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区均可通过倡议方式制定并实施条例,其方式和效力与根据《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1条(从第9100节开始)制定的县条例相同,且其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20(a) “县”应指区。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20(b) “监事会”应指委员会。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20(c) “选举官员”应指秘书。
这项法律规定,区可以通过一项称为“倡议”的程序制定条例,就像县一样。在此法律程序中使用的术语可能有所不同,其中“县”指“区”,“监事会”指“委员会”,“选举官员”指“秘书”。
这使得区能够像县一样制定自己的规则,利用《选举法》中概述的倡议程序。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一项新条例在其通过后30天内不会生效。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与选举相关的条例,或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条例。如果这些条例包含明确的紧急性声明并获得董事会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它们可以更快生效。此外,在条例生效之前,可以通过全民公决对其提出异议,这与县级条例的处理方式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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