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留置权针对船舶的诉讼
Section § 490
Section § 49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所有船只都必须对某些费用和损害负责。这些包括在船上提供的服务、为船只使用提供的物资,以及为船只建造或修理所做的工作。船只还需承担码头使用费(码头费和停泊费)、在加州境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它们对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因这些问题产生的索赔会在船只上形成留置权,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通过船只来清偿债务。这些留置权按列出的顺序优先,并自索赔原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Section § 493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在船上担任大副或海员,你对该船只及其货物拥有一项非常强有力的法律主张,即留置权,以确保你获得工资。这项主张优先于船上的任何其他主张。
Section § 494
如果由美国灯塔管理局维护的浮标或灯塔因船只系泊而受损或毁坏,其修复或更换费用将由该船只及其船主承担。一旦该费用经合法确定,便构成对该船只的留置权,这意味着该船只可能被追究责任,直至债务偿清。
Section § 495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对一艘船提起法律诉讼时,你需要写明船的名字,并宣誓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如果找不到船主来接收法律文件(传票和诉状),这些文件可以送达给其他负责船只的人,比如船长或大副。
Section § 495.1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中的原告扣押船只及其设备和家具,作为一种担保,以确保如果他们赢得官司,能够获得赔偿。扣押船只的过程不需要提供相关程序通常所需的相同证明。
Section § 495.3
Section § 495.4
这项法律要求治安官或法警立即执行令状,扣押特定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直至依法解除扣押。但是,他们不能阻止货物卸载或乘客或船员的个人物品被移走。
Section § 495.5
Section § 495.6
如果一艘船因法院命令被扣押,船主或其授权人可以要求解除扣押。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份担保,以支付诉讼请求和所有费用。一旦这份担保提交,县治安官或法警必须将船归还给船主或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