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正式名称是《船只留置权法》。它规定了处理与船只相关的留置权的这套具体法规的名称。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船只留置权法》。

Section § 5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与船舶、拖车及相关服务的登记和处理有关的关键术语。“部门”指的是负责车辆登记的机动车辆管理局。“邮件”通常指平信,除非另有规定包括挂号信或认证邮件。

“服务”涵盖了对船舶或与船舶配套使用的拖车的维修、劳务以及材料供应。“停泊”包括船舶的保管和系泊,以及为相关拖车提供停车位。“船舶”是指用于水上运输的任何水上交通工具,水上飞机或浮动房屋除外,并且必须进行登记,除非它持有有效的美国海事文件。它还可以包括留置权人占有的、与该船舶相关的拖车。

在本条中: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a) “部门”指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其任何负责车辆登记的继承机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b) “邮件”指预付邮资的平信,除非另行指定挂号信。挂号信包括认证邮件。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c) “服务”指对任何船舶或与船舶相关的拖车进行维修或提供劳务,以及为其提供用品或材料。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d) “停泊”指船舶的保管、系泊、停泊、码头停靠或锚泊,以及为与船舶相关的任何拖车提供停车位。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e) “船舶”指除水上飞机或浮动房屋以外的各种水上交通工具,用于或能够用于水上运输且需要登记的,但不包括持有美国或其任何机构签发的有效海事文件的任何船舶。就本条而言,“船舶”包括在留置权产生时由留置权人占有的、与该船舶相关的任何拖车。

Section § 5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视为通知或声明已发出,取决于其送达方式。如果通过邮件发送,则从邮件投递时算起。如果是亲自递交给某人,则从亲自送达时算起。

Section § 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详细说明的占有性船舶留置权执行程序优先于任何地方法律,并且是执行这些留置权的唯一途径。然而,这项法律不影响任何根据联邦法律承认的海事留置权。

Section § 50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为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的船只提供服务或存放船只的人,对船只拥有留置权(即对某人财产的合法债权)的权利。它详细说明了通知船主的要求,并限制了在费用超过 $1,500 时,未经合法船主同意,留置权对合法船主生效的金额,但服务费用增加不超过10%的情况除外。船主通常有15天时间回应存放费用的同意请求。如果他们不回应,或者在紧接的30天内,则推定已同意。合法船主必须在取回其船只之前清偿任何未结的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产生后60天内未获授权出售或未提起法院诉讼,留置权将失效。本法律不影响留置权人可能对注册船主享有的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a) 除第3部第1章第1.5条(自第410条起)另有规定外,每个人对船舶拥有基于占有的留置权,以获得其因向任何需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的船舶提供服务或存放该船舶而合法应得的报酬。留置权应在留置权书面声明发送给船舶注册所有者时产生,该声明应列明所提供服务或存放的费用,并声明该船舶可根据《加州船主留置权法》出售。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b) 尽管有(a)款规定,本条规定的因应船舶注册证书上所示的合法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人请求而提供的存放或服务所产生的留置权,在留置权金额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范围内,对合法所有者的权益无效,除非提供存放或服务的人获得合法所有者对超出金额的同意。合法所有者可以将其同意限制在特定的金额或时间段内。留置权主张人应在该金额超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实际通知,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寄送至注册证书上所示的合法和注册所有者(或多个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通知应使用部门提供的标准表格,其中包含存放或服务(或两者)的描述、船舶的描述和注册号、注册所有者(或多个所有者)的姓名、存放或服务的费用金额或费率,以及以粗体字声明,对于存放费用,除非合法所有者在收到同意请求后15天内通知留置权主张人其拒绝同意存放,否则应推定合法所有者已同意存放。留置权主张人应通过挂号信通知船舶注册证书上所示的合法所有者,告知该船舶可根据《加州船主留置权法》出售,并且所主张的留置权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c) 尽管有(b)款规定,任何服务费用索赔可以超出其估价不超过10%的金额,且留置权主张人的留置权对合法所有者就该超出金额的全部有效,其效力与原始估价的留置权相同。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d) 对于存放费用索赔,如果合法所有者在收到(b)款规定的同意请求后15天内未能作出回应,则应推定其同意存放费用,该回应应寄送至同意请求中注明的留置权主张人地址。此外,在发出同意请求通知后的紧接30天内,所有情况下均推定已获得同意。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e) 合法所有者在拒绝同意后,可以从留置权主张人处移走船舶,但前提是必须清偿留置权主张人的留置权。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f) 根据本条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应予消灭,且不得进行留置权出售,除非在留置权产生后60天内,留置权人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f)(1) 向部门申请进行留置权出售的授权。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f)(2) 在法院提起关于该索赔的诉讼。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2(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留置权主张人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可对注册所有者行使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留置权人通过留置权出售方式出售价值超过 $1,500 船舶的程序。留置权人必须向部门申请授权,并提供船舶和留置权的详细信息。部门会向相关方(包括船主和声称对船舶拥有权益的人)发送通知,告知他们留置权出售事宜以及如果他们反对出售,有权获得法庭听证。

