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通则责任总则
Section § 420
这项法律规定,海上承运人(例如运输货物的船舶)通常对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其方式与内陆承运人(如卡车或火车)相同。但是,他们不对由海上相关危险或火灾造成的损失负责。
Section § 421
这项法律规定,海运公司(即共同承运人)的职责和义务受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您与一家航运公司打交道,他们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
Section § 422
本法律条文将“海上风险”定义为在海上可能遇到的各种危险。这些包括自然威胁,如风暴、海浪和气候变化;物理障碍,如岩石和急流;以及人为障碍。它还提及海上航行期间的禁闭和海洋特有动物作为风险,以及任何其他独特的海洋危险。
Section § 423
Section § 4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上船舶遇到严重危险,船员可以抛弃货物以保护船舶和剩余货物。这种行为被称为“投弃”。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所有对货物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分担,这被称为“共同海损”。
Section § 427
只有船长才能决定把货物扔到船外(这叫做投弃货物),除非船长无法做出决定,或者有紧急需要。在这些情况下,船上其他人也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Section § 42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舶或其货物中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抛弃以挽救其余部分,那么从这项决定中受益的每个人都必须分摊费用。这包括船舶、其设备、运费和货物。此外,被抛弃物品的所有人也负责分摊费用。
Section § 429
本法律解释了海上航行中各方分担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是如何计算的。各方承担的损失份额取决于其利益价值与所涉总价值的比较。此外,如果损失计算(理算)在航程结束时有效,那么它在其他任何地方也都被认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