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4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为特定目的发行收益债券,这是一种融资方式。发行这些债券的流程和规则遵循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7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要发行收益债券,其发行必须获得合格选民的多数票批准。该程序受《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规定的程序管辖。

Section § 7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制定一项计划,在收益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收入支付时,征收有限税作为额外担保。如果他们通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 (51%) 赞成的投票获得批准,就可以这样做。任何一年内征收的有限税不得超过每一百美元评估财产价值七十五美分。董事会还可以为这些税款的管理方式设定具体条款和条件。

在任何召集选举以授权发行该区收益债券的条例或决议中,董事会可插入一项条款,表明其打算为债券提供进一步担保,即征收有限税(说明税率限制),该税款将不时征收,以弥补任何一年中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承诺收入已不足或预计将不足以支付该本金和利息,或弥补为该债券设立的任何准备金已用于或将用于支付或提供支付该本金或利息的情况。如果插入了此类条款,并且债券获得了百分之五十一 (51%) 的赞成票授权,董事会可在规定发行此类债券的条例或决议中插入关于此类有限税征收的条款以及为执行此类条款可能必要或便利的条件、条款和契约。本节授权的有限税征收总额在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七十五美分 (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