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在州管理的渔业中使用拖网渔具捕捞加州庸鲽的渔船必须持有有效的庸鲽底层拖网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每年颁发,并且只颁发给前一年持有该许可证的人。许可证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转让,包括采纳限制准入计划,或满足特定的批准标准,例如提交公证的转让申请和符合渔船容量要求。

如果替代渔船或新船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持有有效的商业捕鱼许可证并符合渔船注册标准,则可以批准许可证转让。许可证费用根据建议确定,在实施限制准入计划之前不得超过 1,000 美元。

联邦底层鱼拖网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没有州许可证的情况下捕捞有限数量的庸鲽,并且一旦采纳庸鲽渔业管理计划,本法律将失效。委员会可以采纳法规以支持本法律。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a) 任何在州管理的庸鲽渔业中使用底层拖网渔具的渔船,如第 8841 节 (a) 款所述,应持有由部门颁发的有效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该许可证未被暂停或吊销,并授权该渔船使用拖网渔具捕捞加州庸鲽。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b) 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应每年颁发,自 2006 许可年度起,仅颁发给在紧接前一个许可年度已获得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的人。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 根据本节颁发的许可证仅在发生以下至少一种情况时方可转让: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1) 委员会为该渔业采纳一项限制准入计划,该计划符合委员会关于商业渔业限制准入的政策。
(2)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 在庸鲽拖网限制准入计划实施之前,部门可以考虑渔船许可证持有人或(如适用)许可证持有人的监护人或遗产代表的请求,将渔船许可证转让给一艘渔船,该转让应符合 (B) 或 (C) 分段的要求。部门可以要求其认为合理必要的信息,来自许可证持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监护人、继承人或遗产,以核实请求中的陈述,然后才授权许可证的转让。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部门可以批准将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转让给一艘替代渔船:
(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B)(i) 许可证持有人以公证申请的形式向部门提交请求,要求将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转让给许可证持有人拥有的另一艘渔船。
(i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B)(ii) 许可证持有人向部门提供一份针对已获许可的渔船和替代渔船的当前美国海岸警卫队登记证书或渔船海事调查报告。
(ii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B)(iii) 根据根据 (ii) 款提供的信息,部门确定替代渔船的容量等于或小于已获许可渔船的容量。
(iv)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B)(iv) 部门确定已获许可渔船的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是有效的且未被暂停或吊销。
(v)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B)(v) 如适用,部门收到替代渔船船主或授权代理人,或抵押权人的书面确认,确认该渔船参与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的转让。
(v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B)(vi) 在根据 (i) 款提交申请时,替代渔船已根据第 7881 节在部门注册。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部门可以批准将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转让给另一个人:
(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i) 许可证持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监护人或遗产以公证申请的形式向部门提交请求,要求将加州庸鲽底层拖网渔船许可证转让给另一个人。
(i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ii)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的遗产根据 (i) 款提交请求,遗产应在死亡证明上列明的许可证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向部门提交公证申请。
(ii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iii) 向部门提供一份针对已获许可的渔船和拟受让人将使用的渔船的当前美国海岸警卫队登记证书或渔船海事调查报告。
(iv)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iv) 根据根据 (iii) 款提供的信息,部门确定拟受让人将使用的渔船的容量等于或小于已获许可渔船的容量。
(v)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v) 拟受让人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v)(I) 该人持有根据第 7852 节颁发的有效商业捕鱼许可证,且该许可证未被暂停或吊销。
(II) 该人是商业渔船的船主,该渔船已根据第 7881 节在部门注册,且该注册未被暂停或吊销。
(vi)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4(c)(2)(A)(C)(vi) 已获许可渔船的许可证是当前的,且提交申请的许可证持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监护人或遗产负责在申请处理期间到期的任何许可证续期。

Section § 8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捕捞的特定海域,这些区域位于大陆海岸线附近,包括阿盖洛角、蒙特雷湾和圣路易斯港等特定区域。法律使用精确的经纬度坐标来划定边界。

尽管有指定的渔场,但这些区域内的某些特定区域,例如阿盖洛角周围和休尼姆峡谷,由于环境考虑而被限制使用拖网渔具。自2008年4月1日起,除非拖网捕捞方式被认定为环境可持续,否则可能会实施额外的禁渔。该法律强调尽量减少兼捕(意外捕获的鱼类)并保护海底栖息地。

