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港口”一词定义为包括太平洋潮汐涨落的任何海湾、汊口或海域分支,以及船只可以停泊和靠岸的太平洋任何可航行水域。

“港口”,在本部分中,包括任何海湾、港口、汊口或太平洋潮汐涨落的任何其他海域分支,或适合船只停泊和靠岸的太平洋任何可航行水域。

Section § 5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港口委员会”一词的含义。它包括任何拥有法律授权,负责管理或监督本州内任何港口的开发、维护和控制的团体或个人。

Section § 58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区”这个词特指根据本法典这部分规定成立的区。

本部分所称“区”,系指依照本部分成立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