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动物美洲狮
Section § 4800
本节规定美洲狮在加利福尼亚州是受特别保护的动物。除了本法律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情况外,伤害、持有或出售美洲狮都是非法的。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在1990年6月6日之前拥有美洲狮或其产品,或者经部门批准,出于科学或教育目的持有它们。
如果有人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而捕获或伤害美洲狮,他们根据本法律不构成犯罪。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219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章,并且不得制定任何与本章冲突的额外规定。
Section § 4801
Section § 4801.5
在加州,如果需要移除或处理美洲狮,但它不被认为是立即对人构成危险,那么只能使用本节中概述的非致命性方法。这意味着除非为了公共安全绝对必要,否则不应伤害或杀死美洲狮。
“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被定义为美洲狮表现出针对人的攻击性行为,且这种行为无法用响应人员在场来解释。非致命性方法可以包括捕获、标记,甚至只是观察动物。
如果州政府部门认为有必要保护美洲狮或公众,法律允许合格的个人和组织执行这些非致命性措施。
Section § 4802
如果您的牲畜或财产被美洲狮伤害或毁坏,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并申请捕获或捕杀该美洲狮的许可。
Section § 4803
当收到关于美洲狮造成损害的报告时,相关部门或指定的动物损害控制官员必须在48小时内核实情况。如果确认是美洲狮造成的损害,他们将迅速签发许可证,以捕获或管理这只造成问题的美洲狮。
Section § 48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签发许可证以处理问题美洲狮的条件。该许可证有效期为10天,并允许持证人在动物造成麻烦地点的一英里范围内开始追踪该美洲狮。此外,对这只问题美洲狮的搜寻必须限制在事件发生地点10英里半径内。
Section § 4805
Section § 4806
Section § 4807
如果发现美洲狮正在攻击或杀死牲畜或宠物,财产所有人或其雇员可以立即采取行动。他们必须在72小时内向州野生动物部门报告此事。如果美洲狮被捕获或杀死,其尸体必须交给该部门进行调查。
该部门将进行调查,如果一切符合规定,他们将提供一份许可证,确认所采取的法律行动是正当的。
他们还将对尸体进行详细检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汇编这些信息,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Section § 4808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代理人”的含义。它包括几类人员:财产所有人的代理人或雇员、当地捕食动物控制官员、美国农业部动物损害控制部门的雇员以及经授权的猎犬饲养员。这些代理人必须具备必要的经验,并且没有与本法典相关的刑事定罪记录。值得注意的是,“不抗辩答辩”(即“无异议”答辩)在此处也算作定罪。
Section § 4809
Section § 4810
本节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美洲狮研究的规则。研究人员需要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获得《科学采集许可证》才能研究这些动物。只要研究能增进对野生动物的了解且不会对动物造成永久性伤害,该部门就可以授权特定个人或组织捕捉、标记或治疗美洲狮。
许可证受到严格监管,要求详细的捕捉和处理美洲狮的计划,确保它们的福利,并记录任何负面影响。这些信息在许可证颁发前30天向公众公布,并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此外,研究期间美洲狮的任何死亡或永久性伤害都必须按照特定指南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