加州渔猎委员会必须每三年审查一次环境影响,如果拖网捕捞损害生态系统或阻碍栖息地恢复,委员会可以实施进一步的禁渔。委员会对拖网渔具的设计规格拥有管辖权,以促进可持续渔业实践。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a) 以下区域被指定为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渔场: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a)(1) 位于阿盖洛角(Point Arguello)正西(真方位270°)线以南和以东,以及穆古角(Point Mugu)正南(真方位180°)线以北和以西的大陆海岸线一至三海里之间的海域。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a)(2) 蒙特雷湾(Monterey Bay)的海域,由按以下顺序连接以下各点的直线划定,并排除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State of California, 135 S.Ct. 563 (2014))中发布的命令所定义的联邦水域: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a)(3) 圣路易斯港(Port San Luis)近海,位于大陆海岸线一至三海里之间的海域,由按顺时针顺序连接以下各点的线所围成的区域,其中连接最后两点的线大致平行于连接前述各点的线: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b)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渔场的以下区域,禁止使用拖网渔具捕捞鱼类: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b)(1) 阿盖洛角(Point Arguello)周围。从阿盖洛角向正西(270°)延伸三海里的线,到洛基角(Rocky Point)向正南(180°)延伸三海里的线之间的区域。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b)(2) 康塞普申角(Point Conception)周围。从康塞普申角以北约半英里处陆地上的一个点(北纬34° 27.5′),向正西(270°)延伸一至三海里,到康塞普申角以东约半英里处陆地上的一个点(西经120° 27.5′),向正南(180°)延伸一至三海里之间的区域。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b)(3) 休尼姆峡谷(Hueneme Canyon)中,由NOAA/NOS海图18725上IMO船舶交通安全区划定的部分,以及从州水域一海里到三海里限制线之间的区域。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b)(4) 穆古峡谷(Mugu Canyon)中,从拉古纳角(Laguna Point)向正南(180°)延伸三海里的线,到穆古角(Point Mugu)向正南(180°)延伸一至三海里的线之间的区域。
(c)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c)
(1)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c)(1) 尽管有 (a) 款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渔场的以下区域应禁止拖网捕捞,除非委员会认定大比目鱼底拖网渔业能最大限度减少兼捕,可能不会损害海底栖息地,不会对生态系统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并且不会阻碍海带、珊瑚或其他生物栖息地的合理恢复: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c)(1)(A) 从康塞普申角以东约半英里处陆地上的一个点(西经120° 27.5′)向正南(180°)延伸入海的线以东,到加维奥塔(Gaviota)正南延伸入海的线之间的大陆海岸线一至三海里之间的海域。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5(c)(1)(B) 从圣巴巴拉角(Santa Barbara Point)正南(180°)延伸入海的线以东,到皮塔斯角(Pitas Point)正南(180°)延伸入海的线之间的大陆海岸线一至两海里之间的海域。

Section § 8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渔场使用拖网的规则。拖网捕鱼的开放季节是6月16日至3月14日,在特定区域只允许在白天捕鱼。你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合法捕捞加州大比目鱼,并且对你可以保留的其他鱼类数量有限制,海参和某些其他物种除外。你必须避免用拖网损坏其他渔具。在这些渔场使用拖网时,法律的某些条款不适用。只允许使用特定类型的拖网,并且它们必须符合详细的构造和使用标准。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要求施加更严格的规定,或者缩短开放季节或捕鱼时间。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 除非委员会根据 (b) 款另有规定,在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渔场内,以下要求适用于拖网的使用: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1) 开放季节和作业时间应如下: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1)(A) 开放季节应为6月16日至3月14日(含)。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1)(B) 在蒙特雷湾内和圣路易斯港外指定的比目鱼拖网渔场,拖网渔具只能在日出和日落之间投放以捕捞鱼类。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2) 加州大比目鱼只能根据第8392条捕捞。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3) 除加州大比目鱼外,持有鱼类不得超过500磅,但持有有效海参捕捞许可证并符合委员会根据第8405.3条通过的任何条件的人,可以持有任何数量的海参;并且本法典未另行禁止捕捞或持有任何数量的鲨鱼、鳐鱼或魟鱼,可以捕捞或持有。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4) 以损坏或破坏其他浮标或以其他方式明显标记的渔具的方式操作拖网是违法的。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5) 在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渔场使用或持有拖网时,第8833条和第8836条不适用。
(6)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6) 第8843条所述的拖网只能在比目鱼拖网渔场内使用。
(7)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7) 单层网袋和网囊或双层网袋和网囊可以在比目鱼拖网渔场内使用,并且在船只直接前往比目鱼拖网渔场或直接返回港口途中可以持有。双层网袋应悬挂并系在每条肋线上,使每层的网结一一对应,贯穿双层网袋的整个长度。双层网目部分的长度不得超过25个网目或12英尺,以较大者为准。双层部分中的单个网目长度不得小于七点五英寸。
(8)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a)(8) 任何网囊网目小于本条规定尺寸的渔网,不得由根据本条授权作业的任何船只持有。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496(b) 委员会可以缩短 (a) 款第 (1) 项规定的开放季节或作业时间,或其中任何一项。委员会还可以修改 (a) 款第 (2) 项至第 (8) 项(含)的任何要求,以使其更具限制性。

Section § 84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如果他们认为加州大比目鱼或某些区域的捕捞活动可能遭受严重损害,可以关闭这些区域或限制拖网的使用。这些措施必须通过紧急法规来实施。

部门必须在下一次常会开始后的30天内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法规。

如果局长认定,在指定的加州大比目鱼拖网捕捞区内,加州大比目鱼资源或现有捕捞作业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危险,他或她可以命令关闭该区域或其部分区域,禁止拖网捕捞,或进一步限制在该区域或其部分区域内可使用的渔网。任何此类关闭或限制令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的规定,通过紧急法规采纳。
部门应在立法机关下一次常会开始后的30个日历日内,提请立法机关注意根据本条采纳的任何法规。