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虎鲸保护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a) 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a)(1)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a)(1)(A) 除分段 (B) 和小节 (c) 另有规定外,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展示、表演或娱乐目的,圈养虎鲸,无论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殖的。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a)(1)(A)(B) 2017年1月1日之前位于本州的虎鲸,可继续为其现有目的而被圈养,且在2017年6月1日之后,可继续用于教育性展示。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a)(2) 繁殖或使本州内任何圈养虎鲸受孕。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a)(3) 为人工授精目的,出口、收集或进口圈养虎鲸的精液、其他配子或胚胎。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a)(4) 将位于本州的虎鲸出口、运输、转移或出售至其他州或国家,除非联邦法律另有授权,或该转移是至北美洲内符合《动物福利法》(7 U.S.C. Sec. 2131 及后续条款)所规定可比标准的另一设施。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b) 任何故意或过失违反小节 (a) 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c) 本节不适用于由真正的教育或科学机构为救援或搁浅后的康复目的或研究目的而圈养的虎鲸。但是,在救援或获得任何虎鲸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且为康复或研究目的而圈养的虎鲸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放归野外。如果无法放归野外,该虎鲸可用于教育性展示,但不得用于繁殖、表演或娱乐目的。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d)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d)(1) “教育性展示”指在观众面前进行的、有计划的活体虎鲸展示,包括自然行为、丰富化、运动活动,以及提供关于虎鲸的科学教育的现场解说和视频内容。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d)(2) “虎鲸”指逆戟鲸 (Orcinus orca)。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d)(3) “真正的教育或科学机构”指通过文件证明以下任何一项的机构: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d)(3)(A) 获得美国国税局或该机构所在国家、州或地方税务机关的教育或科学免税资格。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d)(3)(B) 获得该机构所在地的合格国家、区域、州或地方主管机构的教育或科学机构认证。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d)(3)(C) 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动物园或水族馆认证组织的认证。
(e)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502.5(e) 本节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