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加州海港和港口基础设施资金的重要性。它解释了如何通过从这些区域获取财产税收入,不仅可以促进地方经济,还能为全州带来利益。本节强调,更好地资助海港和港口符合本州的目标,即在尊重本州对这些公共资源的利益和权利的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并改善环境。

此外,它提到这些区域的改善可以因租赁物业的税收而产生大量地方税收。该法律还强调需要专门的金融机制来支持这些独特的公共资产。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0(a) 除了《政府法典》第53398.50节中的发现和声明之外,捕获财产税增量收入以资助所需的海港和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能力将为本州带来直接利益。当港口机构获得更好的资金以促进本州、其海港和港口以及本州人民对这些信托土地的公共信托和享用的目标时,地方经济和地方环境也将得到改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0(b) 海港或港口或其运营经常因对租赁港口和港口不动产价值支付的占有权益税而直接产生巨大的地方税收利益。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0(c) 因海港和港口基础设施改善而产生的占有权益税的增量增加,应尽可能地捕获并再投资,以支持本州对其海港和港口成功运营的重大兴趣。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0(d) 本州公共海港和港口的独特性,包括全州对其运营的兴趣性质,要求如果允许这些港口和港口参与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则需要特殊规定。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0(e) 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是专门开发的,旨在包括公共财产,改善该公共财产,并实现改善本州水运商业、增强经济繁荣以及为环境缓解和改善成本提供资金的公共目标。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0(f) 本章旨在维护和执行本州对其海港、港口和潮汐地带的保留权利、全州利益、义务和主权职责,包括保护这些资产免受地方控制或征税,同时为公共融资机构创造机会,参与促进对本州公共海港基础设施的投资和项目融资,这些项目预计不仅会带来全州范围的利益,还会带来地方利益,例如促进地方就业、地方二次经济发展、地方环境改善以及增加地方税收。

Section § 1711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政府法典》另一节(具体是第53398.51条)的含义,定义了“公共融资机构”一词。

本章中使用的“公共融资机构”具有与《政府法典》第53398.51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712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当立法机构批准时,港口机构必须制定一项计划,用于资助海港区域的基础设施改进。这是为支持和发展港口或海港设施的项目提供资金的更大流程的一部分。

当立法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53398.62条指定时,港口机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3398.63条的规定,为涵盖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的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准备一份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Section § 1713

Explanation

本法规详细说明了港口机构在审议公共融资机构提出的与海港基础设施相关的提案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港口机构有60天时间对提案采取行动,即给予初步批准或否决。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初步批准:它必须支持港口基础设施,符合相关的信托和章程,并且在适用情况下,报告租赁的公共财产以进行征税。

此外,海港融资区必须独立运作,不得有任何资金或义务转移,除非是书面同意的某些行政和直接费用。如果提案获得初步批准,则必须将其提交给州土地委员会进行审查。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a) 在收到根据《政府法典》第53398.80.5条(a)款颁布的公共融资机构决议后,港口机构应有60天时间审议该提案。在此期间,港口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在经正式通知的会议上采取行动,投票决定初步批准该提案(受本条规定约束),或否决该提案并将其退回公共融资机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b) 港口机构仅在作出以下所有肯定性调查结果时,方可根据本条给予初步批准: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b)(1) 港口机构已根据第1712条编制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b)(2) 通过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的收益进行融资的港口机构财产改进,仅用于支持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b)(3) 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范围内所有租赁给私人方的公有财产,已由港口机构报告给当地县评估员,以促进占有权益税的征收。
(4)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b)(4)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b)(4)(A) 如果港口机构在受赠土地上行事,则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内提议的所有项目和用途均符合州潮汐地信托以及港口机构赠款的条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b)(4)(A)(B) 如果港口机构是根据本法典成立的,则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内提议的所有项目和用途均符合其章程以及全州在港口运营方面的利益。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1) 港口机构不得根据本条授予初步批准,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1)(A) 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将独立于港口机构与公共融资机构之间,或与组成公共融资机构的地方政府之间的任何其他先前或同时的协议运作。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1)(B) 港口机构与公共融资机构之间,或与组成公共融资机构的地方政府之间,不得产生资金或义务的转移,或未来取决于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其融资或区内项目批准的资金或义务转移。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2) 就本款而言,“资金或义务的转移”包括港口机构资源向公共融资机构或组成公共融资机构的地方政府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转移,但以下任何一项经港口机构与公共融资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2)(A) 港口机构向公共融资机构报销其设立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的直接行政成本。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2)(B) 公共融资机构为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内确定的项目承销债券发行的费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c)(2)(C) 因设立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直接产生的任何其他行政费用或直接运营费用,且这些费用在初步批准时由双方确定,并在公共融资机构产生费用之前确定。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3(d) 如果港口机构投票决定初步批准该提案,应立即将其初步批准提交给州土地委员会审议。