如果有人声明反对,留置权人只有在获得法院判决或反对被撤回后才能继续出售。出售前必须遵循特定的通知和广告步骤,包括通知船主并在当地新闻或公共场所发布广告。部门还会暂停注册或产权转让,直到留置权问题解决。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a) 留置权人应根据本条规定,就任何价值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船舶,向部门申请签发进行留置权出售的授权。部门将收取费用,如果进行留置权出售或船舶被赎回,留置权人可以收回该费用。申请书应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a)(1) 船舶描述,包括品牌、船体识别号和注册州,在可获得的情况下。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a)(2) 船舶注册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可从船舶内的注册证书中查明),以及留置权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对船舶主张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人的姓名和地址。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a)(3) 留置权金额声明以及产生留置权的事实。该声明应作为单独一项,包含留置权出售待决期间产生的任何额外仓储费估算。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b) 收到根据 (a) 款提交的申请后,部门应在 15 天内执行以下操作: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b)(1) 如果船舶在该州有注册迹象,则通知外国的船舶注册机构待决的留置权出售。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b)(2) 通过邮件向在部门备案的注册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地址,以及向申请中列出的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发送通知、申请副本和预先写好部门地址的回邮信封。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b)(3) 在留置权申请人请求授权进行出售时,部门应实施船舶注册停止令或产权转让停止令。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b)(4) 通知申请人船舶上任何未结的财产税留置权,部门已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3205 条 (b) 款收到该留置权的通知。本款要求的通知应指明持有任何未结留置权的县。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c) 根据 (b) 款要求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声明: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c)(1) 已向部门提交进行留置权出售的授权申请,且部门已对该船舶发出船舶注册停止令或产权转让停止令。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c)(2) 根据 (b) 款收到通知的每个人,如果该人愿意,有权在法庭上获得听证。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c)(3) 如果希望在法庭上获得听证,必须在根据 (b) 款要求的通知邮寄之日起 15 天内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反对声明并返回部门。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c)(4) 如果反对声明已签署并返回部门,留置权人只有在获得法院判决或声明人随后解除其权益后,才被允许出售该船舶。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c)(5) 如果提起法院诉讼,声明人将通过邮件收到法院诉讼中的法律文书送达,送达地址为反对声明上所示的地址,并可出庭对主张提出异议。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c)(6) 如果判决有利于留置权人,该人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d) 如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反对声明,部门应在收到反对声明后 16 天内通知留置权人,除非留置权人在通知发出后 60 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不得进行留置权出售。除非随后作出有利于留置权人的判决,或声明人随后解除其在船舶中的权益,否则不得进行船舶的留置权出售。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e) 向声明人送达法律文书,附有声明人或声明人授权代理人在反对声明上所示地址签收的回执,应视为有效。返回反对声明应构成声明人同意以上述方式向其送达所需法院听证的法律文书。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 415.3 条 (d) 款有规定,如果留置权人已尝试通过该方法向反对声明上所示地址的声明人送达,且邮件因无人认领而被退回,部门应立即授权出售。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f) 收到进行留置权出售的授权后,留置权人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f)(1) 留置权出售前至少10天但不超过30天(不计出售当日),通过在船只所在县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广告来发出出售通知。如果该县没有报纸出版,则应在船只所在区域的三个最公共场所和船只出售地点张贴出售通知书,连续10天(包括出售当日)发出通知。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f)(2) 在出售前20天(不计出售当日),通过要求回执的邮件,向以下各项发送一份待定留置权出售通知: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f)(2)(A) 船只的注册所有人和合法所有人,如果在本州注册。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f)(2)(B) 所有已知对船只拥有权益的人。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f)(2)(C) 该部门。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g) 收到通知后,该部门应在其记录上做标记,此后通知任何对船只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人,存在待定留置权出售,并且在留置权得到清偿或解除之前,所有权将不会转移。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3(h) 本节要求的所有通知,包括该部门规定的通知表格,应指明船只的品牌、船体识别号和注册州(如果可用),以及出售的具体日期、确切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的船舶价值为1,500美元或以下,并且有人声称对该船舶拥有留置权,则适用特定规则。当局会将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必须向这些所有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方发送一份待定留置权出售通知。他们还应附上一份反对留置权的表格,并通过邮件通知所有人。

