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一个区通过发行普通义务债券产生债务,每年必须征收一项税款,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的利息和本金,直到债务完全还清。这项年度税款确保该区能够在下一次普通税款可用之前及时支付款项。

Section § 7261

Explanation
如果财政库里有钱,这些钱不是来自第7260条提到的年度税收,而且这笔钱是专门用来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那么就可以减少应缴的税款。

Section § 7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理事会每年8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和审计员提交三份估算。首先,他们必须根据第7243条估算通过征税所需的最低金额。其次,他们必须提供与收益债券相关的资金需求估算,如任何相关条例或决议所规定,同时仍需遵守第7243条的限制。最后,他们需要估算为区域所有其他目的所需的最低税收,确保这些目的(不包括第7243条或第7260条涵盖的)的税款不超过每100美元评估财产价值征收75美分。

Section § 7263

Explanation

每年,监事会必须在特定区域内设定并征收一项财产税,以支付第7262条中详述的费用。这项工作与征收其他县税的时间和方式相同。

在理事会提供估算后,监事会应每年按照征收其他县税的时间和方式,对区内的财产征收并促使征收足以支付第7262条所列金额的税款。

Section § 72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税必须与县税在相同的时间框架内,使用相同的方法和形式进行征收。一旦这些税款被征收,它们应转交给征收它们的区。

Section § 7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地区征收的税款,无论是用于偿还带有利息的债务还是用于其他目的,都与任何其他税收留置权具有同等效力。这些税款具有相同的强制力,并采用与州税和县税留置权相同的征收方法进行征收。

所有区税,无论是用于偿还债务及其利息,还是用于其他目的,均与其他税收留置权具有同等效力,且其征收应通过州税和县税留置权的强制执行所规定的相同方式强制执行。

Section § 7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征收评估费、特别税和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水道建设和维护。这些资金可用于各种任务,例如运营项目、维护土地和通行权、处理项目负债以及为航运项目购买财产。区域理事会负责处理通常由监事或专员完成的任务,并且在如何征收和分配评估费方面具有灵活性。县可以与自己的税款一起征收这些税费,并在将资金移交给区域之前扣除成本。此外,评估费可以基于不同的因素,例如土地使用或船舶大小。但是,发行的债券不能用于日常的疏浚维护。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a) 区域可在任何年份征收评估费、重新评估费或特别税,并发行债券,为水道建设工程及相关运营和维护,或独立于建设工程的运营和维护项目提供资金,根据并依照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自第5000条起))、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自第8500条起))、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自第10000条起))、1982年受益评估法案(《政府法典》第6.4章(自第54703条起))、综合融资区法案(《政府法典》第5部第2部第1.5章(自第53175条起))、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政府法典》第5部第2部第1部分第2.5章(自第53311条起))以及1985年马克斯-罗斯地方债券集合法案(《政府法典》第1部第7部第5章第4条(自第6584条起))的规定。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b) 《街道和公路法典》的第5116、5117、5118、5119、5190、5191、5192、5193、10104和10302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评估程序。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c) 尽管区域获授权使用的任何评估法案有相关规定,任何此类法案要求在最终批准评估区之前准备的评估图可仅显示评估区的外部边界以及区内任何评估区或改善区的边界。该图可参考县评估员的地图和记录,以获取每个地块或包裹的详细描述。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区域可按照《水法典》第15部第7章第2节第3条(自第51320条起)规定的方式征收和收取评估费和重新评估费,用于支付以下任何或所有费用: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d)(1) 用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土地、地役权、通行权、疏浚材料处置区和修复的维护。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d)(2) 用于清偿项目产生的债务。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d)(3) 积累一笔资金,可用于预支区域项目的费用,但前提是预付款项须连同由专员确定的利息,从根据本条由区域收取的评估费、重新评估费、特别税或费用中偿还。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d)(4) 购置不动产、地役权或通行权,用于航运项目或航运项目的维护。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d)(5) 购置区域内的不动产用于处置疏浚材料。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e) 就本条而言,《水法典》第15部第7章第2节第3条(自第51320条起)指定由监事会、理事会或估价专员履行的职能,应由区域理事会履行。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f) 就本条而言,理事会可命令设立单独的评估名册,以支付任何单一项目或任何项目组或项目系统的可允许费用。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区域征收的所有评估费、重新评估费和税款可与县级税款一并征收,而非单独征收。区域所在地的任何县可应区域请求,征收区域征收的所有评估费、重新评估费和特别税,并应将这些收入存入县财政,记入区域名下。每个县可扣除其合理的征收和行政管理费用。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评估费或重新评估费可根据土地使用类别、水道运输吨位、使用水道的船舶大小和类型、临街长度、面积、资本改善或其他合理依据,单独或组合,由区域专员决定按比例分配。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街道和公路法典》第4部(自第2800条起)不适用于区域征收的任何评估费。
(j)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6(j)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不得用于为航道的日常维护疏浚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