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委员会应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每位成员在被任命时,均须是且已是该县的真实居民、选民和自由保有地产所有人,并已居住满两年。
委员应被任命,任期四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任何空缺应由监事会任命填补。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县港务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命程序。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每位成员在被任命前,必须在该县居住至少两年,并且是该县的居民、选民和财产所有人。成员任期四年,并在新成员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之前继续留任。如果出现空缺,县监事会将任命人员填补该职位。
被任命后,每位委员必须宣誓就职,并提供一笔由县监事会确定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必须经高等法院批准并正式备案。这些步骤必须在其任命后20天内完成。
一旦多数委员完成这些步骤,他们将聚集起来选举一名主席。
当一个改善或开发海湾、内湾或类似区域的项目完成后,如果仍然有委员会存在,或者成立了一个新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再次检查该区域。他们需要审视任何额外的开发需求,并为此制定详细计划。然后,他们向董事会报告这些计划的可行性以及预计成本。董事会随后会将这份新报告视为最初的项目计划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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