通知中必须描述船舶,并提供出售的详细信息,包括日期和地点,出售日期必须设定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5至60天之间。通知必须说明留置权金额、产生留置权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庭听证。如果您反对留置权,您需要在15天内退回异议表格。如果没有法院判决,留置权人未经您的同意不能出售该船舶。

如果部门及时收到您的异议表格,它会通知留置权人,留置权人需要在2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继续。如果他们提起诉讼,法律文书将邮寄给您,不回应可能意味着留置权人可以出售该船舶。如果您没有领取邮件,他们可能仍然会继续出售。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a) 对于价值被确定为一千五百美元($1,500)或以下的船舶,部门应立即向留置权人提供备案的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b) 留置权人应在收到姓名和地址后立即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一份填妥的待定留置权出售通知书、一份空白的异议声明书以及一个已预先写好部门地址的回邮信封,寄给在部门备案的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寄给任何已知对该船舶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其他人,并寄给部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c) 收到通知后,部门应在其记录上做标记,并随后通知任何对该船舶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人,存在待定留置权出售,并且在留置权得到清偿或解除之前,所有权不会被转让。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 所有通知均应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和声明: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1) 船舶描述,包括品牌、识别号和注册州(在可获得的情况下)。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2) 具体的出售日期、确切时间和地点,该日期应设定在邮件寄出之日起不少于35天但不超过60天。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3) 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任何已知对该船舶拥有权益的其他人。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4) 以下所有声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4)(A) 留置权金额以及产生留置权的事实。该声明应作为单独一项,包含对留置权出售待定期间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仓储费用的估算。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4)(B) 该人有权在法庭上获得听证。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4)(C) 如果需要法庭听证,必须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异议声明书并将其退回部门,在待定留置权出售通知书寄出之日起15天内。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4)(D) 如果异议声明书已签署并退回,留置权人只有在获得法院判决后才被允许出售该船舶,或者从声明人处获得后续解除。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4)(E) 如果提起法院诉讼,声明人将通过邮件收到法院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寄至异议声明书上所示的地址,并可出庭对该主张提出异议。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d)(4)(F) 如果判决有利于留置权人,该人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e) 如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填妥的异议声明书,部门应在16天内通知留置权人,除非留置权人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随后获得有利于留置权人的判决,或者声明人随后解除其对船舶的权益,否则不得进行留置权出售。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4(f) 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声明人送达,由声明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异议声明书上所示地址签收,即为有效送达。退回异议声明书应构成声明人同意以上述方式向其送达所需法庭听证的法律文书。如果留置权人已尝试通过该方法向异议声明书上所示地址的声明人送达,且邮件因无人认领而被退回,则留置权人可以继续进行出售。

