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拥有港口、海湾或入海口的县的监事会设立一个港口委员会。这种情况发生在有足够多的拥有财产并已注册投票的当地选民签署请愿书时。请愿书必须由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人数的至少百分之十五签署。设立该委员会的目的是解决港口改善、开发或保护等问题。

Section § 4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县港务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命程序。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每位成员在被任命前,必须在该县居住至少两年,并且是该县的居民、选民和财产所有人。成员任期四年,并在新成员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之前继续留任。如果出现空缺,县监事会将任命人员填补该职位。

港务委员会应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每位成员在被任命时,均须是且已是该县的真实居民、选民和自由保有地产所有人,并已居住满两年。
委员应被任命,任期四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任何空缺应由监事会任命填补。

Section § 4042

Explanation

被任命后,每位委员必须宣誓就职,并提供一笔由县监事会确定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必须经高等法院批准并正式备案。这些步骤必须在其任命后20天内完成。

一旦多数委员完成这些步骤,他们将聚集起来选举一名主席。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042(a) 每位委员在收到任命通知后20天内,应通过宣誓并签署宪法宣誓就职,并向任命该委员的县书记官处提交一笔由监事会确定的保证金,以此取得资格。该保证金经县高等法院批准后,应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如同其他公务保证金的备案方式,备案时间可在任命后20天后的任何时候。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042(b) 委员们,或其中多数已取得资格者,应在县内一便利地点举行会议,并通过选举一名主席进行组织。

Section § 4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于他们履行公务的每一天,有权获得五美元,并报销其差旅费。这些款项在委员们提交经核实的申请后,由董事会每月支付。

Section § 4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之前任命的港口委员会终止后,设立一个新的港口委员会。董事会无需民众的额外请愿即可设立新委员会。一旦成立,这个新委员会将拥有与最初委员会相同的权力,并受相同的规则约束。

Section § 4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发现港口的改善或开发不切实际或成本过高,并且监事会同意,则该委员会将被解散。此外,如果港口改善项目的资金投票未能通过,或者项目完成后,委员会也将解散,除非监事会决定让其继续运作以进行进一步的工作。

Section § 4046

Explanation

当一个改善或开发海湾、内湾或类似区域的项目完成后,如果仍然有委员会存在,或者成立了一个新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再次检查该区域。他们需要审视任何额外的开发需求,并为此制定详细计划。然后,他们向董事会报告这些计划的可行性以及预计成本。董事会随后会将这份新报告视为最初的项目计划来处理。

根据本章启动的任何海湾、内湾或其他海域的改进、开发或保护项目完成后,如果董事会继续保留该委员会,或此后设立另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着手审查港口、海湾、内湾或其他海域,结合拟议的进一步或额外改进、开发或保护,并应为此提供详细计划和规范,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其可行性和估计成本。
董事会随后应按照该报告为原始报告的方式进行处理。

Section § 4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后,雇佣并决定书记员、办公室助理、工程师、专家以及(如果需要)律师的薪酬。所有受雇人员都由委员会酌情决定任免,这意味着委员会认为合适时,可以随时解雇他们。

Section § 4048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解散,它必须准备一份最终报告,并将所有相关文件移交给董事会。一旦董事会批准该报告,委员会就正式解除其职责和任何相关义务。

Section § 40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由州或城市维护的港口、海湾、入海口或任何类似区域。它也不适用于自现行州宪法通过以来,州已将盐沼或潮汐地移交给城市的此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