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0

Explanation
一旦决议通过,监事会必须在拟议区域内组织一次选举,以决定该区域是否应设立。在这次选举中,如果该区域成立,还会选出五人担任其初始董事。

Section § 70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召集选举的决议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具体而言,它要求列出选举日期、拟设区域的名称、港口的正式名称、区域边界的描述、投票时间、选区、投票地点、选举委员会的详细信息以及待表决的提案。

召集选举的决议应包含: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1(a) 选举日期。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1(b) 拟设区域的名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1(c) 港口将以此名称为人所知的正式名称。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1(d) 拟设区域的外部边界描述。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1(e) 投票站开放时间、选举区、投票地点以及为举行选举而任命的选举委员会。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1(f) 待表决提案的声明。

Section § 70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级选举的组织方式。选举过程遵循一般区选举的相同规则。但监事会负有具体职责,包括设立选举区、决定投票地点、任命选举工作人员以及清点选票。

Section § 7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召集选举时,相关决议必须在拟议设立新区域的地区内一份广泛发行的当地报纸上公布。该通知的首次发布必须在选举日期前至少30天进行。

Section § 70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宣布成立新区域的选举后必须采取的步骤。一旦选举宣布,负责的立法机构必须在五日内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提供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接着,执行官有另外五日时间,对拟议区域进行一份公正、简短的分析(不超过500字),详细说明其边界。最后,委员会在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之前,会审查并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

在区域组建选举宣布后五日内,宣布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通过挂号信函,向拟议区域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关于选举宣布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议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取宣布区域组建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域组建选举已宣布的通知后五日内,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组建的公正分析,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议组建区域边界的具体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后五日内,应批准或修改该分析,并将其提交给负责进行区域组建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703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7033.3

Explanation
如果就设立新区有多个赞成或反对的论点,选举官员必须选择一个论点分发给选民。他们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论点:首先是来自监事会或任何授权成员的论点,其次是来自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团体的论点。

Section § 7033.4

Explanation

在就设立新区域进行投票之前,选举官员必须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邮寄给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选民。这份指南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设立该区域的论据。

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寄出这些指南,并且这些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制并邮寄一份关于拟议设立区域的投票指南,给每一位有权就该区域设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投票指南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3.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3.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的公正分析。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3.4(c) 支持拟议区域设立的论据。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3.4(d) 反对拟议区域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投票指南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在区域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的规定,该投票指南属于“官方事项”。

Section § 7034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监事会必须在10天内正式清点并核实选票。

Section § 7035

Explanation

如果人们投票决定设立一个区,但赞成票未过半数,县监事会将停止设立该区的程序。

如果就该提案所投的票数中,赞成设立该区的票数未达到多数,监事会应宣布程序终止。

Section § 7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多数选民同意的情况下,正式成立港口区的程序。如果获得批准,监事会必须通过决议正式宣布该区成立。

该决议应明确规定区的名称、港口的正式名称以及区的边界。在此声明之后,一份经认证的副本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备案,从而完成该区的组建。

如果就该提案投出的多数票赞成组建该区,则监事会应通过决议宣布该区根据本部分正式组建。该决议应载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6(a) 该区的名称。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6(b) 该港口将使用的正式名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6(c) 该区的外部边界。
宣布该区成立的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州务卿备案。该区的组建即告完成。

Section § 7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在设立一个区的过程中出现的细微错误,只要这些错误没有显著影响任何人的权利,就不会导致该区的成立无效。如果有人想质疑该区的成立,他们必须在该区获得州务卿正式认可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过了这个期限,你就不能再合法地质疑它的存在或创建过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