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项旨在预防加州水域入侵性贻贝侵扰的收费制度。这项费用是在现有船只费用之外额外征收的,并根据年份有所不同:偶数年最高10美元,奇数年最高20美元。从2026年起,偶数年的费用将在15-21美元之间,奇数年则在30-42美元之间,并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一个技术咨询小组将协助确定费用金额。收取的费用将用于资助预防工作,并存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仅在海水水域使用的船只可免除此费用,支付费用后会发放贻贝预防贴纸。在非海水水域操作船只但未贴有此贴纸的船只操作员可能会被罚款,除非根据其他法规获得豁免。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1) 除了根据《车辆法典》第9853条(b)款第(1)和(2)项或第9860条征收的费用外,应另行征收一项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费,金额由部门确定,具体如下: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1)(A) 如果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费在任何偶数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该费用不得超过十美元 ($10)。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1)(B) 如果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费在任何奇数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该费用不得超过二十美元 ($20)。
(2)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2)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2)(A) 尽管有第(1)项规定,对于2026日历年及此后每年到期的入侵性贻贝预防费,应适用以下规定: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2)(A)(i) 如果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费在任何偶数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该费用不得低于十五美元 ($15) 且不得高于二十一美元 ($21)。
(i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2)(A)(ii) 如果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费在任何奇数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该费用不得低于三十美元 ($30) 且不得高于四十二美元 ($42)。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a)(2)(A)(B) 第(i)项和第(ii)项中的金额应在每个奇数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使用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值。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b) 在确定根据(a)款征收的费用金额时,部门应设立一个技术咨询小组并征求其意见,该小组由相关人士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休闲船只和水库运营代表。咨询小组成员应由主任任命。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c) 部门应制定紧急法规,规定为本条目的目的征收和使用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费的程序。紧急法规应包括管理根据第676条授予的拨款的规则。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d) 根据本条设立的费用所征收的所有收入应存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并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仅用于第676条规定的目的。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e) 根据本条设立的费用不适用于仅在海水水域使用的船只。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e)(1) 在支付根据本条设立的费用后,机动车辆管理局应发放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贴纸。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e)(2) 未支付根据本条设立的费用不禁止机动车辆管理局发放船只注册。
(3)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e)(3)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e)(3)(A) 船只操作员可能因在非海水水域操作休闲船只且未持有有效的州政府发放的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贴纸而收到传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5(e)(3)(A)(B) 尽管有(A)项规定,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5211条豁免的船只,不应根据(A)项被传唤。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根据第675条,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中的资金如何使用。首先,一部分资金分配给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用于制定和实施与入侵性贻贝预防相关的法规,前提是这些地区尚未采纳相关计划。其次,至少85%的资金应支持那些管理符合州要求的入侵性贻贝预防计划的实体。法律强调优先考虑那些遵循现有指南和管理计划中标准和指导方针的计划。第三,拨款可以覆盖在船只和其他水上交通工具进入水库之前,对其进行贻贝检查的费用。最后,拨款的接受者必须报告其预防和检查活动,作为获得资金的条件。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a) 根据第675条存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的所有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以下目的: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a)(1) 用于部门因确定预防费和根据第675条制定法规,以及根据(b)款管理拨款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a)(2)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a)(2)(A) 用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州内尚未实施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计划的地区,实施《渔业和狩猎法典》第2301条(a)款第(2)段(A)项或(C)项,或第(1)段,或第2302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存入基金的剩余收入的15%。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a)(2)(A)(B)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a)(2)(A)(B)(A)项中规定的金额是根据第85.2条(d)款可用的资金之外的额外资金。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a)(3) 存入基金的剩余收入中不少于85%的金额,应提供给受《渔业和狩猎法典》第2302条(a)款约束的实体作为拨款,用于实施符合《渔业和狩猎法典》第2302条要求的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计划所产生的合理监管费用,无论该计划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实施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b) 为了根据(a)款第(3)段授予拨款的目的,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b)(1) 优先考虑符合《渔业和狩猎法典》第2302条,并且还包括符合渔业和野生动物部2010年9月发布的《娱乐用水管理者和使用者入侵性贻贝指南》,或自然资源局2008年1月发布的《水生入侵物种管理计划》,或随后通过的指南和管理计划的目视和手动检查标准以及其他侵扰预防程序的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计划。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b)(2) 考虑区域性入侵性贻贝侵扰预防计划的益处。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b)(3) 考虑入侵性贻贝侵扰对乡村和城市水库造成的独特经济、生态和娱乐影响。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c) 就本条而言,合理的监管费用包括与在接触《水法典》第6004.5条定义的水库之前,调查和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存在入侵性贻贝相关的费用。根据第675条(a)款收取的任何收入,不得用于本条明确授权以外的任何目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d) 就本条而言,运输工具包括船只和其他水上交通工具,以及可能携带或含有成年或幼体入侵性贻贝的相关车辆、集装箱和拖车。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6(e) 作为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条件,实体应向部门报告部门认为适当的、关于利用该资金实施的入侵性贻贝预防和检查计划的数据。

Section § 6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水库水体的人员或组织(在这些水库中可以划船、钓鱼或进行类似活动)申请拨款。这些拨款有助于支付实施计划以防止入侵性贻贝侵扰的费用。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等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则,以阻止和清除有害的水生生物。它不会凌驾于这些地方性工作之上。

Section § 67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目中使用的“入侵性贻贝”一词的定义与《渔猎法典》的另一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就本条目而言,“入侵性贻贝”的含义与《渔猎法典》第2303条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