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罚则
Section § 250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两艘蒸汽船只在水上相遇时,它们都必须向右转向。这项规定确保它们在通过时不会相互碰撞或阻碍。
Section § 251
Section § 253
Section § 2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两艘蒸汽船沿同一方向行驶,后面的船不应与前面的船保持小于十码的距离。同样地,前面的船也不应故意操纵,使其与后面的船的距离小于十码。
Section § 258
Section § 260
Section § 261
Section § 262
如果您拥有或负责一艘船,但该船未按本法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船只,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63
Section § 2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蒸汽船的负责人(例如船长)因无知、疏忽或为了在速度上取胜,导致或允许产生不安全的过量蒸汽,并且导致锅炉爆炸,危及人类生命,则构成重罪。这种重罪的惩罚可能包括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和/或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
Section § 265
如果你拥有一艘蒸汽船,你需要对船长或负责人的行为负责。如果他们违反了本法律的任何规定,你可能需要和他们一起承担责任。
Section § 266
如果有人在水上违反本法律,附近县的地区检察官可以收取罚款。收取的钱款随后将平均分配给县的学校基金和一个帮助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患的基金。
此外,如果法院根据本法律裁定某人欠款,该裁决将成为对涉事船只的债权。
Section § 26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制定关于船只和类似水上交通工具如何使用的规定,但必须符合某些现有法律。他们还可以向游艇俱乐部、水上滑板俱乐部或其他团体发放许可证,以便在水上举办比赛或活动。这些活动必须在经海岸警卫队或地方当局批准和监督的区域进行,但已获得海岸警卫队授权的活动除外。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可通航的水域,即使法律没有正式将其列为可通航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