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副或海员没有义务乘坐不适航的船舶出海。如果对其适航性存在合理怀疑,他可以拒绝启航,直到进行适当的检验。
船长、船员和货物大副和海员
Section § 862
船长可以雇佣和解雇船员,比如大副和水手。但是,只有在航行期间他们严重且屡次不服从命令,或者不胜任工作时,才能被解雇。如果是其他原因,则必须等到航程结束才能让他们离开。
船长权限 船员解雇 航程结束
Section § 864
这项法律确保海员不能放弃获得工资的权利或任何与救助相关的权利,即使有协议另有规定。任何试图让海员放弃这些权利的协议,例如在船舶丢失的情况下,均无效力。
海员不得通过协议被剥夺其对船舶的留置权,或被剥夺其原本有权获得的工资追偿的任何补救措施。任何协议,如果海员同意在船舶损失的情况下放弃其工资权,或放弃其可能拥有或可能获得的任何救助性质的权利,均属无效。
海员权利 工资追偿 船舶留置权
Section § 865
这项法律规定,海员不能通过特别协议改变其法定权利或增加其义务,除非他们完全理解该协议的含义并为此获得公平报酬。
海员不得通过特别协议损害其任何依法规定的权利,或增加其任何依法规定的义务,除非他完全理解该协议的效力并为此获得公平报酬。
海员权利 特别协议 损害权利
Section § 866
水手赚的钱通常在船舶的货运费收齐后支付。如果货运费因船主或船长的过失而未能收齐,那么水手的工资可能仍然需要支付。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海员的工资在运费赚取时方才到期,且仅以运费赚取为限,除非运费损失是由于船主或船长的过失造成的。
海员工资 运费赚取 货运费
Section § 867
本法律规定了船副或海员何时有权开始赚取工资和获得给养。该权利始于以下三个时间点中最早的一个:当该人员开始工作时,其工作协议中规定的日期,或其在船上时。
海员工资 船副工资 工资权利
Section § 869
如果大副或海员被无故解雇,或在航行中因船长的虐待而被迫离船,那么他的雇佣关系就被视为结束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要求获得他本应赚取的所有工资。
大副非法解雇 海员被迫离船 船长虐待
Section § 8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舶的船长或首席幸存官出具一份证明,声称某海员已尽力挽救了船舶、船上货物和补给品,那么该证明可作为支持该主张的证据。
船舶的船长或首席幸存官出具的证明,证明海员已竭尽全力挽救船舶、货物和物资,是该事实的推定证据。
海员努力证明 努力证据 海员职责
Section § 8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上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在履行职责时因非自身过错而生病或受伤,或被非法解雇,或船舶被捕获,他们仍然有权获得报酬。如果船舶被捕获,他们的工资中可能会按比例扣除一部分,用于支付所谓的“救助”费用。
海事工资 海员权利 疾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