) 对于所有介入方提出异议的申请,如果根据第1279条没有重新提交,完整的申请日程表应要求最终命令和费率表不迟于根据第1268条确立的申请提交之日起240天内公布。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h)(2) 对于所有介入方无异议的申请或不受反对申请的当事人进一步介入请求的联合提交,如果根据第1279条没有重新提交,完整的申请日程表应要求设定加速听证日期,并且最终命令和费率表不迟于根据第1268条确立的申请提交之日起120天内公布。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1(i) 本节不禁止行政法法官在设定完整申请日程表的初步命令发布后的任何时间,根据当事人的动议或经当事人约定,酌情通过命令修改听证日期或完整申请日程表的其他组成部分。

Section § 1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涉及行政法法官的请愿书公开听证会期间会发生什么。法官有权在听证会结束后,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更多书面或口头证据,所有相关方都可以对此请求作出回应。执行董事必须出席听证会并随时待命,法官可以公开咨询他。同样,对于法官与执行董事之间的任何讨论,所有各方都有机会在听证会期间和听证会后作出回应。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2(a) 在就请愿书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行政法法官保留自由裁量权,指示各方在听证会后提交补充书面陈述或证据。所有各方有权在听证会上以及在听证会后以书面形式,对行政法法官关于提交补充书面陈述或证据的指示作出回应,无论该补充书面陈述或证据是针对哪一方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2(b) 在就请愿书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执行董事应出席并可供行政法法官咨询。行政法法官保留在公开听证会期间公开咨询执行董事的自由裁量权。所有各方有权在听证会上以及在听证会后以书面形式,对行政法法官与执行董事的咨询作出回应。

Section § 12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请愿书公开听证会结束后会发生什么。在此期间,行政法法官可以向任何相关方提出问题并索取信息。无论问题最初是针对谁提出的,所有相关方都有权回答这些问题和请求。

法律还允许法官直接向执行董事提出类似问题。同样,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回应或参与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任何会议或讨论。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3(a) 在请愿书的公开听证会结束后,以及在临时命令和关税发布之前,行政法法官可以向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交法庭质询和证据开示请求。所有当事人都有权回应听证会后的法庭质询和证据开示请求,无论质询或证据开示请求是针对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3(b) 行政法法官可以为执行董事安排咨询或制定法庭质询或证据开示请求。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参加所有听证会后的法庭咨询并独立回应,此外,所有当事人都有权回应针对执行董事提出的听证会后的法庭质询和证据开示请求。

Section § 1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特定时期内,不得与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就引航费率表或费率进行私下交流(称为单方面沟通)。该时期从执行董事请求指派行政法法官时开始,到不再有可能就费率表申请举行董事会听证会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