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50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管理该区并为其做出决策。

Section § 7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董事会负责行使区域的权力。简而言之,董事会管理区域的运营和决策。

Section § 7052

Explanation
在一个区成立后的30天内,董事们必须开会组建一个董事会。他们需要选出一位成员担任主席,除非有其他规定。他们还需要确定例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7053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在其首次会议上处理任何与辖区相关的事务。

董事会可以在其组织会议上办理辖区的任何事务。

Section § 70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规则来销毁记录。

区可依照政府法典第6编第1部第7章(从第60200条开始)销毁记录。

Section § 7054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正式开展业务,需要超过半数的成员到场。这被称为法定人数。

Section § 7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四种具体方式做出决定或采取行动:法令、决议、命令或动议。然而,任何法令或决议若要通过,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赞成票。

Section § 7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为条例和决议保存单独的记录。但是,在对这些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赞成票和反对票必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可以为条例和决议的备案单独设立簿册,但在所有条例和决议通过时,必须记录赞成票和反对票,并载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Section § 7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董事会通过的条例应如何开头。它们必须以一个特定的短语开头:“由(命名区)董事会特此颁布如下:”,以确保条例的一致性和清晰度。

Section § 7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制定管理该区的规则。这些规则必须由主席签署并由秘书确认。

董事会可以制定所有必要的条例来管理该区。所有条例应由主席签署并由秘书核签。

Section § 705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己的规则,以规范其会议和活动。

Section § 7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随时为该区设立和更改印章。

董事会可以为该区采纳一枚印章,并可随意更改。

Section § 7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董事会通过决议更改其区域的名称。一旦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州务卿,并记录在区域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该变更就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