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区都必须有一个由五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这些董事必须是居住在该区范围内的注册选民,并由全区居民选举产生。当一个区首次成立时,董事们将通过抽签决定其中两名董事任职到下一次总选举,另外三名董事任职到第二次总选举。

Section § 7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但首次当选的董事或被任命以完成他人未届满任期的董事除外。

Section § 704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选上某个职位后,却没有达到正式担任该职位所需的条件,那么这个职位就会被视为是空的,并按照职位空缺的方式来填补。

Section § 7043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职位出现空缺,剩余董事负责任命人员填补该空缺。

Section § 7044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职位出现空缺,被任命填补空缺的人将任职至原董事任期的剩余时间。

Section § 7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通过选举还是任命产生的董事,将继续留任,直到新的董事被正式认可并准备好接替其职务。

每一位经选举或任命的董事应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取得任职资格。

Section § 704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完全位于一个城市内,那么该市政府就充当该区域的董事会。此外,该市政府的领导人会自动成为该区域的主席。

Section § 7047

Explanation
董事会董事每次出席会议最多可获得 $50,但每月最多只能报销四次会议。除了出席董事会会议外,他们在执行与区相关的职责时,还可以报销差旅费和其他费用。董事的活动是否符合补偿条件,由《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决定;报销也必须符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程序。

Section § 7048

Explanation
每位董事在开始履行其正式职责前,必须宣誓并将其提交给秘书。该誓词可在秘书、任何董事会成员或任何合法授权的官员面前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