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鱼类螃蟹
Section § 8275
Section § 8276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特定渔区商业捕捞珍宝蟹的时间。在渔区6、7、8和9,捕蟹时间为12月1日至7月15日。在所有其他渔区,捕蟹时间为11月15日至6月30日。新月城港的某些区域禁止捕蟹。此外,所有捕蟹笼必须在捕蟹季的最后一天午夜前从州水域中移走。
Section § 8276.1
本节概述了管理海洋生物缠绕在珍宝蟹捕捞渔具中风险的规则。一个名为“加州珍宝蟹捕捞渔具工作组”的团体协助制定评估缠绕风险的指导方针。他们旨在通过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法规,寻找减少此类风险的方法。这些法规必须包括评估风险的标准,并可能涉及在螃蟹捕捞季期间使用替代渔具方法。从为此目的而关闭的区域捕捞或持有珍宝蟹是违法的,并且必须遵守任何限制。这些法规将持续有效至2030年1月1日。
Section § 8276.2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在必要时推迟珍宝蟹捕捞季节的开始,但不得晚于1月15日。每年11月1日左右,主管可以允许某些渔船经营者捕捞和卸载有限数量的珍宝蟹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蟹肉不是软壳或低质量的。通过检测出售的蟹肉为该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并由太平洋沿岸各州海洋渔业委员会管理。
检测、资金管理和珍宝蟹追踪的指导方针是在咨询行业代表后制定的。如果11月1日的初步检测发现珍宝蟹质量不佳,则会在11月15日、12月1日以及根据需要进行后续检测,但所有检测和季节延迟都不得超过1月15日。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4月1日失效,并于2030年1月1日废止,除非其有效期被延长。
Section § 8276.3
Section § 8276.4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珍宝蟹工作组,由海洋保护委员会资助,旨在帮助管理螃蟹捕捞活动。工作组由代表政府、加州大学、休闲捕捞、商业捕捞、螃蟹加工和非政府组织的各类成员组成。成员根据地区和产量水平任命或选举产生,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
工作组审查螃蟹管理措施,并就潜在的常设委员会、螃蟹项目的经济影响、回购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必要的法规变更提出建议。小组委员会可以处理具体问题,所有建议都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对2003年至2008年期间螃蟹捕捞量较低的个人可能适用限制。该法律定于2029年到期,除非延长。
Section § 8276.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限制加州珍宝蟹许可证持有者使用的捕捞笼数量。捕捞笼数量根据过去的捕捞记录分为七个类别,具体的捕捞笼标签限制从175个到500个不等。参与者必须支付费用并满足要求才能维持其许可证。对于违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将处以罚款或暂停许可证等处罚。收取的费用和超额资金用于支持该计划的管理和执法。珍宝蟹账户管理这些资金。该法律还涉及与其他州和组织合作,解决行业关注的问题,例如公平起捕线(fair start line)的复杂性。本法规定于2029年到期,除非未来的立法延长或修改。
Section § 8277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特定区域延长珍宝蟹捕捞季。在此之前,局长需要审查部门关于螃蟹种群数量和成熟度的书面调查结果,以确保延长捕捞季不会损害螃蟹种群。对于门多西诺县南部边界以北的区域,捕捞季不能延长到8月31日之后;对于其以南的区域,不能延长到7月31日之后。如果在任何延长期间,局长认定继续捕捞会损害螃蟹种群,则必须关闭捕捞季。
Section § 8278
本法律规定,捕捞、持有、购买或出售宽度小于六又四分之一英寸的珍宝蟹是违法的,但有少量例外。一批螃蟹中,最多百分之一 (1%) 的螃蟹宽度可以在五又四分之三英寸到六又四分之一英寸之间。此外,任何雌性珍宝蟹都不得捕捞、持有、购买或出售。
螃蟹的测量方法是,从其身体最短的距离,即从壳的边缘到壳的边缘,从侧刺的前部直接测量。
Section § 8279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特定水域捕获的珍宝蟹是非法销售的。这包括鳗鱼河的某些部分、太平洋中鳗鱼河河口一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区域、洪堡湾及其入口、特立尼达湾和博德加泻湖。
Section § 8279.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商业捕捞珍宝蟹的限制。如果珍宝蟹捕捞季在特定海域的开放被推迟,一艘已在未受影响水域捕捞过的船只,在推迟开放的水域开放后的30天内,不得从这些水域捕捞、持有或卸载珍宝蟹。