Section § 5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艘船,并且有人对它有索赔或留置权,您可以放弃您在该船上的权益。这需要签署一份放弃声明,该声明必须至少为12磅字体,并清楚列出船只详情、留置权金额,并解释您正在放弃对该索赔提出异议或保留船只的权利。通过这样做,您就允许留置权人出售该船。如果在留置权出售后船只所有权发生转移,该放弃声明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a) 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或法定所有人可在留置权产生后放弃其在船舶中的任何权益。放弃声明应在签署时注明日期,并在签署时向放弃权益的人提供一份副本。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b) 放弃声明应至少为12磅字体,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以简单、非专业术语表达的信息: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b)(1) 船舶描述,包括品牌、识别号和注册州,在可获得的情况下。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b)(2) 在部门备案的登记所有人及法定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可获得的情况下。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b)(3) 留置权金额的声明以及产生留置权的事实。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b)(4) 一份声明,表明放弃权益的人理解 (i) 在为清偿留置权而出售船舶之前,他或她有权在法庭获得听证,以及 (ii) 他或她正在放弃出庭对留置权人的主张提出异议的权利。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b)(5) 一份声明,表明 (i) 放弃权益的人放弃其在船舶中可能拥有的任何权益,以及 (ii) 他或她正在允许留置权人出售船舶。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5(c) 本节所要求的放弃声明应在留置权出售后,与船舶权益的任何转让相关联时,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通过欺骗手段使留置权人失去对船只(船舶)的占有,船只上的留置权可能会如何丧失。如果留置权人设法重新获得占有,留置权可以恢复,但在留置权人失去占有期间,任何善意产生的新合法债权将优先于恢复的留置权。 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附有留置权的船只,或者留置权人明知故犯地违反这些规定,都是非法的。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船只被出售以清偿留置权之前,必须在一个易于到达的地点至少一小时内可供公众检查。船只还必须在指定的出售时间和地点出现。出售不得使用密封投标,并且必须由留置权人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艘船根据其他条款的规定因留置权而被出售,原始船主有10天时间可以买回或赎回这艘船。他们可以通过支付留置权金额、留置权相关费用以及从付款到期日算起的任何利息来做到这一点。如果船主没有这样做,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所需的文件将被完成并交给买方。

Section § 507

Explanation
如果留置权人想通过部门出售船舶,他们必须请一位持牌游艇和船舶经纪人,根据最近的实物检查,声明该船舶的公平市场价值。如果公共机构从公路或财产上移走废弃船舶,则不需要这份声明。 如果公共机构移走船舶,为留置权出售目的,他们必须确定其价值是否为 $1,500 或更少。如果该机构未能在三天内做出此项决定,留置权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进行确定。

Section § 507.5

Explanation

当船只被出售以偿还留置权时,销售所得款项会以特定方式处理。首先,留置权人会得到他们应得的款项,加上最高100美元或125美元的销售费用,具体取决于船只是否有拖车。接下来,任何剩余款项会在15天内送交相关部门。

如果剩余金额超过10美元,部门会在30天内联系船只的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如果其他人认为他们对剩余款项有权利,他们可以在三年内提出索赔。如果索赔有效,将从剩余资金中支付。

三年后无人认领的任何资金将被存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

船舶留置权出售的收益应按以下方式处置: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7.5(a) 解除留置权所需的金额以及出售船舶的实际成本应支付给留置权人。实际销售成本应包括部门收取的任何费用、公告费、邮寄和送达通知的费用,无论这些费用是因出售还是登记所有人或法定所有人未经出售而赎回所产生。对于无拖车的船舶,实际销售成本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对于有拖车的船舶,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不包括部门收取的费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7.5(b) 余额(如有)应在任何出售之日起15日内转交至部门。此后30日内,如果金额超过十美元 ($10),部门应向法定所有人及登记所有人(按部门记录中显示的最新地址)发送收到款项的通知。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7.5(c) 任何声称对该船舶拥有权益的人,可就根据 (b) 款转交至部门的任何部分款项向部门提交索赔。经部门认定索赔人有权获得该部分款项后,部门应支付任何有权获得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部门留存的与该船舶相关的资金余额。除非索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年内提交,否则部门不予受理任何索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部门应将三年期限内未提交索赔的所有由其持有的资金存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

Section § 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船只拥有留置权(因维修工作或存放)的个人或企业将该留置权转让给他人。为此,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移交船只的占有。新的留置权人随后可以像原留置权人一样行使权利。在转让留置权时,当前的留置权人必须通过亲自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船只的登记所有人及法定所有人,并注明新留置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本条规定的因船舶的修理、劳务、供应品、材料,或因船舶的存放或保管而产生的留置权,可以通过书面文书并伴随交付受留置权约束的船舶的占有而转让,受让人可以行使本条规定的留置权人的权利。本节授权转让留置权的留置权人,在转让留置权时,应通过亲自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向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及法定所有人发出书面转让通知,注明留置权被转让给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508.5

Explanation

部门负责制定本条文提及的所有必要表格。这些表格以及任何通知和声明,必须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不含技术术语。

本条文所要求的所有表格应由部门规定。通知和声明中使用的语言应简单易懂,不含技术术语。

Section § 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得对船只内或船只上的个人财产设置留置权,但用于救生、安全、停泊和操作船只的必需物品除外。这些不受留置权约束的个人物品,如果注册船主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要求,必须归还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