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00(a) 任何两个或多个港口机构,可以根据联合权力法,设立一个独立于协议各方的机构,其目的,除了联合权力法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外,是为了根据本部分设立基础设施基金并为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提供融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00(b) 一个机构可以作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成立,受非营利公司法 (Division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00)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管辖,其目的是为了根据本部分设立基础设施基金并为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提供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