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相遇时,除本法典其他部分中与航行有关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损失航行规则
Section § 281
这条规则规定,当两艘船,无论是蒸汽船还是帆船,从相反方向驶来,可能发生碰撞时,每艘船都应该向右转,从对方的左侧(左舷)通过。这有助于避免碰撞。但是,如果存在即时危险或特殊情况,它们可以偏离这条规则以确保安全。这条规则适用于所有这类船只,特别是那些右舷受风顶风行驶的船只,要确保它们保持可控。
船舶碰撞 右舵 左舷通过
Section § 282
这项法律解释了帆船和蒸汽船在海上相遇时的优先通行规则。如果一艘帆船是顺风航行,它必须避让那些逆风航行的船只。如果两艘船都逆风航行,右侧(右舷)受风的船只保持航向,而左侧(左舷)受风的船只必须调整方向,以便在左侧通过。当两艘船侧风(无论是大侧风还是横风)相遇时,它们应该在左侧相互通过,并使用适当的舵机操作。蒸汽船被视为顺风航行,并且必须避让逆风航行的帆船。
顺风航行的帆船,应当避让逆风航行的帆船。当两艘船都逆风航行时,右舷受风的船只应当保持航向,而左舷受风的船只应当大幅转向,以便在左舷相互通过。当两艘船都侧风(大侧风或横风)相遇时,它们应当以同样的方式在左舷相互通过。为实现上述两种操作,每艘船都应当向右打舵。蒸汽船应当被视为顺风航行的船只,并应当避让任何舷受风的逆风航行帆船。
优先通行权 帆船 蒸汽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