Section § 1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州土地委员会批准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提案的程序和标准。一旦港口机构获得初步批准,州土地委员会将审查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和该机构的调查结果。

委员会必须确保支持州在潮汐地、港口和海港方面的利益,并且该区的目标是促进港口和海港基础设施建设。他们还会检查融资计划是否可能实现预期结果,并且除非明确允许,否则任何州或港口产生的收入不得流向地方政府。

港口机构和公共融资机构必须满足所有程序和财务要求。拟议项目必须符合州潮汐地信托和其他条件,并且港口机构必须保持对其运营的控制权。如果获得批准,委员会将把最终决定转发以采取进一步行动。港口机构应从任何债券收益中支付委员会的行政费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a) 在收到港口机构根据第1713条授予的初步批准后,州土地委员会应审议该提案并批准或否决最终批准。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b) 在授予最终批准之前,州土地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b)(1) 审查港口机构根据第1712条编制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b)(2) 审查港口机构在其初步批准中作出的调查结果。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 州土地委员会仅在作出以下所有调查结果时才授予最终批准: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1) 通过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州在潮汐地及其港口和海港方面的利益。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2) 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港口和海港基础设施建设。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3)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融资部分的执行很可能产生所提议的结果。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4) 除第1713条(c)款(2)项另有允许外,因批准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而产生的任何收入,无论是来自州收入、源自受赠土地的收入,还是来自根据本法典设立的港口或海港的收入,均不得提供给地方政府。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5) 参与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的港口机构和公共融资机构均已完成本章以及《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部分第2.99章(自第53398.50条起)要求的所有程序要求、财务尽职调查,并作出了所有调查结果。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6) 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内提议的所有项目和用途均符合州潮汐地信托和任何赠款的条件(如适用),以及全州在港口和海港运营方面的利益。
(7)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c)(7) 港口机构未达成任何可能控制其维持港口或海港运营的自由裁量权,或将任何此类控制权让渡给第三方自由裁量权的协议,作为参与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的条件。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d) 如果州土地委员会最终批准该提案,应立即将其批准转发给公共融资机构,以便根据《政府法典》第53398.80.5条(c)款采取进一步行动。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4(e) 州土地委员会审议本条项下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提案的直接行政费用,应由港口机构从为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内已确定项目发行的债券收益中(如有)偿付。

Section § 1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通常情况下,加州政府法典中关于基础设施融资区的规定适用于本章。但是,如果本章与那些专门针对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的通用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本章的规定为准。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部分第2.99章(自第53398.50条起)应适用于本章。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15(b) 就海港基础设施融资区而言,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与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部分第2.99章(自第53398.50条起)的任何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本章为准。

Section § 1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港口机构管理的土地(特别是公共信托潮汐地)上的任何永久性固定装置或重大改善,一旦根据港口批准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完成,就成为资产。但是,如果港口机构与私人租户之间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某些改善不是永久性的,那么这项规定就不适用于这些改善。

Section § 171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港口机构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当它需要与自己的政府就融资或运营等事项进行谈判时,双方必须公平独立地进行这些谈判。他们需要专注于服务更广泛的全州利益,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利益。

如果管理被授予的公共信托财产的港口机构是地方政府机构的一个部门,则这两个实体之间就任何基础设施融资、运营或港口机构需要采取行动的任何其他活动进行的任何谈判,都应当在公平独立的基础上进行,以履行港口机构实现全州利益的职责。

Section § 1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州土地委员会拥有最终权力,可以决定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的投资或活动是否符合加州在潮汐地和水下土地方面的利益。它明确指出,即使有其他认定或法律规定,委员会仍保留执行州利益的权力。 此外,管理州授予的潮汐地的海港机构仍将是受托人,无论它们是否位于任何特殊融资区内,本法律中的任何规定都不会改变其作为受托人的职责。 最后,法律规定,公共融资机构或地方政府不会通过本章或相关章节获得对海港机构如何管理港口或海港的任何控制权。

Section § 1719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不适用于斯托克顿港区,也不适用于根据法律特定条款设立的任何河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