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鱼类漂流刺网鲨鱼和剑鱼渔业
Section § 8561
这项法律规定,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大型流刺网捕捞鲨鱼和剑鱼需要特殊许可证,并且船上至少有一人必须持有此许可证。如果渔网的网目拉伸尺寸小于八英寸,捕捞鲨鱼则不需要此许可证。许可证将在部门通知立法机构某些条件已满足后的第四年1月31日起被吊销。
Section § 8562
如果您在4月30日之后向部门办公室提交申请,或者您的申请是邮寄的且邮戳日期在该日期之后,那么该申请将不予受理,除非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批准。
Section § 85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使用流刺网捕捞鲨鱼和剑鱼的许可证,你必须携带有效许可证在船上。但是,你可以允许他人在你的船上使用你的许可证,每年最多15天,除非你患有重病,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允许更长的替代期。如果有人替代你15天或更短时间,你需要在行程开始前至少24小时通过挂号信或电报通知长滩办事处。如果替代期超过15天,你需要因重病申请书面许可,并提供医疗证明。如果你的请求被拒绝,你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8564
Section § 8568
要获得漂流刺网捕鲨和剑鱼许可证,已经持有该许可证的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他们必须持有根据不同条款授权使用的刺网的有效许可证,并且在前一个渔季持有有效的漂流刺网许可证,且该许可证未被吊销。
Section § 8568.5
如果你持有使用流刺网捕捞鲨鱼和剑鱼的有效许可证,并且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持有此许可证,那么即使你当时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捕捞量要求,只要你符合所有其他许可证资格条件,你仍有资格保留该许可证。
Section § 8569
Section § 8573
在加利福尼亚州,您可以使用流刺网捕捞鲨鱼和剑鱼,但需遵守多项规定。首先,从6月1日至11月15日,在特定岛屿周围的某些东部水域,这些渔网在日出后两小时至日落前两小时的白天时段内不得下水。其次,正在使用和船上携带的渔网总长度(包括备用网)不得超过6,000英尺。如果使用额外的网片作为备用,它们应妥善存放,且这些备用网片总长度不得超过1,500英尺。此外,如果您在作业网中更换破损的网片,请务必先将损坏的部分移除。任何未连接到船只的渔网末端必须用雷达反射器和船只许可证编号进行标记。最后,“鲨鱼或剑鱼刺网”特指网目尺寸为14英寸或更大的流刺网。
Section § 8574
Section § 85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使用漂流刺网捕捞鲨鱼和剑鱼。从5月1日至7月31日,这些渔网在圣米格尔岛和圣罗莎岛周围的特定海里范围内受到限制。此外,从8月15日至9月30日,在达纳角至卡塔利娜岛以及圣克莱门特岛周围也有捕捞限制。最后,从12月15日至1月31日,这些渔网不得在大陆海岸线25海里范围内使用。
Section § 8575.5
Section § 857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海岸使用流刺网捕捞鲨鱼和剑鱼。从2月1日到4月30日,禁止使用这些渔网捕捞鲨鱼或剑鱼。从5月1日到8月14日,这项限制适用于海岸线75海里以内的水域。然而,某些小网目的流刺网可以捕捞其他种类的鲨鱼,但对长尾鲨和短鳍鲭鲨有严格的条件。如果在禁渔期内,捕捞者宣誓声明其捕获的剑鱼或长尾鲨是在75海里以外的海域合法捕获的,则可以上岸。虚假声明将导致渔获物被没收,并可能扣押渔网。从8月15日到1月31日,持有许可证可以捕捞剑鱼。
Section § 8576.5
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流刺网捕捞鼠鲨时,它们的腹鳍必须保持与鲨鱼身体相连,直到鲨鱼被运上岸。
Section § 8577
Section § 8579
Section § 8580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持有捕捞剑鱼的许可证,您只能将其出售给第8032条或第8033条中列明的特定人员。出售给其他任何人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858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渔民因未报告或不准确报告其捕获的鲨鱼或剑鱼而被定罪,委员会可以吊销或暂停他们的许可证。这适用于持有特定鲨鱼或剑鱼捕捞许可证的渔民。
Section § 8582
Section § 858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2020年3月31日前设立一项计划,旨在帮助渔民停止使用刺网捕捞特定鱼类。渔民若想参与此计划,需在2020年1月1日前向部门提交一份经公证的表格,表明其意向。在2012年至2018年间捕捞过特定鱼类并同意交出许可证和渔网的渔民,可能会收到11万美元。而自2012年以来未捕捞过这些鱼类的渔民,将只收到1万美元。参与者必须同意不再申请或转让此类许可证,并且必须销毁他们的渔网。
该计划将由州政府和非州政府资金共同资助。一旦从非州政府来源筹集到100万美元,部门将通知立法机构。多个州或联邦实体可以作为财务代理人,负责管理资金并确保渔民按照计划规定获得付款。部门还必须与财务代理人合作,以协助完成支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