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湾区税收与债券
Section § 6090
Section § 6091
港务委员会必须在监事会确定年度税率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监事会,说明在下一个征税周期之前,需要从税收中筹集多少资金来偿还到期债券。他们可以考虑已经为此目的预留的资金,并且只要求在已储蓄金额之外所需的额外资金。
Section § 6092
Section § 6092.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征收一种特别税,这种税必须在该地区内对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统一征收。然而,未开发的地产(即“未改良地产”)可以按低于已开发的地产(即“已改良地产”)的税率征税。
Section § 6093
每年6月15日前,负责管理港区的董事会必须计算出港区需要多少资金。然后,他们会制定一份初步预算,将其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常规年度开支、用于大型项目的支出以及现有债务。
Section § 6093.1
每年6月15日前,区理事会必须宣布初步预算已准备就绪,并可在区内特定时间和地点供感兴趣的纳税人查阅。此通知必须按照《政府法典》的指示发布。
公告还必须提及一个未来的会议日期,至少在一个月之后,纳税人可以出席讨论预算。他们可以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增加新项目或修改预算中现有项目。
Section § 6093.2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参加预算会议,在会上他们可以就预算的修改或增加发表意见,例如提高或降低预算项目,或增加新项目。如果需要,这些讨论可以延长到多次会议。
Section § 6093.3
Section § 6093.4
Section § 609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征收评估费、特别税和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水道建设和维护。这些资金可用于各种任务,例如运营项目、维护土地和通行权、处理项目负债以及为航运项目购买财产。区域理事会负责处理通常由监事或专员完成的任务,并且在如何征收和分配评估费方面具有灵活性。县可以与自己的税款一起征收这些税费,并在将资金移交给区域之前扣除成本。此外,评估费可以基于不同的因素,例如土地使用或船舶大小。但是,发行的债券不能用于日常的疏浚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