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4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诉讼或程序在新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已经确立,这些情况不会因新法典而改变。然而,这些案件中的任何后续步骤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程序。
法律诉讼 程序启动 已产生权利
Section § 8
本节将“书面形式”定义为任何通过观看就能理解的记录信息。它还规定,如果本法典要求或允许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用英文作出,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
书面形式包括任何能够通过一般的视觉手段理解的记录信息。凡本法典要求或授权的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均应以英文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记录信息 理解 视觉方式
Section § 11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时态解释 现在时 包含过去时
Section § 12.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配偶 注册同居伴侣 家庭法
Section § 13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如果某事物以单数形式提及,它也适用于复数,反之亦然。这意味着,在法律语境中,一个指代单个事物的术语也可以指代多个事物,而一个指代多个事物的术语也可以只指代单个事物。
单数包括复数,复数也包括单数。
单数 复数 法律解释
Section § 16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强制性语言 允许性语言 “应”的解释
Section § 18
在加州,如果有人无法写自己的签名,他们可以用一个“标记”来代替。必须有一名证人在该标记旁边写下此人的姓名,并在附近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要使这个标记签名被官方认可或用于宣誓声明,它需要由两个人见证并签名。
标记签名 证人签名 标记签署
Section § 19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公司和企业等实体。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公司或企业。
人的定义 包括的实体 商号
Section § 20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领地。
加利福尼亚州 “州”的定义 哥伦比亚特区
Section § 21
本法律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种类的船只,包括汽船、蒸汽船、运河船、驳船和帆船。实质上,它涵盖了任何可以在不同地点之间移动以运输货物或人员的结构。
“船舶”包括各种船只、汽船、蒸汽船、运河船、驳船、帆船,以及任何适合在不同地点之间航行以运输货物或人员的结构。
船舶定义 船只 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