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打捞费用结清且已支付给他们后,仍持有失事财产或其所得款项,他们可能被罚款最高1000美元,监禁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从搁浅船只上取走物品,或从被海水冲上岸的物品,或保留在海湾或小溪中发现的此类物品,而未在30天内通知县治安官或表示愿意上交,均构成轻罪。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和/或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71(a) 任何人从搁浅船只上取走任何物品,或从被海水冲上岸的任何物品,或在海湾或小溪中发现的物品,或明知而持有如此取走或发现的任何物品,且未将其交付给发现地所在县的治安官,或未在其取走或获得这些物品后30天内通知治安官其准备交付,即构成轻罪。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71(b) 任何人被判犯有本节规定的轻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