开放延迟的原因可能包括法律规定、质量检测计划,或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海洋生物。违反此法律不会构成轻罪,但船只的捕蟹许可证将被吊销。本法律将于2029年4月1日失效,除非有新的立法对其进行修改。
Section § 8280
Section § 828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为商业目的捕捞珍宝蟹的规则。要合法地使用捕捞笼捕捞、持有或卸载珍宝蟹,个人必须持有针对其船只的有效珍宝蟹船只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不得被暂停或吊销。此外,不得签发新的许可证;许可证只能根据特定条款进行续期或转让。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死亡,许可证将立即失效。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许可证的情况下捕鱼,或在错误的船只上使用许可证捕鱼,他们将面临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并且其捕鱼和商业船只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长达五年。这项法律定于2029年4月1日起失效,并于2030年1月1日前废止,除非在此之前被延长或修订。
Section § 8280.2
Section § 8280.3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珍宝蟹渔船许可证的转让。它首先定义了船只的“总长”,这对于确定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很重要。
通常,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许可证不能转让。当一艘持有许可证的船只被出售时,许可证可以转给新船主,但新船只的长度不能比原船只长太多。关于将许可证转让给替代船只,特别是船只的尺寸和长度,都有规定。
如果船只受损或被毁,可以进行临时许可证转让,前提是船主有损坏证明。对于遗产继承,如果原船主去世,许可证可以转让给继承人。法律还允许通过适当的续期来保持许可证的有效性。
进行这些转让有时间限制;否则,许可证将失效。最后,除非采取进一步行动,否则该法律将于2029年到期。
Section § 8280.4
Section § 8280.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收取与珍宝蟹渔船许可证相关的特定费用。加州居民办理许可证需支付200美元,而非居民则需支付400美元。如果有人想转让许可证,需要支付200美元的不可退还费用。船只所有人必须签署并证明转让申请的真实性。本节规定将于2029年4月1日失效,除非未来的法律对其进行修改。
Section § 8280.7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有效邓杰内斯蟹捕捞船只许可证的船主,雇佣另一艘没有捕蟹许可证的船只来帮助布设蟹笼。但是,这艘被雇佣提供协助的船只不能载有回收蟹笼的设备,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载有任何螃蟹。
Section § 8281
这项法律允许在开放季节捕获的蟹肉和冷冻螃蟹在任何时候被持有、运输和销售,只要您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定。但是,所有者或销售者需要负责支付与螃蟹或蟹肉的检验和标记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8282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捕捞和处理石蟹的规则。在州内大部分水域,您可以使用蟹笼捕捞石蟹,但特定区域和圣卡塔利娜岛的某些部分除外。捕捞、持有或出售体长(横向测量)小于4.25英寸的石蟹是违法的。任何捕捞石蟹的人都必须携带测量工具,并立即将任何尺寸过小的石蟹放回水中。委员会在听取主任的建议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以制定额外的规则来管理石蟹种群。
Section § 8284
这项法律允许商业捕捞珍宝蟹使用蟹笼,并允许在这些蟹笼中附带捕获其他鱼类。如果在使用捕捞石蟹的蟹笼中附带捕获了其他物种,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必须将其放生。在某些区域,根据特定许可证,在使用捕捞石蟹的蟹笼中附带捕获的凯氏骨螺、章鱼和某些非巨蟹属螃蟹可以保留。
Section § 828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局长在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特定条件下销售螃蟹时,开放原本限制商业捕捞螃蟹的水域。捕蟹渔民必须遵守电子监控,以追踪其捕捞地点。他们不能在同一航次中混合来自限制水域和非限制水域的螃蟹。螃蟹只能出售给获得许可并经批准的加工商,加工商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标记。如果去内脏程序终止,正常限制将公平解除。根据本法律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受某些政府法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