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a) 本州对其港口和海港的成功拥有重大利益,因为它们在就业、个人收入、商业收入和税收方面为本州提供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本州的政策是,由于这种重大利益,该领域的立法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并且对于发展本州的港口和海港以造福人民是必要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b) 港口和海港是与环太平洋国家及其他贸易进行水陆运输的重要接口。在这方面,根据第8分部(自第5800条起)设立的特定海港和港口区对本州港口和海港的具体管理,与地方港口或海港区为本州信托持有的受赠土地的管理具有同等的全州关注度和重要性。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c) 历史上,加州的港口和海港一直都是自给自足的。大多数港口和海港区不征收或支出由地方税收产生的资金,因为它们的大部分运营资金直接来自港口从其用户或租户那里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收入,此外还有偶尔的州和联邦拨款。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d) 加州交通委员会题为《改善加州港口通道》的报告(日期为1990年2月)发现,港口通道运输项目需要八亿九千七百万美元 ($897,000,000)。截至2014年12月,交通部题为《加州货运流动计划》的报告确定了本州货运项目的综合清单,包括港口通道运输项目,估计总成本为一千三百八十亿美元 ($138,000,000,000)。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e) 除了港口通道运输项目外,还需要新的海港设施和基础设施投资,以增强加州在国际货物方面的竞争力,增加就业,产生显著的经济发展,增加州和地方税收,并减少货物运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f) 由于港口运营收入有限,联邦和州资金不断缩减,以及对这些有限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港口和海港在没有新的融资机制的情况下,已无法为如此规模的项目提供资金。一种可用于资助港口和海港开发项目的机制是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协助降低地方借贷成本,帮助加速港口资本改善项目的建设、维修和维护,并促进更广泛地使用现有和新的金融工具和机制。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h)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主张本州对海港机构资助港口和海港基础设施的全权管辖权,将其视为全州关注的事项,并授权使用税收增量融资(根据《政府法典》第5篇第2分部第1部分第2.99章(自第53398.50条起)的规定),以支持将税收投资于港口和海港基础设施。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690(i) 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授权和根据本法典设立特别区,赋予地方立法机构管理本州港口和海港的特定和专属授权。此外,立法机关授权公共融资机构设立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以利用投资支持改善港口和海港基础设施的全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